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五期 编辑:柳梅 发布:民生观察工作室
【编者按语】
本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精神卫生法(草案)》,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的适用条件、规范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的适用程序、为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提供充分的异议程序、规定入院后的纠错机制、对违法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等。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白克明率调研组到北京等各地,就精神卫生立法工作进行调研,并召开精神卫生立法工作座谈会,为精神卫生法的制定探路。
在精神卫生立法探索中,深圳市走在全国的前沿。《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条例为全国首次使用“心理卫生”代替“精神卫生”,首次专章对心理咨询服务行业作出规定,深圳试图为精神卫生立法趟出新路。
本月被精神病案例。倍受关注的“朱金红被精神病事件”时隔一年,9月13日下午在江苏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否是精神疾病患者,在没有人民法院宣告的情况下,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原告朱金红从未被任何法院宣告过有关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决定。
精神病人及与其相关者的权益,是困扰社会的难题。精神病人杀人、伤人事件层出不穷。在精神病人及监护人不具备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受害者家属怎么办?但目前这方面立法尚缺位。法律界人士建议国家尽快在该方面实施立法,或参照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设立精神病伤人救助基金。
精神病触犯刑律师如何有效鉴定,在司法鉴定中的争议不断。发生在河南洛阳的“智障者吕天喜入狱案”,在此案中,吕天喜不仅被抓,而且还顺利通过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在警察、检察官、法官的眼皮底下,一路绿灯地进了监狱,无任何的精神病情况鉴定。2006年发生的“邱兴华特大杀人案”曾经引起过类似热议,当时五位法学家上书质疑法院对刑事案件中精神病鉴定程序的绝对启动权制度。
研究精神卫生的衡平机构,近日发布《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报告通过对100多个真实案例、30余种法律规范以及300多篇新闻报道的综合分析,揭示出我国精神病收治中资源错位造成的“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却被收治” 的混乱局面,同时指出制度缺陷背后隐藏的三个理论谬误,并研究了精神卫生立法现状和趋势,提出解决问题的五点建议。其中“建立有效的异议机制”,“推广法律代表制度”是本报告的核心建议。
美国的精神卫生法得到世界各国广泛的借鉴。在美国,唯有精神病人病情极为严重,如果不进行治疗会危害到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时,才能对病人采取强制性治疗措施。根据精神卫生法规定,必须向审查委员会递交治疗机构资料、诊断证明、病人意见书(无论同意或者拒绝)、保护人(监护人、家属)意见书,经过审查委员会批准,才能对病人进行强制性治疗。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包括精神专科医师、心理医师、护理师、社会工作者、病人权益促进团体代表、法律专家等。值得一提的是,此种模式已经被推广开来,台湾也有类似的监委会,在芬兰,病人的意愿要得到充分考虑,病人甚至有权向监委会提出申诉;当对某位精神病人的强制性治疗超过3个月,该病例由监委会自动监管。
一、中国精神卫生立法动态
1、<《精神卫生法》草案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精神卫生法(草案)》(下称《草案》)。
会议指出,《草案》的立法宗旨是: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而得不到救治,确保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危害社会与他人,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或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
会议称,对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未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司法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等行为,《草案》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草案》还对精神障碍的诊断和住院治疗、预防和康复、救助以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据财新《新世纪》周刊此前报道,按照卫生部的流行病学统计,中国有各类精神障碍患者1亿多人,其中,重症精神障碍患者高达1600万,这些人中的大多数未接受规范的临床治疗。但另一方面,很多非精神障碍患者却“被精神病”(详见财新网专题:“中国精神障碍患者超一亿”)。
对于精神卫生立法,社会呼声最高的就是规范非自愿住院制度。国务院法制办今年6月10日公布的《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
具体包括: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的适用条件、规范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的适用程序、为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提供充分的异议程序、规定入院后的纠错机制、对违法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等。(详见财新网报道“《精神卫生法(草案)》强调:确保正常人不被强制收治”)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见习记者:林韵诗,
链接:http://china.caixin.cn/2011-09-20/100307427.html)
2、《全国人大来京调研精神卫生立法》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白克明率调研组来京,就精神卫生立法工作进行调研,并召开精神卫生立法工作座谈会。
调研组听取了市卫生局负责人关于北京市精神卫生工作情况和部分市属医院及精神卫生保健所工作情况汇报,并听取了大家对精神卫生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据了解,截至2011年8月,全市精神疾病专科医疗机构编制床位7762张,实际开放床位9374张。全市从事精神疾病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93家,基层卫生服务机构269家。全市精神科专业人员总数3545人,其中医师1105名、护士2440名。
