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件人: 艾博法律热线 <aibolaw@163.com>
日期: 2012年2月14日 上午11:35
主题: 【China AIDS:7126】 关于艾滋病检测实名制和强制告知义务的意见
收件人: China AIDS Group中国艾滋病网络 <chinaaidsgroup@googlegroups.com>, aidswalkchina@googlegroups.com
关于艾滋病检测实名制和强制告知义务的意见
艾博法律热线 AIBO Law Hotline
郑州市和而不同社区中心
2012年2月14日
近日,"广西拟立法推行艾滋病检测实名制,卫生部官员表示赞同"的消息在各个方面传开。广西拟立法明确今后艾滋病检测将采用实名制,艾滋病毒感染者有义务将病情在知道确诊结果之日起30日内告知伴侣,30日后当地的疾病预付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同时,在湖南,艾滋病检测实名制也写进了《湖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办法》中,并有望在年底出台。作为长期开展公民教育的公益机构郑州市和而不同社区中心对此事件表示密切关注。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国际劳工组织第200号《关于艾滋病与劳动世界的建议书》,在把"艾滋病应作为一个工作场所问题得到承认和对待"之外,还着重强调"劳动者及其家庭和受赡养人应当享有隐私权保护,包括艾滋病相关信息的保密,特别是与其自身相关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状况的保密""不得规定劳动者做艾滋病毒检测或透漏其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状况"。
一、与上位法国务院颁发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冲突;
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设定的时候不得越权。《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审查稿)》和《湖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办法》中的艾滋病毒实名检测和强制告知义务做法明显违背《艾滋病防治条例》,不应该予以通过。
二、艾滋病问题不是简单的检测问题,不仅仅是公共卫生问题,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盲目的以立法规定艾滋病毒检测实名制和强制告知会带来不敢设想的后果。
自1985年中国大陆报告首例艾滋病病例以来,艾滋病在中国的传播速度遽增。根据国家的相关报告,艾滋病已经由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传播。而因为各种原因,社会歧视状况并没有得到改善。各种因为艾滋病导致的歧视现象层出不穷。由国际劳工组织资助的艾滋病咨询热线艾博法律热线负责人常坤说"2011年艾博法律热线接听到来自全国各地的一百多起咨询,因为当事人是艾滋病毒感染者,在其就医就业中出现了严重的侵权和歧视行为,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在具体的诉讼中又面临无法立案等问题。"
可见,在目前法制不建全,法治意识薄弱情况下如果艾滋病毒检测实名制和强制告知,将会带来更多的侵权行为,后果不堪设想!
三、我们鼓励加强自愿咨询检测(VCT)制度,在自愿的前提下特别加强咨询环节,不仅仅强调艾滋病基本知识和心理问题,还要强调权利、责任和尊严等公民教育。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都有明确条文规定艾滋病检测工作遵守自愿和知情同意原则,不得泄当事人隐私。疾控部门及其部分立法者以确诊的艾滋病毒感染者流失、无法进一步提供指导和治疗为借口作为艾滋病检测实名制的口实。艾博法律热线负责人常坤认为,"这实在是贻笑大方!国家各级疾控部门需要反思为什么很多确诊的艾滋病毒感染者流失,无法准确地联系到患者呢?而不能把患者的流失归责到患者没有提供实名?"
试想,哪个病人不爱惜自己是身体?在隐私得不到保障、社会歧视严重的情况下,一旦泄漏隐私后果不堪设想。"两权相害取其轻",这个道理应该可以理解。如果进行艾滋病检测实名制和强制告知义务立法,根据这个道理,很多人将会放弃前往疾控部门进行艾滋病检测。
四、我们反对监控似管理,避免制造新的歧视现象;
艾滋病是一种慢性疾病症状,是因为感染艾滋病毒而导致破坏人体免疫系统而带来的一些列症状。虽然目前科学技术条件不能完全治愈,却是可防可控可治疗的。美国科学家2008年利用数字模型计算出,艾滋病人治疗后的平均寿命只比正常人少5-8年。
艾博法律热线负责人常坤认为:"不要把艾滋病毒感染者搞成新的一个特殊群体。更不能基于艾滋病检测实名制而加以区分。在目前社会歧视情况下,通过立法让疾控部门掌握实名制真好比是一种绑架一种勒索行为。要明白,基于自愿和知情同意基础上,没有立法规定的具体操作和立法后的具体操作完全是两回事,结果也完全不一样!"
