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November 2, 2011

【权利:4016】 【idu公民行动2011――17】快讯:既往毒品使用者诉民警行政违法一案日前开庭

快讯:既往毒品使用者诉民警行政违法一案日前开庭

 

背景回放

20011518日,王文应邀到北京参加全球基金在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举办的闭门会。

当晚,王文在入住西城区鼓楼大街大石桥胡同金色阳光宾馆。19日,凌晨4点左右,北京新街口派出所民警带领两位协管员到金色阳光宾馆对王文进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鉴于警方没有出示民警证和传唤证仅凭王文既往使用毒品的信息对王文进行尿检,王文拒绝配合。在王文的一再要求下,凌晨5点左右,警方答应出据法律文书(传唤证),同时为了不影响参加当日下午在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的全球基金闭门会,王文配合了民警对其进行的毒品成分检测。随后,王文跟随民警到新街口派出所进行了问询笔录录入。

起诉

    全球基金闭门会会议结束,王文回到了云南。针对北京金色阳光宾馆发生的事情,王文拿取了法律的武器,再次维护自身的公民权利,委托北京东珍同事,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状。20111025日,北京西城区法院下发了审理告知书和传票。

开庭审理

2011111日上午930分,北京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王文诉北京新街口派出所对其尿检行政违法一案。王文作为原告方,出庭与被告方北京新街口派出所代理人进行法庭辩论。

本次庭审控辩方主要争议部分为,被告方提交的证据(1、呈请传唤审批表。2、传唤证。3、王文询问笔录。4、吸毒人员登记情况。5、工作说明。)和原告提交的证据(第一组、现场录音和文字整理材料。第二组、媒体报道光盘和云南网报道文章。第三组、奖状和证书。)之间的真伪性和关联性(详情请参阅附件:原告陈述)。

原告针对被告代理人对原告三组证据的质疑和对吸毒人员尿检的必要性和尿检的随意性,据理力争,几度因为情绪激动而被审判长提醒放慢语速。庭审结束以后,审判长鉴于原告的普通话表述能力不能完全表达原告诉求,特意提醒原告在两个工作日之内另行向法庭提交原告陈述书面材料。西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合议庭将择日宣判。

 

特别鸣谢单位及个人:

1、北京东珍纳兰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提供接交通和食宿等费用。

2、刘律师为原告提供了法律咨询和过程指导及起诉书和原告陈述的修改。

3、东珍社长李丹和沈婷婷为本次诉讼所作出的个人帮助。

 

附件:

原告陈述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李振法官及人民陪审员:

针对2011111日上午9:30分贵院第五法庭受理的原告(王文),诉讼请求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新街口派出所对原告进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的行政违法一案,存在的争议部分,原告王文特作如下陈述;

一、被告提交的证据存在异议的部分

1、序号1、传唤审批表

被告提交法庭的传唤审批表:京公(新)审字20110519号。最后一栏――违法事实和证据中被告提交的20115195许,北京金色阳光酒店王文有吸毒嫌疑。原告存在异议。异议是:2011519日五时许,被告已经对原告做了人体毒品成分检测,被告口头告知――检测结果为阴性。原告认为,被告是强制检测在先,审批在后,从执法程序上讲,被告已经行政违法。

再者,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10号令)第九条规定: 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 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

而办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这至关重要的证据材料却没有向法庭提交。

2、序号4、吸毒人员登记情况说明

原告对被告提交法庭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有异议。

首先,此证据只能说明原告曾经有吸毒的经历,但不能证明原告目前"涉嫌吸毒"。

吸毒的在初次发现日期一栏的时间显示为20071014。原告存在异议,异议是:原告自20056月自云南省个旧市戒毒所出来以后,就没有使用毒品了。吸毒人员登记情况说明以事实不相符合,该详细信息中也没有提交录入时原告的人体毒品成分检测结果,同时也没有显示原告历次被人体毒品成分检测的结果。再者,国家没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规定对于毒品使用者要建立动态管控。因此,原告认为这份证据材料应该视为被告提交的伪证,伪证当为无效证据。

原告在此先保留追究被告制造伪证给原告带来不必要的伤害的诉讼权利。

3、序号5、工作情况说明

被告提交的工作情况说明中表述:"民警遂到房间敲门欲了解情况,但该房门一直不开,民警认为其有吸毒的嫌疑,因此在其5时许将房门打开后,对该人进行了传唤要求其到派出所进行人体尿检……"与事实不相符合,事实是被告对原告的强制尿检是在金色阳光宾馆进行,尿检进行后传唤证才由另外一位民警送达宾馆。被告提交的工作情况恰好说明了被告颠倒了执法程序,已经构成行政违法。