白克明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北京市在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特别是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他说,北京市在精神卫生工作方面基础很好,各项工作在全国处于相对较高水平。精神卫生立法是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涉及医学、社会管理、法制建设等诸多领域。精神卫生立法不仅是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问题,也关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制定好精神卫生法,对于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表示,调研组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认真研究吸纳,对精神卫生法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唐天标、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吴忠泽参加调研。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世雄陪同调研。
(本文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周暹
链接:http://news.163.com/11/0925/02/7EP0JSCT00014AED.html)
3、《深圳立法突破:“心理卫生”代替“精神卫生” 》
首次使用“心理卫生”代替“精神卫生”,首次专章对心理咨询服务行业作出规定,深圳试图为精神卫生立法趟出新路。
国家层面的精神卫生立法进程,已经曲折前行了26年,迄今尚未有定论。地方相关立法却走在了前面。8月31日,《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下称《条例》)在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行。
这个先于国家《精神卫生法》出台的地方性条例,首次用“心理卫生”代替“精神卫生”,并首次专章对心理咨询服务行业作出规定,均被视为创新和突破。
从“精神卫生”到“心理卫生”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工委副主任熊秋兵告诉财新《新世纪(14.79,-0.54,-3.52%)》,精神卫生立法需要考虑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深圳人口多,心理健康问题相对突出,立法迫切;加之深圳已经具备相关立法的经济实力,因此深圳会走在前面。
深圳市2005年发布的精神病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深圳成年居民精神疾病的终身患病率为21.19%,重型精神病为1.41%,均为全国最高。该调查为每十年一次,较1996年的调查,深圳市精神疾病患者增加了3.48倍,神经症总患病率增加了2.73倍,重性精神病总患病率增加了2倍。
参与《条例》起草的深圳市精神卫生中心张繁新指出,最终《条例》将“精神卫生”改为“心理卫生”,看似字面改动,实际是在立法层面的创新和突破。其思路是将精神卫生侧重于救治方向,改为从预防到治疗到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全过程,兼顾健康人群的预防、心理亚健康人群的调节和患者的治疗。
《条例》同时辟专章规范心理咨询服务行业,对心理咨询机构的设立、从业人员资质等作出要求。张繁新说:“心理咨询行业在国内尚属新事物,发展较快、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深圳在立法时征询了卫生部的意见,卫生部也希望深圳在这方面能够趟一条路子。”
……
参与《条例》起草的深圳康宁医院院长刘铁榜曾向媒体表示参与诊断、复诊和司法鉴定的人员不会是同一人群。
但黄雪涛指出,就深圳地方而言,精神病医院、复诊专家和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都是医学背景出身。“康宁医院和精神卫生中心甚至在同一个地方,人员也相互交叉,病人甚至不用出医院门就可以完成诊断和复诊。”
另外,因为深圳仅有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对本地病人是否能够选择外地机构作鉴定,条例也未明确表述。
黄雪涛曾在立法过程中的专家讨论会上建议,对患者的医学判定可交给医院,至于患者是否应该入院治疗,则应由独立的伦理审查委员会或由法院作出司法判断。但此建议最终未被采纳。而这些缺乏明确界定的规定如何付诸实施,将真正检验这一部地方心理卫生立法的实效。
(本信息来源:《新世纪》周刊 ,见习记者:屈运栩,文国,
链接: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10912/033210466216.shtml)
二、近期典型被精神病案件
《母亲为获取房产将女儿送精神病院案开审》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备受关注的“朱金红被精神病事件”时隔一年,昨天(13日)下午在江苏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
2007年,在日本工作生活的朱金红因受经济危机影响回国,准备收回原先由母亲唐美兰代为经营的北京、上海、南通三处房产,价值约600多万元。由此,唐美兰、朱金红的姐姐朱凤、朱惠等人均称“朱金红得了精神病”,并在2010年3月8号将她强制送入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接受精神病治疗191天,并拒绝原告自行出院。事件被曝光后,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2010年9月14日,朱金红才由唐美兰签字走出第四医院。
朱金红以母亲唐美兰、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侵犯自己人身自由权、健康权为由,索赔8万多元。这也是《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的江苏第一案,备受关注。
庭上开战
法庭称争议焦点为是否精神患病
原告朱金红本人由于身处日本并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一被告、朱金红的母亲唐美兰,第二被告南通第四人民医院的代理人到庭应诉,审判长总结出争议焦点:一,原告朱金红本人是否在南通第四人民医院治疗,是否有精神疾病,二,如有患病,四院收治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条件和程序。
但原告代理律师孙天虹认为,原告是否患有精神疾病虽然和本案有关,但不是焦点。南通第四人民医院是否有法律条件和程序把原告收治、以各种理由限制原告出院才是焦点。
孙天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否是精神疾病患者,他都在没有人民法院宣告的情况下,他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本案原告朱金红从未被任何法院宣告过,因此,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四院也好,他母亲也好,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她的权利。
被告拒绝接受采访
长达三个半小时的审理中,双方就唐美兰是否伪造朱金红有精神病的证据,朱金红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第四人民医院是否伪造朱金红入院病历,第四人民医院收治朱金红并强制其服药是否符合医疗规范,唐美兰和第四人民医院是否有权拒绝朱金红出院要求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交锋。而第一被告唐美兰多次插话、情绪激动,被审判长屡屡警告。
庭审结束后,被告南通第四人民医院负责人以及唐美兰都不愿面对记者。
南通四院:正在审理过程当中,我们没有什么表态,目前没有什么表态。
记者:对于原告的举证呢?
