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案蒙难者要到法院诉讼请求法律帮助
(北京基督教家庭教会圣爱团契)徐永海
2015年3月9日
2月25日(阴历正月初七)下午2点我来到位于北京东城区东厂胡同的"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办公室"接待室,收到《北京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见后)。下一步我将要在3月25日前,到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来提起诉讼,来申请国家赔偿。
2014年1月24日,因为家庭教会,因为我们一起学习《圣经》,我们13人被关进北京第一看守所,以"非法集会罪"被刑事拘留1个月。我们家庭教会无罪,我们一起学习《圣经》无罪;为此出狱后我们要求国家赔偿,来为我们的基督信仰竭力争辩。
我们经历了到通州区公安分局申请阶段,到北京市公安局复议阶段,现在我们将要进行是要到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诉讼阶段。为此我们实在需要律师的帮助,如帮助我们书写诉讼书(申请书)等,下为我写的诉讼书(申请书),渴望帮助修改。
徐永海,住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新风南里10号楼6门501室,邮政编码:100088;电话:86-10-82082198;手机:18600229405;电子邮件:xuyonghai@aliyun.com。
刑事赔偿诉讼书
诉讼人:徐永海,男,1960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新风南里10号楼6门501,电话:18600229405
被诉讼人: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
1、撤销被诉讼人《北京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京公陪复字【2014】第41号和《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通公刑陪字(2014)005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北京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和《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
2、要求赔偿5820、01元。
事实和理由:
一、事实经过:
我们这个小小的家庭教会——家庭聚会——已经有25年历史。近十多年来,一直在我(徐永海)家聚会,先是在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59号,后是在西城区新风南里10号楼6门501。每周一次,大家相聚在一起,来学习《圣经》,来被耶稣感动,来具有耶稣那样的大爱的心——连仇敌都爱的心(只恨撒旦)。
当代科学发现:"宇宙是从一个起始点中诞生的";只有上帝才能从一个点中诞生出如此宏大的宇宙,是真的存在上帝。我的科学研究发现:"在发达的大脑前额叶基础上,到了青春期后,我们就会具有崇拜心理;通过对英雄的崇拜,我们就会具有英雄那样的心";我们崇拜效法耶稣,我们就会具有耶稣那样的大爱的心——连仇敌都爱的心(只恨撒旦),当人人都具有这大爱的心时,就会进入一个美好的社会,耶稣一定就是上帝。
《圣经》中说:"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这样就可以作你们天父的儿子"。"亲爱的弟兄啊,我们应当彼此相爱,因为爱是从上帝来的。凡有爱心的,都是由上帝而生,并且认识上帝。没有爱心的,就不认识上帝,因为上帝就是爱"。《圣经》的核心是耶稣,旧约预言耶稣,新约应验耶稣。《圣经》与科学没有矛盾,《圣经》最符合科学。我们从不反对科学,而且作为科学工作者,我一直从事科学研究,我们不是极端、异端、邪教。
在2014年1月,我们才来到北京市通州区南二条20号(一个独门独院)张文和家聚会学习《圣经》。2014年1月24日(星期五),是我们这个小小的家庭教会"家庭聚会"学习《圣经》的日子,我们来到北京市通州区南二条20号(一个独门独院),可是院门紧锁,我们无法进入,我们无法聚会学习《圣经》了。
张文和电话告诉我们,他被警察阻止在他家的另外一个住处通州区云景北里146号院11号楼262号。并诉说到,因为被警察阻止在家,因为耽误大家学习《圣经》,张文和(近60岁)生气、着急、心脏不适。作为毕业于北京医学院(现北京大学医学部),曾行医20年的我(徐永海),买了药去看望张文和,一些来聚会的基督徒及慕道友也一起前往。
