为公义而抗争,为自由而发声
——写在赵紫阳冥诞九十五周年
俞梅荪
2014年初,我受邀香港中文大学为期两周学术交流,定于9月29日赴港而办好香港自由行签证。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决定》拒绝港人提出的"真普选";9月22日,香港三学子发起罢课抗议;28日凌晨宣布"占中"正式启动,接着港警武力清场,施放催泪弹和胡椒喷雾,激起无数港人愤怒而继续"占中",竟使我在北京失去自由66天。
在上海站被抓回北京监视居住
9月29日17时,我在上海站乘T99次车前往九龙,边检警员却把我带进审查室,要我交代问题,要收缴手机,而被数位警员控制住了。我茫然无措,女警员气势汹汹地训斥说我不老实。我拒绝搜查,要其出示法律依据。男警员拿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条:"为维护出境管理秩序,可对出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他说:"只要你把《港澳通行证》交给警员,就处在出境状态,就可搜查。"我说:"我持合法通行证,被非法阻拦,没有'处在出境状态',却被非法扣留,你们践踏法律,破坏出境管理秩序!"
白衣警监头目强词夺理,七八个警员夺走我的旅行包,把我带到搜查室,要我站在室中央,不许动。包里东西被摊了一桌,携带的别人名片被一张张摊放在桌上盘查。我要收起,被警员喝斥:"不许动,在录像。"我的电脑和准备送给港中大的上世纪九十年代北京出版的两书《顾明:怀念与思考周恩来的经济思想和实践(习仲勋作序)》(顾明曾是周恩来的秘书)和《俞颂华传》(我的祖父)被强行拿走复制,我严词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警察如匪,我强烈抗议!他们说:"你不服可去告。"我说:"打官司要取证,你们不给书证,没有证据无法告,是强盗啊!"21时,上海市公安局国保警官带着北京市公安局和海淀区分局及派出所的四位国保警官赶到现场继续盘查,边检警员把《港澳通行证》还我。我追问其不许出境的理由,讨还购车票的627元,她转身就走。我追上去,被北京警官拦住。
原来,北京的三级警局的四位国保警官日前抵沪,通知海关边检站阻拦。说是不许我参加"占中"。我的香港之行在2014年1月确认9月底到港,8月购票时尚未发生"占中"呢!我问:赴港车票不是实名制,你怎知我去港?警官神秘地说:"我们有办法(侦查)。"他们不许我留在上海照顾因住房被人非法强占而滞留精神病医院的孤寡残疾的弟弟,当晚强行带回北京。我电邮告知港中大,高博士回复:"天啊!太不象话!他们有说什么原因吗?香港这边也是风雨飘摇,大家各自保重。"
"自由"诚可贵
我被四位警官带回北京家中,被每班3位警员日夜上岗,监视居住,外出要事先报批并由3位警员随行监控,会见来客也要事先报批。
10月12日,中国贸促会法律部主任离休老干部曾俊伟去世,上世纪八十年代他为我所在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国务院法制办前身)引进外资的立法探索中颇有贡献,与我忘年交。回想2005年1月17日,老领导赵紫阳去世,我到赵府紫阳灵堂悼念,被警车跟踪追捕,我骑自行车奋力逃脱,流亡外地。他多方打探我的安危,辗转找到我而热情鼓励。近年他多次邀我聚餐,均被警员日夜监控而未能前往。这回经反复力争而报经上级批准,我前往八宝山殡仪馆送别,回想往事,悲愤之极!