南通四院:我不发表任何意见。
唐美兰:胡说八道的,都是胡说的,不说不说。
专家剖析
无论是否精神病 被告无权确定原告无民事行为能力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始终关注此案进展,并到庭旁听,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病人只有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时候,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人,才需要为这两类人设立监护人。
邱鹭风:即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是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就是在他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这个范围内,他也可以自主表达自己的意思。所以,不管朱金红是不是有精神病,除非她得的是重症精神病,否则要不要住院,要不要服药,要不要出院,决定权只能在于她。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胡纪念教授,专门从事法律与精神医学研究,他强调,本案被告方无权确定原告无民事行为能力。
……
(信息来源:中国广播网,记者:孙莹,江苏台记者钱遇 刘浩邦,链接:http://society.huanqiu.com/discovery/2011-09/2004167.html)
三、精神病人权益
《“武疯子”砍人背后凸显索赔之困》
8月18日,在修水县发生了悲惨的一幕。10岁男孩俊辉被沈某砍了30多刀。
后经依法鉴定证实,沈某患有严重的精神病。目前沈某已被依法强制接受治疗。小俊辉的伤势也还在治疗当中,但后期的医疗费用还是个“无底洞”,依法应由沈某家属负责赔偿的费用,但小俊辉的父亲对此没抱多大的希望,因为“他们家比我们家还穷”。
这些年,精神病人杀人、伤人事件层出不穷,而且有呈逐年递增的趋势。更需要引起关注的是,在精神病人及监护人不具备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受害者家属怎么办?但目前这方面立法尚缺位。法律界人士建议国家尽快在该方面实施立法,或参照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设立精神病伤人救助基金。
……
“武疯子”伤人案件逐年递增
其实,像小俊辉这样被精神病患者伤害的案子并不在少数。
2005年5月28日,由于精神病发作,赣州市上犹县水岩乡村民戴辉龙竟一口气杀死母亲、孙女及邻居3人,另砸伤、砍伤8人,其中3人重伤。
2006年12月15日,在九江县赤湖水产场,一名女精神病患者将三名10岁左右的小女孩反锁在屋里,其中一名小学生被她用菜刀割了数十刀。
今年9月2日,上饶市余干县黄金埠镇中心小学和隔壁福娃幼儿园的4名学生刚出校门,便被一名持刀男子砍伤。警方表示,经过初步调查发现,凶手江某有精神病史。
……
有目共睹的是,由失去控制的精神病人肇事引发的恶性案件近来时有发生。统计显示:精神病患者的肇事率为10%,其社会危害行为不容忽视。央视新闻调查显示:精神病人暴力事件每年造成的严重肇事案件超过万起。
据九江市有关部门统计,从2006年至今,九江全市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的案件达1100多起,给至少2000个家庭造成无法抹去的伤害。而且更为严重的是,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的案件有呈逐年递增的趋势。
怎么样才能够从根本上杜绝这样的事件再次发生?