我们在通州区云景北里146号院11号楼262号张文和的家中,看望张文和。时间不长,也就十多分钟、二十来分钟。警察进入,将(除去6名老弱病残)在张文和家中的14名基督徒及慕道友(包括1名14岁的未成年人)抓到北京通州梨园派出所。后来,康素萍来到梨园派出所,想了解我们情况,也被抓进派出所。
2014年1月26日,(在派出所被关押2天后)我们13名基督徒及慕道友(徐永海、杨靖、杨秋雨、张文和、吕动力、张海彦、王春艳、王素娥、徐彩虹、于艳华、居小玲、康素萍、杨敏)以"非法集会罪"被关进北京第一看守所,被刑事拘留,被关押1个月左右,才先后被释放。
二、《北京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和《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的主要叙述与决定,和我对它简要理解
在《北京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和《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里写到:"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在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146号院11号楼262号张文和家中,犯罪嫌疑人徐永海伙同张文和等人,以组织家庭教会讲经的方式非法集会,被当场查获。……。通过侦查,有证据证实徐永海参与家庭教会。1月26日,徐永海因涉嫌非法集会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后依法将刑事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经侦查发现,徐永海参与家庭教会,涉嫌非法集会罪,可以先行拘留。……。对赔偿请求人徐永海提出的赔偿申请不予赔偿。"
通过《复议决定书》和《决定书》,我认为,公安局认定的事实应当是:我(徐永海)组织、参与了基督教家庭教会,讲了《圣经》(讲经)。因此,公安局认为"我这个组织、参与家庭教会,讲《圣经》一事"是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公安局给我定了一个"非法集会罪",将我刑事拘留了30天。
三、"家庭聚会"合法,基督徒及慕道友在一起学习《圣经》合法,不是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7年)阐明:"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
依照宪法,依照国务院的白皮书,我们基督徒在自己家里举行的"家庭聚会"既没有违法,更没有犯罪;根本不是"非法集会",是遵守国家规定的,更是合法的,不是违法犯罪行为。
可是,在这个《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里,却将"我们组织家庭教会,读经(学习《圣经》)"说成是违法犯罪行为。
四、中国已经印了1亿多本《圣经》,可见人们在一起学习《圣经》不是犯罪行为
《圣经》,在北京著名牧师——李克牧师——的《基督教之<圣经>"乃天下之大经也"》一文中写到:"全世界凡有人类生活的社会、国家都可以见到《圣经》"。据有关报道,在今年的11月份,在中国,在中国的南京,已经印出了1亿2千5百万本《圣经》。在中国印了这么多《圣经》,难道不是让我们来读的吗,难道不是让我们基督徒及慕道友来学习的吗。可见,学习《圣经》,讲《圣经》不是违法犯罪行为。
可是,在这个《北京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和《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里,却将"我讲经,我们一起学习《圣经》"说成是违法犯罪行为。
五、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我们仅仅是在自己的家里,却将我们定罪为"非法集会罪"毫无道理,更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在这里是明明白白地写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我们是聚集了,但是我们是在家里,而不是在露天公共场所里。我们不是"集会",而仅仅是在自己的家里相聚。常人在一起聊天、吃饭、喝茶、喝酒、打牌可以,我们基督徒及慕道友在一起学习《圣经》就不可以吗?就要戴上"集会、非法集会"的帽子吗?