送别曾老后,90岁黄实先生邀大家午餐,1949年他任第二野战军司令部情报处参谋,受刘伯承、邓小平首长派遣,返川策动其父(国民党将军)对国民政府川康绥靖公署和95军起义,为和平解放四川建奇功。1957年33岁的上尉军官黄实,因不服曾被军部打成"胡风反党集团"而提意见,反而被打成"反党反社会主义右派分子"而劳改20多年。见我被3位警员随行监控而来,他惊叹:"原只听说有人被监控,现大开眼界!老革命遇到新问题。"
赵紫阳在《改革历程》回忆录《非法幽禁岁月漫长》中对被剥夺自由的抗议:"这是警卫局的越权行为,违反中央精神。还说什么让我顾全大局,不知此话从何说起?所谓怕影响就是希望我不要再出现,让人家忘掉我,让我慢慢地无声无息地消失。他们怕所谓的不稳定影响,似乎一听到我就不稳定了。这样不明不白地把我软禁起来,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粗暴践踏。我作为公民,即使犯了刑律(也是根本没有的事),要依法限制我的自由,只有法院才有权利。"我竟也长期遭受如此非难。
人民依然怀念紫阳
10月17日,赵紫阳95冥诞日,我被警方禁止去赵府。据前往者描述,当年紫阳种的石榴树,硕果累累压弯枝头,各方百姓近百人前来瞻仰。紫阳书房摆满鲜花,新增手书条幅有:
九州垂典范,千古播芳香。
——董桥敬题
纪念赵伯伯九十五诞辰:
视民如伤
——甲午秋晚辈朱刚敬拜
"视民如伤"成语释义:把百姓当作有伤病的人来照顾。自《左传·哀公元年》:臣闻国之兴也,视民如伤,是其福也;其亡也,以民为土芥,是其祸也。
标题图,赵紫阳95冥诞日的书房,图中央的条幅:"视民如伤"。
十时半,北京职工读书会五十人在紫阳书房前,音乐诗歌朗诵:
《甲午九月随想》为紫阳庆生日
你似一棵树,有绿叶参天般的智慧。
你似一片天,在告诉人们不要让魔鬼在心里开会。
你似一座山,山上的红旗在人们心中飘扬。
你更像一条河,滋润着大地生灵。
你是一条彩虹,既温柔绚丽又刚强多姿。
你啊!是雨又是风,使人产生迎难而上的勇气和信心。
你更是一座灯塔,不断给人以光亮。
掷地有声的是你,悄悄走开的是你。
红红绿绿的世界里,永远有你光辉的身影显现!
大家唱起《在希望的田野上》、电影《少林寺》插曲《牧羊曲》、俄语《共青团之歌》、南斯拉夫电影插曲《朋友,再见!》,手风琴伴奏的欢快节拍飘向空中,告慰紫阳在天之灵。
图,百姓在紫阳书房前,吹拉弹唱,诗朗诵;下图,献花蓝。
当日,曾在中央政改研讨小组工作的吴国光发表《赵紫阳的风格》:"他的平实与温和、包容与理性,作为一种风度,决不因为这些困难因素而有所减色。如果说风度是某种外在的东西;那其实是他面对问题、征服困难的方法,更是他看待事物、对待他人的哲学。"
图,当年紫阳种的石榴树,硕果累累,赵二军把石榴分送大家,树上是剩下的石榴。
图,书房桌上的斗牛士模型是1986年赵紫阳总理访问西班牙时,当地华侨团体赠送的,当时华侨把赵紫阳领导改革比作斗牛士,赵紫阳喜欢这礼物。
当日,新京报《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法治之路漫漫
9月起,北京市公安局深入开展"执法不公,群众不满"问题大整顿活动。我问警官头:"你们非法剥夺我人身自由,给我造成极大的伤害,怎不整顿?"答:"这是上级命令,是政治任务,不怕你告。"有的说:"你不服,可到法院去告。"但却不给书证,我没有证据而无法告。
"十一"期间,警官要我忆苦思甜说:"过去你没肉吃,现在天天吃肉,生活好多啦。"我抗议:"即使在最黑暗的'十年文革'我家被查抄,仍有人身自由和生活保障!1994年我被上海《文汇报》党委团伙盗印中南海机要文件栽赃陷害而冤狱三年,至今无业无低保无医保,贫病交加,生存无着,祸及家人劫难不断;十多年来,被你们暴力维稳打压,随意剥夺人身自由,求告无门,冤上加冤,精神几近崩溃;每年"十一"红色国庆日竟被你们日夜上岗,剥夺自由而成了昏天黑地的丧日。你们一贯践踏《警察法》,依照《刑法》要判刑三年!"