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办公室主任施媛媛介绍说,现在肇事肇祸的病人均由公安部门送治,基本上都是精神症状很严重的,都出现了伤人毁物,严重的甚至是杀人等严重后果的这一类患者。
据了解,早在2007年,由综治、公安、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协商制定的《江西省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实施办法》就规定:公安机关将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列为重点人口管控,负责强制收治;卫生部门负责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监测,督促精神病院做好鉴定、收治和管控工作……社区居(村)委会负责协助开展精神病患者的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关部门却经常面临一些困难。“因为精神病患者在老百姓的眼中,觉得可能还是有点难以启齿,家里有个这样的病人,特别是农村,对这个还是存在一定的偏见,得不到他们的认可,还是会怕人家笑话,这样的误区导致管理难度加大,”施媛媛说。
而精神疾病已成为我国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对精神病患者救治不及时和看管不严,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不可预知的危险。
8月底,《江西省城市社区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实施方案》出台,将城区内诊断明确的精神疾病患者纳入社区管理,逐步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规范管理率,降低危害行为的发生。据悉,全省市辖区范围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精神疾病患者均为管理对象。
建议设精神病伤人救助基金
……
如果这一制度得以实现,对于那些受到“武疯子”伤害的家庭来说,或许是个福音。
(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作者:柯书波 首席记者廖世杰
链接:http://roll.sohu.com/20110919/n319769026.shtml)
四、评论与思考
1、《精神病人“被监狱” 司法鉴定制度需检讨》
近段时间,发生在河南洛阳的“智障者吕天喜入狱案”引来社会热议。三年前出走的吕天喜本已被家人放弃寻找,但在三年后的最近,家人却收到了三门峡监狱的通知,称吕天喜即将刑满出狱,需要家人来接走。不过,吕天喜的案件档案上写的名字、年龄和住址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这一离奇的经历使得他的家人怀疑智障的吕天喜可能“替人顶罪”了。随后,洛阳市司法机关就此案展开调查,目前已经确认,吕天喜并非“替人顶罪”,在三年前确实犯下抢劫罪。
在排除吕天喜“替人顶罪”的可能性之后,一个更大的困惑被抛给了当地司法机关,即普通人都可以看出是个“痴呆”的吕天喜是否犯有精神疾病,他是否作为并无刑事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监狱服满了三年刑期。目前,鉴定结果尚未出具,但案情发展至此,对于精神病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疑虑已是备受关注。
承认精神病人在某种程度上有刑事责任豁免权是现代司法的基本要义之一。按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不具刑事担负能力的精神病人有可能被免除或者减轻刑责,这一点在目前的司法界实际上已经形成共识。
不过,在吕天喜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的事实却是吕天喜不仅被抓,而且还顺利通过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在警察、检察官、法官的眼皮底下,一路绿灯地进了监狱。(《南方周末》9月15日报道)作为遵照大陆法系传统的我国,在精神病鉴定层面秉持的是一种“中立式”的鉴定启动制度。从理论上而言,公安、检察、司法机关三方在办理此案时都可以启动对吕天喜的精神病鉴定,但通常的情况是,上述三家都可以管却又都不愿意管。
这种“三不管”的情况直接导致了目前中国精神病患者人生权益的严重受损。供职于苏州市广济医院的精神科医生杜向东在一篇论文中提到,该医院曾对监狱送交的34个犯人进行“服刑能力”鉴定,以帮助监狱决定是否对其采取“保外就医”。鉴定结果是28例被评定为无服刑能力。这一组数据虽然并不能精确代表目前中国监狱中精神病人的比例,但是却提醒了我们必须重新认识这一问题的严峻程度。
那么,“三不管”为何频频发生,那些“被监狱”的吕天喜们到底遭遇了公检法三方怎样的办事逻辑呢?参照当地政法界一位人士的分析:一是政法机关本身负有“绩效考核”的指标任务,一旦多一道精神病的鉴定程序,完成指标势必更加困难;二是公安机关没有专门的精神病鉴定经费,在无法找到吕天喜家属的情况下,精神病的鉴定程序也就被忽略了。而除了这位知情人士的解读,还有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目前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并不把精神病和精神病人视为“专门性问题”,从而拒不启动精神病鉴定。换言之,司法工作者的认知偏差也导致了精神病人“被监狱”人数的增加。
2006年发生的“邱兴华特大杀人案”曾经引起过类似热议,当时五位法学家上书质疑法院对刑事案件中精神病鉴定程序的绝对启动权制度。即法院的审判工作人员仅仅是法律专业者,而并非精神病学的专家,这一认知上的不足导致握有绝对权力的法官可能会因此忽略了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但显然,更为根本性的问题恐怕还在于前面提到的资金上的不足。缺乏利益支撑的现行鉴定启动制度,必须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埋单”的问题。
