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December 1, 2012

【权利:4397】 公民监政会发起人郭永丰致习近平的公开信

公民监政会发起人郭永丰致习近平的公开信
http://canyu.org/n63862c6.aspx
尊敬的习近平总书记:
您好!
作为新一届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我恭贺您;您年方59岁,比我大14岁,在年龄上您也是我的长辈,我也尊重您。
最主要的是我希望在您任期的十年里,一定要完全放下身段,而纡尊降贵,切实与最底层的民众为伍,身先士卒,以身作则,彻底改变传统"官念"和封建官僚传统统治模式,就像一个纯粹民选的总统那样,极端朴实殷勤且非常负责任地行使您的职权,一定要看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真正要有所作为,切实为这个苦难了五千年的民族缔造永恒的福祉――宪政民主政体。以此来彻底结束"黑箱操作,跑上层路线,投机钻营,不择手段,尔虞我诈,相互倾轧,中国官的竞争见不得光,大多数的精力消耗在整人上。与天斗,与地斗,远不如与人斗。党外有党与党斗,党内有派派系争,黑白两道都用上,斗争达到最高峰"的慢慢人治的历史,开创新时代的与世界政治文明相接轨的中国政治文明的新风尚与新局面,那就是彻彻底底的依宪治国和依法行政。
《宪法》本来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在很多时候,《宪法》在我国完全被架空,几乎所有党官,常常打着党领导一切的幌子,而公然强奸党并践踏《宪法》规定,视国法如粪土,这是当前我国所面临的最根本性问题。而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必须首先从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人身上开始,寻找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否则,如果这个问题解决得不好,其它所有问题都无法解决。也许在表面上有所解决了,但根本和实质未变,最终等于没有解决。
很明显,对您的这次上任,国内外仁人志士,所有人都对您的期望值很高,但您又会对他们交出怎样的答卷呢?
据作者叫叶兴平的最近发文《习李新政"三把火"》指出,新官上任三把火。毫无疑问,习李新政不会放弃这个大家都有心理预期的机会。
他认为,习李新政的这三把火会是:治吏、治吏、治吏。为什么会是这样呢?基本理由是:吏治不清明,其他一切无从谈起;吏治清明,才能取信于民,民心齐泰山移呀。如何治吏,中国悠久的历史虽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但在当下当务之急似乎应该重点放在治庸、治奢和治贪上。
首先治庸。新官上任一般面临两种使命的选择:或守成或进取。中国新领导层的历史使命显然是进取。这一点可以从十八大报告"建成小康社会"主题以及习近平代表新领导层向全世界做的"不负重托不辱使命"的表态得到充分印证。进取,就是要做事;做事便需要能人而非庸才。一支强大的能做事的干部队伍,无疑是做成事的保证。那么什么样的人可能是能人,什么样的人又可能是庸才呢?甄别的方法当然有很多。其中一个很有效的方法就是看他面对公众如何讲话。一个照本宣科、满嘴空话套话假话而口是心非的人,即使是一个"能干"的人,那也只是一个不真诚、敷衍塞责的人。
其次治奢。"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这是一句几乎所有官员耳熟能详的话。而现实生活中,铺张奢侈的现象却屡见不鲜。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在公务机关中广为存在着这样一种意识,即伸手拿公家的东西是犯法,而公款吃喝则不入罪。有些地方官员赴宴如同明星赶场子一样,忙的不亦乐乎。与公款吃喝相提并论的,还有公务机关日趋奢华的办公场所、官员公车泛滥和公款旅游。
第三治贪。贪腐泛滥是我们这个社会一个严重的问题,也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之一。很多人希望习李新政从"治贪"开始,把"治贪"作为治吏的第一步。但是,还是要把"治贪"作为治吏的第三步为好。为什么呢?个人以为,治庸和治奢是治贪的准备,也是治贪的前提。试想一下,官场庸散习性不改,官场奢侈之风不除,官场贪腐顽疾如何遏制乃至根治?朋友们还记得历史上商鞅在开启其新政之前做的第一件事情是什么吗?不是革故鼎新,不是除弊兴利,而是"徙木立信"。商鞅上台之初,举国上下没有人相信他能将其新政进行到底。商鞅所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要取信于民。所谓取信于民,就是施政者让百姓相信他有兑现自己承诺的决心和能力。
在遏制贪腐的问题上,习李新政似有相同境遇。很多人已经不敢相信我们能够在治贪上取得人民满意的实效。如何消除人们思想上的困惑或疑虑呢?出人意料地做几件大家关切而又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成效的事情。
对于叶先生最后所提出的问题,笔者认为,就应首先允许成立民间独立监政组织,在全国范围内让自愿声张正义,爱好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人们首先组织起来,依法有序地进行强力监督各地政府和官员必须首先严格依法行政,而不再让其利用公务之便,手中之权,到处吃拿卡要抑或坑蒙拐骗等,尤其是当下众多腐败官员对所有举报人的公然打击报复,制造冤假错案的严重事实,就不能不引起高度警惕和重视。
很明显,无论治庸、治奢和治贪上,都必须首先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因为最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才是这种政治举措的最大受益人,当然,他们才会迅速团结在一起,而鼎力支持习李中央坚决反腐,这无疑找到了最大且最可靠的动力源泉。
当然,无论治庸、治奢和治贪,都必须首先坚持一个底线,那就是完全依法阳光进行,决不让任何管党的和治党的党官个人意志凌驾于国法之上,也绝不办理毫无法理依据的任何案件,彻底杜绝一切冤假错案的再发生。
为此,早在十几年前,笔者就提出应在社会设立《为社会正义事业自由工作者联合会》的民间义工联形式的监政组织,后来发展为《万人联署申请成立中国公民监政会建议书》,笔者竟然就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比如被深圳当局拘留三次,雇凶砍杀一次,差点成为死不瞑目冤魂,之后又被无辜劳教两年,初进牢房遭暴打,差点成肉饼,绝食抗议再遭殴,肋骨差点断,出狱时还被广东省三水劳教所一分所四大队没收了《深圳市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广东省劳教委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为此,笔者将此建议书再次复制于此,以供习总书记及其团队全面参考!
郭永丰联系电话:13714459645,skype:minzhuqiangguo,信箱:minzhuqiangguo@gmail.com