常坤个人认为"鉴于曾经发生的历史教训,请允许我们阴谋论下,这个实名制闹剧是不是一些试纸试剂公关的结果啊?,希望有关部门慎重对待这一行为!"
联系方式:
常坤
郑州市和而不同社区中心主任
艾博法律热线负责人
电话 13349108944 13810726838
电子邮箱:aibolaw@163.com
艾博法律热线
平等就业就医和隐私保护权专线:155 0113 7876 (刘巍律师)
——针对就业、就医和隐私保护权益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旨在指导被侵权人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性工作者药物依赖者咨询专线:186 3922 8639 (蔺其磊律师)
——针对性工作者、药物依赖者其权益受到侵犯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旨在指导被侵权人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和生命财产安全咨询专线:150 3718 6255(姬来松律师)
——针对因艾滋病的原因导致的婚姻家庭和生命财产安全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艾博法律热线邮件咨询:aibolaw@163.com
新浪微博: @艾博法律热线
艾博法律热线服务监督投诉:
常坤 电话:13349108944 电子邮件:13349108944@189.cn
l 咨询人员:专业律师
l 工作方式:通过热线电话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并在必要时提供法律援助。
Ø 工作时间:每天8:00-22:00,周六日及其他节日正常工作。
Ø 隐私保护:咨询律师将严格尊重咨询者的个人隐私,不得公开咨询者的相关信息。咨询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告知咨询律师个人相关信息(包括姓名、单位、住址、电话等),也可以采取匿名方式咨询。
Ø 咨询记录:咨询律师为咨询者提供服务后,会对咨询内容进行"去隐私化"记录,仅作为资料保存,不用任何他用。
"艾博"公益系目前包括艾博法律热线、艾博小额资助、艾博基金、爱行马拉松俱乐部、艾滋病艺术和新媒体创作组、艾滋病活动家子女成长辅助计划、《青年与艾滋病》《社会工作与艾滋病》刊物等;
--
新浪微博 @艾博法律热线 (AIBO Law Hotline):
15501137876 ——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就业、就医和隐私权保护法律咨询专线
18639228639 ——性工作者药物依赖者法律咨询专线
15037186255——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婚姻家庭和生命财产安全咨询专线
新浪微博: @艾滋病工作者常坤
-~----------~----~----~----~-
"China AIDS Group中国艾滋病网络"
A:论坛发帖,请发电子邮件到 chinaaidsgroup@googlegroups.com
B: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aids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C:既往内容汇总查询:http://chinaaidsgroup.blogspot.com
D:Contact: Chang Kun 13349108944 changkun2010@gmail.com
★ 发送在本邮件组的所有内容信息,将被《青年与艾滋病》《社会工作与艾滋病》刊物自由采用,
★ 凡是挑釁、謾罵、非理性、過於情緒性、胡亂批評和無意義之言論,或是匿名人士之言論,以及所發表意見出現有不雅、粗鄙之文字等,本郵件組將不予以顯示!
艾博法律热线平等就业就医和隐私保护权专线:155 0113 7876 (刘巍律师)
性工作者药物依赖者咨询专线:186 3922 8639 (蔺其磊律师)
婚姻家庭和生命财产安全咨询专线:150 3718 6255(姬来松律师)
艾博法律热线邮件咨询:aibolaw@163.com
新浪微博: @艾博法律热线
艾博法律热线服务监督投诉:
常坤 电话:13349108944 电子邮件:13349108944@189.cn
--
★★《权利》电子邮件网络非常鼓励具有行动力的文章供大家分享和引起支持!
1,所有帖子没有注明"不可转载"的,一律可以转载;转发本邮件成员文章,请注明:转自《权利》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Rights
2,《权利》公共发言,请发电子邮件到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3,要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Rights-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4,群发邮件,慎重发言,文明用语,切忌只言片语不明不确!
5,备份查询:http://chinarights2.blogspot.com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