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December 22, 2011

【权利:4064】 Fwd: 【维权网8439】 中国独立参选人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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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人: Quan Wei <weiquanwangchrd2009@gmail.com>
日期: 2011年12月19日 下午6:37
主题: 【维权网8439】 中国独立参选人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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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独立参选人手册

选举观察工作室授权维权网发布

目录
前言
一、前期准备
二、参选程序
三、掌握信息
四、竞选活动
五、压制措施
六、障碍应对
七、权利救济
八、投票计票
九、选举争议
十、再接再厉
附录

前言
公民独立参选人大代表,是一件光荣而勇敢的事情。这是权利意识的苏醒,是公民觉悟的表现。在当今中国,独立参选已经远远超出了个人的意义,而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

独立参选是争取权利。长期以来,宪法上的公民权利仅仅停留于纸面,在现实中人民从来没有真正拥有过。在所谓“选举”中,人民从来没有真正的选择权利,官定的代表候选人不和选民见面、不征求选民意见、不向选民作出承诺,而选民被安排、被代表去充当投票机器,不能不说是一种耻辱和悲哀。如此“举”出来的所谓“人民代表”,大部分由官僚充任,他们不为选民办事、不对选民负责、不受选民监督,却要自己来“监督”自己。在这种政治生态中,只有权力的垄断,而没有权利的伸张。独立参选是对这种政治生态的冲击,是在争取公民应有的权利。独立参选人不仅是在争取自己的权利,也是在为选民提供选择的机会,为选民争取应有的选择权利。

独立参选是为民主社会探路和铺路。民主不是少数人的事情,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对社会事务的普遍参与和监督。而现行体制在根本上是排斥社会的参与和监督的。独立参选是对封闭僵化体制的冲击,是对民主之路的探寻和铺垫。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在中国,独立参选曾经是一片荒原,无人行走,后来有少数人踽踽独行,今天,独立参选人已蔚为大观,成为众多公民的自觉选择。而每一个公民行动都是民主之路上的一块基石,民主之路是由越来越多的人踏出来的。

为了给独立参选人提供借鉴和帮助,我们编写了这本《独立参选人手册》。《手册》是在参考了姚立法、许志永、魏欢欢、人大选举研究课题组等众多选举参与者和独立观察者的相关材料,总结了大量独立参选人的经验基础上编写的,希望对独立参选人有所裨益,不当之处也敬请指正。

一、前期准备
1、公民在决定独立参选之前,在思想意识上应有准备,包括:

对基层人大代表工作性质的基本了解

基层人大代表是一种服务性的工作,是兼职而非专职。如果是一个真正对选民负责任的代表,那么他的工作将是繁琐和劳累的。在当前官民严重对立的现实环境中,一个人大代表如果要为群众代言,为选民谋利益,去监督政府官员,那么工作将会极其困难,甚至会遭到打击报复。

要清楚独立参选的困难

当绝大多数人大代表是由体制内定时,这个职位实际上就成为一种既得利益。独立参选人要去竞争这个职位,就必然对官僚既得利益构成冲击,因而就必然遭遇极大的阻碍和压制。独立参选的最大挑战来自于官方。今年在江西刘萍事件之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公开宣称,“独立候选人于法无据”。在实践中,法律条文中的权利被虚化,各地独立参选人纷纷遭到各种形式的压制。

知难而进,坚持到底

官方有压制,但民间会有支持。这种支持来自于厌倦了“走过场”选举的选民,来自于公共舆论。作为一名独立参选人,看到困难,也应该看到希望,既然开始了,就应坚持参选到底,无论结果如何,参选过程本身就是有意义的。

2、法律准备

在法律方面,独立参选人对《宪法》、《选举法》及各地的选举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应有基本的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在互联网上可以方便地获取。

对于独立参选人来说,了解选举方面的法律规定是必要的,但并非充分条件。从以往独立参选的经验来看,严格地遵守法律的恰恰是独立参选人,而官方却在无视和践踏自己所明文颁布的法律。官方对独立参选人的压制基本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什么法律不给独立参选人推荐表?根据什么法律限制独立参选人进行竞选宣传的活动自由?根据什么法律封杀独立参选人的竞选博客和微博?这些行为都没有能够拿到台面上的法律依据,但官方却每时每刻都在这么做,而独立参选人的申诉得不到合理的答复。

但独立参选人仍然有必要了解法律,这可以增加独立参选人行动的底气,明白自己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当官方以法律为借口压制独立参选人时,独立参选人可以清楚它的虚妄,从而进行有理有据的驳斥。了解法律,独立参选人可以揭露选举中的违法行为。了解法律,独立参选人可以清楚法律中存在的问题,使人们认识到现行法律的实质,从而推动法律的变革。

3、选情分析

独立参选人需要做一个大概的选情分析,即个人的基本情况、所在选区的基本情况、该选区选民的基本情况和该选区人大选举的历史,包括前两次人大代表选举中当选的前任或现任人大代表,尤其是你所在选区和附近选区其他候选人的情况,及所在选区基层政府如何对待选举等情况都要做一个全面的了解和分析。这是做竞选计划的基础,是开展竞选的前提,也是为竞选成功将来履行人大代表职责做一个良好的铺垫。

首先,最重要的乃是确定你在哪个选区享有选民资格。查询你选择竞选的那个基层人大所在地的地方政策和他们以前所使用的办法,询问当地参与过选举工作的人,确定你在此地是否能获得选民资格。根据中国目前的规定,你可以在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参加选举。对此,你必须有所了解。特别是到选举委员会去了解。你需要加以比较,哪一个类型的选区对你成功当选更为有利。有的是单位选区,有的是居住地选区。例如,学校 选区对学生和老师的参选可能比较有利,而居民则是在居住地选区更为有利。有很多选区是混合选区,这就需要对选区情况有更多的了解。

如果你是流动人口,即你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工作地不是同一个选区,那么,你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的下述内容:“选民实际上已经迁 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依照流动人口选民登记的办法和程序,选择在经常居住地或工作 地进行选民登记,以确定你准备在哪个选区竞选。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到户口所在地选区选举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出具转移选民登记的申请;由选举委员 会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参加新一届人大代表选举的证明,即“选民资格证明函”;你持该函、原籍户口证明、身份证、暂住证、房产证(若是已婚已生育女性,最好带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到现居住地和工作地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

你要在你所在选区竞选人大代表,那么,你就需要对该选区的基本情况做一个全盘的了解,争取烂熟于胸。

需要了解的选区的基本情况如下:选区特征、地理位置、人口、经济、环境、社会治安、民生问题和选民类别或特点。你先得了解你所在选区是什么类型的选区:机关选区、社区选区、学校选区、还是机关与社区等单位合在一起的联合选区。你所在 选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区,是在乡镇、县城还是市区。该选区人口数量及人口分布概况、经济发展如何、自然环境怎样、社会治安好坏、存在哪些选民共同关心的民 生问题、选民经济收入及生活水准如何等,都是做选情分析的重要信息。你得牢记这一点,选区的划分几乎决定着你的参选能有多少胜算。
如果你是在农村参加选举,你要搞清楚,你打算参加哪一个层级的人大代表选举,是县级的人大代表呢,还是乡镇级的人大代表选举?因为乡镇和县一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划分规模与范围是不一样的。乡镇的选区要小些,一个村可能就是一个选区,而县级的选区往往是几个村一起合并为一个选区。

另外你必须清楚,选区的划分权在地方的选举委员会。他们的选区划分虽然有国家的有关规定,但是你必须清楚,许多地方是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划分选区的。因此,从选举出发,在你决定要参选的时候,最好要等到选区划分已经确定,并且公布以后再正式参选。

你必须问自己:我需要多少选票?我从哪里得到这些选票?

