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June 29, 2012

【权利:4271】 关于“艾滋病权益保护”征文扩大参与对象和延期的说明和再通知

 

 

       鉴于目前征文数量和参与受众的考虑,我们决定扩大参与对象(全国35岁以下青年律师;在校学生(含港澳台地区);)和延长征文时间(征文提交截止时间:20121030日),对于此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并希望各位多做宣传参与本次“艾滋病权益保护”征文比赛!

 

和而不同中心

无歧视工作室

2012625

 

 

关于开展“艾滋病权益保护”征文比赛的通知

 

    2010-2011年,在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的支持下,艾博公益(AIDS Relief)就“艾滋病相关就医、就业和隐私权保护” 等问题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其中包括开设艾博公益法律热线(AIDS Relief AIBO Law Hotline)、新浪微博“@艾博公益艾滋病法律热线”对HIV感染者和脆弱群体提供直接法律咨询和援助,还包括对律师、法官、HIV感染者、MSM人群关于权益方面的培训,以及在普通公众中开展消除艾滋病就医就业歧视的种种活动等。艾博公益法律项目旨在服务于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法律和人权工作,促进国际艾滋病和人权框架在中国的实施及国内艾滋病法律政策的具体落实。

    和而不同中心发现,律师群体对于艾滋病相关问题的了解程度不够充分,而HIV感染者的权益保护离不开律师群体的支持。基于此,和而不同中心拟开展“艾滋病权益保护”征文活动,目的是:

(1)  促进律师和青年学生增强社会责任感,关注弱势群体,尤其是艾滋病权益保护问题;

(2)  了解我们艾滋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探索保护感染者权益的最佳路径;

(3)  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促进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完善,更好地保护HIV感染者的相关权益;

 

一、

    “艾滋病权益保护”征文比赛

二、征文比赛主办方

     和而不同中心

     无歧工作室

三、征文比赛法律顾问-艾博公益法律热线

刘巍律师(15501137876

蔺其磊律师(18639228639

姬来松律师(15037186255

三、征文大赛参与对象

        全国35岁以下青年律师;在校学生(含港澳台地区);

四、征文比赛主题

        主题为“艾滋病权益保护,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就医权;

       2、就业权;

      3、受教育权;

  4、隐私保护权;

  5、以及其他权益;

五、奖项

 (经评选排名第一具有首选择权,依次之。)(所有奖项的提供者拥有所提供奖项的最终解释权。)(奖品在不断募集补充中,请关注博客。)

1. 台湾访问机会一次(泉州或厦门出发);

2. 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实习岗位一个;

3. 和而不同中心实习岗位2个(安徽或河南);

4. 艾博公益青年实践小额资助项目5000元(需要计划书);

5. 艾博公益青年实践小额资助项目2000元(需要计划书);

6. 由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全免费艾滋病法律培训5人;

7. 无歧工作室实习岗位1个(福州或泉州);

8. 萤火虫计划资助活动经费1000元;

9. 不断募集补充中……

六、征文具体要求

   1 文章语言为中文(繁体简体均可);

2、要有明确的观点和具体的内容,能突出重点,围绕一个主题展开论述,要能反映当前学术研究成果并具有一定的创新。文章字数在6000字—20000字(含图表)。应包含题目(3号黑体字)、作者署名及工作单位/所在院系(小4仿宋)、摘要(中文200字以上,翻译成英文,5号字)、关键词(3-5个,5号字)、正文(小4号宋体字)、参考文献(小4号宋体字);

   2、来稿一律不收取任何费用;

  3 作者所投稿件必须是从未在任何报刊等媒体发表的原创稿件。如有剽窃或抄袭行为,一切后果由作者本人负责。作者需保证稿件及各种说明、引言等无任何法律纠纷。

   4、提供作者简历一份;

5、如多人署名稿件,沟通及后续活动仅与第一署名人联系;

七、征文比赛活动时间

   征文提交截止时间:20121030

   征文结果通知时间:20121210

八、征文比赛的投稿和宣传方式

   (一)投稿方式:请将文章和个人简历发送到1306297060@qq.com,并抄送到 aibolaw@163.com  

   (二)宣传咨询:

   1、博客:http://blog.sina.com.cn/u/2408250953

   2、新浪微博:@艾博公益艾滋病法律热线

   3、电话:0371-87512825   13349108944(不回复短信)

             

主办方简介:

和而不同中心,致力于推广阅读、推动公民教育,通过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交流合作,开发和推广最佳实践经验,搭建沟通渠道与合作平台和公益产品营销网络平台,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目前主持平台“和而不同”、社区服务“常坤的家”、艾滋病工作“艾博公益”等公益品牌。

无歧工作室,成立于20121月。是一个以人类健康与尊严为基本原则、促进多元化生活形态为基础而创办的公益机构。以“一个没有歧视的生活空间”作为终极目标,通过整合原有艾滋病和同志工作累积的网络资源,结合其他公益资源来实现工作目标。致力于艾滋反歧视、性别平等多元化倡导。推动各地组织机构合作,开展校园倡导活动,结合社会意识形态进行社会倡导。萤火虫计划(贫困感染者家庭补助、孩童培养计划等)无歧公益书屋(筹备中,多元文化推广、无歧理念下乡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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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ne 28, 2012

【权利:4270】 请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评论近期云南和新疆禁止感染者入职服务行业的政策

请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评论近期云南和新疆禁止感染者入职服务行业的政策的政策!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6月29日发布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

2011年世界艾滋病日,联合国艾滋病 规划署在全球,包括中国,推行“零歧 视”、“零感染”和“零死亡”的工作目标。 我们希望听到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对中 国最近半年来在实现“三个零”的目标上 的进展情况。

我们注意到,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主任 西贝迪先生近期访问中国,高度赞扬中 国副总理、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 会主任李克强先生在领导中国艾滋病防 治工作上取得成绩,而无视李克强先生 十年前担任中国河南省省长期间掩盖污 血案导致河南省艾滋病流行所需要承担 的法律和政治责任。

我们注意到中国中央和地方层面下列政 策发展,希望听取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 的意见,看看这样的政策是否在迈向“ 零歧视”?或有助于“零感染”?并进而 可以实现“零死亡”? 1、2012年1月13日,中国国务院发 布《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 动计划》,提出:“将艾滋病和性病检 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 检,对检出的艾滋病病人、性病患者及 时提供治疗服务。” 2、新疆伊犁州艾滋病防治新规,2012 年7月1日实施,

旅店、洗浴、美容美发、娱乐服务等经 营性公共场所中易感染艾滋病的人员, 每半年要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同时经 营者不得安排未经艾滋病检测合格的人 员上岗。(人民网,2012年6月28 日,http://xj.people.com.cn/n/2012/0628/c186332-17186876.html )。 鉴于难以区别上述场所工作人员易感染 艾滋病的情况,场所和卫生管理部门会 要求所有上述场所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 次艾滋病检测,而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无法在上述场所就业。 3、2012年6月29日,我接到同事发来 的下列微博(http://www.weibo.com/2688781093/yq68i4wTn

昆明市现在的健康证多加了艾滋病检测 等三个病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就业 成了很大的问题!昨天我就接到了一个 感染者的求助,他在某酒店做清洁工, 现在酒店要求他用新的健康证,如果没 有就要把他辞退了!这不是明显的视 吗!!@万延海微博 @孙大飘 @爱知 行法律项目 @瘾君子的自白 @爱知行 传媒观察

上述政策发展,是否意味着艾滋病病毒 感染者将不能在“宾馆、旅店、洗浴、 美容美发、娱乐服务等经营性公共场 所”工作?这符合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 鼓吹的“零歧视”目标吗?

特此致函!希望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予 以回复。

万延海 所长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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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电话:010-88142132
爱知行动  LOVE KNOWLEDGE ACTION
http://www.aizhi.co/
Twitter: @az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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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4269】 被精神病的贺先生,你没被李旺阳吧?

(深圳)郭永丰
  贺伟华先生,你还在精神病院吗?还是已经不在人世了?

  自2007年8月21日以来,湖南异议人士、网络作家贺伟华先生被湖南衡阳当局再度强行关进当地精神病院后,已经五年了,笔者出狱后也快一年了,竟然没有发现有关他的任何消息。笔者特为此发微博寻找,在上百个QQ群里发消息寻找,尤其与湖南的朋友联系,一直都没有找到他的家人的联系方式。笔者想,没非他还在精神病院?备受如此漫长炼狱生涯的折磨和摧残,他的精神状况还会好吗?抑或他已经不在人世了?尤其是李旺阳事件的发生,这将更为让人毛骨悚然!为此,笔者只好将他在外界网络上的有关信息整理成文,以此来长期寻找他的下落!

