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全国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假借“精神病”名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犯罪活动的司法建议书
在漫长的封建专制时代,由于没有法治,我们的祖国历经沧桑,我们的骨肉同胞备受凌辱,历史终于迎来了改革开放的二十世纪,为了祖国的繁荣富强,为了我国公民的自由幸福,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政府汲取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给国家和民族带来的深重灾难,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了结束人治建设者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及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公民的人权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观,象文革以前那样无法无天未经法定程序随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现象基本上绝迹。但是近年来,随着维稳被提到压倒一切的高度,一些地方政府迫于上访“零指标”及“一票否决”的压力,不是采取积极地的行动解决访民的的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反面采取非正常手段或者非法手段来对付那些因利益诉求没有得到解决不断上访反映问题的公民。其中假借“精神病”名义非法关押上访人员就是地方有关政府打压上访人员惯用的手法。从媒体不断披露出来的访民被地方政府关进精神病院的案例来看,被地方政府关进精神病院的公民绝非少数。地方政府公然侵权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现象,让人担忧让人心痛,我们是一群关注国家法治建设,关注社会发展进步,关注公民权利的律师,我们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根据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我们提请最高人民检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的职责,关注一些地方政府假借“精神病”名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现象,以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非法侵犯。下面我们将从精神病人的收治原则及法律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关规定两个层面上展开论述,来揭露地方政府假借“精神病”名义非法关押“不听话”公民的犯罪本质。
在精神病人的收治上,我们认为应当遵循自愿和病人利益至上的原则。我们认为精神疾病也是一种疾病,对这些病人的救治也应当按照医疗卫生方面有关病人权利的法律法规执行,首先要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同意权。精神病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治疗,只有在精神病人没有认知能力和意志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由他的监护人决定是否将他强制治疗。因此,是否接受治疗的决定权在于病人本人或者他的监护人,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决定。当然对于生活无着,无家可归的四处流浪的精神病人,在联系不到监护人的情况下,通过鉴定又确需强制治疗的,民政部门有义务将其送精神病院接受治疗,但前提条件是为了病人的利益而不得为其他目的。这是收治精神病人的一项基本原则。
从法律层面上讲,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有法律规定。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打击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把一些没有精神病或者有轻微的精神病但没有现实社会危害性的公民强制关进精神病院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当严惩。
目前,地方政府采取这种手段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现象呈现蔓延趋势,如果不依法惩治加以扼制,受到伤害的不仅仅是那些无辜的公民,还有法律的尊严,政府的信誉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影响的将是社会的稳定,因此,为了彰显法律的威严,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为了法治的统一,我们呼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开展专项打击行动,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借“精神病”名义,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签名:一群关心中国法治前前途命运的中国律师
联系人:常伯阳律师
联系方式:13303859218
2010年4月24日
希望广大律师界的同仁们,签名支持。如同意可发邮件至changbotang@vip.sina.com,请注明您的姓名、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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