你光说我要很多选票,没有具体数字,没有任何意义。你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数字。没有这个数字,在如何使用你的资源上就没法做出理性的决定,当然也无法预先估计你的胜算机会。你必须清楚,你去参选并不意味着你一定能够当选,但是如果你不去参选,就永远没有当选的机会。在今天的中国,参选本身就很有意义。

在做选情分析时,要记住两个核心原则:第一:不是所有的人都去投票。第二:你不需要所有的选票,甚至不需要大部分选票。你只需要实际投票数的50%,再加一票。中国选举的规定是,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选举需要做基本的统计分析,包括对于选区人口总数、选民数和实际能够参与投票的选民数的调查。

在你竞选的初期,你就得确定你的目标数字。你必须锁定一个目标数字:你要赢就得拿到多少票。你通过观察过去选举的结果和现在选区选民的变化,来确定这个数字。你越早知道这个数字,你就越快地知道你该做什么。

选举统计分析能够告诉你得多少选票你就能赢,从哪些人手里争取到这些选票,有多少选票是肯定投给你的,有多少选票需要你努力动员劝说去争取,还有多少你根本不可能拿到,因此不必去白费力气。为了确保能达到你的目标数字,那么你的铁定选票就不能被别人抢走,而你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都要用在争取还没有确定要投谁的票的选民身上,尽量扩大他们对你的支持。当进行到拉票的关键时期,每天晚上都得计算你的选票,能够拿到多少,还差几票,有了意外情况该如何处理,每个细节你都得谋划好,并积极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从选区分析来看,一般单位选区的选民投票率较高,因为他们会被单位领导组织起来去投票,因此他们的选票不大容易投给独立参选人。如果你要参选的选区是单位或者是以单位为主的选区,你赢的可能性就不会很大。但也不一定,看具体情况,如果有可以争取的空间,你就要去试试。还有一种情况是学校,虽然学校也是单位的一种,但是学生投票往往比较积极并重视自己的投票权,愿意支持一些创新精神的候选人。从过去的经验来看,只要你的动员充分,学校往往成为支持独立候选人的票仓,将其送上人大代表的席位。学校选区对老师和大学的学生参选比较有利。第三类则是社区选民,特点是选民比较分散,投票率也较低,但同时投票的自由度较高,不容易被组织部门操纵。你应该下大力气去争取这部分选民,要他们到投票站去投你一票。有时这些分散的选民可能没有被登记为选 民,你得动员他们去进行选民登记并尽量确保他们当天能去投你一票。从过去的实例看,这类选区独立候选人当选的可能性相对比较大。从中国独立候选人的发展历史来看,农村的选区对独立参选人比较有利,这是因为一是农民有村委会选举的经验,二是因为农民的心相对比较齐,可以集中投票。而中国的城市目前很难做到这一点。

找一份适合你竞选用的地图,并进行相关的地理位置分析,这样就可以省去你不少不必要的消耗。你得精确地了解你选区的地理界限,因为跑到选区之外去就是做无用功了。

你的选区如果跨越好几个辖区,比如县级人大代表选区有可能包括好多乡镇、乡镇人大代表选区包括好多行政村,你就不得不去更多的政府部门去拿到你选区的完整地图。

“我的选区里选民的基本情况如何?”又是一个基本问题。人口统计就与选区的人们有关,是关于选民及他们的基本情况——即家庭人数、平均收入、伦理背景及基本价值取向等信息的数据收集。

去哪里得到你所在选区的人口统计调查情况?一般来说,你应该去当地统计局或民政局的部门查询或复制,这些信息都是公开的。我们国家规定10年进行一次全国人口普查,两次之间是百分之一的抽样调查。你能从中分析出很多有用的信息。

你需要通过人口统计调查中的人们的年龄、受教育程度、有无房产等情况来判断参与投票和支持你与否的可能。你可以从中知道选民的整体特征和他们属于哪个群体,尽管这些只是一般信息,但你也可以大致知道该群体的经济社会情况如何,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他们最关心什么,更可能支持什么样的议题,有哪些需求或意愿,从而为你设计竞选主题或口号提供重要的参考。另外,这些资料和信息能让你设计出有针对性且有影响力的宣传方式和内容,这就体现在发传单、打电话和登门拜访等过程中你与选民的互动,只有知道选民在想什么,你才能与他们有效地沟通,也才能获得他们的认可和支持。所以这个部分极为重要,决不可忽视。

将你选区的“选举统计”与该区人口统计信息相比较,就能对你选区的选票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你越了解你选区的公民,你就越容易接触他们,获得他们的支持和选票。

二、参选程序
1确认选民资格

选民资格是指公民获得选举权的资格,同时也是公民获得被选举权的资格。公民参选人大代表的第一步是取得选民资格。取得选民资格的程序是选民登记。《选举法》第七章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公民在哪个选区进行登记,即在该选区行使选举权。在各地具体的选举实施细则中,选民登记的原则是:“职工跟着单位走,居民跟着户口走,学生跟着学校走”。这种登记办法主要是方便组织选举,选民登记工作很大程度上由单位和学校分担了,减轻了居委会和基层政权的工作压力。这种选民登记方式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基本是可行的,但在人员流动频繁的今天,容易错登、漏登,另外因为选举与单位挂钩,投票中受复杂人际关系的影响,不利于选民表达真实意愿。

我国选民登记大多是选举委员会主动进行,少数由选民主动登记,所以,选民和独立参选人应当密切关注选民登记的信息,如果认为选民登记不利于选举的,可以依照流动人口选民登记的办法和程序,进行选民变更登记,选择在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登记,进行选区选择。

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和工作的公民,可以选择在户口地参选,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参选。19833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有:“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由于选举委员会和选区属非常设机构,在原选区解散或没有设立期间,选民可以要求原选区所在地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出具证明。

在现实中,各地对外来人口的选民登记往往有限制性规定,如要求在本地居住一定期限。在非户籍地登记的选民,为了取得现居住地或工作地的选民资格,应当注意保留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收据、水电费收据、电话费收据等证明文件,必要时可以请求公证部门公证。

2、取得10人以上选民的联名推荐

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政党、团体提名的,一种是由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对于独立参选人,就要求征集十名以上的选民进行联名推荐。需要注意的是,推荐者必须是选民。对于推荐选民的区域范围,199883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询问时说:“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选举本选区以外的本行政区的选民为代表,选举结果有效。同一选民在两个选区同时当选为代表的,应确定其在一个选区当选。”这就是说,联名推荐你的选民不限于你所在的选区,也可以是你所在行政区其它选区的选民。有些地方以联名推荐者不属于本选区为由取消其推荐资格,这是无理的。

独立参选人应当及时到当地居委会或者街道的选举办公室领取空白的《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登记表》,尽快由自己的支持者征集联名,并及时提交联名推荐登记表。领取登记表后自己复印同样有效。