  笔者通过搜索引擎了解到最新关于他的报道,是民生观察于2009年9月10日发表的以下内容:

  编号:016贺伟华

  姓名:贺伟华

  姓别:男

  籍贯:湖南省耒阳市

  被关精神病院的时间:多次被送精神病院

  被关精神病院的名称:当地精神病院

  遭受精神迫害的基本情况:

  2004年12月,贺伟华被国安部门施打不明药物的针剂后,强行关进精神病院。

  2007年8月,贺伟华再次被送当地精神病院。湖南省衡阳市国安大队2007年6月份曾经搜查贺伟华的家,搜走了他的一部手提电脑,并警告贺伟华不准再发表关于维权方面的文章,否则后果不堪设想。贺伟华当时表示,他揭露社会各方面存在的弊端,是在讲真话,无奈这个社会却不允许人讲真话。

  2007年8月被送精神病院前,贺伟华还披露过他们当地猪肉上涨的情况。

  另据2007年8月21日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心语采访报道,说贺伟华在2007年8月份再度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其家人不愿就此事详谈,表示电话受到监控。2007年7月份,他因为撰写文章披露当地猪肉涨价,并发表中共即将崩溃的评论,被当地公安局传讯通知,在8月份被送到了当地的精神病院。该台记者星期二致电贺伟华的母亲,向她了解情况:

  她说:"他现在住院了,住到精神病院,8月份去的。"

  记者:"当天的情况是怎样?是有人来你们家把他带走的?"

  贺伟华母亲:"那不说算了吧,我跟你讲,我们家里这情况不一样,跟别人不一样,不像你们电台的记者实事求是,有的人可能设了一个圈套给贺伟华钻到里面去,犯错误,坐牢,想达到这目的。"

  记者:"您可有去看过贺伟华?"

  贺伟华母亲:"我还没有去,我不能离开家,他爸爸有病。好,那就谢谢你关心了,再见好吗?"

  记者:"他住哪个精神病院。"

  贺伟华母亲:"那就不告诉你们了。"

  记者:"您是怕会有麻烦吗?"

  贺伟华母亲:"那当然,我们打电话都有麻烦的。"

  记者:"怎样的麻烦?"

  贺伟华母亲:"算了,算了,不说了。"

  贺伟华的母亲似乎不愿多谈儿子的事情,多次回避记者的查询。

  当年贺伟华44岁,他被强行关进精神病院并非第一次,2004年12月,贺伟华被国安部门施打不明药物的针剂后,强行关进精神病院。2006年9月,被不明人士以摩托车攻击,威胁他不得再参与维权事业,当时他接受该台采访时认为,这可能跟他在网上的言论以及呼吁捐助当时被打伤的中国泛蓝联盟发言人孙不二有关。

  湖南省衡阳市国安大队当年6月份曾经搜查贺伟华的家,搜走了他的一部手提电脑,并警告贺伟华不准再发表关于维权方面的文章,否则后果不堪设想。贺伟华当时表示,他揭露社会各方面存在的弊端,是在讲真话,无奈这个社会却不允许人讲真话。

  贺伟华博客里的个人简介:

  贺伟华,男,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九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藉贯湖南省双丰县荷叶乡安子村。一九八一年高中毕业于耒阳市二中,一九八三年毕业于湖南省粮校(中专),一九八七年毕业于湘潭大学食品工程专业(大专)。

  由于在学校期间探讨传播自由主义思想家、经济学家斯密*亚当的思想理论;传播伟大的思想家、现代民主政治的奠基人之一---康德的思想;传播自由民主理念及未来学,被中共当成政治异端。个人档案中明确定性为无政府主义者,监管限制使用。

  作为八九民运的积极支持与同情者,十多年来,受到严厉控制与打压。一九九八年,个人遭遇的暗中监控转化为公开的监视居住,强权者的公然挑战及一再侮辱激起了原本深藏于内心的反抗精神的日益高涨,从此终止十多年的科研工作,开始了暴政下的异议写作生涯,作为一个独立知识分子、自由撰稿人,开始针对时弊发出自己的声音。直到2008年,建立起自己的人权观察论坛---星火燎原:http://zyzg.us/forum-103-1.html

  写作题材范围涉及人文、哲学、政论、民间文学等。主要作品见于博讯新闻网个人博客:http://www.boxun.com/hero/hewh/

  贺伟华的文章很多,在许多网刊杂志发表。尤其是,他作为民主志士,不只文章写得好写得多,且秉性嫉恶如仇,性格刚烈,极具爱心。比如在他被抓前,他就替高智晟,郭飞熊,郭起真,力虹,陶君等遭遇当局迫害的同仁及时大声疾呼并强烈谴责暴政当局。尤其是在高智晟刚被抓捕后的万分恐怖时期,他竟然发起高智晟后援会,主动牵头向社会各界募集援助资金。

  笔者亲自所见,当维权律师杨在新请求本人为他写一个募捐呼吁书后,正在遭受当局严控,自身经济并不宽裕,因为有点固定收入,贺先生知晓后立即慷慨解囊,捐出两千元的现金给杨在新本人。

  据流亡海外的著名维权律师郭国汀于2007年8月26日在加拿大撰文说:湖南历来出壮士。名杨中外余志坚、俞东岳、鲁德成天安门三君子皆系湖南人。今日又一湖南壮士脱颖而出,他便是日前被中共当局两度蛮横无理强行关入精神病院的贺伟华君。

  精神病是人们闻之色变的一种疾病,构陷他人是精神病是最易损毁其名誉的方法。共产极权专制暴政下,精神病往往成为当权者用来打击摧残政治异议人士的工具。例如本人1984年曾因哲学沉思被中共当局强制关进精神病院21天;黄万星先生因在天安门公开要求平反六四被中共关入精神病院13年;张国堂先生因提出一整套政治主张曾被中共当局五次强制关进精神病院;中共曾将企图将杰出青年作家黄金秋先生关入精神病院;更有不计其数迄今不知名的政治异议人士,法轮功学员,家庭教会成员被中共强行关入精神病院进行政治、精神、生理迫害.然而,胡锦涛才是货真价实的重度政治精神分裂症患者!因为极权专制暴政下的当权者必定口是心非,政治精神分裂,因此中共官员从本质上言绝大多数属政治精神分裂症患者,胡氏作为中共极权专制暴政独裁者岂能例外?!从胡氏满口和谐社会,民主、人权、科学发展观,同时却公然主张向北朝鲜学习政治,公然随心所欲地政治迫害人权律师、维权人士、和政治异议人士,在资讯时代公然封锁国际互联网极力推行愚民政策等虚伪至极的种种表现,足证胡氏系重度政治精神分裂症患者!

  贺伟华先生是一名知识渊博、有独立思想[如在《博讯》2007年4月发表的《草根维权、民间反抗运动对民主建政的意义》]、具有相当强分析综合能力[如在《博讯》2007年5月发表的《胡温暴政的奴隶制本质与中国人奴的革命权利》]的正直诚实、英勇顽强的独立知识份子、自由思想者和民主斗士。尤其一提的是:贺先生是个思想理论与现实紧密结合的思想者,他关注社会现实,民生苦难,扎根反抗中共专制暴政第一线,为中国维权民运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因而中共当局对他怕得要死,恨得要命;尽管贺先生对中共的批判抨击尖锐度煽动性远远超过许多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判刑者,中共却始终不敢将他逮捕判刑,因为如此一来必定引起公众\社会关注,从而贺先生的思想蕴含的力量也将随之释放,这正是中共当局采取流氓手段将民运后起之秀贺伟华先生强行关入精神病院的真正原因,旨在从生理上精神上彻底摧残贺先生。尽管表面原因可能与贺先生因长期被国安监控骚扰而被迫采取了自卫性的反抗行动[如在《博讯》2007年5月发表的《我针对中共之临界暴力控制策略实践的阶段性成果分析与感受》]有关。

  贺伟华先生一九八七年毕业于湘潭大学食品工程专业。早在学生时代便由于探讨传播斯密亚当,康得的自由思想;传播自由民主理念,被中共当成异端。个人档案中定性为无政府主义者,监管限制使用。复因同情支持八九民运受到中共长期严厉控制与打压。自一九九八年被监视居住,从此开始了暴政下的异议写作生涯,成为一名独立知识份子,针对时弊发声。2004年12月5日因一封致自由亚洲电台的信,被国安强行打针后关入疯人院20余日[如在《博讯》2007年发表的《给自由亚洲电台的一封信》]。贺先生因阅及某位精英评价六四时所称"中国的知识份子嘴巴硬,骨头软!成不了大事!"萌发了要向全世界证明中国良心知识份子的铮铮铁骨及大无畏精神的强烈愿望![如在《博讯》2006年发表的《强权下的罪恶---自序》]他在其精神自传中写道:苦难中的生灵面对不幸不要退缩、不要害怕,更不要自卑、自残、自杀。应与强权作深沉而曲折的抗争。自由与尊严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去争取,它不会从天而降.