有警官劝我:"不要给习总书记添乱,不要反党反政府。"我抗议:"你们长期以来颠倒是非,欺上瞒下,暴力维稳打压,横行乡里,丧尽天良;如今又顶风违反习总书记依法治国的要求!明明是你们在违法又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反党反政府啊!是你们在给习总书记捣乱啊!"
10月20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幕,部署全面依法治国,我却成北京市一级安保状态下的"管控人员"而严密防范的囚徒。
11月6至10日,北京延安儿女联谊会三十周年图片展在民族文化宫举行,该会长和几位延安儿女热情邀请我,但却被警方禁止前往,还被警员推搡而扭伤肩膀。此前10月25日不许我去送别宪政学者陈子明;之后成了APEC会议囚徒;再后成了国家囚徒;12月2日不许我去送别当年同在中南海从事立法工作的老同事曹思源。
每年"两会"和中央全会、清明节、"六四"、"七一"、"十一"、胡耀邦和赵紫阳的忌日,临时性的奥运会、世博会、园艺博会、国际书展会、茉莉花时期、奥巴马和希拉里分别来访、法院开庭审理或宣判某些维权人士(我不认识不知情)等五花八门不厌其烦的所谓敏感日,我都莫名其妙地被警员日夜上岗管控,不许出门,成了党和政府的"假想敌",承受警方对敌斗争的残酷打击,其中只有耀邦和紫阳当年领导立法,而对我执笔的多个《请示报告》均有批示和要求,使我怀念与思考,其他则概无关系,既不知情也不相干。
四中全会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保障公民人身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但是,警方"以言代法"的监视居住,没有任何理由,没有出示《监视居住决定书》等任何书证,非法剥夺我自由而不留证据;警员"以权压法"的人多势众武力堵门,我被推搡致伤,反而有恃无恐,成倍增加,愈演愈烈。原每班一位警员,而由四位警员24小时轮四班;现增至每班三位警员(其中两位协警员),而由12位警员24小时轮四班(平均每位日工资约150元计为1800元,加专用面包车每日约300元,每日合计2100元);原每次上岗半月左右而不超一月,现增至两月多,成本共约13万元。上有政策而下有对策,法治成了纸上谈兵,进一步而退五步,被恶搞成"打着红旗反红旗"以进为退的大忽悠。
回首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胡耀邦、赵紫阳、彭真、乔石那一代领导人致力于法治建设,由国务院副秘书长顾明主持起草一系列重要法律,包括对外开放的《海关法》、《出境入境管理法》而深入海关口岸调研,积极支持海关和公安部门大规模引进出入境管理的现代化装备,打开国门,与国际接轨,我时任顾明的秘书而历经我国法治建设从无到有的历史进程。
但如今,各种法律法规数千件,法律从业人员百万之众和其高楼林立,公民的基本权利反而更被随意剥夺,竟连由习仲勋作序言的顾明的专著都被警方当作涉案可疑物品搜查出来,强行复制备案。
秀才遇上兵,有理说不清;立法的遇到司法的,更是有法说不清,还要被推搡扭伤啊!有法不依,反法而制,无所不用其极,竟比无法可依更为恐怖。
法治之路漫漫其修远兮,我翘首期盼,还我自由和人权。不知四中全会部署的"全面依法治国"何时能够落到实处?
●本文初稿原载《争鸣》2014年12月号,修改于12月4日国家宪法日。
读者来信:
◆周敏:如今的执法人员,即便是在执法违法中也理直气壮:"你去告我啊!"就是一种表现。当然喽!到哪里去告啊?怎么告啊?公检法都是你们一家的,怎么告?所以凡是去告状的,最后都成了求告无门的访民。之后,被告的却都升了官,访民则被警方暴力维稳残酷打压软禁或被劳教了。这是官的问题吗?是法制的问题吗?是政体的问题吗?都是!但又都不是根本。
无神论的"以人为本"的人心和人性已经坏掉啦,这才是造成这一切的根本原因。要改变就要从信仰入手,"以神为本"找回良心,继而重建道德、政体、法治、自由、人权等。变革一定会到来!
