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接回在外省流浪儿童,必须依照法律和尊重人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4月29日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4月21日宣布,将接回所有在其他省份街头流浪的新疆籍儿童,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条件,让他们在家乡健康成长。
张春贤在当天举行的“自治区赴内地活动安排会”上说,4月23日至5月1日期间,新疆将派出代表团分赴19个对口援疆省(市)进行走访,其中的重要议题之一,就是向所到省(市)宣布“接回所有新疆籍流浪儿童”这一消息。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高度关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这一举措。我们欢迎,自治区政府对保护儿童所做出的承诺,但我们认为,保护儿童工作必须依照中国法律和尊重人权。我们特别提醒,接回在外省流浪儿童工作,需要尊重儿童的知情权和自我决策权利,也需要考虑流浪和流动群体复杂的环境,确保接回在外省流浪儿童工作,不是突击性的严打,不是对在外省工作和生活的新疆维吾尔流动人口驱逐行动。
一、保护流浪儿童是中国法律要求和对国际社会的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大会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通过)
第20条要求:1、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应有权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2、缔约国应按照本国法律确保此类儿童得到其他方式的照顾。
第32条要求: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
第33条要求: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不致非法使用有关国际条约中界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并防止利用儿童从事非法生产和贩卖此类药物。
第34条要求: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
第35条要求: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及多边措施,以防止为任何目的或以任何形式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
二、新疆在内地有大量流浪儿童
维吾尔知识分子、记者海来特.尼亚孜先生,于2010年7月23日,被新疆乌鲁木齐市当地法院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判15年徒刑。海来特.尼亚孜在法庭上坚持认为自己无罪,并表示将会上诉。
海莱特2009年1月26日在题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再也不能不作为了”的博客文章中这样写道:内地的维吾尔小偷问题、内地新疆籍流浪儿童和拐卖教唆儿童犯罪问题、内地维吾尔贩毒吸毒和卖淫问题、内地维吾尔黑社会问题……,已经不是简单的社会问题和民族问题了,而是严重影响国内民族关系和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政治问题了。而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再也不能熟视无睹,麻木不仁,再也不能行政不作为了。
新疆籍流浪儿童的情况较为复杂。因为他们虽然都有父母或家人,但被拐卖或拐骗到了内地,离开了家人,从事犯罪活动。目前学术界几乎没有对新疆籍流浪儿童的统一概念,多数认为新疆流浪儿童是被拐卖到内地从事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群体。人们发现,这些流浪儿童大多是在被拐卖后在成年人的暴力威胁和逼迫下从事犯罪活动,即使有的孩子超过16周岁,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但由于语言障碍,民族差异等客观原因而无法自救,有的是得不到解救,从某种程度上讲,他们是受害者,而不是犯罪者。
仅北京市收容遣送站,在1998年和1999年就分别收容维吾尔族流浪儿童达382人与515人,分别占到当年收容16岁以下儿童的12%和11%。
三、保护流浪儿童需要尊重儿童人格尊严和儿童优先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要求: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四、保护流浪儿童需要依照法律和尊重人权
保护儿童工作必须依照中国法律和尊重人权。我们特别提醒,接回在外省流浪儿童工作,需要尊重儿童的知情权和自我决策权利,也需要考虑流浪和流动群体复杂的环境,确保接回在外省流浪儿童的工作,不是突击性的严打,不是对在外省工作和生活的新疆维吾尔流动人口驱逐行动。特别是,自治区政府和当地政府不得派人挨家挨户地调查每个在内地生活的维吾尔人家庭的孩子,而只能根据警方掌握的犯罪证据、街头流浪儿童的情况,做好接回在外省的流浪儿童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五、保护流浪儿童工作,需要发展维吾尔等民族社会组织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内地新疆流浪儿童(主要是维吾尔族的儿童)处于相当边缘化的社会环境中,需要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本民族的社会团体的发展,发挥民族社会团体在儿童保护中的作用。
六、保护流浪儿童工作,需要保护好维吾尔民族的优秀知识分子
海来特・尼亚孜,51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维吾尔著名媒体人,原新疆经济报资深记者,于2009年10月1日被警察从乌鲁木齐家中抓走,10月4日其家人收到公安部门的拘捕通知书,声称被拘捕原因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警察并说是因海来特在乌鲁木齐7・5事件之后接受了众多外媒采访。海来特在法庭上承认接受了境外媒体的采访,但是坚持认为,这是一个公民、记者应该做的事情。
香港《亚洲周刊》2009年7月23日发表专访披露,乌鲁木齐一位名叫海来特.尼亚孜的维吾尔人知识分子,曾于7月4日下午8点,向有关部门提出预警。并于7月5日上午10点左右,面见自治区政府主要领导,当面提出三条建议:第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在中午12点以前出来发表讲话;第二,通知民族聚居区的汉族商人,早点关门回家;第三,能调动多少部队就调动多少部队,首先把民族聚居区隔离起来,在一些关键路口进行封锁、巡逻,下班以后戒严。这位领导当时表示,要打电话请示,结果是三条建议一条都没被采纳。
海莱特也很早就关注维吾尔族在内地的流浪儿童和社会问题,呼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取积极行动,保护好这些儿童。我们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应该及早释放海莱特先生,让维吾尔民族的良心人士回到社会,为自己的民族提供服务。
七、保护流动儿童,需要考虑负责的身心健康问题
我们注意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表示,将为接回去的流浪儿童提供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我们认为,这是非常重要的举措,有助于这些儿童回归社会和习得谋生的手段。但我们希望提醒自治区政府,仅仅提供教育和培训是不够的,自治区政府需要考虑到街头流浪儿童中存在的严重心理健康障碍和其他身心健康问题,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结核病、病毒性肝炎和严重的毒品依赖问题。我们认为,为所有接回去的流浪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帮助、戒毒康复治疗等,将是非常必要,也决定政府其他帮助工作的成败。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是一家关注公共健康和人权的民间社会组织。自从2006年以来,我们积极关注内地流动维吾尔人群,包括流浪儿童的情况。2010年初,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帮助一名流浪儿童摆脱贩毒犯罪团伙的控制,回到自己的家乡。2010年初,我们也为一名身患艾滋病和结核病的流浪儿童获得住院治疗。2010年8月20日,在美国国会行政机构中国事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口贩卖的圆桌会议上,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所长万延海就爱知行工作中涉及到人口贩卖问题进行介绍,其中特别提到维吾尔族在内地流浪儿童涉及到人口贩卖和社会犯罪问题。
我们欢迎,自治区政府对保护儿童所做出的承诺,但我们认为,保护儿童工作必须依照中国法律和尊重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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