  贺先生近年来一直处于中共国安的监控骚扰之中这一事实足以证明贺先生决非所谓精神病,而是一位孤身抗暴的勇士.

  A.7月14日贺先生在自由圣火论坛发表了他被关入精神病院之前的最后一篇文章[如在《自由圣火》2007年7月14日首发的《夸父追日、天涯求梦之路》],令人动容:我悄然离开我的父母、我的孩子、我的最爱,踏上了独自对抗中共暴政之路,我不知道未来的求索追梦之路将面对什么,也不知道我的体能是否能够支撑到最后。中共当局对我的骚扰不断升级,没收电脑,复印文章让我签字按手印。反复骚扰威胁我七十年高年的老父母。禁止我写任何文章,禁止上网聊天,禁止与政治敏感人士来往等等。最近口头传讯我到国安大队接受问讯与鉴定。多年来,每每想起生活中的恐怖、动荡、不安;每每目睹体弱多病年迈双亲日夜担惊受怕,再坚强的汉子也难免悲从心起;再冷血的铁人也会寒从胆生。每想起2004年撰写文章时,被公安破门而入、强制打针、关进疯人院吃药打针抽血后痴呆、麻木、不能行动与思考的噩梦令我担忧还能经受得起第二波的药物摧残吗?为免父母与孩子忍受这种地狱般的煎熬。寻找一个只属于我个人、不给家人到来骚扰、又不妨碍理想与事业的逐梦之路、奋斗之路、独立之路、探索之路在亡命天涯的流亡中开始了.

  B.2007年7月10日因报导肉价涨到15元真相,贺伟华收到衡阳国安大队传讯通知[8].耒阳市公安局国安工作人员频频警告于我和家人,不能再写文章!并频频威胁再如实报导大陆真相,将监禁于我,或关进精神病院打针吃药。今天耒阳国安(国保)正式通知于我,明天将带我到衡阳国安大队进行问询、笔录、鉴定,为今后可能的判刑监禁与关进精神病院提供其所谓法理根据。

  C.2007年6月25日因揭中共奴隶制黑幕 维权者贺伟华被抄家.湖南省衡阳市国安大队近日查抄贺伟华的家,查扣手提电脑,并警告不准再发表维权文章。

  D.2007年5月24日国安上门找贺伟华[谈心](如在《博讯》2007年5月24日发表的《国安的上门威胁、铁屋子里的对抗》)。

  E.2006年9月,贺伟华被不明人士以摩托车撞击,威胁他不得再参与维权事业。

  F.2004年12月5日,贺伟华因为给自由亚洲电台投稿,被国安部门打不明药物的针剂后,强行关进精神病院。

  从上述国安屡屡谈心,强制搜查,扣押电脑及反复威胁恐吓的事实,明显可见中共将贺先生强行关入精神病院是典型的政治迫害。再从贺伟华先生公开发表的三百余篇政论、时评、维权、及发明创造技术等文论,可见贺先生个性极强、疾恶如仇,思维清晰敏捷,不少思想评论相当精彩深刻,有些分析非常独到,知识面相当广,尽管他有时表现得与众不同,有时似乎狂娟有余,有时神经过敏,其语言文字水准也有待提高.贺先生最突出的特点在于理论联系实际英勇反击中共专制暴政的欺凌压迫,堪称孤胆独立知识份子英雄,实践了他要"向全世界证明中国良心知识份子的铮铮铁骨及大无畏精神".鉴此,南郭呼吁海内外关心中国自由民主事业的人们尤其是全体民运志士关注支援贺伟华先生。不要让我们时代的英雄独自承受全民族的苦难,更不能放任中共极权专制暴政滥施淫威胡作非为!

  如今,漫长的五年精神病院的炼狱摧残生涯又要过去了,怎么到现在还不见贺伟华先生的一点踪影呢?他刚被抓时,他的父母就身体极差,不知现在他们还好吗?他们都还健在吗?贺伟华先生本人如健在,已是近五十的人了,他确实还健在吗?如健在,他的精神状况会不会被真的迫害成十足的疯子?毕竟,直到现在,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尤其在六四之后,他可能是中国政治异议人士中被关押精神病院次数最多,历时最长的一个。

  由于中共的铁桶江山荫蔽下的铁桶黑狱,外界谁能够前去探寻真相呢?作为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的笔者,只能抱着对朋友的良心关怀,对民主事业的执着追求,在年节这个中国人普遍欢庆的日子里寻觅整理与他有关的所有信息。已经又过去半年了,只好在耸人听闻的李旺阳事件发生之后,将此事实发表出来,以供全球关注中国民主事业的同仁们共同来有力关注这件不同寻常且匪人所思的大事件。

  2012年1月18日整理,6月27日修改,于深圳贫民窟
作 者 :郭永丰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2年6月27日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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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June 27, 2012

【权利:4281】 为【七 一】的摘录

前言:邪党"兽辰忌日""七*一"快来临、笔者、不想耗费更多的文字笔墨、来感慨一番 目前的内外形势现状了,就留下一些
无意中、浏览收藏文稿时,随手粘回的一些文稿中,摘录某些段落文句"墨迹文字"、做个汇合。以拟给以
邪党报刊、喇叭筒传声、五毛文痞之流、之类、将会为这"兽辰忌日"、显现鼓舌喉臊动作,作为回应声响的抗暴 抗争、记录再显吧。

对于中共党、这个邪恶体制、笔者早就没有丝毫的好感兴趣了。只有满腔的愤怒与仇恨!连最低限度的宽宏容忍、也难以继续维持!因为里里外外、所经所闻、太令人恶心、呕吐的事例、已令人"极受刺激大倒胃口"。

其实渺小的我、并不伟大!也绝无伟人之雅量。相反却"相当自私"、尤其是"情感"上的自私。其中"自私之最"的、那就是由共党之罪恶根源所引起的。是它、毁掉我整个、本当充满人生价值观、才能与才华、正常显露的人生历程。以及伤害了我、最后的、人格防线、生存底线:平稳、安定、和谐的、幸福家庭
被家破人亡了。爱妻非正常地、无奈提前地、被去了天国世界。

留下了我、还得孤苦伶仃地、支撑着余生,去面对、完成、遗存的"使命"。有多少个难眠之夜、多少个心灵感应、抹去了多少次长夜之中的老泪横纵、压抑了多少次
难以抹去的伤痕疼痛、咬牙克制了多少次、情绪几乎 将要"过激"的苗头……。然而、最终只是用拳头猛敲书桌!大声地吼叫来宣泄而已。

我想了许久,还是要对"当局"再说几句活、那就是:请"维持会"当局、【胡温习】主管群。别把民众百姓们的【真诚】当儿戏。别把民众百姓们的【善良】当懦弱。别把民众百姓们的【忍让】
当无能。总而言之一句话,别把民众百姓们迫切要求【改朝换制】的强烈吼声、抗争期望、当作你们权贵族群的【点心】。

以往的"来日方长"、已转化为、现今的、已"来日不长"了!,共党六十多年来、作恶多多、血债累累,民愤滔天、十恶不赦。尚有良知者,保全自己是【上策】、保全政府机构框架、等待更新改造是【中策】。还想保全"独裁党"乃【下策】也。愿你们三思而行之(摘自:【洋洋得意】专集小报
第12期、【编导感言】3)。

仅此、只是为了维持一个信念、就是想要亲身看到、共匪邪党灭亡下地狱、那一时刻的到来。并期盼着、待到那一天、先去我与夫人的、通向天国之合葬墓地前、将用【中共】罪魁祸首群的
【兽头像片】、在墓葬前"砍头 焚烧"祭悼(可参阅:邮发【天国】信件 之十一 论【魂】)。