附件为2008年12月28日的打印版本,由北京和上海朋友打印出来后快件邮寄给当时政治局的九常委的,给习近平总书记也寄了一份,不知有没有收到?
前 言
当下的中国,越来越普遍的官员贪腐、渎职和滥权,致使整个社会显失公平与正义,这是我们这个社会所面临的最严重问题,对胡锦涛提出的创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和目标已构成最直接威胁,也对纳税人和底层民众的利益和信心造成极大的伤害。解决这一弊端的出路在于,除了加大政府部门和党纪的监督力度之外,更为根本的是必须让民间的反腐志愿者热忱参与到政府对各级官员的监督行动中来。多年来由政府一手主导的反腐制度已经被证明效果不佳,腐败不但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反而像癌瘤一样在更大范围内蔓延扩散。
高效透明的监督公权力,是民主社会的基本特征。公民监政,是公民社会中公民履行义务的常态。成立中国公民监政会是对现行反腐制度的修正、补充和发展,是对宪法赋予公民监督权的有力保障,同时也是对"十七大"所倡导公平正义精神的全面贯彻和落实。
监政会着重修正了监督错位、监督不力和监督无效的漏洞,杜绝了自我监督的大错位机制,能够切实保障整个社会在公平正义的大前提下和谐共处。
监督与执政分离,运动员不能当裁判,民主的监督才能得到切实贯彻和落实。要真正落实民主监督,放手在地方政府以外成立一个代表地方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非政府组织势在必行。这个组织协助中央政府监督各项政策方针和法律条文在地方政府的贯彻和落实,维护地方广大人民群众应有权益,保障处于弱势群体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个组织愿意置于中央政府的领导和监管下,但在行政管理上完全独立于地方政府,费用来源主要靠政府财政拨款、会员所交纳会费以及企业和其他社会人士的捐助,除专职开展工作者需要领取工资之外,其他全体成员无偿义务开展工作。
这个组织在各地方的负责人由各地方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总部的负责人也由地方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公民监政乃中华民族的千秋大业!只有公民自主联合监督政府,成立中国公民监政会,才能纯洁党的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也才能使党的每一名领导干部做真正的人民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让广大劳苦大众真正当家作主,充分体验社会主义主人翁的待遇。从而也从源头上彻底根除腐败,还社会以公平和正义。
有效遏制腐败,根除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现象,我们期待政府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文明上实现一次质的飞跃。
推动中国社会进步与发展,改变当前中国社会管理制度的落后状态,用激进或暴烈方式一盘棋全推倒,这绝对不可能,也无丝毫必要,实不可取,相反,倒是祸国殃民之举。邓小平先生曾经说过,社会主义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如今,由我们民间一万多公民联署提出,并积极努力推动的中国公民监政会,正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紧迫需要。
希望中央政府批准我们成立中国公民监政会,并建议政府:立即让"中国公民监政会"先在深圳、珠海、东莞、上海、厦门、福州、大连、青岛、重庆等大、中城市尝试运行。