从法律上说十个选民联名推荐就够了,但考虑到多种现实因素,联名推荐的人数应该越多越好。因为独立参选人获得选民签名的人数越多,其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越具有合法性。而且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只能“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或者“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登记表要复印,以留下证据。如果仅仅列上十个推荐人,那么万一有人经过威逼利诱在提名的最后期限内声明撤回提名,这就会使独立参选人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另外,越多的人推荐证明支持的人越多,如果选举委员会在酝酿候选人阶段不公,独立参选人手里至少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获得选民支持,可以申诉或者诉诸舆论。

3、成为代表候选人

只要独立参选人获得十名以上选民的联名推荐,就可以成为代表候选人,我们一般称之为初步候选人,他的名字应当被公布在代表候选人名单中。在这个阶段,可能会有很多初步候选人。有时,选举的组织机构可能把独立参选人排除在代表候选人名单之外,即使他已获得了足够的联名推荐。因此,独立参选人应关注此类信息,发现问题及时与选举组织机构进行交涉。

4、争取成为正式候选人

从初步候选人中产生正式候选人这一过程,被称为“协商酝酿”。 《选举法》第八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成为初步候选人之后丝毫不能放松,因为任何十个选民都可以提名一个候选人,所以一个选区里初步候选人的数目可能多达数十人甚至上百人。接下来的环节是选举最容易被操纵的阶段——选民小组讨论、协商,酝酿产生正式候选人。

如果选区的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在规定的差额比例内,也就是在应选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之间。在这种情况下,经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后,直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怎样理解和操作“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时,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上诉法律询问作出的答复是,“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或投票的方式,然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具体做法可由县或乡的选举委员会征求选民意见后决定。”

根据法工委的答复,在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时,只能采取“征求意见或者举手或者投票”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根据候选人获得选民赞同意见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至于采取三种方式中的哪一种,则由“县或乡的选举委员会征求选民意见后决定”。

在实践中,“酝酿”产生候选人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让所有选民在初步候选人名册上选出自己支持的候选人,这是一种接近预选的方式,但由于选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通过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很多地方都不采用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有很多地方正式候选人大名单是由少数领导商量确定,可能并不能体现选民的意愿。

如果发现正式候选人产生不公开不透明,并且掌握了相关证据,比如有数千选民联名的推荐登记表,证明该候选人名单不能反映选民意愿,可以向选举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投诉。更重要的是要及时向选民披露选举不公的真相。

以妇女、党员、无党派人士等身份为由排除联名推荐候选人作为正式候选人,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无论是否通过预选,成为正式候选人的唯一标准就是“多数选民的意愿”,如果选举委员会以本选区要选一位妇女代表、党员代表或者无党派代表为由拒绝获得多数选民支持的独立参选人成为正式候选人,要据理力争,向选民说明真相。

在现实中,所谓“协商酝酿”基本上就是官方的内部操作过程,绝大多数独立参选人被排除在正式候选人之外。因此,独立参选人应尽可能地参与选民小组的协商讨论过程,据理力争,在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提出预选的要求,并向上级选举机构和社会舆论公开选民小组的协商过程。

5、以“另选他人”的方式继续参选

如果独立参选人没有成为正式候选人,可以通过“另选他人”的方式继续参选。按照选举法规定,在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票上设有“另选他人”的栏目,选民可以用“另选他人”的方式投票给自己认可的任何选民。

如果独立候选人成为正式候选人,当选的概率会很大。通常是四个正式候选人选三个代表,三个正式候选人选两个代表,或者两个正式候选人选一个代表。

通过“另选他人”的方式竞选比较困难,但也不是没有可能。200312月北京工商大学讲师葛锦彪就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了海淀区人大代表。在全国范围内,还有姚立法(湖北省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吕邦列(湖北省枝江市第二届人大代表)、王植福(湖北省潜江市浩口镇第六届人大代表)、姚少凡(重庆市奉节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曾建余(四川省沪州市市中区第四届人大代表)等通过这种方式成功当选。

具体方法是:在“另选他人”的方框内填入自己所要选的候选人的名字,并在下面的方框内画“○”。在填写的过程中,要注意所写的“另选他人”的姓名不要出现错误,或者只写姓名而不在姓名下面画“○”,或者在你所反对的正式候选人姓名下的方框内没有画“×”,这样都会留下选票被涂改作弊的可能。被涂改的选票会因为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而失去效力。因此选民在划票后要认真检查。

为了让选民记住自己,接下来的宣传一定要突出自己的名字,方式之一是手机短信。为了保证选民能够正确使用“另选他人”的方式投票,独立参选人需要在投票前向选民讲解“另选他人”的划票方法,比如在介绍材料中包含选票样式,并对划票方法加以说明。

三、掌握信息
1、关注选举组织

选举委员会。区县级人大代表选举之前要成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整个选举程序,包括确定选举日期,审查选民资格,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主持投票,统计和公布选举结果等。

选举委员会是选举中最重要的组织,在过去很多届实际选举中一般由本辖区的党委书记负责,在它上面往往设立有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于2010年新通过的选举法明确规定候选人不得作为选举委员会成员,2011年到2012年换届选举中,县(区)书记将不再作为选举委员会负责人,而是作为上一级的选举领导小组负责人。关于这个领导小组的职权,法律没有规定。选举委员会之下往往设有选区工作领导小组(选区工作组),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这个小组或分会可以视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选区工作领导小组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实际主持该选区的选举工作。

选举委员会拥有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通常称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或者选举工作办公室。

选举领导机构。根据选举法第八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县级人大常委会在选举中的职权包括制定实施选举方案,任命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接受选民关于选举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等。

2、了解选区划分

选区划分是选举的重要环节,独立参选人要主动提前咨询选区划分,这些情况包括:全县(区)共划分多少个选区,选区内有哪些单位,划分为多少选民小组,各选区有多少人口数,多少选民数,代表名额是如何分配的,等等。

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是选举委员会的职权。一些地方为了控制选举,在选区划分上做文章,比如,为防止独立参选人当选,把其可能当选的原选区拆散,重新组合选区,把相距甚远的不相干单位凑成一个选区,或者把独立参选人和一个选民众多的大单位放在一个选区,而该单位可以通过行政命令要求下属选举该单位推荐的候选人,独立参选人就很难当选;不顾人口数的悬殊,在党政机关驻地分配更多的代表名额;以界别为由,指定必须选出特殊身份(党员、无党派人士、妇女)的代表;等等。

选区划分的随意和变相控制,侵害选举权利。独立参选人认为选区划分不合理或者名额分配不合法,应当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提出异议。在选区划分对自己参选明显不利时,可以考虑在对自己有利的其他选区争取当选。

在本人选民名单公布之外的选区竞选人大代表是否合法?完全合法。 199883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询问时说:“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选举本选区以外的本行政区的选民为代表,选举结果有效。同一选民在两个选区同时当选为代表的,应确定其在一个选区当选。”

3、密切关注和了解选举信息

在整个参选过程中,独立参选人都要密切关注和掌握各种选举信息,包括选举日期、选区划分、选民小组会议、候选人的确定等等选举组织过程的各个环节。独立参选人应主动向选举组织机构了解相关信息,如果选举机构不依法进行信息公开,独立参选人应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并向社会舆论反映。

