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1月4日发布
12月以来,爱知行陆续收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回函、回电,以下是第三批收到的信息:(见扫描件)
我厅于12月7日受理了你公司提出的“中国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督查报告”信息公开申请。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请示国家全球基金项目办公室,国家将择时对全球基金项目有关信息作出统一答复,我省无权公开。
山东省卫生厅
2011年12月27日
本机关于2011年12月28日收到你单位要求获取“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督查报告”的申请。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您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卫生部或者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上海市卫生局
2011年12月19日
附1:爱知行向各省申请全球基金自查督查报告 卫生部门回复(二)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12月26日发布
12月以来,爱知行陆续收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回函、回电,以下是第二批整理出来的信息:(见扫描件)
登记回执
市卫生局(2011)第10号-回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您好,我们于2011年11月29日收到您单位提出要求获取中国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督查报告的申请。我们将于2011年12月21日前做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另行告知。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
北京市卫生局
2011年11月29日
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
市卫生局(2011)第10号-延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您好,我们于2011年11月29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市卫生局(2011)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应当在2011年12月21日前做出答复,现因故无法按期答复,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延期至2012年1月11日前做出答复。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
北京市卫生局
2011年12月19日
苏卫办函[2011]60号
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要求提供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督查报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已于2011年12月2日收悉。
经审查,我们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从贵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材料,无法认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与特殊需要的关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规定,我们暂不予提供该信息。
如贵公司能补偿提供材料,证明该信息与贵公司“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我厅将在收到补充材料后,再作研究决定。
江苏省卫生厅
2011年12月21日
延期答复告知书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于2011年11月28日收到你单位要求获取“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督查报告”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将延期至2012年1月9日前做出答复。
特此告知。
上海市卫生局
2011年12月16日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我厅于2011年11月29日收到你公司寄来的《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报告和督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现对你公司的申请答复如下:
我省没有中国全球基金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报告和督查报告。因此,无法向你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专此回复。
四川省卫生厅
2011你 12月16日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督查报告由我省全球基金项目执行机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中央全球基金项目执行机构。
浙江省卫生厅
2011年12月16日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12月21日发布
12月以来,爱知行陆续收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回函、回电,以下是第一批整理出来的信息:
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2011年第1号-不告
您好,我们于2011年11月28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不属于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法定权限内的信息。
根据《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单位决定不予公开。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
2011年11月28日
你好,你向我厅提出的申请信息,已悉,现答复如下:
本机关无制作、保存所申请的相关信息。
福建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2011年12月14日
云卫函发[2011]295号
你公司《中国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督查报告》信息公开申请表已收悉,现就你公司所申请信息公开内容复函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你公司申请公开内容进行了研究,所申请项目内容在《中国全球基金项目合同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甲方享有委托项目项下全部产出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对外披露、申报成果及许可第三方使用”,故省级无权披露对全球基金结核、疟疾和艾滋病项目的评价资料及有关信息,请你公司向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或机构了解。
云南省卫生厅
2011年12月6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蓉,0871-7195187)
关于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告知书
(2011)第6号
本机关于2011年11月28日收到你单位关于申请“中国全球基金项目自查和督查报告”的申请。经审核,你单位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
特此告知。
广东省卫生厅
2011年12月13日
贵公司关于公开“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督查报告”的申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因贵公司需要的是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报告和项目督查报告,我中心系项目的承担单位,非卫生行政部门;且您所申请公开的报告属系统内部报告,不适合公开。
感谢贵公司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支持与关注!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1年12月7日
部分卫生部门的回电:
12月6日,西藏自洽区卫生厅工作人员致电爱知行,称收到关于全球基金项目督查自查报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他认为艾滋病相关信息属于应该公布的,但是“考虑到西藏地区的形势,防止这些信息被藏独势力用来攻击政府,我们不能公开”。爱知行工作人员坚持要求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办事,希望对方能依法答复。