建议申请书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胡锦涛:
尊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尊敬的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主席贾庆林:
尊敬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副主席习近平: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
尊敬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贺国强:
尊敬的中共中央政法委主任周永康:

各位领导:
您们好!
中国公民监政会申请成立是响应中共中央和人民政府关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共创和谐社会"的号召,行使《宪法》赋予中国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管理监督权力;是在中国共产党党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垂直领导下,由地方社会各界人民自发组织,自愿参与;对地方各级党政部门及领导干部个人依法作为、依法行政实行全方位监督,依法监督地方党委、政府、司法机构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社会各基层的全面落实;认真作好国家方针政策在社会各基层的宣传工作,实行党政军民有效互动。
各级公民监政委员会不受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制约和管理,在国家法律范围内实施公民监督。地方各级公民监政会机构工作人员通过一定考核录用,参与对监政委员会的管理工作,各级主要领导人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这个声音发自于时代潮流,这个行动经得起历史检验!

中国公民监政会申请成立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 总 纲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成立中国公民监政会是我们行使国家主人权力,也是我们参与社会管理的一种新的途径和新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是宪法赋予我们公民的重要权利,也是成立中国公民监政会的重要职责。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使我们倍受鼓舞。
在2008年两会上,胡锦涛主席说,党的领导干部要接受人民监督,干干净净为国家和人民工作;十七大会议上说,一定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温家宝总理在2008年两会上说,政府要创造条件让人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并且对广东区两会代表说解放思想无止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赋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充分的监督和管理权力。由于长期以来公民权力只能通过人大委员会来实施管理和监督,但是,如果人大委员会不作为、失职、渎职,甚至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形成利益共同体,人民权力就名存实亡。那么,人民权力就会被抹杀或侵犯。为了有效保障和发挥人民权力,中国公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自发组织参与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监督是对人大监督的完善和补充,使监督更加方便、快捷和有效。地方利益共同体是政令不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最大障碍。现有体制下众多党政机关监管部门不作为,中央国务院天高皇帝远,人民群众有冤无处伸,有苦说不出,往往众多党政机关监管部门还远不如一个记者、法律工作者的良心和职业操守。(比如山西黑奴事件是对中国共产党、中央人民政府和社会主义的蔑视和侮辱)。要解决地方利益共同体与人民群众利益的矛盾,必须诞生与地方利益共同体不一致的利益组织参与对地方党政的监督,才能有效预防和制止权力腐败,有效监督国家方针政策在地方的贯彻落实,也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管理与监督权力,保障公民权力和利益不受侵犯。
从中国当前面临的复杂社会情况分析,很大程度上说是当前地方党组织、地方政府、司法机构严重缺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不力,社会监督不能造成的腐朽腐败局面。比如:上海社保基金案;山西黑奴事件;三峡移民资金贪污挪用现象;国企改制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现象;国企改革集体侵吞企业职工改制资金现象;地方党政联合强占农民土地低进高出,侵吞农民利益;党政干部吃、卡、要、嫖娼、赌博、包养情夫和二奶的现象;广西博白计生抗争事件;河南爱滋病泛滥扩散问题;黑龙江农民讨要黑土地事件;地方官员大摆鸿门宴、衙门宴,借参与剪彩、庆典、纪念等名行行贿受贿之实;行政机关乱收费,乱罚款,帐外私设小金库,瓜分国家集体财物等等。如果有公民参与监政,相信地方利益团体不敢如此弄虚作假,胆大妄为,欺上瞒下,结党营私。公民监政组织在地方可以听取任何组织和公民的反映,有权力参与或自行组织调查,并向同级党组织政府人大通报,如果不依党纪国法办事的可以直接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及系统向党中央国务院直接通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因为公民监政组织是群众性组织,可以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当政府工作围绕人民利益和为人民服务的时候,政府利益与人民利益就基本一致。如果政府行为违背了人民利益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与人民利益相矛盾,人民监督就会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就会产生绝对的腐败,中国公民监政会志愿为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府、服务型政府发挥监督作用。
为了更好建设"和谐社会",充分发挥公民监督作用,积极配合政府实现预防腐败,打击腐败,实现政令畅通,人民监督政府依法作为,依法治国,保障国家方针政策在地方认真贯彻落实,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地位,稳定社会安定团结,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特向中共中央和中国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成立"中国公民监政会"建议书。恳望中共中央和中国人民政府民政部审查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中国公民监政会全体发起人、支持公民监政的联署签名人员以及响应中国公民监政会成立的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附全部签名)。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有:理论依据,纲领、会章和代表推荐表草案,筹备小组部分成员介绍,全体联署人名单
为防止打压,冲散送达时间,特送此未表决资料于阁下,因国情特殊,希望见谅。