四、竞选活动
1、提出务实的竞选纲领和主张

一旦实际地参与选举,就不能仅仅停留在民主的口号上,而应提出能够解决选民实际困难、满足选民愿望和需求的务实主张。基层人大代表直接与选民生活相关,事情往往是具体和琐碎的,例如小区的卫生、治安等等问题。为了提出得到选民拥护的竞选纲领,独立参选人需要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和征求选民的意见。实际上,征求选民意见的过程,本身就是在进行竞选宣传。官方内定的候选人依靠权力的支持,不去做这些工作,但对于没有权力依托的独立参选人,唯有依靠选民的支持。

2、组织竞选团队

法律没有禁止公民成立自己的竞选团队,因此参选公民可以成立自己的竞选团队,设立选举办公室等。竞选团队根据需要确定人员多少,在区县级直选中,三五个核心成员大体就够了,所需的志愿者人数按实际需要从十几到几十个不等。核心成员可以有不同的分工,比如个人网站建设与维护、联系媒体、文字记录整理、海报宣传、法律咨询等。小组成员最好本身也是集体行动的组织者,比如社区里的各楼楼长等。

竞选团队对独立参选人是绝对必要的。独立参选并不意味着独自参选,“独立”是相当于官方而言。竞选团队可以分担参选中的大量工作,更重要的是,独立参选人可以获得心理支持,不至于因中途气馁而放弃。独立参选不应是“一个人的战斗”。

3、进行公开的竞选宣传

独立参选人要使选民了解自己,就要进行公开的竞选宣传。有的独立参选人会有顾虑,担心公开进行宣传会引起官方的忌讳和压制,所以他们刻意避免“高调”。但是,选举就其性质来说,不是秘密活动,本身就是公开亮相,是要尽可能多地吸引和争取选民。选民不了解你,怎么会投票给你?从官方角度来说,独立参选人以体制外的身份冲击内定候选人的既得利益,无论“高调”还是“低调”,都会进行压制,这是不以独立参选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独立参选人保持“低调”,只会使官方更容易地将其扼杀在无声之中。

2010年选举法修订后第33条对于选举很重要,该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修订前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修订后改成了 “应当”,这意味着,只要选民提出要求,选举委员会就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有了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举就更加公开透明,热心公益的公民更有可能为选民认识,更有可能当选。积极推动民主法治的公民,要充分运用该条法律,作为候选人,可以告知选民有权利向选举委员会提出见面的要求,作为选民,可以联名向选举委员会提出见面要求。

推销自己的方式包括利用社区论坛介绍自己,常用的方式有:逐户登门拜访、张贴宣传海报、往社区居民的信箱中投递宣传材料、发送手机短信、发送电子邮件介绍自己、启用宣传车,等等。要根据选民的偏好推销自己,所用的方式要以选区选民能够接受为限,比如,在某些选区敲锣打鼓宣传自己就可能会引起选民的反感。

网络论坛、博客、微博等等,是重要的选举宣传平台。要建立自己的竞选博客、微博账号,很多城市的小区有自己的社区论坛,要把自己维护公共利益的理念通过致选民的信、回答选民问题等方式广泛传播。

手机短信。手机短信是针对个体的介绍,恰当运用具有很强的现实效果。尽量知道更多所在选区选民的手机号码,给大家适当的问候。想要通过“另选他人”方式竞选时,手机短信的作用更加重要。比如一个大学老师,主要靠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

张贴海报要争取在社区、工作单位、学校等选区人口流动密集的地方的布告栏张贴海报,鼓励参选,让大家记住自己的名字。目前法律没有禁止张贴竞选海报,但在行使公民自由权利的时候要尽量注意不妨害他人利益。

用于宣传自己的公开信等宣传材料,包括其中提到的自己的工作经历和竞选诺言,一定要真诚感人。

五、压制措施
独立参选人面临的障碍和遭到的压制通常有以下方式:

1、因独立参选而遭官方施压
公民要求参选人大代表,就可能被官方“约谈”,被施加压力以迫使其退选。有时,独立参选人的家属也会受到官方压力。独立参选人的工作单位也会在官方压力下,协助迫使其退选。官方还会在其它方面施加压力,如对从事企业经营的独立参选人,官方可能对他的企业进行频繁的“检查”。独立参选人的活动可能受到监控,在极端的情况下,独立参选人的人身自由也可能被剥夺。

2、在选民登记上制造障碍
独立参选人不在户口所在地参选的,他要取得参选地的选民资格,就可能遇到限制。

3、独立参选人得不到候选人推荐表。
在这一点上,没有任何能够成立的理由,官方完全以蛮横无理的态度对待独立参选人。有的选区不给独立参选人推荐表,使选民联名推荐这一步无法进行,只能在投票时以“另选他人”方式继续参加选举。

4、独立参选人的候选人推荐表可能被官方拒收或宣布无效
同样,没有任何足以成立的理由。如中国政法大学独立参选人仝宗锦,他的共有2574个选民联名推荐的签名表被学校拒收。

1019, 北京交通大学参选人张映伟老师去选举办公室递交自己的联名推荐表,选举办的有关负责人却不愿意接收,称只按学院接受各选民小组提交的推荐表。经过激烈争论,又以每个人的签名只有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为由拒绝接收,最后张映伟老师打电话给学校负责人,经过沟通,工作人员同意收下,但还是称是否有效要由选举分会决定。最终,张映伟提交的300多人联名的推荐表被认为无效,未进入初步候选人名单。后来,张映伟宣布退选。

5、官方要求独立参选人的签名推荐者亲自到政府办公室进行推荐,从而给签名推荐制造额外的工作量和麻烦,也是对推荐者施压的一种方式。
如黑龙江哈尔滨市阿城区独立参选人张国龙的遭遇。今年8月初,张国龙所在的选区开始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张国龙决定以公民个人身份参选。925日,张国龙去社区领取联名推荐表,但工作人员说不能把推荐表给张国龙个人,必须让推荐人带上户口本和身份证,有工作的还要带工作证,26日下午1点,到居委会签字推荐。只能有10个推荐人,规定的人数,带着规定的证件,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签字。这种四规是全国独一无二的,张国龙当场抗议,说这是全国最苛刻的推荐方式。但抗议无效。面对此针对公民个人参选的苛刻条件,25日张国龙撰写了联名推荐方式申请书,欲递送阿城区人大委员会。而人大办公室的门岗要求接通电话,获得允许后才能进入。张国龙打电话联系未果,未能进入。随后张国龙找到居委会沟通,居委会声称只是传达指示,如有意见请找上级领导,但张国龙从街道到人大的所有领导都找不到,这样等于没有人负责处理异议。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这是黑龙江省选举细则里,对联名推荐的规定。但并没有规定只能十个选民联名,也没有规定必须把推荐人集中到指定地点共同签名,推荐人必须出示户口本、身份证以后才能签名。那么第五选区要求的联名推荐方式,就是违反法律规定,强加限制措施,给联名推荐设置障碍,增加推荐的难度,并且为将来劝退推荐人创造条件(只需劝退一个推荐人,推荐即无效)。这种明显没有法律依据的过分要求,张国龙拒绝配合,因为一旦有参选人配合,就会成为惯例,被全国各地方政府效法,作为压制公民参选的新措施,后果严重。我宁可落选,也不开恶例。最终,在1015日的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街道第五选区人大代表选举完毕,而独立参选人张国龙落选。