在《北京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和《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里也明明白白地写到:"在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146号院11号楼262号张文和家中"。也是说,我们是在自己的家里相聚,而不是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
既然,我们不是在露天公共场所,而是在家里,是在张文和的家里,我们与"集会"、与"非法集会"有什么关系。将我们定罪为"非法集会罪"毫无道理,更不合法。
六、《释放证明书》证实我无罪,对我的刑事拘留是错误的
北京市第一看守所《释放证明书》京看释字(2014)46号 "徐永海……因涉嫌非法集会于2014年1月26日被拘留,现因刑事拘留期限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经北京市公安局决定,予以释放。 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014年2月23日"
我认为:对我的"予以释放",应当是无罪释放。从《释放证明书》中也能够证实:我们是"家庭聚会",不是"非法集会"。
七、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京公陪复字【2014】第41号和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通公刑赔字(2014)005号是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请看《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刑事赔偿决定书》:"本机关认为:……。我机关在受理徐永海涉嫌非法集会一案后依法开展调查,后立案侦察,经侦察发现,徐永海参与家庭教会,涉嫌非法集会罪,可以先行拘留。……。"
被申请人经过调查、立案侦查、传唤、刑事拘留、延长刑事拘留等等手段、等等程序,所得的结论只有2个字"涉嫌……";从一开始是"涉嫌……",绕了一圈儿,其结果还只是"涉嫌……"。
被申请人没有提起"起诉",没有向检察院申请"逮捕";掉过头来,却用"涉嫌……"来掩盖错误的刑事拘留,是欲加之罪。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利用"涉嫌……"刑事拘留我30日是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赔偿。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诉讼人:徐永海
2015年3月 日
附:
1、徐永海的《北京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2、徐永海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
3、徐永海的《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
4、徐永海的《国家赔偿申请书》
附1、徐永海的《北京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北京市公安局
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京公陪复字【2014】第41号
赔偿请求人:徐永海,男,1960年11月26日出生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风南里10号楼6门501号
联系电话:18600229405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李耀光
职务:局长
本机关于2014年12月24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通公刑陪字【2014】005号刑事赔偿决定,责令赔偿义务机关重新作出赔偿决定,并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5820.01元,现受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15时许,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案件线索,在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146号院11号楼262号张文和家,将正在参加"家庭教会"的赔偿请求人等查获。当日,赔偿义务机关以赔偿请求人涉嫌非法集会罪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14年2月23日予以释放。2014年10月2日,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支付赔偿金5820.01元。赔偿义务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对赔偿请求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之规定,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不予赔偿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对赔偿请求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对涉案人员张文和、王春艳、张海彦、杨敏、吕动力、杨靖、居小玲、于艳华、王素娥、徐彩虹、康素萍等人制作的当场盘问检查笔录,继续盘问笔录,询问笔录,对赔偿请求人制作的传唤证、拘留证、释放证明及释放通知书、通公刑陪字【2014】005号刑事赔偿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赔偿请求人涉嫌非法集会罪,赔偿义务机关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以赔偿义务机关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错误为由,要求给予国家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通公刑陪字【2014】005号刑事赔偿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作出的通公刑陪字【2014】005号刑事赔偿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北京市公安局复议诉讼专用章"印章)
二O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申请人一份,赔偿义务机关一份,一份存档。