并带着这个喜讯、去天国与爱妻重相聚时、亲自告诉她、共党完蛋了!孩子们有救了!民族有希望了!你曾时时牵挂在心的孙儿洋洋、将来,他们再也不会、艰难地、提心吊胆地过日子了。我看到了夫人、她脸上露出的笑容……便留下了下述一组【笔者文集搞】摘录。

金炳发 记于 2012-06-27 凌晨


一组【笔者文集搞】摘录
====================================
1、我以为,不能从勇于 解剖自己 开始的 任何 个人 社团 政党(尤其是自命为合法、其实 乃非法统治的共党政权)……,那末 它就不可能真实地
完整地 去解剖 人类 社会 国家 乃至整个世界……,从而 所谓 "无产阶级" 只有首先"解放"全人类
才能最后地"解放""无产阶级"自己,这个 浪漫主义 的誓言,只不过是 一小伙社会流氓 无赖 痞子 恶棍……等等,用来,混水摸鱼 乱中夺权
暴力杀人 乱我中华之 邪教帮派之 大杂烩。无论是宏观角度 或微观角度着眼 来探索剖析,我们都可以 清晰地看出这一基本内涵。一个世纪以来
中共幽灵邪党 它"出色"的历史表演,已充分地 证明了 这个客观真实的基本规律。而今 "党霸 党阀 党棍" 群兽们 ,它们正在艰难维持着的
执政合法性 命题,正在遭遇到 人类 民主 人权 共和 史 之挑战,也同样显示了这一个事实,(摘自:【人生茫茫路】文集 【历程篇】之一
【笔者自述】)

2、笔者 自幼懂事起 便跟随父亲一起,游历于上海 十六铺 大达 码头 招商局 码头 轮渡口一带(即:现今的"南外滩"地区) 经营小商贩为业
讨生活,对于当年地区的 环境风貌 水土人情 留下儿时的 记忆印象,可说是十分清晰深刻的, 例如 那当年 围绕"【邑庙 蓬莱】两个行政区的
环城马路 中华路 与 民国路 全称 中华民国 路(全长 5200米 中学时代 曾是我晨练的 天然跑道),儿时 留下的 【中华民国】
是我【民族祖国】的 深刻印记 是永远 永远不会抹去的。(摘自:【人生茫茫路】文集 【历程篇】之一 【笔者自述】)

3、 愿做人的就做人。要做狗的就做狗。人活着有正信。狗活着有奶便娘。"党"啊!我的"妈妈"……你们尽管唱便是。只是、天下可怜父母心、十月怀胎、养下的居然是一群"狗杂种",不知做爹娘的"老脸"该放在何处?好了,来而无往非礼也!"回函"一封
以资和谐吧。(笔者按:"回函"系指笔者、邮发【天国】信件之三十六 【永恒的思念】文稿)。 发件人:莲溪 "第 四 居 委" 金炳发
2011 07 06 。文稿上传编号 0tHvThai20110706 摘自:给北蔡镇政府 "主管族群" 信件之二十八---回复201106
30"党园"稿(笔者按:即【北蔡家园】小报)

4、……【魂】的概念词汇 不断出现 无形之中 在那年代 童年或青少年的 心灵里 落下了一个似懂非懂 似是而非的 疑问,什么是 魂 ?人有 魂
吗?也是在后来的几十年的 【人生茫茫路】途中,总在 尽力寻求 而至今 却还是 并未能使自己 感到完全满意信服的 圆满答案。

人之【魂魄】是非善恶,岂能简单地以 种族 阶级 阶层 身份 之类 可随心所欲地划分?在任何一方 都会 真 善 忍 与 假 恶 暴 现实情况
并立存在 只是区别在 体制性与个体性 之分别。

民族【魂】系 正在回归 正在中华大地蓬勃发展 做中华儿女 不做马列子孙 还我民族之魂 驱逐汉奸内贼 首先解决掉 共产党 的问题
已成为我中华儿女们基本的【共识】。

【九评共产党】檄文 已为我民族之【魂】 树起了震撼人心 震惊中外的 民族史册之楷模,为我中华儿女们树起了一面【真 善 忍,做好人】人性 道义
良知的光辉旗帜。是 天人合一 神韵再现 于我中华大地的精神境界。坚定了我民族自尊心 自信性 强劲的 民族魂之
【格】后支撑力。我中华民族未来必定大有希望。民族灵魂 上天国 幽灵鬼魂 下地狱,神撰乾坤 天灭中共 已为我民族儿女们所 共识, 历史潮流
势不可挡、 岂是中共一群幽灵鬼魂 所能阻挡?一代又一代的 共党鬼魂 虽然能用高压 暴力 谎言 欺骗 等等卑劣手段 一时得逞 控制人们的躯体
却终究扼杀不了人们的思维灵魂。

人有【魂】吗?如何体现?能量几何?起何作用?有否国界?类别区分?……魂是人之心灵的窗口生命体 之元气 ……更是 思维的系统程序……人与【魂】
都是从 娘胎 里(包括 有机体与无机体 两种概念)同伴而出 同伴而生的。天(魂)人(体)合一 之含意,就是上天赋【魂】于人 人由此开始
才有了生命。魂飞魄散 人则亡,丢魂落魄 人则成 魂不附体 之植物人之类,魂不守舍那就是 傻瓜 呆子,这是人之常理中 都熟知的。这里我指说的
是论【魂】于 有机体 的概念 常人常理的概念 普通人的概念。

还有一种无机体概念 则是泛指 政党 社团 之类 社会组织形态含意……共产党之【魂】问题? 共产党一贯自我标榜的 所谓 "革命"的贴金招牌
早就从它娘肚子里出生之时那一刻起,就已种下了 虚假 伪劣 丑陋,肮脏的 走私毒品之祸根。中华民族的 百年灾祸 国仇家恨 已给共产党 烙上了
永远无法抹去的【兽印胎记】……就是指这无机体含意.

【魂】是存在于 并体现在宇宙天地 悠远万物生命体之中的。人是有魂的 魂是分类的,魂既无国界 也无地域,魂之者 善之则神
恶之则妖。民族灵魂上天国 幽灵鬼魅下地狱 神撰乾坤

党的文化"党文化"其实是毒品,鼓吹所谓"党魂 军魂 警魂" 等等 甚至还强奸民意 民心
用各种手段、借尸还(换)魂、借马列共党之尸、还(换)我中华民族之魂,其偷梁换柱的狼子野心 早已司马昭之心 路人皆知。共产党休想再用
暴力、谎言、蒙骗、来继续忽悠我炎黄子孙、中华儿女了。共匪邪党之"党魂 军魂 警魂"……必将回复显形、成为我大中华大地的一个【孤尸野魂】。
上述段落 (摘自于:邮发【天国】信件 之十一 论【魂】)

中共党六十年来最终、必将亡党解体之根源,就在于如下方面。也是我们要坚决抵制抗衡的内涵

1 不要 杀人【乱杀无辜】,更不要 以"人体器官资源"开膛破肚、谋取权贵族们非法的【不义之财】、肥己"一党"、"一派"、"一家族"之私。

2 不要 抢夺民资民财【夺地占房】捞当年"打土豪、分浮财" 时代、更新型翻版的重显。

3 不要 以各种形式的 坑人害人、让民众失去【谋生机会、岗位职业】 使之无法正常生存。

4 不要 去干预 平民们的 "喜怒哀乐""思想 追求" 【风俗、信仰、习惯、爱好】。你们要施行
"共产、共妻、包二奶、打手、仆人、丫头、陪房、三妻、四妾、一串串"那是你们的邪灵魔鬼事。上天有神、善恶必报,就是了。

5 不要任性随意地、去掠夺(有形与无形)方面的、中华民族老祖宗、留下的大好河山、自然资源。造就成了【人文生态紊乱】、山川河流污染、人性道德堕落败坏,

6 不要"一日权在手、狮子大开口"、"张开臭嘴、大笔一挥、条约一订、与洋人一拥抱"。成千上万、乃至、几十万、上百万、平方公里的肥沃国土、就沦为异族番邦的囊袋中物

(摘自于:给北蔡镇政府信件之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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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June 25, 2012

【权利:4268】 关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给国家禁毒委和公安部的建议-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关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给国家禁毒委和公安部的建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625日发布