"以神为本"的变革带来和平,"以人为本"的变革带来暴力。但愿是前者!
——2014-12-10世界人权日
◆刘京:悲催啊!刘荻(网名不锈钢老鼠)也差不多,活在大监狱里。周永康、薄熙来都活该地束在自己编织的"法"网里了,无人可以逃脱,国家不实行宪政,谁人可以逃脱?有权者就主宰别人的命运,不讲任何道理!习大大难啊!——2014-12-14
◆艾波:文字好,图片也好,下次到赵府和胡府请代我签个名并向赵胡两家后人转达我对紫阳耀邦的怀念之情。-12-14
◆明镜网民留言:胡耀邦锐意改革、勇于创新。赵紫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设计师;赵紫阳、胡耀邦才是改革开放的工程师。胡耀邦、赵紫阳不贪污腐败,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公正,公平待人,密切联系人民,关心群众疾苦,光明磊落,嫉恶如仇,为中国人民的幸福,中国的强大而呕心沥血、奋斗不息,贡献了毕生精力的人。他们的历史功绩和优秀品德永远铭记在人民心中。-12-14
www.mirrorbooks.com/MIB/news/news.aspx?ID=N000066319
◆刘英:到处都是监狱。大的套小的,很想问问这些执行者,是否敢说自己是自由人?-12-15
◆野火:图文并茂,如临其境。感慨良多!多多保重!-12-16
◆杨建:形势险恶,多保重!相信这是最后的疯狂,倒行逆施不得人心,历史进步的洪流终将把这些不识时务的丑类扫进垃圾堆。-12-16
◆孙正荃:无法无天,呜呼哀哉!-12-16
◆贾津:"政治"可以公然侵权、越权、无视公民权利,俞梅荪的案例是"特色法治"的注解本。-12-16
◆朱光:读了你的此文,对照依法治国的方针,实在是离题十万八千里。你在这些强人面前理直气壮:"我持合法通行证,被非法阻拦,没有'处在出境状态',却被非法扣留,你们践踏法律,破坏出境管理秩序!""我严词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你追讨购车票627元的勇敢,强盗抢劫了是要不还的。强盗还不留任何书证,强盗作恶岂敢留下任何证据。
古代政治家"视民如伤",在西方国家实现了。而我党视民如敌,这样的政权"是其祸也"。
法治之路漫漫其修远兮,我们一起翘首期盼,盼到习总连任后的新常委的继续努力!-12-17
◆骆杰阳:《联想自由》
想象里想象力拔长了灯光的脖子,
荷花上的愚钝月光跳跃着白丝带,
蜻蜓划孤独,夏日池塘边的蛤蟆。
一想就是怀有永恒的奢侈,
雨伞滔滔,爱洒脱的雨水;
雨伞格命,撑破了黑暗的天。-12-17
◆方剑:继乃祖风范,客观公正。
承令尊刚烈之魂勇维权,遵严慈身传言教之熏陶。
大智大勇冠华厦,法治之路启新篇。
注:该文作者俞梅荪的祖父俞颂华是民国时期的报人,曾任上海《申报》总编等职;俞梅荪的父亲俞彪文是1949年后大陆中国保险业创办人之一,1957年在反右派运动中被迫害致死,其弟因此患有精神抑郁症;俞梅荪曾为多起失地农民依法维权取得成效而被当局打压。我作为作者的网友大哥顶赞之。-12-17
◆孙元:为正义付出的努力和代价是受尊敬的!-12-19
◆姚燮庭:对作者的遭遇早有耳闻,我无言以对。仅希望"依法治国"不要沦为一句空话,也希望好人能够一生平安!-12-20
附件:
警员违反警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而应判刑的法律依据
——四中全会: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
一,《警察法》第22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二,《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的,从重处罚。
三,《刑事诉讼法》:"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决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的规定制作。
《刑诉法》第73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75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7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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