12月6日,广东省卫生厅工作人员致电爱知行,询问“你们申请关于全球基金的督查自查报告是什么意思?卫生部没有让我们告诉你,我们不需要告诉你“,爱知行法律部工作人员向其解释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卫生厅人员说”别拿法律来压我!别拿卫生部来压我!“
爱知行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申请全球基金项目自查和督察报告。12月6日接到湖南卫生厅工作人员电话,询问1.信息公开申请表是哪里下载的;2.申请的具体内容;3.应该在多少天答复
12月19日,江西省卫生厅工作人员(电话0791-6262124)电话联系爱知行,称因需要向卫生部请示,告知延期答复。
12月19日,四川省卫生厅工作人员致电爱知行,称信息公开回复已寄出,请于近日查收。
附3:爱知行向全国各省级卫生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全球基金项目自查和督查报告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11月17日发布
近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陆续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各省卫生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开依据卫生部陈竺部长在今年5月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就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整改工作的自查和督查报告。
爱知行研究所的此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继9月份向卫生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后续工作。2011年9月,爱知行研究所向卫生部申请公开“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和督查报告”。10月,卫生部卫政申复[2011]3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表示“中国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报告由各省制作,我部无此方面正式的政府信息。项目督导报告尚未形成正式的政府信息,目前无法向你公司提供。”
据此,爱知行研究所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2个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继续关注后续进展。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建议,我国卫生部门需要利用本次全球基金项目管理的自查整改工作及其发现的问题,来推动我国建立长效的公共卫生透明机制。我们呼吁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各自的网站上主动发布全球基金项目管理的自查和督查报告。
此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重庆市
河北省
山西省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海南省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附4:爱知行申请全球基金自查督查报告
卫生部答复“无法提供”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10月24日发布
2011年9月21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向卫生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
2011年5月26日,陈竺部长在“进一步加强全球基金项目管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中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预防中心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全球基金项目的自查整改工作,建立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就此,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卫生部信息公开指南》,申请公开:
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和督查报告。
2011年10月24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收到卫生部的挂号信,卫生部卫政申复[2011]3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表示:(见附件图片)
中国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报告由各省制作,我部无此方面正式的政府信息。项目督导报告尚未形成正式的政府信息,目前无法向你公司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卫政申复[2011]38号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我办于2011年9月27日收到你公司寄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和督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现对你公司的申请答复如下:
中国全球基金项目自查报告由各省制作,我部无此方面正式的政府信息。项目督导报告尚未形成正式的政府信息,目前无法向你公司提供。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1年10月14日
附5:公布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和督查报告的声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8月23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1年5月26日,中国卫生部召开进一步加强全球基金项目管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球基金项目的自查整改工作。卫生部部长陈竺在会上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预防中心要进行全球基金项目的自查和整改,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项目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卫生部此举是回应全球基金冻结中国数以美元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资金拨款的行动。上个月,全球基金宣布暂停中国所有项目拨款,问题涉及一些地方财务管理不善、给草根组织资金拨款不到位、以及艾滋病工作环境越来越恶劣。
卫生部电视电话会议后,全国各地掀起了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自查和督查工作的高潮。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欢迎卫生部和各级卫生部门开展的全球基金项目管理的自查和督查工作,但是我们认为,加强全球基金中国艾滋病项目、结核病项目和疟疾项目的管理,开展项目管理自查和整改,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但是运动式的自查整改工作,不能代替长效的公共卫生透明机制。
我们注意到,无论是项目管理的自查,还是上级项目办公室的督查,都属于卫生部门体制内部的自我检查,缺乏公开性,缺乏公众的参与和监督。而且,运动式的自查整改,可能有助于各地全球基金项目单位发现问题后而加以自我掩饰,防止被全球基金检查人员发现问题后而导致项目彻底被终止,而无助于建立长效的公共卫生透明管理机制。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我国卫生部需要利用本次全球基金项目管理的自查整改工作及其发现的问题,来推动我国建立长效的公共卫生透明机制。
为此,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并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我国卫生部公布全国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上来的全球基金项目管理的自查和督查报告。同时,我们呼吁,卫生部下文要求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各自的网站上发布全球基金项目管理的自查和督查报告。
为此,我们将分别致信各级卫生部门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依法公布全球基金项目自查和督查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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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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