 

国家禁毒委员会、公安部:


我国公安机关为提高禁毒工作科技水平,全国公安机关先后建成了毒品犯罪嫌疑人员信息数据库和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数据库,为缉毒侦查和吸毒人员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2011622日,中国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戒毒条例》,温家宝总理随后于626日发布该条例;《戒毒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戒毒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第七条第二款提出:“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2006829日,公安部29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建立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公安部表示,建立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旨在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切实减少毒品供应和毒品需求。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出席会议并讲话。张新枫强调,各地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把建立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作为有效减少国内毒品需求、推动禁毒人民战争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作为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教育戒治挽救吸毒人员的重要举措,作为有效减少吸毒人员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国国家禁毒委的资料,截至20106月底,中国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约有143.7万,其中巩固3年未复吸的过往成瘾者接近7万人


我们注意到,建立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确实加强了我国公安机关管控吸毒人员和查处毒品犯罪行为的能力,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严重侵犯了过去吸毒但现在已经戒毒人员的公民权利,加深了对戒毒人员的污名化和歧视,增加了社会隔阂,而不是“以人为本”,并无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出发点。


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却存在严重侵害戒毒人员的人权和被滥用的情况。根据我们近年来了解的情况,动态管控机制对过去吸毒但现在已经戒毒的人员的权利侵害非常严重。动态管控对戒毒人员权利侵害表现在对戒毒人员婚姻和家庭生活、社会就业、个人创业、日常生活、参与艾滋病防治和减低毒品伤害公益活动。同时,动态管控把过往吸毒人员标签化,时刻提醒人们自己痛苦和羞辱的经历,加深了过往吸毒人员的耻辱感,不仅加重社会歧视,也加重人们内心的污名,让人抬不起头来。


为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通过大量调研、文献检索和案例收集,出版了报告《动态管控、吸毒和人权》,希望对我国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及其对戒毒人员公民权利的影响进行研究,


我们注意到,尽管《戒毒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要求:“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但是,实际上,很多被多次强制尿检没有发现吸毒的戒毒人员,在戒毒多年后,依然不断地被公安人员骚扰,强制其尿检吸毒情况。


我们也关注了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被误用和被滥用的情况。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难免会伤及无辜。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吸毒人员使用假身份证件、出现身份证号重复的情况、公安人员录入信息出错、以及可能的公安人员恶意陷害仇人的情况。所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实际上也针对很多被误用、被滥用来受到牵连的无辜之人,他们没有吸过毒,但却被认为有吸毒经历而受到动态管控。


鉴于上述我们关注到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对戒毒人员公民权利的伤害事实,动态管控机制不能及时更新而持续伤害戒毒人员的权利,以及管控机制被误用和滥用的情况,我们特此向我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公安部提出下列建议:


第一,国家禁毒委员会应该委派公安部对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建立以来的工作成效和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和评估。研究应该包括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的成本效益分析、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对戒毒人员公民权利的影响、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带来的标签化和污名化问题、戒毒人员对重返社会的绝望和重新吸毒问题、动态管控机制进入和退出的知情告知问题、动态管控机制的信息更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被误用和滥用的情况。

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公安部应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政策,防范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对公民权利的侵害,避免被误用和被滥用。

如果调查研究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是一个吃力不讨好的公安机关工作策略,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公安部也应该考虑废除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而代之以真正“以人为本”、提供人性关怀的社会工作策略,在自愿的基础上,加强基于社区的戒毒策略,同时支持减低毒品伤害的各项公共卫生措施。


第二,在现行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中,根据《戒毒条例》,规范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的运作,注意信息的更新。

同时,在吸毒人员信息录入动态管控机制之时,应该有知情告知程序,书面通知过去吸毒人员被动态管控的情况,并对过往吸毒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教育,介绍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及其运作方式,提醒人们动态管控机制的存在,避免公安人员前来查验吸毒和管控时出现唐突和尴尬的局面,也避免不必要的对戒毒人员正常的公民生活的干扰。

在每次查验吸毒的情况后,应该向被查验人员提供检测结果的报告,同时应该及时把检测结果录入动态管控机制里,进行信息更新。公安机关提供给被查验吸毒人员的检测报告,应该标有该检测报告录入动态管控机制的编号和代码。

公安机关需要严格执行《戒毒条例》,明确吸毒人员退出动态管控机制的程序,并履行知情告知的义务,在戒毒人员退出动态管控机制时,应该明确告知戒毒人员,并提供书面告知书,作为其退出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的依据,以及不被公安机关随意强制检测吸毒的依据。


第三,我国公安机关应该明确动态管控涉及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比如被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吸毒嫌疑的证据?公安机关对吸毒嫌疑人员进行强制吸毒检测的依据是哪些?构成吸毒嫌疑的条件是哪些?是否需要对有现行吸毒嫌疑人员的强制吸毒检测和基于动态管控机制录入信息而进行的强制检测进行区别?基于动态管控机制信息而对戒毒人员实施的强制吸毒检测,是否需要一个数量的限制?是否可以提前告知过去吸毒但戒毒人员需要接受吸毒检测的情形?是否可以减少基于身份证信息而对戒毒人员随意实施强制吸毒检测的情况?是否可以减少每年626日国际禁毒日前夕对戒毒人员实施强制吸毒检测的情况?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625

附文:《动态管控、吸毒和人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6月25日

目录:
第一章 动态管控和吸毒
第二章 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侵犯人权
第三章 关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给国家禁毒委和公安部的建议


第一章 动态管控和吸毒

目录:
1、动态管控:问题的提出
2、什么是“动态管控”?
1)ASIT综合动态管控系统
2)赤峰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动态管控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
3、什么是“公安机关重点人员动态管控”?
4、什么是“吸毒人员动态管控”?
5、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在各地实施情况
1)重庆市奉节县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
2)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
3)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
4)北京市东城区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
5)广东省惠东县平山街道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


第二章 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严重侵犯人权

目录:
1、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发挥的作用
2、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严重侵害戒毒人员的人权
1)动态管控干扰志愿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和毒品减低伤害工作
2)动态管控系统影响戒毒人员正常就业
3)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影响戒毒人员的婚姻和家庭生活
4)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影响到了戒毒人员自主创业
5)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标签化和边缘化戒毒人员
3、动态管控缺乏更新,戒毒人员权利被无休止伤害
4、动态管控机制被滥用伤及无辜


第三章 关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给国家禁毒委和公安部的建议

全文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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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4267】 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的问题清单:关于中国艾滋病防治、公共卫生和人权保护工作

2012年6月,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将就中国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审议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递交问题清单的建议函,欢迎各位同仁、网友和我们一起完善这份建议,以下为全文及公民社会团体参与监督中国履行国际人权公约的简要介绍:

相关下载:
民间组织参与经社文公约和问题清单:关于中国艾滋病防治、公共卫生和人权保护工作-北京爱知行
https://www.box.com/s/e6386d121b23efc2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执行情况的第二次报告
https://www.box.com/s/815dfaba80f9a924fc50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esc.htm



就中国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二次履约报告审议

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的问题清单:

关于中国艾滋病防治、公共卫生和人权保护工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6

 

目录

一、中国血友病患者的医疗保障与血液安

二、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婚姻权、就医权和就业权

三、中国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保护

四、中国打击卖淫嫖娼政策与卖淫妇女的健康权

五、中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健康权益

六、中国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政府信息公开

七、中国政府在学校开展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问题

八、中国经血液途径感染艾滋病病毒受害者的赔偿问题

 

一、中国血友病患者的医疗保障与血液安

我们注意到,2010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在全国推行血友病病例逐一登记制度;2012年世界卫生大会卫生部部长陈竺关于"通往全民覆盖"发言称,在全国三分之一地区将血友病等12类大病纳入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范围,费用报销比例最高可达90%。请问:

1.中国政府是否已经建立了血友病人的国家级数据库?

2.如果建立了这样的数据库,有多少血友病人已登记在册?

3.中国血友病人获得血友病相关诊疗的情况是怎样的?

4.请问中国政府,是否可以介绍一下中国血友病患者因缺药而致残致死的情况?

5.中国血友病人受教育及就业情况是怎样的?

6.关于逐步落实血友病人获得血制品医疗保障,中国政府有何具体行动计划?

7.中国政府如何保障血液及血制品的安全?