因此,总体上而言,要破解精神病人“被监狱”的难题,其一在于提升目前法律人士对于精神病问题的重视程度和认知水平;其二在于将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精神病鉴定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以避免公检法各方相互推诿、贻误他人。
(信息来源:南方都市报
链接:http://nf.nfdaily.cn/nfdsb/content/2011-09/20/content_30151334.htm)
2、《不能再给“被精神病”留下法律后门》
福建邵武市金店老板陈国明被妻子迷昏后强制送入精神病院。陈国明拥有资产约800万元,在入院后,其名下价值数百万元的股票和珠宝黄金被一卷而空,儿子也被转移。陈国明在确诊无病后,控告妻子非法拘禁却未被立案。专家表示,目前法律在此类案件审理存在空白。(9月19日检察日报)
因医疗以外的目的而滥用精神病收治,已经严重威胁到大众的安全感。“一对一”与排斥对方环境因素的精神病诊断,是许多利用强行收治来排除异己甚至打击报复的“被精神病”屡屡发生的体制性、技术性土壤,虽然家属滥用监护权,将家人强送精神病院并转移财产只是少见的个案,但如何改变单一的诊断标准以及从细节处防范环境因素,应成为精神卫生立法的重点。
应明确规定,对存疑病情,需指定精神病专家组成会诊小组作出诊断意见,并对诊断意见与治疗全程负责。对公民自诉为上访者或指证可能存在蓄意迫害等复杂背景的,被诉为侵害方等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包括监护人的个人不能作为陪护人陪送当事人就诊,否则鉴定机构有权拒诊与拒绝收治,并依法报警。对由社区或其他无利害关系的组织以及亲友送诊的此类人员,一律由鉴定机构主管部门提请组成由相关公权机关和司法机关参与的会诊小组作出诊断结论。确诊患者在治疗期间的安全由医疗机构负责,直至康复出院交给法定监护人为止。
对不能确诊或直接排除精神疾病的人员,应在合理候诊时间结束后由后接诊者负责保证其安全离开。无故留置公民的,医疗机构对其后果负主要责任,首问医务人员负直接责任。对因“被精神病”公民提起侵权诉讼的案件中存在鉴定机构和医务人员过失的,一律追究鉴定机构和诊断医生的法律责任。责令其公开道歉、处以罚款,直至吊销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资质。确定国家赔偿的,依法追偿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直接责任人,触犯刑律者移送司法机关究责。
同时还需规定,对他人强制送诊的疑似患者应知道有财产问题或自诉有财产纠纷的,收治者一律通过所在单位或社区代为申请公处机构,对其享有权利的所有财产予以公证,公证确权后疑似患者的财产予以冻结。一般情况下,涉及经营的事项予以中止,除非监护人在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或其他第三方监证下与当事人不少于五人的成人近亲属达成一致协议,同姓亲属需占半数以上。涉及当事人财产权的公证费用由监护人承担或委托者代垫,垫付的待确诊、治愈或恢复理智后由当事人承担。唯有此,才能从源头上防范“被精神病”侵权事件的重演。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 梁江涛
链接: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109/22/465184.shtml)
五、民间行动与倡议
1、民生观察志愿者再次探访“疯人院” 湖南何芳武精神病院内呼救
今年六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国精神卫生法草案,对“被精神病”现象设置了很多防范、惩治性条款,大有坚决阻止“被精神病”现象之势。然而,近日民生观察工作室又接到了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允山镇向光村农民何芳武友人的求救信,反映何芳武在湖南省永州市精神病院已被关多年至今还在里面。2010年10月26日,我和郑创添曾经到湖南湘潭市第五医院探访了被关在这里的“精神病人” 辜湘红。2011年8月30日,受民生观察工作室之托我再次踏上了探秘“疯人院”之路,这次的探访对象就是何芳武。
被关精神病院四、五年的何芳武看不到半点病态
八月三十日下午五点左右,我几经辗转,颠簸了六个多小时后到达了永州市。随后,何芳武的四位友人也到达了永州市,我们很快见了面。其实何芳武的友人和何芳武一样也是湖南当地的访民,他们在上访路上认识。大家都是受苦受难人,他们因此结缘,何芳武在被关进精神病院后曾多次向这些友人求救,这些友人一致认为何没有精神病。
八月三十一日早晨八点二十分左右,在知情人带领下,我们很快就到了关押何芳武的所在地----永州市精神病院二病区。在向医生通报之后,我们顺利地进入了病区的第一道铁门,在等候区等候医生通知何芳武出来见面。在等候期间,有另外一位探访病人的家属告诉志愿者,这个精神病院里关押了不少的上访人员,可能有十多位以上。几分钟后,何芳武在医生的陪同下走出了第二、三道门。何芳武看上去神采奕奕,面容清爽,衣着整洁,看上去没有半点病态。在医生的允许下,我开始了与现年45岁的何芳武的交谈。
何芳武:我一家二十多年的遭遇
1989年,我父亲何祥仔担任向光村村支书期间,举报时任允山乡副乡长蒋育祥贪污救灾钱粮无果。蒋育祥记恨在心,1990年4月我父亲何祥仔村支书职务无故被免。
1992年9月22日、23日,因我三叔儿子计划生育超生之事,当时在允山乡党委书记朱治清、副乡长蒋育祥的带领下,几十人冲进我家,以包庇计划生育为名,对我家实行了“龙卷风”式的打砸抢,并推倒我家房屋。在我父亲要求朱治清出示公安机关逮捕证明时,朱恼羞成怒,对我父亲拳打脚踢,导致我父亲当场吐血身亡。奶奶在得闻噩耗之后,活活气死。母亲为权势所逼,不得不带年仅十一岁的三弟背井离乡,乞讨天涯。在乞讨途中,三弟不幸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生死不知。母亲走投无路之下改嫁了他人,幸福美满的家庭就这样家破人亡了。我从此走上艰难的上访之路。
1992年到2003年,我一路上告,得到从中央到省委、地委的各级政府重视,并批示要求地方政府依法查处,合法办理。而无论上级如何批示,一到江永县党委副书记唐长久那里就石沉大海,他采取推诿、拖延、阻碍、干扰、封锁各种手段打压我的合法要求。后来才知道唐长久与朱治清是一伙的,他们互相狼狈为奸。唐罔顾国法党纪,竟然提拔无视人权的朱治清为江永县司法局长。2010年,唐长久因贪污腐败等问题被查处判决也证实了我的说法。
2000年4月23日到4月30日,在唐长久的指示下,我被非法拘禁一个星期,期间受到拷打和威胁,企图用暴力胁迫我不再继续向上级反映情况,免得影响他的政绩。
何芳武:我没精神病 拦温家宝的车就该关精神病院吗?