6、官方对独立参选人的推荐者进行施压。
如北京外国语大学独立参选人乔木受到师生广泛支持,本来完成征集联名,获得多个选民小组推荐,有望成为正式候选人;但受到学校多方阻挠,后来形势逆转,推荐他的很多选民被压制、被自愿改变,上交的表又说不符合规定,又要求推荐组的师生需重签,否则将被判为无效。有博友私信告诉乔木:“学校已经召集各总支书记开会了,全力做学生工作,务必把你挤出前三名。北外学生反映被约谈要求改选他人,“……法语系昨天在选举中您的选票如果超过十张就有同学被叫去做思想工作,每张选票就是九个人视为作废……系里指定级长代替同学签名选杨书记。我们无能为力,唯一的选择就是弃权’。” 乔木说,某老师拿入党的事情威胁同学,不许选举乔木。

7、官方取消签名推荐者的推荐资格,使联名推荐者人数达不到规定的10人,从而使推荐失败。当独立参选人的联名推荐者人数较少时,这种阻挠方法就会管用。
1020日中午十二点,在北京九龙南居委会的百般阻挠下,中国第一位模特独立参选人程钰婷推荐签名从11名减为9名,无法自荐参选。

8、官方组织人员给内定的候选人进行推荐,从而把官定的候选人包装成大量选民的推荐。
如北京独立参选人许志永所言:“初选结果公布了,校长得票近万,我只得几十票,今天收到院办统一发的短信,推荐方滨兴等四人为正式候选人。”
又如在北京独立参选人柳红的选区中,两个官方内定的候选人副主编有300多人推荐,书记100多人推荐,而柳红的推荐者是43人,而两个指定候选人都是以选民联名推荐出现的,一定程度上淡化其官方背景,以及自荐参选人的‘民间’背景。

9、官方指定当选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或指定所谓“戴帽代表”(上面分配到各选区,指令各选区必须选为代表的人员)
北京独立参选人、北大博士生刘超说:“第二轮中的正式候选人都是组织推荐人,原因是海淀区选举委员会中关村分会员认为候选人需要女性、无党派人士、曾连任、优秀人士等。”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大学城选区独立参选人、湖北经济学院大三学生吴涛,在湖北经济学院的学生中间努力进行选举宣传,最终获得39人联名推荐,成为大学城选区的初步候选人之一。而在这之间,校方还找到吴涛的联名推荐人问话、了解情况。谈话完,吴涛知道正式候选人条件是中共党员一个,民主党派一个,他知道这时已没有任何可能进入正式名单。

10、在从初步候选人中确定正式候选人的过程中,通过所谓“协商酝酿”,把独立参选人“过滤”掉。
所谓的“协商”、“协调”、“酝酿”等等,就是把“组织上”推出的候选人确定为正式候选人,而正式候选人的条件已经是“量身定做”的。“协商酝酿”使绝大部分独立参选人不能成为正式候选人,而只能采取动员选民进行“另选他人”的方式参选。

11、官方对选举不进行积极的宣传,乃至有意使宣传信息不能被民众看到。
如独立参选人张国龙,“在投票日前期,官方没有进行任何大张旗鼓的宣传。直到1014(选举日前一天),才在选区内发现7处宣传标语。有一条叫做‘广大选民积极行动起来,踊跃参加换届选举活动’贴在一个大锅炉的后面,很难被人看到,东躲西藏的贴公告,把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贴在背街的胡同里。”

12选举宣传活动遭到监控乃至被阻止。
独立参选人在公共场合进行竞选宣传,往往遭到阻挠,其网络宣传在临近选举日时也可能遭到封杀。

13、官方隐瞒选举信息,计票唱票不在投票后当场进行,得票结果不公开。
如哈尔滨独立参选人张国龙的遭遇,“1016日,选举结束。公告根本没有计票结果,两个正式候选人与张国龙分别得多少票都没有数字公布,只有当选人姓名。在移动票箱投票的选民说,他们本想选张国龙,但选票上没他的名字,还被工作人员要求在两个正式候选人里选一个,他们谁都不认识,胡乱填的。”

六、障碍应对
参选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我们列出相关舞弊行为,并给出一些分析或建议:

1、选民资格

第一种情况:你竞选的地方就是你的户口所在地,同时你也在这里工作和居住。理论上你可以选择登记在单位选区或你所居住的社区选区,但实际上,你也许不能自由选择。会有人直接把你登记在单位选区(这样就容易控制人们的投票意愿),甚至以“遗漏”的方式不把你登记为选民,这样你就没有了投票权,也不可能被选举。

分析/建议:你要主动争取把自己登记到你认为有利于竞选成功的选区,如果别人企图干涉你,你应当据理力争,拒绝被操控。

第二种情况,你不在户口所在地工作,即现在工作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因为你对工作地、居住地最为熟悉,竞选成功的可能性也大些,因此你应该争取在工作地或居住地登记。在后两者之中,居住地又更为有利。因为作为一个单位人,选民意愿更容易被操控,当选希望要小些(但也有例外,比如在学校选区登记,就有可能增加你胜算的机会)。社区居民的特点是组织性不强,没有共同的领导,选民较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投票,这样你当选的希望就大些。相对城市选区而言,农村选区胜算的可能性就更大一些。不过你得先向原选区或户口所在地申请转移选民登记,要求对方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参加新一届人大代表选举的证明,加上原籍的户口证明,然后到现居住地和工作地做选民登记,这样才能取得选民资格。但有时即使你已经提供了各种证明和证件,仍有可能被选举委员会拒绝登记为选民。

分析/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应立即向该区选举领导小组和选举委员会申诉,同时着手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江山在20068月开始的深圳市区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按照要求,与妻子回户籍所在地办理了选民资格证明,提交给其所住地选民工作小组,并出示暂住证,由工作人员签收,但仍未被登记为选民。江山到区选举委员会申诉,没有任何答复。一周后,江山向区法院递交立案申请书,要求法院判决罗湖区选举委员会确认他和妻子的选民资格。 法院受理其申请,并表示会向相关部门了解和反映情况。到选举日的前5天,江山被告知他们获得选民资格,可以参加选举。但已经没有时间准备竞选。所以,你在起诉的同时,要做好各种竞选准备。

2、成为正式候选人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你可能会遇到很多阻挠。要拿到十人以上选民联名提名才能成为初步候选人,但如果其中一人因受到这样或者那样的威胁而退出提名,你的提名人数就不够了,因此你要找尽可能多的人联名支持你,即使有人退出联名,仍然有足够的支持者让你成为初步候选人。因此,有两点非常重要:一是要有尽可能多的选民提名;二是要有尽可能多的选民小组同时提名。

下一步就是确定正式候选人环节,这个环节叫做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它是不透明的,所谓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进行的预选本来就是替补程序,而且基本没有出现过。因此关键就是这个所谓协商酝酿以确定正式候选人的环节。

一般而言,一个选区根据选民人口或地理状况划分若干选民小组,小组组长的产生方式由小组推选,当然这种方法很少采用,最主要的产生方式是选区工作组指定。选民小组长负责召集会议,协商讨论正式候选人。比如一个选区有两个代表名额,按照选举法规定,正式候选人应该是三到四名,如果该选区选民推荐的候选人有10名,再加上政党推荐的候选人,共十余名候选人。这时就需要各选民小组分别协商、讨论 ,最后产生三到四名正式候选人。事实上,有很多地方的选民小组根本不开会,直接由小组组长决定候选人,即使开会,也是由小组组长随机决定,到场的选民也不 会很多,根本就代表不了民意。小组组长甚至会选择独立候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开会。