4、询问笔录

此笔录内容明确被告对原告进行强制尿检是因为原告曾经的吸毒经历,而非"涉嫌吸毒",被告强制尿检的证据不足。

另外,询问笔录上记载的时间是2011519500时,而被告提交的传唤审批表上记载的时间是20115195时许。再者,在庭审中,被告也承认,民警对吸毒人员检测人体毒品成分多数情况都是先做尿检,不会出据传唤证。这些足以证明被告强制检测在先,审批在后,被告明显违法。

二、原告提交的证据说明

1、序号第一组、现场录音一盘、现场录音文字整理材料一份(6页)。

被告在法庭陈述阶段对该证据材料存在异议,被告质疑现场录音材料的真实性,录制的时间和是否被剪辑过。原告认为,被告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此段录音存在瑕疵,法院应认定此录音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另外,对于这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被告可申请司法鉴定并与当事民警等人的声音进行比对。

2、序号第二组、第三组媒体报道光盘、云南网报道文章、奖状和证书。

被告认为这两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认为,这两组证据可证明原告自2005年从个旧市戒毒所出来以后,没有毒品使用的行为发生并参与到艾滋病防治和减低毒品伤害控制的工作中,法庭应该给予采信。

此证据也说明曾经的吸毒经历不是"涉嫌吸毒"的证据。

三、法庭辩论阶段

被告在法庭辩论阶段再三重申,原告在警方记载的既往使用毒品的经历是他们对原告进行传唤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的依据和证据。

原告认为,凭据原告的既往毒品使用记录,况且还是过时的和错误的记录对原告进行传唤和尿检是有悖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精神。被告在原告入住的宾馆没有发现"涉嫌吸毒"相关的证据,就随意对原告进行传唤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

上述事实也证明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人体毒品成分检测存在行政违法的执法行为。

四、结语

20046月,温家宝总理到武汉视察戒毒工作时告诫戒毒所民警:"吸毒人员是病人,你们要带着感情的帮助他们回归社会。"此后,我国的戒毒工作开始朝着人本精神方面发展。这几年以来,政府的高层多次到各地戒毒所看望戒毒人员,并鼓励毒品使用者积极戒毒。同时,国家和政府近几年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毒品和戒毒相关法律和法规,其中很多条款都提到了保障戒毒人员的权益和不得歧视毒品使用者。

而本案中,被告当天对原告的执法方式综合原告的几点陈述来看,明显存在行政违法。同时,执法语气也赤裸裸地存在对原告的歧视。这完全与当下警方提出的从执法型转向服务型的执法理念背道而驰。

另外,近年来网上报道的公民"被吸毒"案例颇多,最具代表性的几个案例分别是:

一、《良家女子背吸毒贩毒黑锅8年身份信息被冒用》[1]

二、《建水商人来昆酒店开会"被吸毒"[2]

三、《女子遭警方杜撰吸毒记录输入全国禁毒系统4年多》[3]

四、《树禁毒民警还女大学生清白》[4]

五、《"被吸毒"4年向派出所索赔百万》[5]

六、《"存疑不起诉"后,我能撕下"涉毒人员"标签吗》[6]

这些案例足以说明,警方在2007年建立吸毒人员网上动态管控机制的时候,基层派出所上报的录入信息就存在一定的失误。这些案例足以说明,被动态管控之后,一个公民权益受到了多么大的侵害。

而原告王文近四年来数十次在不同的城市不同的宾馆都遭遇过类似的警方涉毒盘查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那种夜深人静,人在异地不能安心入睡,无比沮丧地走出派出所的感受无法言表。

所以,就本案而言,原告对被告的诉讼,从某种意义上讲,已经超出了诉讼的意义,这是既往毒品使用者向社会发出的心声和呐喊――请平等对待我们,我们同样在为社会担当和付出!这更是一种无奈之下的对社会标签和社会歧视的宣战!这代表了许许多多戒毒并保持良好操守的既往毒品使用者回归社会以后渴望获得和其他公民一样的平等和尊重。同时,还能够防止基层民警膨胀执法权滥用执法权,规范基层民警按程序执法,从而保障被执法对象的权益和提升执法部门的执法形象。

原告: 王文                         

2011113日星期四



[1] 201003250重庆晚报》。腾讯新闻:http://news.qq.com/a/20100325/000260_1.htm

[2] 20100628《春城晚报》。云视网:http://news.yntv.cn/content/15/2010/06/28/2010-06-28_15_43095.shtml

[4] 0110705日大江网。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1_07/05/7437151_0.shtml

[5] 2011052006:36  南方都市报 》。新浪新闻:http://news.sina.com.cn/o/2011-05-20/063622497678.shtml

[6] 20110421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http://zqb.cyol.com/html/2011-04/21/nw.D110000zgqnb_20110421_1-06.htm?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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