二、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婚姻权、就医权和就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婚姻

我们注意到,来自中新网201239日消息[1]称:四川省成都市一位男性艾滋患者隐瞒艾滋感染的病史与女友结婚,法院判决其婚姻关系无效。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依法享有婚姻权利,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2](包括艾滋病)在传染期内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我们希望进一步了解目前中国法律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婚姻权的规定,中国政府是否有计划修改法律以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婚姻权利?

同时,我们注意到,20101231发布的国务院4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第四条"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出"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为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婚姻权,同时确保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原则相一致,请问中国政府是否准备修改《婚姻法》与《母婴保健法》?在《婚姻法》与《母婴保健法》未作出修改之前,扩大婚前体检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婚姻权利会产生哪些影响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权

我国2006年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2012413日,《广州日报》报道《艾滋病感染者难避就医歧视:非急症手术均遭拒绝》一文,在由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发布的《中国艾滋病感染者就医歧视现状及其应对策略研究》报告提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问题:"我国综合医院推诿、拒绝收治艾滋病感染者的现象非常普遍,感染者因其他疾病需要手术时,却遭到医院和医生的拒绝"。请问:

1.中国法律对于歧视和拒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就医的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有什么样的惩治措施?

2.被拒绝就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国政府会采取什么措施救济他们?

3.中国政府采取了什么哪些措施以消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歧视?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业

中国卫生部与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公布了全球首份有关艾滋病歧视状况的报告。报告指出,1/4的医务工作者和1/3的政府官员以及教师表现出歧视,甚至有医生拒绝提供普通的医疗服务。目前,中国有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感染艾滋。《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无传染性疾病……。《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公安部2005111日)第十三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按照前述法律法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无法从事如下职业或岗位:公务员、教师、人民警察,此外,中国越来越多的国企(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逐步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要求入职者在进入国企之前进行体检,随后依据体检结果决定是否录用,请问中国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就业权利?请说明具体的行动方式和时间表

我们注意到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目前面临着多重歧视,2011年世界艾滋病日,总理温家宝提出"要抓紧清理现行法律法规,凡是有歧视的条款,都要抓紧修订",请问相关部门清理歧视性法规有无具体的计划和时间表?

三、中国卖淫妇女女性性工作者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保护

根据中国网络电视台20101212日媒体报道,2010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查禁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加强对卖淫女教育挽救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坚持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注意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请问:

1.中国政府下发该通知背景是什么?

2.中国卖淫妇女女性性工作者的人身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目前是否得到保障?

3.在该通知下发后,中国政府随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保障卖淫妇女女性性工作者的人身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

4.此文件已颁发近两年,请问中国政府对于警察在涉及查"卖淫嫖娼"的执法活动中的监督情况,对于违反这个文件的执法行为是否得到处理,处理的警察数量是多少?

5.在该通知下发后卖淫妇女女性性工作者的人身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侵害的

四、中国打击卖淫嫖娼政策与卖淫妇女的健康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的联合评估结果,截至2011年底,估计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现有78万人。当前中国艾滋病传播途径已由血液传播为主转变为性传播为主。中国政府高度属于重视艾滋防治工作,特别是性传播途径的艾滋防治干预。卖淫妇女的有偿性服务行为在中国属于违法行为,禁止行为,她们多处于地下隐蔽工作状态,但中国的确存在着大量卖淫妇女,她们是受艾滋影响的高危群体。我们注意到,根据中国媒体2010-20126月的新闻报道,有4起地方法院(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0条判处感染艾滋的卖淫妇女"故意传播性病罪";同时我们注意到《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称 "公安部门要继续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要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对检出的艾滋病病人、性病患者及时提供治疗服务",中国政府积极促进卖淫妇女的艾滋防治工作和检测服务,并承诺为卖淫妇女提供艾滋防治相关的支持与关怀。我们高度欣赏中国政府关注卖淫嫖娼人员艾滋防治工作,但我们提请中国政府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故意传播性病罪"是否伤害中国艾滋防治工作。根据《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高危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到70%以上;所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放和推广使用安全套;95%的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高危行为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推广安全套工作,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北京的艾滋防治民间组织在2010年举报10家媒体违反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将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请问:

1.中国政府是否组织了法学专家、医学专家、司法工作者、艾滋防治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0 "故意传播性病罪"的执行情况与法律影响开展过评估工作?

2.中国政府有无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0 "故意传播性病罪"法律条文对于卖淫妇女获得艾滋防治医疗服务产生的影响?中国政府在打击卖淫嫖娼的政策下如何推广安全套的使用?

3.中国政府如何在打击卖淫嫖娼的政策下推广艾滋检测,有无成功的经验?

4.目前,中国民间团体在开展针对卖淫妇女等易受艾滋影响的脆弱群体艾滋防治工作方面可以发挥怎样的作用

五、中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健康权益

根据北京艾滋病工作组织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在20104月发布的《维吾尔流动人口在城市中的健康、居住及其他人权状况报》,我们获悉在中国城市中有成千上万的来自于新疆地区的维吾尔族流动人口,由于城市人口密集、居住条件的不稳定性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也受到艾滋病、结核病、肝炎等传染性疾病的困扰。我们希望了解:

1.中国政府采取了哪些行动来保障中国各大城市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包括维吾尔人在内)的健康权益?

2.中国政府是如何在城市中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开展艾滋病和结核病预防工作的?

3.当在城市中居住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包括维吾尔人在内)感染艾滋病病毒和发生艾滋病的情况下,他们是否以及如何可以获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其他医疗服务?

4.请中国政府提供在城市中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感染艾滋病病毒或结核病时获得治疗和关怀服务的数据。

六、中国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中国政府提交给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的报告"中央财政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逐年增加,地方财政投入也大幅提高",请问:

1.过去5年中国政府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的具体数额是多少?

2.这些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是否是公开的,普通公民通过何种途径可以查询到这些费用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3.中国政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的审计情况是否对公民公开?

4.我们获悉北京艾滋病工作组织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于2011年和2012年两次依据中国政府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中国卫生部和中国大陆各省级卫生厅申请公开关于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政府信息,但是却没有得到有效的回复。我们请问:中国政府是如何保障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政府信息公开透明的?中国政府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是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的?以及中国政府部门信息公开执行的情况。

请中国政府提供过去4年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数据和答复数据,请中国政府提供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行政诉讼数据和诉讼结果数据。

七、中国政府在学校开展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问题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提出,到2015年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包括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青少年达到90%以上。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每学年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宣传教育活动。我们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我们希望了解:1中国政府是如何实施在学校中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性教育课程的?

2.为此中国政府采取了哪些保障条件?

3.如果中国政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未指导、督促学校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性教育纳入课程,或学校未对学生提供相关教育,学生、公民有什么办法和途径来纠正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不尽职行为?

4.我们注意到,2009年中国卫生部官员表示目前青少年学生性传播已成艾滋病防控重点,面对越来越多年轻人,特别是年轻男同性恋者学生,由于未接受过安全性教育的防护知识,而导致感染艾滋病,我们请问中国政府是否采取措施来保障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学生可以继续接受教育(包括义务教育与中级、高等教育)?

5.请问中国政府在学校里提供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性教育时,是否对学生提供对不同性取向者(包括同性恋者)、不同性别认同者友好、平等的态度?

八、中国经血液途径感染艾滋病病毒受害者的赔偿问题

我们注意到,2012415日至18日,在中国河南省首府郑州市,有超过300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来到省政府和省民政厅等部门,要求政府对河南经血液途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受害者进行赔偿,要求政府支付受害者因输血、有偿献血合并感染丙肝、乙肝病毒的治疗费用,同时要求政府落实民政部20092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发放最低每人每月600元的基本生活保障金。

我们希望了解:

1. 中国因输血和卖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患者数量是多少?

2. 他们合并感染丙肝病毒和乙肝病毒的情况如何?

3. 中国政府是否采取措施为合并感染肝炎受害者提供免费肝炎抗病毒治疗?

4. 受害者因为感染艾滋病病毒之后的家庭生存状况和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成长状况是怎么样的?

5. 中国政府在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时候如何采取措施保证他们在社区内的隐私不被泄露?

6. 中国政府什么时候可以为这些曾经因输血和卖血感染艾滋病的受害者们提供经济赔偿?

