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ly 21, 2010

【权利:3365】 关于7月19日十位毒疫苗受害家长在卫生部门口信访遭到暴打事件的声明――中国病人权利项目组

关于2010年7月19日十位毒疫苗受害家长在卫生部门口信访遭到暴打事件的声明
                                                                    中国病人权利项目组

   近日,本项目组从网络报道获悉到:2010年7月19日中午,10位毒疫苗受害家长在卫生部门口遭警察暴打,4位家长受伤较重,其中辽宁家长杨玉奎肋骨骨 折,左手小拇指骨折。打人的警察把众家长强行推上展览路派出所的车,之后扬长而去。当天下午一点左右,10位家长被带到展览路派出所作笔录,期间只带伤者 作了检查并未治疗,而且作笔录时只字不提众家长被打的事。7月20日晚上十点,记者致电山西家长易文龙,得知他的妻子任姬凤因当时未参与维权已被释放,包 括杨玉奎在内的 4位受伤家长晚上九点半左右据说被带去医院,是否得到及时治疗尚不可知。因易文龙的手机受到严重干扰,通话经常中断,记者晚上十点多再次致电易文龙时,得 知包括肋骨被打骨折的辽宁家长杨玉奎在内的8位毒疫苗受害家长已被送到北京西城区拘留所,每人行政拘留5天,罪名是扰乱公共秩序。受伤的家长仍没有得到救 治。故,毒疫苗受害家长在北京展览路派出所至少被非法传唤33个小时,被打骨折的家长至少在32个小时后才被送去医院治疗。(采访可联系:易文龙电 话:13903572625 刘凤琴电话:15090005507 孙红丽电话:13964305822)

    本项目组对于该10位毒疫苗受害家长在上访过程与有关部门发生此等冲突以及遭受伤害并无法得到及时的治疗,表示关注。同时,本项目组针对该事件发表以下声 明:

    一、作为利益的受损者,在地方无法得到有效救济情况下,10位毒疫苗受害家长有权利选择上访谋求其利益得到社会关注,政府的救济。

    尽管本项目组不主张疫苗异常反应受害者及其家属通过上访的途径救济其权利,因为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上访是高成本、高人身危险性的,但是本项目组认为作为利 益的受损者,在地方无法得到有效救济,10位毒疫苗受害家长有权利选择上访谋求其利益得到社会关注,政府的救济。因为没有人关注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民族, 没有人关注的群体是看不到希望的群体。任何利益受害者,都有通过寻求社会关注,进而寻求社会帮助和支持,得到政府救济的自然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赋予了公民的诉愿权、监督权利,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 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卫生部作为国家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理应当依法 接受并解决 10位毒疫苗受害家长提出的上访请求。但是,由于10位毒疫苗受害家长请求长期得不到有关部门的合理答复和解决,以致发生在卫生部联合上访的情形,目的在 于引起社会关注。因此,有关部门不能简单以“扰乱公共秩序”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 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本项目组对10位毒疫苗受害家长在卫生部前信访遭到暴打,并且致伤无法得到及时治疗的情况,为有关执法部门的粗暴执法行为深表遗憾!

    二、政府有责任、有义务代表社会整体对为人类整体生命健康而遭受疫苗异常反应受害者提供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缺乏相应的补偿基金和疫苗损害救济基金是 该10位毒疫苗受害家长在地方无法获得救济而集体到卫生部上方的制度根源。
本项目组认为:疫苗是用细菌、病毒、肿瘤细胞等制成的可使机体产生特异 性免疫的生物制剂,通过疫苗接种使接受方获得免疫力。作为机体的异源体,疫苗在使人类整体的生命健康免受疾病侵袭同时无法避免会在极为少数个体身上发生疫 苗异常反应。尽管这个比例很小,但是,这种损害一旦发生将给受害者造成损害----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疫苗异常反应造成的后果以及后续巨额 的医疗费用,不仅给受害者本人带来危害,而且给受害者家属蒙受难以堪受的经济负担。此等少数人身上发生的疫苗异常反应乃是为了求得绝大数人的生命健康所付 出的社会代价,故其产生的损害理应由社会整体来承担,而不能仅仅由个别受害者承担所有的不幸。作为社会公益的代表者和公共服务提供者,政府有责任、有义务 代表社会整体对疫苗异常反应受害者提供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以使其病有所医,生活有所保障,享受社会主义大家的温暖,保有基本的尊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因接种第一类疫 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 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由于这个 二级化的损害补偿机制缺乏相应的补偿基金和疫苗损害救济基金,加之疫苗异常反应损害补偿机制运作效率低下,疫苗异常反应损害补偿制度近乎虚设,疫苗异常反 应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是10位毒疫苗受害家长在地方无法获得救济而集体到卫生部上方的制度根源。

    三、呼吁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一个由政府财政补贴、各生产企业参与、专业结构运作的疫苗异常反应救济基金制度,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在医疗领域 构筑一个不可或缺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机制。

    四、呼吁有关公关卫生团体和有关法律人士,对于10位毒疫苗受害家长以及广大疫苗受害者及其家长普及有关疫苗的知识、法律知识,依法为其维护其合法权益提 供法律帮助或者援助。


                               中国病人权利项目组
                                201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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