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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日期: Sat Oct 05 22:38:36 GMT+080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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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2013athk:122]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关于保护民间社会空间的决议草案
全文如下:
A/HRC/24/L.24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人权理事会
第二十四届会议
议程项目3
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阿尔巴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贝宁、智利、哥斯达黎加、
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德国、希
腊*、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拉脱维亚*、
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秘鲁、罗马尼
亚、塞拉利昂、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突尼斯*:决议草案
(* 非人权理事会成员国)
民间社会空间:在法律和实践上创建和维护一个安全和有利的环境
人权理事会,
遵循《世界人权宣言》、《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国际人权两公约,以
及所有其他相关文书,
回顾《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宣言》,
还回顾人权理事会关于民间社会空间的全部决议,特别是,关于与联合国及
其人权领域代表和机构的合作的 2009 年 10 月 1 日第 12/2 号决议、关于见解和
言论自由的 2009 年 10 月 2 日第 12/16 号决议、关于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的
2012 年 9 月 27 日第 21/16 号决议、关于保护人权维护者的 2013 年 3 月 21 日第
22/6 号决议、以及关于在和平抗议的背景下增进和保护人权的 2013年 3月 21 日
第22/10号决议,
认识到民间社会在地方、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民间
社会有助于实现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重申应特别重视采取有助于加强多元化民间社会的措施,包括加强法治、社
会和经济发展,增进言论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司法,并特别重视人民
真正和有效地参与决策过程,
认识到民间社会在各级积极参与管理进程和促进善政至关重要,包括通过在
各级实现透明度和问责制,这对于建设和平、繁荣和民主的社会必不可少,
念及国内法律和行政规定及其适用应便利、促进和保护独立、多样化和多元
化的民间社会,并且在这方面强烈反对任何恐吓或报复民间社会的行为,
强调民间社会活动的法律框架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法的国家法
律框架,
深为关注某些情况下,国内法律和行政规定,比如国家安全和反恐立法,以
及其他措施,比如民间社会融资规定,以违反国际法的方式,试图或者被滥用来
阻挠民间社会的工作和危害其安全,并且认识到迫切需要防止和停止有关规定的
采用,审查并在必要情况下修订有关规定,以确保遵守国际人权法和关涉的国际
人道主义法。
1. 提醒各国履行义务,尊重和充分保护所有个人的网上和网下权利,特
别是言论和见解自由以及和平集会和自由结社的权利,包括信奉少数或不同意见
或信念的人的这些权利,并且,尊重民间社会的这些权利,有助于应对和解决那
些对社会很重要的挑战和问题,比如促进法治和问责制、环境、发展、向少数和
弱势群体的人授权、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犯罪预防、企业社会责任和问责制、
人口贩运、向妇女和青年人授权、社会正义、消费者保护,以及所有人权的实
现;
2. 认识到民间社会在金融和经济危机以及人道主义危机,包括武装冲
突、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期间,在恢复、救灾和重建阶段,以及在实现过渡时期
司法目标和社会重建方面在各级提供援助的重要作用,并且民间社会的积极参与
能够加强政府在反恐中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持续努力;
3. 敦促各国在法律和实践中创建和维护一个安全和有利的环境,使民间
社会能够不受阻挠和安全地运作;
4. 还敦促各国公开承认民间社会在促进人权、民主和法治方面的重要和
合法作用,并且与民间社会接触,推动其参与关于有助于增进和保护人权与法治
的决定、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决定的公开辩论;
5. 敦促所有非国家行为者尊重各项人权,不破坏民间社会不受阻挠地安
全运作的能力;
6. 强调民间社会在次区域、区域和国际组织中的至关重要作用,包括支
持各组织的工作,并按照相关的规则和方法,通过参加会议,分享经验和专业知
识,在这一方面,重申每个人都有权独自和与他人一道,不受阻挠地接触和联络
次区域、区域和国际机构,特别是联合国及其代表和机制;
7. 鼓励人权机制,包括特别程序,酌情在现有任务的框架内继续解决民
间社会空间的有关问题;
8. 欢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拓展和保护民间社会空间的工
作,并且请它在这方面继续努力;
9. 决定在第二十五届会议上举办一次关于拓展和保护民间社会空间重要
性的小组讨论,讨论除其他外,将着眼于确认各国在努力确保民间社会空间时面
临的挑战以及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和良好做法,并请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与各
国、联合国有关组织和机构、相关特别程序、民间社会及其他利益攸关方联系,
以确保它们参与小组讨论;
10. 请高级专员办事处编写一份关于小组讨论的总结报告,提交人权理事
会第二十七届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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