7.他们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

8. 中国经血液途径感染艾滋病病毒受害者们历年来共有多少人得到了赔偿?请提供关于赔偿人数、数额、地域范围的数据。


公民社会团体参与监督中国履行国际人权公约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6

 

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由联合国大会19661216通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最有影响的国际人权文书之一。中国政府于19971027签署该公约,随后中国全国人大批准该公约,中国政府于2001327向联合国递交批准书。

中国既然批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除有义务执行条约实质性规定,同时有义务向相关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报告其为执行条约规定所采取的措施。报告中须陈述该国在实施条约条款时所采取的法律、行政、司法等措施,以及所遇到的困难。报告最终提交至相关委员会,并在缔约国派遣代表团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议。尽管该公约没有规定报告周期,但按照惯例缔约国一般在正式成为缔约国的两年内提交初始报告,其后每五年或根据委员会要求提交报告。

根据公约规定,中国政府于2003627日按期向联合国提交首次履约报告。报告包括内地、香港和澳门三部分履约情况,其中港、澳部分各由上述特区政府自行撰写。随后,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于2005427-29日审议了中国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首次履约报告。中国履约报告和联合国条约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可以登陆以下地址查询:

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Pages/HumanRightsBodies.aspx

20106月,中国政府已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提交了公约第二次执行报告,该报告下载地址: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escr/docs/E.C.12.CHN.2_ch.doc目前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的会议排期,会前工作组将在20135对中国政府提出问题清单。(了解缔约国报告审议日程,请登陆以下地址查询: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escr/sessions.htm

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会议前,将通过会前工作组预备一份议题清单和提问内容,并转交给缔约国。缔约国通常对清单做出书面回复;回复的内容在人权高专办网站上刊发。对议题清单的书面回复构成缔约国报告的补充内容,定期报告的提交和审议之间通常隔了一段较长时间,因而补充内容非常重要。

公民社会组织如何参与?

在缔约国提交履约报告和条约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期间,条约委员会欢迎提供有关条约事宜的额外材料,以便有效监督缔约国的条约实施情况。公民社会团体提交额外材料有效方法是递交书面报告,而最有效的报告往往是由许多公民社会团体联合撰写的。联合国鼓励公民社会团体联署提交关于特定国家的书面材料。公民社会通常在缔约国向人权机构提交国别报告之后及审议前提交材料。

提交给人权条约机构的书面材料均被视为公开材料,但如提交人特别提出保密要求,委员会也予以合作。公民社会提交的书面报告不会成为联合国官方文献,也不会被编辑或翻译,因此,公民社会提交材料时须考虑选用何种语言。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的会前工作组预留时间给公民社会阻止参与其工作。公民社会组织向会前工作组提交的意见可被编进提交给缔约国的议题清单内。会前工作组也提供机会让公民社会组织提交书面材料或报告。多数委员会都不允许政府代表团参加会前工作会议。

 

经社文权利公约秘书处的具体联系方法:

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CESCR)
Human Rights Treaties Division (HRTD)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HCHR)
Palais Wilson - 52, rue des Pâquis
C
H-1201 Geneva (Switzerland)

Mailing address:
UNOG-OHCHR
CH-1211 Geneva 10 (Switzerland)

Tel.: +41 22 917 97 03

Fax: +41 22 917 90 08

E-mail:  cescr@ohchr.org

 



[2]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解释说,本法所称"指定传染病",包含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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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4266】 多个省份(自治区)违反国家法律,歧视戒毒人员,令其生活和医疗无保障

关于戒毒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建议信

多个省份(自治区)违反国家法律,歧视戒毒人员,令其生活和医疗无保障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625日发布

国家禁毒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民政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指导下,本公司(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常年从事我国毒品问题的社会研究,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的建议权,我们在翔实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就戒毒人员的社会保障与救助歧视问题向贵部门提出建议。

一、建议问题

我们注意到,我国有多个省份(直辖市、自治区)民政厅(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相关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的规定,也违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相关“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的规定。河南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青海省、四川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湖南省、湖北省、江西省、江苏省和西藏自治区等地民政厅(局)文件明确禁止因为吸毒导致贫困者获得生活救助或医疗救助,从而对戒毒人员享受社会保障造成严重歧视。同时,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局)文件限制吸毒并经教育无改正的人员获得最低生活保障,但是因为对“吸毒”、“吸毒人员”、“戒毒”和“戒毒人员”等概念缺乏清晰的定义,相关政策依然会影响到戒毒人员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同时,全国若干地区(自治州、市)民政局出台了对戒毒人员享受社会保障有歧视的文件。

为此,我们建议并要求国家禁毒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和民政部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出台的相关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文件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研究,并基于《禁毒法》和《禁毒条例》确定的“戒毒人员享受社会保障不受歧视”的原则,以及联合国经社文权利公约确定的“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的原则,检讨和清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对戒毒人员享受社会保障有歧视性的文件,并进而检讨和清理各地区(自治州、市)出台的对戒毒人员享受社会保障有歧视性的文件,从而落实戒毒人员享受社会保障不受歧视的法律精神。

全文参见附件。

报告全文阅读与下载地址:https://www.box.com/s/3b3987db67c02d2edc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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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June 24, 2012

【权利:4265】 小文两篇

 
 

            译诗,磨一根精美的手杖
                   ――傅正明与《英美抒情诗新译》
 
      
                                                       茉莉
 

那年我从长沙监狱出来,看见丈夫的书桌上摆着一叠叠涂鸦的纸张。妻子不在家的孤寂时光里,他重读了莎士比亚、华兹华斯、拜伦、雪莱、叶芝等西方著名诗人的诗歌,发现中国翻译家的译作有些不尽人意之处,于是就自己试着重译。
 
我不懂翻译,但我知道,在1989年那场血与火的大悲剧之后,中国知识分子被迫沉默,深感精神压抑的傅正明走向内心的寻求。重译那些优异的西方诗歌,是译者与西方文学大师进行心灵对话,吸收他们的智慧和灵性,充实和温暖自己。
 
 
                                  
 
 
对傅正明来说,在一场社会大风暴过后翻译诗歌,是一种禅修的方式,一种渐修渐悟的自我观照。在痛苦中沉静下来,他沉潜到文学和历史的深处。心中被迫隐忍的愤懑之情,在诗歌中找到宣泄的出口。例如,雪莱的《西风颂》描写西风在大地、天空、海上的宏伟气势,直抒胸臆地表达对自由的渴望和对未来的憧憬,令傅正明产生同气相求的强烈共鸣。
 
站在王佐良等前辈翻译家的肩膀上,参与自己的人生体验,傅正明在翻译中,对雪莱《西风颂》有了新的认识与理解。雪莱这首绝美的诗歌出现了一个新的中文译本。
 
             "啊,狂野的西风,你这秋神的浩气,
              吞吐呼啸无形迹,抖落满地枯萎,
              犹如巫师念咒语,群鬼纷纷逃逸,……"
 
永恒的诗歌使人不再绝望。雪莱的歌声令经历了六四大屠杀的我们倍感慰藉:
 
              "沉睡的大地响起醒世号角,
              催促蓓蕾吸清气,如驱赶羊群
              觅食新绿,到处弥漫生香活色,……"
 

流亡对我们来说,只不过是把中国南方的那张书桌,搬到冰雪大半年的北欧而已。在瑞典享有写作自由,傅正明翻译的兴趣更大了。他把一些诺贝尔文学奖得主的诗文译成中文,并从理论上做研究,出版了《百年桂冠――诺贝尔文学奖世纪评说》。他还去印度流亡藏人社区采风,搜集和翻译了大量西藏流亡诗人的诗作,主编了《西藏流亡诗选》,出版了研究著作《诗从雪域来――西藏流亡诗人的诗情 》。
 
常常看到傅正明埋头译诗,沉溺于诗歌词句的推敲斟琢,我想起梭罗《瓦尔登湖》中的一个故事。有一个追求完美的艺术家想要做一根完美的手杖。他自言自语地说,哪怕一生中不再做任何其它事情,我也要把这根手杖做得十全十美。于是他一心一意、心无旁骛、锲而不舍地开始工作。在制作手杖的过程中,亲友们一个个离开了他。人们老了、死了,而他却在忘我的工作中保持了青春,……。
 
做手杖的艺术家之所以不老,是因为在全神贯注的工作中,他进入了一种非凡的境界。摆脱了世俗的一切功名利欲,人变得像孩子一样单纯年轻。 
 
夏日的傍晚,我们常在北欧的海滨散步,傅正明常向我兴致勃勃地谈论他的译诗。我爱听不爱听的,他也自顾自地照谈不误。译诗就像散步,人走在一条小路上欣赏风景,走到林间深处,里面出现了更广阔更美丽的风景。诗歌中的激情和美感,给译者的心灵世界洒满了光辉。
 