2003年12月18日,我在中纪委上访时,被江永县信访局黄副局长、江永县政法委副书记何绍云(音)等人抓了回来。他们编造谎言、伪造文件和证明把我强行关押进了永州市精神病院。关进精神病院后,医生护士就强迫我吃药打针,我当时不从,他们就给我过电,过电时真是生不如死呀。2006年1月9日,我终于走出了精神病院。我几年药吃下来,身体都跨了,走路时都跌跤子。
出来后我继续上访,2007年9月11日中午我在北京拦了温家宝的车,结果湖南省委一位副书记、江永县委副书记、江永县公安局刘局长、信访局黄局长、允山镇何镇长一大批人跑到北京抓我。13号我被押回来后,即被被再次关进了永州市精神病院。这次关进来后,医院知道我没精神病就没让我吃药打针,也没再电击我。
但我每次提出来要出院,医院都说必须得政府的批准。这次到现在我在这里马上将整整被关四年了。我没精神病,拦了温家宝的车就该永远关在精神病院里吗?
护士医生透实情:是江永政府让关的 不用你们出 钱
在精神病院内,我们以何芳武亲属的身份提出来要接何芳武出院,结果遭到了护士和医生的断然拒绝。
我问:何芳武出去要办哪些手续?
护士答道:我们没这个权利
我:但是他没病呀!
护士:我知道,是政府的。
我:哪个政府?
护士:江永县政府。
我:他没病就是非法拘禁。
护士:那你去找县政府。
我:在这里关起来我们家属也出不起钱呀。
护士:不要你出钱,政府出。
何芳武何时才能走出精神病院
何芳武说,我没有精神病,我整个家族都没有精神病史。江永县信访人员是担心我去北京上访,影响领导的政绩,甚至揭了他们的疮疤才伪造精神病鉴定,在没有得到我家人允许和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强制把我拘禁在精神病院的。他们不惜花每年5万元的高代价把我关押,这个医院里还关押了很多其他地方的上访人员,希望大家能关注我们的遭遇,还我们以自由。
在我(志愿者肖勇)看到的一份有关何芳武的“鉴定书”中,尽管鉴定书称何芳武“神志清晰”“口齿清楚”,但他还是被鉴定为了“偏执性精神障碍”,而他偏执的主要证据是“多次上北京告状”“无理纠缠领导干部”。该鉴定书还说何芳武此前就送过精神病院。不过何芳武说,从来就没有什么专家给他做过精神病鉴定。
从我和何芳武的接触来看,他头脑清晰,思维敏捷,吐词清楚,记忆力超强,根本就和精神病沾不上半点关系。和何芳武通过电话的民生观察的刘飞跃也有同感。
在要离开医院的时候,我从何芳武的眼中看到了他对自由的强烈渴望,我的心灵和良知受到了强烈的拷问。在一个自称法制国家的社会里,在朗朗乾坤之下,竟然发生着如此惨绝人寰的严重践踏人权和法律的恶性事件。我想问一句:江永县信访官员们,你们的心难道是铁打的?你们的良知和道德就不担心受到谴责和惩罚?我希望这样的恶性违法事件能引起全国人民的关注,并在此敦促你们,尽快释放被非法拘禁的何芳武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错就改,有罪必究,这样才能真正落实中央关于创建和谐社会的宗旨,建设公平、公开、公正的法制社会,还人民以公道。
志愿者肖勇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11-9-2
2、《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
下载《报告》全文地址:http://ishare.iask.sina.com.cn/f/16130529.html
《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摘要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9年统计显示:我国有各类精神病人一亿以上,但是医疗资源极度匮乏。然而,更严重的问题是有限资源配置错位:“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却被收治”,这使公众面临着双重威胁。
报告通过对100多个真实案例、30余种法律规范以及300多篇新闻报道的综合分析,揭示出我国精神病收治中资源错位造成的“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却被收治” 的混乱局面,同时指出制度缺陷背后隐藏的三个理论谬误,并研究了精神卫生立法现状和趋势,提出解决问题的五点建议。其中“建立有效的异议机制”,“推广法律代表制度”是本报告的核心建议。
现状:资源配置错位,公众遭受双重威胁
报告通过对大量真实个案(刘亚林杀童案、陈建安弑兄案、江苏朱金红案、广州何锦荣案、深圳邹宜均案等)的分析,发现我国目前的精神病收治局面十分混乱。一方面,应当被收治的患者由于无力支付医疗费,无法获得住院治疗服务。这部分患者,有些被家人长期禁锢、有些被家人遗弃从而流落街头。部分流浪街头的患者不仅自己的生命安全无法获得保障,还会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了极大危害。另一方面,大量无病或无需住院治疗的患者,却因为利益冲突原因被送进精神病院,承受丧失人身自由、接受过度治疗的痛苦。这种“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的情况导致了原本稀缺的医疗资源的错误配置及浪费。公众也因此面临着双重威胁。