附2、徐永海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
刑事赔偿复议申请
申请人:徐永海,男,1960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新风南里10号楼6门501,电话:18600229405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
复议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刑事赔偿决定书》通公刑陪字(2014)005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
2、要求赔偿5820、01元。
事实和理由:
一、事实经过:
我们这个小小的家庭教会——家庭聚会——已经有25年历史。近十多年来,一直在我(徐永海)家聚会,先是在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59号,后是在西城区新风南里10号楼6门501。每周一次,大家相聚在一起,来学习《圣经》,来被耶稣感动,来具有耶稣那样的大爱的心——连仇敌都爱的心(只恨撒旦)。
当代科学发现:"宇宙是从一个起始点中诞生的";只有上帝才能从一个点中诞生出如此宏大的宇宙,是真的存在上帝。我的科学研究发现:"在发达的大脑前额叶基础上,到了青春期后,我们就会具有崇拜心理;通过对英雄的崇拜,我们就会具有英雄那样的心";我们崇拜效法耶稣,我们就会具有耶稣那样的大爱的心——连仇敌都爱的心(只恨撒旦),当人人都具有这大爱的心时,就会进入一个美好的社会,耶稣一定就是上帝。
《圣经》中说:"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这样就可以作你们天父的儿子"。"亲爱的弟兄啊,我们应当彼此相爱,因为爱是从上帝来的。凡有爱心的,都是由上帝而生,并且认识上帝。没有爱心的,就不认识上帝,因为上帝就是爱"。《圣经》的核心是耶稣,旧约预言耶稣,新约应验耶稣。《圣经》与科学没有矛盾,《圣经》最符合科学。我们从不反对科学,而且作为科学工作者,我一直从事科学研究,我们不是极端、异端、邪教。
在2014年1月,我们才来到北京市通州区南二条20号(一个独门独院)张文和家聚会学习《圣经》。2014年1月24日(星期五),是我们这个小小的家庭教会"家庭聚会"学习《圣经》的日子,我们来到北京市通州区南二条20号(一个独门独院),可是院门紧锁,我们无法进入,我们无法聚会学习《圣经》了。
张文和电话告诉我们,他被警察阻止在他家的另外一个住处通州区云景北里146号院11号楼262号。并诉说到,因为被警察阻止在家,因为耽误大家学习《圣经》,张文和(近60岁)生气、着急、心脏不适。作为毕业于北京医学院(现北京大学医学部),曾行医20年的我(徐永海),买了药去看望张文和,一些来聚会的基督徒及慕道友也一起前往。
我们在通州区云景北里146号院11号楼262号张文和的家中,看望张文和。时间不长,也就十多分钟、二十来分钟。警察进入,将(除去6名老弱病残)在张文和家中的14名基督徒及慕道友(包括1名14岁的未成年人)抓到北京通州梨园派出所。后来,康素萍来到梨园派出所,想了解我们情况,也被抓进派出所。
2014年1月26日,(在派出所被关押2天后)我们13名基督徒及慕道友(徐永海、杨靖、杨秋雨、张文和、吕动力、张海彦、王春艳、王素娥、徐彩虹、于艳华、居小玲、康素萍、杨敏)以"非法集会罪"被关进北京第一看守所,被刑事拘留,被关押1个月左右,才先后被释放。
二、《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的主要叙述与决定,和我对它简要理解
在《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里写到:"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在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146号院11号楼262号张文和家中,犯罪嫌疑人徐永海伙同张文和等人,以组织家庭教会讲经的方式非法集会,被当场查获。……。通过侦查,有证据证实徐永海参与家庭教会。1月26日,徐永海因涉嫌非法集会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后依法将刑事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经侦查发现,徐永海参与家庭教会,涉嫌非法集会罪,可以先行拘留。……。对赔偿请求人徐永海提出的赔偿申请不予赔偿。"
通过《决定书》,我认为,公安局认定的事实应当是:我(徐永海)组织、参与了基督教家庭教会,讲了《圣经》(讲经)。因此,公安局认为"我这个组织、参与家庭教会,讲《圣经》一事"是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公安局给我定了一个"非法集会罪",将我刑事拘留了30天。
三、"家庭聚会"合法,基督徒及慕道友在一起学习《圣经》合法,不是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7年)阐明:"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
依照宪法,依照国务院的白皮书,我们基督徒在自己家里举行的"家庭聚会"既没有违法,更没有犯罪;根本不是"非法集会",是遵守国家规定的,更是合法的,不是违法犯罪行为。
可是,在这个《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里,却将"我们组织家庭教会,读经(学习《圣经》)"说成是违法犯罪行为。
四、中国已经印了1亿多本《圣经》,可见人们在一起学习《圣经》不是犯罪行为
《圣经》,在北京著名牧师——李克牧师——的《基督教之<圣经>"乃天下之大经也"》一文中写到:"全世界凡有人类生活的社会、国家都可以见到《圣经》"。据有关报道,在今年的11月份,在中国,在中国的南京,已经印出了1亿2千5百万本《圣经》。在中国印了这么多《圣经》,难道不是让我们来读的吗,难道不是让我们基督徒及慕道友来学习的吗。可见,学习《圣经》,讲《圣经》不是违法犯罪行为。
可是,在这个《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里,却将"我讲经,我们一起学习《圣经》"说成是违法犯罪行为。
五、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我们仅仅是在自己的家里,却将我们定罪为"非法集会罪"毫无道理,更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在这里是明明白白地写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我们是聚集了,但是我们是在家里,而不是在露天公共场所里。我们不是"集会",而仅仅是在自己的家里相聚。常人在一起聊天、吃饭、喝茶、喝酒、打牌可以,我们基督徒及慕道友在一起学习《圣经》就不可以吗?就要戴上"集会、非法集会"的帽子吗?