分析/建议:独立参选人要在选区做好其他选民小组的工作,争取尽可能多的选民坚定支持你,并动员他们都参加各小组讨论,要他们一定坚决推荐你,无论经几轮小组讨论,都坚决提名你做正式候选人;要掌握选民小组的整个程序和日程安排,派出支持你的选民,全程监督各选民小组讨论会议的召开、过程和会议结果,以避免一些不利状况的发生:比如小组长干脆不开会,或直接宣布谁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凡有此种不合法律法规的情况就要立即向选举委员会反映和抗议,要求改正,以免以后来不及纠正;如果各选民小组经几轮讨论都达不成一致意见,即出现选择僵局,应积极要求举行预选,如果要求预选的请求被拒,则要拿出事实据法力争,并及时向选委会或同级(或上一级)人大常委会、选举领导小组报告。还有一种情况,即召开了小组会议,但却是由几个楼长及居委会工作人员二三十个人组成,并且认为他们就代表了全部上千名选民,做出哪些人成为正式候选人的决定。对这种小组会议,应该坚决抵制,保留证据,向选委会申诉,要求确认其程序违法,没有代表性,其做出的决议无效。

为了保证独立参选人当选,应当设法让整个选举过程公开透明,尤其是从被提名到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这个阶段。因此,要主动组织选举观察员、媒体、律师、选民等积极参与监督,要积极争取预选的机会。

3、不当划分选区及分配代表名额:
有些地方为了控制代表选举,让组织上安排的人当选,阻止独立参选人当选,在当地行政区域及人口均无较大变化或根本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利用重新划分选区的手段,将独立参选人所在的原选区打散,重新组合划分成新选区;不顾人口比例及人口地理,强行划定特定选区,如此造成选区人口不平衡时,将不相邻的单位硬凑成一个选区,等等。利用选区划分来操纵选举是公开的秘密,如此可以保证拟定人选当选。将人大代表候选人按照姓氏笔画排在前面,或尽量安插企业与社区混合,或将选区的不同部分分开很远,都是旨在便于控制。如20077月,田奇庄竞选其工作单位所在区人大代表。但田奇庄所在公司被划到一里之外的环卫局选区。

在分配代表名额时,选举委员会则往往以界别代表,特殊代表名额保护无党派人士、知识分子、女性等理由,指定选区必须选出符合一定条件的代表。

分析/建议:选区划分以三条标准为依据:沿袭以往、按工作单位划分、按居住地划分。我们建议你若想作为独立参选人参加竞选就先不要声张。等选区划分后,看选区划分对你是否有利再定。一般来说,农村选区问题不大。即使在城市选区,按照选举法规定,选民可以自己选择选区,或在工作单位或在居住地。你可以选择居住地选区。你若是教师,则选择在学校选区更为有利。当时田奇庄是向区里反映,要求重新划分选区。田奇庄落选后,聘请律师,将律师函送交市人大,要求确认该选举无效。

如果你有竞选团队,也可采用“声东击西”策略,让另一成员声张竞选。或准备男女两名独立候选人,如果选举委员会要求必须选出女性代表,则男性退出。

4、操纵选民登记
很多所谓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其实就是当地的居委会,他们做选民登记时,为了确保高投票率,一般会这样做:打电话问选民要不要去投票,如果不去,就不登记了;再询问选民是否愿意委托居委会投票,到时就由居委会代投了。如果去投票,再问选民他投给谁,如果选民不打算投给特定的人,也不登记。如果选民无所谓,就告诉选民要投给谁,或者要求选民委托居委会投票。这样,既能保证高投票率,又能保证组织安排的人绝对胜出。至于选民主动要求登记时,则分情况。顺从的选民就延长登记时间,甚至可以随时登记;不顺从的选民,就宣布登记时间已过。
分析/建议:对这种情况,应对的方法是在前期要做好扎实充分的竞选动员。要求支持你的选民当天一定要去投票,并且决不委托居委会投票。另外随时注意选举公告或到选举委 员会询问竞选安排,及时了解各种选举日期和期限的安排,比如选区划分期限,选民登记期限,公布选民名单期限,推荐候选人期限,确定初步及正式候选人的期限,选民小组开会的日期等等。

动员自己的支持者在公布的时间段去登记,选民名单一旦公布,就要盯紧该名单,不允许随意更新或发布新名单。如果发布了新名单,立即向选委会申诉,要求该选区选举工作小组一一解释新登记的选民是否来自本选区,不能笼统含糊。如果每个名字都是应被登记而被遗漏的选民或出现大量登记错误,则应要求选委会或同级人大常委会更换全部选举工作小组成员,另换一套人马,并且顺延投票日。

5、各种阻挠竞选的手段
比如不允许张贴竞选海报(或贴了就撕),不允许举办竞选集会,不允许发传单(或直接没收),不允许登门拜访,随便给人扣帽子,说以上活动都违法,是扰乱公共秩序,是非法招贴物、非法集会,甚至拉票本身就违法等等。即使候选人本身不怕,帮助他的那些支持者或志愿者也可能被吓住。有时甚至动用警力恐吓选民或者志愿者。
分析/建议:上述行为都是违法的。任何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竞选宣传或拉票是违法的。对这种情况,在培训志愿者时应当充分说明。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反问:这个不准那个不准,是根据什么规定来的?谁颁布的?有何法律依据?让他们出示有关文件。他们纯是胡说,当然拿不出来。还有,就是贴海报应该事先征得私人建筑物或者所有人的许可,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6、威胁独立参选人
有时选举委员会、警察或者黑恶势力有可能威胁选民不得参与竞选。
分析/建议:这要视何种威胁而定,若是人身威胁,你可到你住处辖区派出所报警;同时,向选举委员会报告。同时应用互联网邮件组、博客和微博发布该消息。

7、不在法定期限内公布选民名单:违反应在选举日前20日公布选民名单的选举法规定。
分析/建议:如果出现该情形,可以到选举委员会要求其立刻公布。

8、拒绝给独立参选人发放代表候选人推荐表。
控制代表候选人推荐表以阻止公民竞选,会采取不给、或表示给但到时关门、或要求联名推荐者同时来办公室领取,到时一一谈话以威胁选民退出推荐等方式。
分析/建议:这就需要你多方活动,尝试到其他选区领到推荐表,尽量找到最多的选民支持。

9、重新开放选民登记。
有的选区会在选举前突然重新开放选民登记,让非本选区人员登记为选民。
分析/建议:立刻向选举委员会申诉。

10、减少代表名额
分析/建议:这种情况很少见,一旦出现,应该立刻向媒体反映并在互联网公布。

11、不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允许代表候选人自己组织与选民见面
分析/建议:2010年选举法修正案规定选举委员会职责之一就是要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若选举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可到选举委员会申诉,要求其组织自己与选民见面回答问 题;但有时这种组织完全是走过场,工作人员会故意选择在工作日组织见面会,并且不通知大多数人,来的仅仅是少数人,对这种情况要提前预防,细节上要牢牢盯紧。同时,应该主动宣传,不待别人组织,自己就提早向选区选民发送竞选材料,或以互联网和手机等其他方式来向选民介绍自己。

12、对进行选举宣传的独立参选人采取强制措施
分析/建议:这是各地对独立候选人竞选经常采用的手段。在宣传时,尽量避免单枪匹马,要注意团队协作;若警察干预,可以要求其出示工作证件和相关的执法证件如传唤证等等。2006年,刘生敏参加浦东新区人大代表竞选时,被居委会报警,阻止其在小区发放宣传品。但是最后警察确认刘先生发放宣传品竞选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行为。