年华随风而逝。只有一次生存机会的人,难免受到虚无和孤独感的威胁。我们家这位专心致志的译者,过着简朴的生活,黎明即起辛勤劳作。译诗是一种再创造。除了译诗之外,傅正明偶尔也写作自己的诗歌,在创作中不知不觉地释放了生之烦恼,摆脱了日常生活的平淡无聊。
 
如同磨一根精美的手杖,傅正明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孜孜不倦地磨他的诗歌,我们都没有想到,这些作为自我禅修的译诗,会有一天公开出版。几年前,傅正明将自己翻译的几首英美名诗贴在网络上,由此引起了一些诗歌爱好者的注意。
 
首先是北京《国际关系学院学报》发表了《从<西风颂>的两个译本比较看经典名作复译的必要性》,论文作者张世红教授通过对王佐良和傅正明的两种译文进行对比分析,指出傅译在借鉴前人的基础上,加入了自己新的理解,在不少地方作了改进和完善,有所创新。该文肯定了傅正明重译英诗的价值。
 
而后,台湾商务印书馆于2012年6月出版了傅正明的《英美抒情诗新译》,为已有多种译本的英美名诗提供了一种可资比较的新译本,促进译诗的语言艺术走向精致和准确。
 
英国诗人阿诺德的《菲洛美拉》一诗,把来自希腊的啼血的夜莺称为"可怜的流亡者"。下面是傅正明翻译的该诗中的一段:
 
                  "请问,那创伤永远不能愈合吗?
                   这片馨香的草地
                   能否把凉爽的树荫、良宵、
                   芳草、宁静的泰晤士碧流、
                   月色和露珠当作一块香膏
                   为你剧痛的心灵和神智
                   敷贴伤口?"
 
与诗歌共存的生活,给流亡者提供了一片疗伤的栖居之地,并且展现了一个开阔而神秘的宇宙。为此,沉浸于诗歌之美的傅正明深感幸运。
 
-------
2012-06-24 中国时报 
  
瑞典茉莉―新浪博客网址: http://blog.sina.com.cn/u/2354541040
 

 
                  茉莉吁北京实施人道 尽快放吕加平保外就医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 流芳 2012年 6月 11日
 
中国自由作家吕加平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于2011年5月获判10年重刑。目前在湖南邵阳监狱服刑的吕加平已年过70,身患重疾。今年5月25日,网络上发起呼吁吕加平保外就医的签名活动。吕加平的亲属透过网络呼吁中国维权人士与网友积极支持这一活动,希望能够在6月14日前,征集1000个签名,作为吕加平的生日礼物。今天正好是6月14日,我们在本节目中请来旅居瑞典的中国学者茉莉女士。茉莉女士力主维护吕加平的权利并积极参与了征集签名活动。
 
6月14日,吕加平将在监狱中迎来了自己的生日。请你首先向我们介绍一下,呼吁吕加平保外就医的签名活动是否取得成功,有没有征得预先期盼的1千个签名?
 
这个签名于5月28日在网上发布。一开始情况非常热烈。仅三天时间,就收到5百多签名。而且70%以上都是实名签署。吕加平的亲属和朋友都希望能够带着1千个声援他的签名,带着这个好消息去监狱里探监,去送给吕加平一份特别的生日礼物。让吕加平在狱中也能够感受到一丝人间的温暖。活动发起三天之际,就已收到530个签名。到了5月30日,我继续与吕加平的亲属联系,联系他的签名邮箱,却不再能够得到回音。我很怀疑是当局采取了查封手段,让他噤声。现在,营救吕加平的网站仍在运行,在网上,推特上的许多朋友在签名。到了5月31日零点的时候,签名声援吕加平保外就医的人数达到了670人,其中有40个来自推特。签名活动还有一个发起人张先生,他仍在继续这项活动。但是,由于征集签名的个人邮箱已经没有回音了,因此,我估计,吕加平的亲属很难在14日把1千个声援名单带到监狱里去。他的家属好像已受到当局控制,被禁止发声了。非常遗憾,这份礼物很可能送不到。
 
签名的大概有哪些人?这么多人的签名支持能否构成足够的压力、迫使有关当局考虑对吕加平实施保外就医?吕加平目前的身体状况究竟怎样?
 
参加签名的有海内外的维权人士、有的使用的是实名、有的是网名、还有的是推特上的签名。我发现有的签名者还带着自己推特上的头像。
 
吕加平现在的身体状况非常糟糕。他71岁了,长期患有心脏病还有股骨头坏死症,在监狱服刑期间,又查出胆结石、胆囊炎、支气管扩张、糖尿病等七种疾病。在2010年底时,他曾心脏病发作。被带到监狱去看病时,还戴着手铐、脚镣。就在今年的5月16日,也就是半个月前,吕加平的太太于钧艺女士再次探监。她披露说:吕加平的身体很不好,经常是一口一口地吐血。晚上睡觉骨头痛、睡不好觉、坐不稳、站不稳、也不能走,一走就摔跤。曾经在监狱里摔倒过。情况非常危急。所以希望这些签名能够促使当局允许吕加平保外就医。
 
 
吕加平当时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获刑,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吕加平被判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实际上就是过去反革命宣传罪的翻版。这是一种以言治罪、用残酷的刑法来惩罚不同观点的人。我们在网上看到北京第一中级法院的判决书上,吕加平的罪状主要是三篇文章。第一篇:《共产党一党执政体制的由来》、第二篇:《二十多年中共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存在吗?》、第三篇:《「特�动议」方式是中国具体实行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利器》。根据判决书,这三篇文章均属煽动性的文章。因此,他以电子邮件和网站的方式传播就构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什么叫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呢,我们看看中国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其实,上面几篇文章,吕加平都只是在行使自己言论自由的权利,只是表达政治观点。
 
要构成煽动罪,需要许多具体的条款、要素。根据这些要素,煽动者不仅仅表达思想,他还要讲述具体的做法,推动别人去行动。被煽动者也要有行动,才能证明煽动的结果。被煽动者的行动要构成犯罪,才能证明煽动者本人有罪。但是,吕加平的三篇文章都是大实话,讲出一种观点而已,我们看不到任何他要别人去具体做些什么,也看不到任何煽动的结果。而且,即使被煽动的人有看法,他也没有构成犯罪,因此也不能证明吕加平有罪。吕加平的这些文章讲的都是大实话、批评共产党的腐败、批评现行的政治体制、批评共产党凌驾于国家最高权力之上。这些观点,首先没有煽动他人的行为;第二,他是批评共产党,并没有批判国家政权;我们要搞清楚:国家政权不是执政党。在中国的宪法中,国家政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吕加平批评的只是一个党,他没有批评国家。所以,颠覆国家政权这一说法是完全没有根据的,判决吕加平是一个严重的违宪行为。
 
 
实际上,吕加平在2011年5月13日就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但这一消息却是在一年后才为人所知;你对此作怎样的解读?
 
我知道有的人做了其它的解读,政治方面的。在我看来,因为我跟吕加平是老乡,据我了解的情况,其实就是因为他的审判是秘密审判,当局对家属进行了威胁造成的。吕加平是在2010年9月以后就失踪了。一直到2012年2月,人们才看到北京法院的判决书。就是说,被判了一年多,人们才知道他已被判刑。那么家属遭到了什么样的威胁,不能说出来呢?首先看他的太太。他的太太原来是学音乐的、拉小提琴的。很有风度的一个人,现在也有71岁了。他太太也被判刑三年、缓刑五年。虽然没有坐监,却不能公开发声了。另外,他的两个儿子长期以来都受到牵连。大儿子大林,原来在北京清华大学中学工作,后因父亲的原因被学校除名、失业了;小儿子栗子是青年歌手、音乐制作人,他在北京从事音乐工作,很有成绩了。但是,因为帮助父亲反映情况,也被公安追捕。他的两个孩子和太太都承受着很大压力。这是吕加平被判刑却迟迟不为人所知的原因。
 
现在,在吕加平的家属都被禁止发声的情况下,我们应该继续为他呼吁,促请中国当局实行一点人道主义,尽快放吕加平先生保外就医。
 
瑞典茉莉―新浪博客网址: http://blog.sina.com.cn/u/235454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