原因:我国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八大缺陷,为医生滥用权力提供条件
报告指出了当前我国精神病收治制度的八大缺陷:
第一、非自愿收治没有门槛。包括非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在内的所有人都属于非自愿收治的对象。
第二、非自愿收治没有程序规范:既无司法程序保护,又无医学评估要求。公民可以在违背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被送进精神病院。
第三、否认公民拒绝住院的权利。医院以缺乏“自知力”为由,认定被送治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第四、将送治人视为监护人。监护人自动产生,医院擅自扩大监护人范围,将付款人视为监护人,且监护人可以代替被送治人行使决定权。
第五、出院遵循“谁送来、谁接走”的规则。医院坚持只有送治人才能接当事人出院,即便当事人已具备出院条件,非经送治人同意,当事人也不得出院。
第六、住院期间没有纠错机制。一旦被收治,没有医院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受理被收治者提出的异议。
第七、司法救济失灵。出院后,如果当事人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经常被法院以“无诉讼行为能力”驳回起诉。即使成功立案,又往往脱离“人身自由”的争议焦点,陷入“医疗纠纷”陷阱。
第八、侵权赔偿数额极低,无法弥补被收治者遭受的损害,也不足以惩戒滥用收治的侵权行为,无法起到阻吓作用。
理论:精神病医学的三个“指鹿为马”,任何人都可能被收治
……
(来源:契约监狱,作者:衡平机构,链接:http://psychosis2008.blog.163.com/)
六、学习与借鉴
《 精神病院:现代文明无法割除的“肿瘤”》
中世纪以来对精神病人采取隔离等非人道方式,法国医生开创现代精神病院疗法
契诃夫的小说《第六病室》中塑造了一座阴森恐怖的精神病院。小说中的医生因为同情病人,和病人交谈,被其上司认定也患上了精神病,最终被强制关入院中,悲惨死去。而契诃夫笔下的精神病院,实际上是19世纪以前的疯人院(Lunatic asylum),中世纪以来,精神病患一直多被认为是恶魔附身,对其所谓的治疗也多是打着"驱邪镇魔"的酷刑或者巫术。更有甚者将其关入监狱或者干脆活活烧死。直到18世纪,法国医生皮内尔(Philippe Pinel)开创了对病人的"道德疗法"(moral treatment),才使得残酷冷漠非人道的"疯人院"传统得以初步改善。
随着现代医学进步,精神病也成为一种可以被诊断和治疗的疾病,研究者开始寻求治疗方法。精神病院广为出现,开始收治各类精神病人。
法国医生菲利普・皮内尔改变了传统惨无人道的疯人院诊疗模式
精神分裂症患者暴力风险比正常人高4-7倍,公众与社会离不开"疯人院"
但由于一些重症精神病人有伤害自己或者他人的暴力行为,因此精神病院也成为强制性治疗和隔离精神病人的场所。 ……
20世纪30-50年代,美国患有严重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会被强制执行"脑前额叶切除手术",该手术源自1935年,富尔顿和雅克布森对黑猩猩的手术试验,试验后的猩猩攻击性大幅降低。它引起了葡萄牙医生安东尼奥・莫尼斯的兴趣,被其推广到人类临床试验上,并获得成功。莫尼斯也借此获得了1949年的诺贝尔医学奖。受到莫尼斯启发,美国医生沃尔特・弗里曼发明了一种更为迅速便捷的手术方式,这种手术开始被美国精神病院广泛采用,在1936到50年代期间,美国约实施了4-5万例手术,仅弗里曼本人就做了3500例。
但由于当时的技术条件和科学认识的不足,因并发症严重,脑科学研究的进步也使得学界意识到,该手术缺乏明确的神经生理依据,属于"边研究边改造人脑"的高风险手术。它开始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指责和批评。
1960年肯尼迪推动人性化的社区治疗模式,精神病治疗不再单靠精神病院