13、临时提前投票
有的地方,在法定选举日前,突然以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投票,在正式投票日不再进行投票。
分析/建议:这是一种破坏选举的行为,应当向公安部门及法院报告,同时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14、选举工作人员操纵投票
选举工作人员有时候会查看选民选票,或者向选民提出应当选举的对象。
分析/建议:根据选举组织的中立原则和选举的秘密投票原则,向选举委员会检举这些工作人员。要求组织者安排所有的选民一定要到秘密划票间填写选票。

15、委托投票
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一人填写多张选票。在有委托的情况下,一人填写三张以上的选票。
分析/建议:如果选民和观察员发现这种情况,应当要求选举工作人员监督现场选民排队接受身份检验,认真核对委托书并建议该投票站暂停工作,应当尽量取证并向选举委员会投诉。

16、如何处理流动票箱问题
流动票箱是操纵和控制选举的主要方式之一,最容易产生选举舞弊。
分析/建议: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严格限制流动票箱的使用。如果使用流动票箱,每个流动票箱后面要跟有4-5个人,以避免因为一个人势单力孤而被工作人员以“破坏选举秩序”威胁恐吓。建议由选民(村民代表)和选举观察员在每一个流动票箱后面跟着。

17、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不是由选民选举产生
上述人选一般由选举委员会提出,一般情况下在投票前公布投票场所的同时公布。湖北潜江曾出现过当选举工作人员宣布:“我们提出由某某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同不同意?”时,现场人们大声说:“不同意!”
分析/建议:首先要求上述工作人员不得是候选人或与候选人存在相关利益,并且必须由选举产生。

18、唱票人不高声读出每张选票所选的被选人姓名,计票人不在垂直地面的黑板上或者大纸上计票;一组唱票、计票和监票人员中,监票人只有一人。
分析/建议:及时向选举委员会报告,要求纠正错误。

19、不公开计票
分析/建议:及时与选举委员会办公室电话联系,请其纠正选区的错误做法。更及时和现实的做法是选民围住投票箱,坚决要求公开唱票。

20、不当场宣布投票结果
分析/建议:围住票箱,要求在计票之后,立即公布结果。

七、权利救济
独立参选人的权利得不到落实或者被侵犯,是当下中国政治的常态。对此,独立参选人应有心理准备。独立参选的过程同时是一个争取权利的过程。可以说,独立参选的最大意义不在于某几个参选人的侥幸当选,而在于通过这个过程,来争取和维护普遍的权利。所以,独立参选人在权利遭到漠视和侵犯时,不需要沮丧。正是由于独立参选人的争权和维权,才使独立参选这件事情超越了个人的意义,而具有了普遍的社会意义。那么,独立参选人通过什么方式和途径来争取和维护权利呢?

1、通过现行法律的渠道来提起申诉、复议、诉讼等等,是需要的。但众多独立参选人的遭遇已经表明,现行法律不支持独立参选人的权利要求。其实对现行法律的性质,官方意识形态已经表述得很明确,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虽然如此,独立参选人仍然需要走法律渠道,并进行公开维权。

2、独立参选人的遭遇是相同的,应该进行联合维权,集体的诉求比单个的声音更能够得到正视。要知道,独立参选人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在民主国家,候选人之间是一种相互竞争的关系。但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下,独立参选人之间则是同道、朋友的关系,他们要共同面对官方的排斥、压制。独立参选人要与之竞争的是官方内定的所谓候选人,我们可称之为“官定候选人”。对这些“官定候选人”来说,他们根本不需要去进行竞选,他们背靠的是一种高度组织化的行政力量。所以,他们可以在“六不”(不和选民见面、不向选民做竞选宣传、不征求选民意见,不向选民作出承诺、不为选民负责、不对选民述职)的情况下成为所谓的“人民代表”。所以,与其说独立参选人是与“官定候选人”竞争,倒不如说他们是在一种既成惯性的、固化封闭的政治体系中争取生存空间。独立参选是一种力量不对称的游戏。在这种情况下,独立参选人之间的合作与相互支援,就尤为重要。要知道,其他独立参选人的成功也是自己的成功,自己的成功也是其他独立参选人的成功,都意味着民主空间的开拓。

合作方式包括:关注其他独立参选人的信息,及时给予道义上的声援和技术上的帮助;把自己的参选经验和教训分享给其他独立参选人;在可能的情况下,组成联合参选团,如北京的野靖春、韩颖等13位独立参选人所组成的第一联合参选团,邵黎华、孙宝妹等10位独立参选人所组成的第二联合参选团。

3、对独立参选人的最大支持只能来自于公众,因此,把独立参选的遭遇诉诸于公共舆论,是必需的。网络的普及给独立参选人提供了很好的公共平台,通过微博、博客以及各种维权媒体、网站,独立参选人可以争取社会支持。

八、投票计票

按照选举法规定,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投票站包括主投票站(主会场)和分投票站(分会场)。当选民进入投票站时,目前对于投票时间的安排基本有两种方式:县乡选区一般是选民集中在一个短的时段内,例如一个上午完成投票;在大、中城市的区一级投票中,许多地方采用的方式是一个时间段。选民在投票前要密切关注本选区的投票时间。

委托投票

《选举法》第四十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接受委托投票需出具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选民证。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委托投票容易出现的问题包括:(1)没有书面委托;(2)被委托投票的数量超过三张;(3)被委托人没有用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人选民证领取选票;(4)未到场选民的选票被他人冒领。

独立参选人若发现以上舞弊行为,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和申诉。

流动票箱

为了方便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投票,法律规定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允许在特殊情况下使用流动票箱的方式投票。

执行过程中流动票箱容易发生舞弊的地方主要表现在:(1)没有严格按照选民名单接受投票;(2)已填选票被调换;(3)投票行为处于公开状态,选民难以按照自己意愿投票等。

独立参选人可以让自己的亲友和支持者跟随流动票箱,监督投票过程,若发现舞弊行为,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和申诉。

点票唱票

在点票和唱票的过程中,选民应该尽量坚持不要离开会场,防止票箱被转移后不公开点票。监督点票和唱票过程是否公正,应该要求及时公开点票,不能隔夜点票,点票结果应及时公布。

如果有分会场,每一个会场都要有独立参选人的支持者和选民监督该分会场的投票和点唱票状况。如果候选人的得票数极为接近,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请重新点票。如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独立参选人和监督的选民应该公开制止或者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问题。

如果第一轮投票结果缺额(即不足应选名额)或者无人当选,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进行第二轮投票。举行第二轮投票的时间由选举委员会决定,但不应拖延太长。在实践中,有的地方是在第一轮投票结束后马上举行第二轮投票,有的地方会拖延几天进行,有的地方甚至取消第二轮投票或者完全用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第二轮投票。建议参选人和选民参考本省有关选举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对舞弊行为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反映和申诉。

选举观察

选举观察有助于监督选举依法定程序进行,增加选举的透明度,防止选举舞弊。独立参选人应当尽可能安排自己的选举观察员。

选举法第3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国际上通用的办法是采用选举观察制度对选举进行全程监督,没有观察就没有监督,也就不能使选民的选举权利得到保障。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离退休干部、教育工作者、媒体记者和非政府组织代表是选举观察与监督的合适人选。中国基层选举实践中,也有代表候选人自己安排选举观察监督人的形式。代表候选人安排亲朋好友或信任的选民,作为观察监督人在投票现场对投票、计票过程进行观察和监督。由观察员将所观察到的结果向候选人报告。

