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October 11, 2012

【权利:4366】 世界精神卫生日,《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致政府的公开信

保障人权,有效遏制“被精神病”

——2012年世界精神卫生日,《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致政府的公开信

世界精神卫生日,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致政府的公开信

近年来,媒体不断曝光精神正常之人被强制收治的“被精神病”案例,像武汉徐武、竹溪郭元荣、十堰彭宝泉、漯河徐林东、南通朱金红、上海周鸣德、中石化陈淼盛等。其中有的从二十世纪90年代便被关押在精神病院,至今已十几年(如郭元荣);有的已经在精神病院去世(如陈淼盛)。被精神病案例的屡屡发生,反映了我们国家在精神卫生疾病的申请、诊断及收治等方面,法律层面上的空白和缺漏。

被精神病人被强制收治的情况包括:被家人、被单位、被政府非法送至医院强制治疗,其完全忽视了被精神病者本人的意愿,湖北十堰彭宝泉曾说:看守所你可以喊冤,能够申诉,精神病院你说自己没病,他们说你病得不轻。

真正的精神病人,应经过法定权利人的申请,通过严格、规范的医疗程序、人性化的关怀来救助、治疗,应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和人们的特殊关爱。而现今的收治程序,则背道而驰,由行政机关来认定和强制收治,只要你不顺当局之意,完全就可由当局确定你为“精神病”患者。而 被精神病者,却没有丝毫的救助、诉求能力。诉求的无助和无果、权力者的权力膨胀和滥用,都造成政府形象的破坏和人民利益的损害,以及群众对政府部门的不信任、群众与权力机构关系的紧张等等。 这说明,被精神病比真正的精神病更为可怕!东南大学法学院卫生法学研究所所长张赞宁教授曾说过:“如果精神病学滥用得不到有效抑制,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

     一个正常的社会每个人都拥有公民的权利,即自由权、参与权、名誉权等。一个人在社会上获得一个正常的身份和名誉,是自身重要的权利,当其被精神病后,自由、人格和名誉都将受到极大的伤害和践踏。

非自愿住院治疗,实质上就是采取强制措施,对所谓“精神病”患者的个人权利进行野蛮的限制和剥夺。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我国目前对精神病人的强制措施的依据,仅仅是卫生部等部委的规章、规定和地方制定的精神卫生条例,这些都不是《立法法》中所指的“法律”。这些规章、规定和地方条例规定的对精神病患者的强制治疗,严格说来是违反《立法法》的。大量案例表明,正是由于法律在这些环节上规范不严、控制不力,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医院自我赋权、滥用行政权力,酿成了各种“被精神病”的悲剧。无数被曝光的“被精神病”案例,基本都涉及如下问题:一是矛盾冲突问题,正常人被当作精神病人送进精神病院,多是因其与自己的亲人或者当地政府起了冲突,让对方看不顺眼,这是个社会问题;二是权利和权力的限度问题,正常人被精神病的过程是其人身自由以及名誉等权利受到损害的过程,其受到损害的原因在于加害人的权利或者权力的过度行使,这是个法律问题,根源在于公权力的滥用。
  被精神病久而久之已成为违法、违纪的地方政府打压维权上访人员的一种工具。而这种工具,血腥、残忍又极不人道。好好一个人,仅仅因为维护自身权益,反抗了某位当权者,就被定性为“精神病”患者,紧接着就会被强制治疗、被社会抛弃,失去了权利能力甚至行为能力。更有甚者,一些“被精神病”者在精神病院被酷刑、被强制服药,伴随着身体其他机能的严重损害。泯灭人性的残酷迫害,往往达到令人发指的地步,被害者却上诉无门,真可谓“叫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此种状况,亟需改变。
  “被精神病”凸显我国的司法窘境,触发了公众的集体焦虑。规范和程序的缺失导致司法行为正当性遭受质疑,进而使政府公信力受到削弱;也使得公民的个体权利保护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

已经酝酿27年,即将出台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提出,“被精神病”行为可能获刑:“因故意或者疏忽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对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地方政府、公安、法院、检察院和精神病院往往互相勾结串通,这样的纸面文件能真正落实多少呢?况且,这部法律仅是一部“卫生法”,主要是保障精神病患者权益的法,从立法技术上看,《精神卫生法》关注的主要是国民精神卫生层面的权、责、利,而非以限制公权为主要内容,更不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

“被精神病”的案例,虽然表现为强制收治,但其实质是非法拘禁。这种借了“精神病”的幌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案件,理应依据刑法和相关行政法律来处理、遏制。所以,“被精神病”是《精神卫生法》不能承受之重。

对精神病患者“强制收治”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所以,精神疾病确认的主体及其职责,强制治疗的条件、程序、救济、解除、经费等均应以法律明确规定。

即将出台的《精神卫生法》中关于“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完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对诊断结论表明不能确诊为精神障碍的以及确诊为精神障碍但不需要住院治疗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离开医疗机构的权力”等等的规定虽然能在减少和避免被精神病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些规定关注的是技术问题,属于与其他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规范相衔接的规定,并未正面涉及社会矛盾冲突解决和对权利及权力的限制这两个催生被精神病现象的关键问题,不能从根本上遏制被精神病频发的现象,因此,其无法真正有效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在此,我们郑重提出:遏制“被精神病”必须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入手,才能真正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
  今天是20121010日,第二十一个世界精神卫生日,愿我们每个人都能安全,都能确保基本人权的不受侵犯。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

2012-10-10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是由民生观察工作室主办的一份电子刊物,刊物以被精神病者的人权状况和民众的精神健康为主要关注对像。《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网址是:http://www.msguancha.com/Article/ShowClass.asp?ClassID=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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