1960年,肯尼迪当选美国总统。值得一提的是,其妹原本被认为是智能发育障碍,后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并接受了额叶切除手术。肯氏当选总统后,十分热衷于修订针对精神病患的国家政策。61年,在精神疾病及健康委员会(JCMH)法案中,政府授权国家精神健康研究院(NIMH)主导全国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美国精神病治疗开始从精神病院等机构治疗转向旨在使精神疾病患者维持正常生活的社区治疗。
63年,肯尼迪政府决定,将医院中的慢性精神病患转移至社区,希望其能够接受以社区为基础的照顾,并由联邦政府大量拨款, 推动社区心理卫生中心法案(Community Menta-Health Centers Construetion Act)。该法案中特别强调,精神分裂病患在六个月内可被治疗, 应将机构中所收留的病患放回社区之中。这种精神病诊疗的社区化潮流,一直延续至今。
肯尼迪政府时期,美国对精神病政策开始进行大幅调整
精神病鉴定日渐细化,脑部扫描和医师诊断相互配合
而在技术层面,精神病研究历经一个多世纪的不断探索,结合了心理学、病理学、生物学以及精神病学等多学科的更新成果,形成了今天精神病诊疗的两套通行参考标准:世卫组织(WHO)推荐的国际标准和美国精神病学会的诊断标准。根据这些权威的诊断标准,精神疾病主要包括器质性精神障碍,药物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比如狂躁症、抑郁症),癔症,心理引起的生理障碍(比如厌食、失眠等)和儿童心理发育障碍等。在这些精神疾病中,以精神分裂症最为严重,而抑郁症、癔症、心理障碍等属于轻症精神疾病。
对于脑血管疾病或者大脑损伤导致的痴呆等,可以通过脑部扫描(CT和MRI)来确定病理性改变。还有一些由特殊病症引起的精神障碍,比如梅毒感染、甲状腺病、脑瘤、肾衰竭等也可导致精神疾病,通过针对性的生理检测便可。对于吸食毒品和管制药物导致精神障碍的病人,可以做药物筛查。然而,对于更多即没有器质性病变也没有服用迷幻剂等药物的精神病人,医师则主要根据病人的自我陈述,凭其专业知识与经验,判断当事人罹患何种精神疾病。在美国,对于精神病医师的要求也非常严格。[详细]
类似CCHR之类的民间组织,推动了美国精神病立法和精神病治疗方式的改变
只有在危及人身安全时才能强制入院,强制超过3个月由监委会自动监管
只有在精神病人病情极为严重,如果不进行治疗会危害到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时,才能对病人采取强制性治疗措施。战后美国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性治疗形成了一套严格的法律法规,并有相应的监管机构。根据精神卫生法规定,必须向审查委员会递交治疗机构资料、诊断证明、病人意见书(无论同意或者拒绝)、保护人(监护人、家属)意见书,经过审查委员会批准,才能对病人进行强制性治疗。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包括精神专科医师、心理医师、护理师、社会工作者、病人权益促进团体代表、法律专家等。值得一提的是,此种模式已经被推广开来,台湾也有类似的监委会,在芬兰,病人的意愿要得到充分考虑,病人甚至有权向监委会提出申诉;当对某位精神病人的强制性治疗超过3个月,该病例由监委会自动监管。
美国精神病百年历程中发生过种种悲剧,精神病相关的故事还有很多。但科学研究的进步,加之媒体揭黑不断带来伦理思考,促使政府不断立法改变相关政策,不但减少了正常人"被精神病"的可能,还促成了精神病患的权益保障的不断提高。
(来源:网易新闻
链接:http://news.163.com/special/reviews/usmentalinstitutionhistory.html)
【结束语】:
《精神卫生法(草案)》已获得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通过,此项立法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相关调研活动亦在同时进行。精神卫生立法在中国已经进程了二十六年,期待这二十六年的努力能够呈现出好的结果,以使得相关权益人的权利得到很好的保护。科学研究的进步,媒体的声音,民间团体的参与,对一部好的法律的制定是必不可少。立法进程中的阻力不仅仅是因为有保守势力的存在,更有认识不足或者立法技术不到位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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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观察维权工作室刘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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