独立参选人或者选民希望参与选举观察与监督的,应当提前与选举委员会沟通,在投票、计票过程中安排观察监督人。观察监督人应当认真做好选举观察记 录,及时与独立参选人和选民沟通。对观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尽可能保留各种文件材料和音像资料,用书面形式写下记录。

九、选举争议
1、容易产生选举争议的环节

代表名额分配
为保障选民公平行使选举权利,选举中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致相等,但是目前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差很大,造成公民选举权实际上的不平等,容易引起争议。

选举委员会强调或者暗示代表候选人必须是特定身份的代表,违反法律规定,容易引起争议。

选民资格
选民资格涉及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选举实践中,选民登记的错登、漏登,流动人口选民资格的转移登记等问题,容易引发争议。

正式候选人的确定
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判断标准,正式候选人确定和预选容易被少数人操纵控制而引发争议。

委托投票
实践中,有的选民没有外出,有的选民接受的委托超过三人,或者没有书面委托,甚至有的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冒充他人填写选票,容易引发争议。

流动票箱
为方便部分选民投票,我国选举法限定了流动票箱的使用条件,但实践中违法使用的情况非常普遍,容易发生选举舞弊。

计票
监票、计票是选举的核心环节之一,由于选举观察监督的缺乏,很多地方不进行公开唱票,不当场计票,不当场公布结果,甚至拿走票箱,作弊严重,也是争议较多的。

选举的地方性法规或选举实施细则
由于各地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认为本地的选举地方性法规或实施细则违反宪法和选举法原则,也是争议之一。

2、解决选举争议的途径有:

向法院起诉
目前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选举案件是关于选民资格的争议。《选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对于选举中发生的所有争议,应当及时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于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

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
对选举委员会的投诉,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是选举委员会的领导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的指导机关。

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提出控告
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犯罪的,依法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
对选举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反映,直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由常委会办公厅报秘书长批转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进行审查。上述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 审查建议的,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先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需要审查的,由常委会办公厅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进行审查。被审查的法规的 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的,应同时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收到涉及法规审查建议的信函后,应及时转交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办理。

面对选举争议,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也可以向人大常委会申诉。针对破坏选举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我国《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当然,由于法律本身不完善,以及实践中一些部门不依法办事,即使到选举委员会、人大常委会乃至公安机关申诉控告可能达不到效果,因此应把选举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公布出来,由选民和公众作出评价。

十、再接再厉

对于独立参选人,无论结果当选与否,独立参选的过程本身就是有意义的。所以,独立参选人不必为一次的失利而灰心丧气。

独立参选人应树立一种意识,选举是一场持久战,这次选举的结束就是下次选举的开始。独立参选人不应仅仅在选举期间积极参与,大量的工作在平常就应该做起。只有通过日常的积累,在选举期间才能得到广泛的支持。

无论距离下一次选举还有多长时间,从现在开始,要明确自己所在的选区,积极服务自己未来的选民。你可以选择自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区所在选区参选,也可以选择本县(区)行政区域内任一选区参选。而且即使不在自己单位或者居住小区,只要在该行政区域内,某个选区的选民选举你而且当选了,该选举结果有效。

公民成功当选人大代表的基本原理很简单:你所在选区选民熟悉、认同、支持你成为人大代表。

如何得到选民的认同和支持?关键是让选民从你的经历和竞选承诺中看到你为选民服务的意愿和能力,对你产生足够的信任感,认为你能够代表他们的利益,为他们说话。

在平常,独立参选人就要给自己一个大致定位,你可以是一个积极维护公共利益(可能与所在选区无关)的公民,你的行为让你的选民感到骄傲,愿意成为你的支持者,比如你是一个有影响力的公益律师、公共知识分子等。也可以定位成在选区里为选民做好事的公民,曾经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大家争取到实际利益,比如业委会成员。

如果你是缺少资历,但是愿意站出来维护本选区选民利益,那么宣传的重点应放在你对本选区的事物的关注,和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让大家从中看到你的热心和可能为大家争取到的实际利益,从而对你本人产生认同,支持你的参选。

无论哪一种定位,你做的好事最好有几件是选区内家喻户晓的。比如,作为社区居民,你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在与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的谈判中维护了居民利益;作为村民,你组织和领导大家与污染企业抗争最后,迫使他们搬走或者赔偿;作为大学老师或者学生,你发现学校教学、食堂、宿舍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动员大家共同参与解决,等等。

服务选民是一项真诚而长期的工作,要成为信仰的一部分,而不是为了选举临时抱佛脚。唯有真诚,才能赢得选民的坚定信任和支持。有了选民坚定的信任和支持,即使一些官员不希望你当选,他们也很难控制住。

在平常,有志于参选人大代表的公民就应关注和推动选举制度的改革,推动言论、结社等公民权利的落实。从根本上来说,只有公民权利得到真正的落实,才能为选举奠定政治基础。

附录
附一: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过程中的几个关键时间
选民登记日:
推选和公布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选举日的20日以前
公布选民名单:选举日的20日以前
公布选区所含单位和应选代表名额:选举日的20日以前
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日的15日以前
公布选举日、领投票起止时间、选举地址:选举日的7日以前
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日的7日以前
选举日:一般是上次人大代表的选举日

附二:选举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了解人大代表有哪些法定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了解县和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人大常委会有哪些法定的权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了解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县和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和规定。

附三:选票样式说明: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票设计必须包括赞成、反对、弃权与另选他人四种内容。因此,一般选票主要由候选人姓名、符号、另选他人的空栏组成。选票样式主要是横排和竖排两种形式。写票时,分别以O、的符号表达赞成票和反对票,不作任何选择则为弃权,姓名的空栏处写上另选他人姓名后,还必须在相应位置写O,才能计算得票。此外,每一选票上选择的人数,必须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的人数,否则作为废票处理。

但是,中国的选举法并没有就选票设计给出更多的内容与细节,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在制定人大代表选举的实施细则时,也没有具体的选票设计规定,只是在内部的选举业务指导时给出基本选票样式。因此,中国地方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时的选票样式五花八门,各成体系。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参与编写的《中国的选举制度与操作程序》一书中,可以看到各种选票样式。独立参选人应事先了解本地区的选票样式,向选民做出说明,避免写票错误。

为了保证选民能够正确使用“另选他人”写票的方式,独立参选人应在投票前用介绍材料的方式向选民讲解“另选他人”的划票方法,在介绍材料中应包含仿照的票样,将上述方法对选民解释说明。

附已填好的另选人为赵六的选举票样:
XXXXXX选区人大代表选举选票(票样)
(本选区应选代表2)

候选人姓名







另选人姓名


赵六

X


X







说明:
1 、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排列。
2 、凡赞成的,在姓名前的符号栏内画;反对的,画“X ”;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下的符号栏内画,不写不计得票。
3 、写票不符合以上规定或所画的符号不清楚、无法辨认的,按弃权票处理。
4 、投赞成票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有时也会出现这样的选票:
XXXXXX选区人大代表选举选票(票样)
(本选区应选代表2)
候选人姓名
X
X
X
X
另选人姓名

赵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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