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工作”微博研讨会总结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时间:2011年10月9日 10:00—12:00
方式:新浪微博在线交流、MSN
参与微博:
@万延海大夫、@制止家庭暴力、@艾滋法律咨询热线、@爱知行减低伤害项目、@爱知行媒体研究、@性教育和艾滋病教育、@爱知行法律项目
@胡小然是一只猪、@听风-、@瓶瓶罐罐、@金男��、@昏沉并清醒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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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监狱里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探讨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关条款执行问题
中国监狱艾滋病隔离制度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监狱医疗情况
预防艾滋病性传播
预防艾滋病血液传播
分享国内监狱艾滋病感染者医疗的个案情况
美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联合国的意见
提出的问题:
1.对2004年国务院文件下各地建立“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进行调查,了解那里的情况,包括感染者的医疗和人权情况。
2.监狱由于是特殊环境,安全套的可及性很差,一但爆发将会非常恐怖,而且监狱大多是同性性行为
3.已经在监狱里服药的感染者,在刚出狱时会不会得到转介服务?现在监狱提供艾滋病医疗情况就比较少。现在主要问题是正在服药的感染者被拘留或判刑后,在看守所和监狱里的转介服务。如果感染者保外就医,因为免费药物涉及低保,感染者往往因此得不到药物。
4.仅从媒体公开检索,就可看到不少各地的艾滋监区情况。应该要求这些为艾滋病感染者专门设立的监狱和羁押场所,公布每年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信息、经费预算和决算报告。爱知行可以向所有这些监狱和看守所及其主管部门,要求公开相关信息。也可以要求给艾滋病感染者专门设立的监狱和场所,提供每年的工作总结和各项研究资料。我们也可以通过学术刊物查询一下。
5.需要在狱警系统监狱医护人员系统中开展如下培训:标准防护培训;对于艾滋感染者、成瘾人员、性工作者的非歧视理念,以此杜绝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发生
6.监狱和羁押场所内的艾滋病传播,除性行为外,包括囚犯之间同性行为、警察和女囚犯的异性恋行为外,也涉及严重的监狱和戒毒所内的注射吸毒现象。监狱里医疗器具消毒,也是重要的问题。
跟进事项:
1、就监狱和羁押场所医疗、艾滋病防治,给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提出意见函,
2、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要求,国务院2004年文件、2010年文件精神,以及爱知行收集到的监狱艾滋病医疗案例信息,提出一个初步的、接下来开展进一步研究的意见,欢迎研究人员参与进一步研究,
3、下周讨论一项针对监狱医疗、艾滋病防治、囚犯权利的项目策划。
4、召集中国社会工作人员和社工学生,一起来讨论监狱社会工作和艾滋病防治问题。
后续建议:
设立一个监狱艾滋病防治倡导项目,同时关于监狱医疗权利的执行情况
主动调查、收集案例
鼓励社群使用新媒体,让边缘人群的声音被公众听到,在公共空间讨论
开展为两劳、戒毒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的项目
相关材料:
《监狱环境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护理、治疗和支助》来源: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
http://www.unodc.org/documents/hiv-aids/V0782346_Prison_Framework_Chinese.pdf
征求意见稿:欢迎大家提出建议,我们定于下周修改后正式提交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
就监狱和羁押场所医疗、艾滋病防治问题
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的建议信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10月 日发布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
2011年9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中国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的问题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制定的过程中,我们还将广泛邀请有关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以及人权专家学者参与制定工作。”
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部分,对于被羁押者的健康权利也做出了承诺“完善监管立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与人道待遇。推动完善被羁押者权利保护与人道待遇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被羁押者的处遇制度。完善被羁押者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和医疗保障机制,推行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链接:http://www.gov.cn/jrzg/2009-04/13/content_1283983_3.htm)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是艾滋病防治民间公益机构。长期关注艾滋病感染者及受影响人群的健康相关权益问题。监狱和羁押场所的医疗和艾滋病防治问题也是我们关注的领域之一,根据媒体的公开报道和社群人员的反映,监狱和羁押场所被羁押人员的健康权益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我们注意到下列情况:
1.监禁场所被羁押者的健康权和医疗权被侵害事件时有发生,频繁发生的监禁场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件,如“躲猫猫死”、“冲凉死”、“睡梦死”、“噩梦死”等,大多都是被羁押者权利保障缺乏、没有获得及时有效治疗导致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除了艾滋病感染者之外,很多因各种理由被关押的维权人士、吸毒戒毒人员、精神疾病受害者群体,也面临着不同程度的缺乏医疗和健康保障的困难。
2.被羁押者的医疗保障问题,被羁押的感染者的抗病毒药物供应必须按时按量足额保证,感染者保外就医时因为低保办理问题,对于免费药物的获得存在不确定性。
3.监狱和羁押场所内的艾滋病防治问题,除性行为外,包括囚犯之间同性行为、警察和女囚犯的异性恋行为外,也涉及严重的监狱和戒毒所内的注射吸毒现象。监狱里医疗器具消毒,也是重要的问题。由于被羁押者的特殊环境,安全套的可及性很差,监禁场所的性行为缺乏安全套的有效供应,如果艾滋病防治工作不到位,后果不堪设想。
4.对患有艾滋病的被羁押者的隔离政策。1989年通过的传染病法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但是,2004年修改后的传染病取消这个规定。
就在我国传染病法取消艾滋病病人在传染病医院隔离规定后,中国监狱和羁押场所给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了专门场所。2004年,《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提出“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羁押和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检测、筛查、治疗和有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
2010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要将监狱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艾滋病防治规划,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病毒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仅从媒体公开检索,就可看到不少各地的艾滋监区情况。
国务院新文件有很大进步,用中性的“建立健全”,而不是强调羁押场所艾滋病感染者特殊隔离区政策。尽管现在依然是特殊隔离政策,但用词允许新的可能性。同时强调“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后者正是爱知行2008年以来推动的重要工作。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08年以来每年发布中国毒品成瘾者法律人权报告,呼吁保护毒品成瘾者、被羁押者的人权。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建议: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在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时,能够充分考虑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各地 “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进行调查,要求这些为艾滋病感染者专门设立的监狱和羁押场所,公布每年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信息、经费预算和决算报告,引入第三方机制评估被羁押者的医疗和人权状况。
建议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监督评估《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关条款在羁押场所的落实情况,包括第三十一条: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在狱警系统监狱医护人员系统中开展如下培训:标准防护原则培训,对于艾滋感染者、成瘾人员、性工作者的非歧视理念宣传,以杜绝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发生。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10月 日
注: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由国务院新闻办和外交部牵头、56个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团体、非政府组织组成。成员单位包括: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政协办公厅、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信访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办公室、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中国人权研究会。(链接: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15780631.html)
附1:关于改善监狱监所管理制度,保障被羁押人员健康权和医疗权的呼吁——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11年1月28日发布
附2:中国药物成瘾者法律人权报告2008
附3:中国毒品成瘾者法律人权报告(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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