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6月14日发布
报告简介
政府财政来源于社会,根据公民的知宪法权利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财政收支的情况应该公开以接受社会的监督。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数据显示,在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中,2003-2007年来自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国际项目的投入的防艾经费分别约为36.5、20.3和18亿元人民币。而2009-2015年则需要约204亿元人民币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但这笔庞大的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何,民众一直无法获知,而艾滋病防治经费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有助于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营造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进而保障相关经费使用的合法有效以及约束相关卫生部门的公权力滥用,从而能够使我国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升。据此,北京爱知行于2012年3月向全国各省市的相关国家机关提出防艾经费信息公开的申请,但申请结果显示,政府部门基本不提供任何关于艾滋病防治经费使用的预算报告和结算报告,对此这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不作为的情况,公民社会如何应对处理,进而改变这一现状,是我国艾滋病防治领域的一个重要的议题。现将相关申请进展情况发布如下。
报告全文下载(内附各省市卫生厅回复情况):
http://vdisk.weibo.com/s/6XEcf
爱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手册》
http://vdisk.weibo.com/s/20Yo1
报告摘录:
存在问题和建议:
(一)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的处理及其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和《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防艾经费的使用情况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应该主动公开或者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提供相关信息,而非广西、河南、山东等省市答复所说的内部管理信息。相关行政机关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并且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不予提供防艾经费使用情况信息的行为和声称没有相关资料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针对这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与及上述申请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六)的规定;有三种处理方法:
1、在收到申请回复之后60天内向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或者卫生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在收到申请回复3个月内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再者,对于回复“没有艾滋病防治经费预决算报告”的省市,每年全国数十亿的防艾经费,为何在没有任何预决算的报告情况下使用的?这后面是否有贪腐的利益链条?因此在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的时候,也应对此情况进行举报。
(二)民间组织不作为的情况和应对策略;
对于NGO,向行政部门提起信息公开的申请,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及约束公权力滥用的有效方法,但一方面是政府部门的不作为,另一方面,民间力量并没有把注意力投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工作上来。
根据卫生部及各省市卫生厅2011年信息公开报告的数据,2011年,卫生部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02件;浙江省卫生厅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件;河南省卫生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7件;江苏省卫生厅接收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共5件;内蒙古卫生厅受理信息公开申请2件。由上可见,对卫生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数量是极其稀少的。
为权利而斗争,是公民对自己的义务,更是对社会的义务。放弃对自己权利的行使的同时,也放弃了对政府部门的监督。这可以归咎于政府的公信力的减弱,但更为重要的是公民社会对自身权利的无知和不负责任,在我国防治艾滋病的领域,这种状态非常不利于防艾工作的展开和提升。
应对策略其实很简单,就是,认识到公民和社会组织可以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和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重要性,并且,实实在在的提出申请,然后在得到法定的答复之前通过上述处理办法进行不懈的努力,最终促进这个事业的发展(有关组织可以联系新浪微博“爱知行法律项目“,本所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手册》提供帮助)。
江苏省卫生厅在答复本所申请时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求有关,请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一并递交能证明关联性的材料”。
首先,这个要求于法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并没有相关规定,根据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出申请时并不要求同时递交证明关联性的材料。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和卫生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二)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含中医药)项目、内容、服务人群及实施情况;三)承担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含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服务)项目、内容、价格、收费依据及实施情况;(四)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精神疾病等疾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及实施情况。
可见,艾滋病防治经费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三,艾滋病防治经费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与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的科研有密切的关联性。
综上可见,江苏省在艾滋病防治经费的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与本研究所的工作人员的生活、科研等都有密切的关联性。
最后,艾滋病流行是一个全球性的传染性疾病。越来越频繁的人口流动,比如商务、旅游、探亲、求学等,一个地方的艾滋病流行不再是一个地方的问题,而超出地理上的局限,对广泛的人口产生影响。艾滋病的防治,涉及到每一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江苏省行政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的一部分经费来自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经费。基于宪法规定的权利和纳税人的权利,我们有责任和权利了解国家艾滋病经费的使用情况。
综上,第一,江苏省卫生厅提出递交关联性证明材料的要求于法无据;第二,江苏省卫生厅不提供该省防艾经费信息属行政不作为;第三、本研究所与申请信息具有密切关联性;第四、公民的知情权是一个宪法权利;第五、江苏省卫生厅若再不提供相关信息,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电话:010-8814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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