在《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里也明明白白地写到:"在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146号院11号楼262号张文和家中"。也是说,我们是在自己的家里相聚,而不是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
既然,我们不是在露天公共场所,而是在家里,是在张文和的家里,我们与"集会"、与"非法集会"有什么关系。将我们定罪为"非法集会罪"毫无道理,更不合法。
六、《释放证明书》证实我无罪,对我的刑事拘留是错误的
北京市第一看守所《释放证明书》京看释字(2014)46号 "徐永海……因涉嫌非法集会于2014年1月26日被拘留,现因刑事拘留期限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经北京市公安局决定,予以释放。 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014年2月23日"
我认为:对我的"予以释放",应当是无罪释放。从《释放证明书》中也能够证实:我们是"家庭聚会",不是"非法集会"。
七、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通公刑赔字(2014)005号是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请看:"《刑事赔偿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我机关在受理徐永海涉嫌非法集会一案后依法开展调查,后立案侦察,经侦察发现,徐永海参与家庭教会,涉嫌非法集会罪,可以先行拘留。……。"
被申请人经过调查、立案侦查、传唤、刑事拘留、延长刑事拘留等等手段、等等程序,所得的结论只有2个字"涉嫌……";从一开始是"涉嫌……",绕了一圈儿,其结果还只是"涉嫌……"。
被申请人没有提起"起诉",没有向检察院申请"逮捕";掉过头来,却用"涉嫌……"来掩盖错误的刑事拘留,是欲加之罪。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利用"涉嫌……"刑事拘留我30日是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赔偿。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
申请人:徐永海
2014年12月24日
附3、徐永海的《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
通公刑陪字【2014】005号
赔偿请求人:徐永海
性别:男
年龄:54岁
工作单位:无
电话:18600229405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风南里10号楼6门501号
本机关于2014年10月2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请求向其支付赔偿金5820.01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在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146号院11号楼262号张文和家中,犯罪嫌疑人徐永海伙同张文和等人,以组织家庭教会讲经的方式非法集会,被当场查获。
我局于2014年1月26日受理该案,同日立案侦查。通过侦查,有证据证实徐永海参与家庭教会。1月26日,徐永海因涉嫌非法集会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后依法将刑事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2月23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审批决定对徐永海教育释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徐永海供述,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可以先行拘留。我局在受理徐永海涉嫌非法集会罪一案后依法开展调查,后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徐永海参与家庭教会,涉嫌非法集会罪,可以先行拘留。徐永海请求本机关"向其支付赔偿金5820.01元"的申请,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徐永海提出的赔偿申请不予赔偿。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印章)
2014年12月1日
一式三份,一份交赔偿申请人,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附4:徐永海的《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徐永海,男,1960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新风南里10号楼6门501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
诉讼请求: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赔偿原告共计5820.01元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月26日申请人被被申请人以涉嫌非法集会案为由刑事拘留,2月23日以刑事拘留期限期满的名义释放,共被羁押29天。
被申请人无理非法羁押申请人,应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申请人。申请人共被羁押29天,应赔偿5820.01元(200.69元/日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9天)。为此,申请人特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赔偿原告共计5820.01元。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
申请人:徐永海
2014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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