附件1: 中国公民监政会纲领草案

宗旨:
清除腐败,保障公平,实现正义,共建和谐
1、彻底杜绝政府或政府工作人员的腐败、渎职、不作为、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一切社会不公正现象,彻底清除社会丑恶现象,让各种腐朽势力所造成的官场糜烂、冤假错案及各种不公正现象最小化;
2、减少公共财富和社会资源的铺张浪费,监督不可再生资源的节约利用;
3、保护自然环境;
4、培养全社会人民群众自觉参与监督、参与管理的公民意识,推动公民社会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建立和完善。
基本原则:
一、坚持现有国家法律、制度和政策;
二、尊重所有公民和公仆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全面履行监督现有一切公权力部门所施行制度、法律和政策的全面落实情况,对违法乱纪,侵害公共或个体公民合法权益的任何行为提出监督、检查和检举。必要时,代理受害人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控告当事部门或责任人。配合中央铲除一切邪恶势力,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建设正义和谐的社会环境;
四、设立全国、各省、市、县、乡镇本会执行委员会,雇请专业人士负责日常工作和事务,充分发动全民提供监督信息和投诉材料;
五、监政会内部实行完全彻底的民主竞选各级主要负责人制度,有任期制,有健全的罢免机制,候选人不少于两人;
六、监政会与一切公共权力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与公民是服务与被监督的关系;
七、监政会只代表全社会所有公民意志,行使完全符合本国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的监督权;
八、监政会所称公民,无论国籍或户籍,只要合法居住某地,就享受该地法律所赋予公民权;
九、监政会除全国、各省市负责人外,各级地方负责人,也可由居住在当地的其他国籍人员参与竞选担任;
十、监政会实行属地管理和建制,不受户籍限制,如户籍不在本地,只要长期居住该地,也可参与竞选当地负责人及其义务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监政会成员,除各级会长(1人)、副会长(1人)、秘书及其所配置工作人员享有不同级别的薪水报酬之外,其余成员均为义工,并以义工形式参与监察会的具体工作和管理;
十二、监政会财务实行网络完全公开管理制度,各级财务,由各级财务管理部门及时上网公布(监政会的收入包括会员费、社会捐助、政府捐助等)。


附件2:中国公民监政会会章草案

第 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简称为中国公民监政会(全名为为社会正义事业自由工作者联合会),以实现本会之纲领为宗旨;
  第二条  本会标志与旗帜待定。

第 二 章 成员

第三条  凡年满十八岁,认同本会纲领,志愿服从本会会章之规定,可申请为本会成员。成员入会办法另订。
  第四条  本会会员不得担任现有政府任何重要领导职务,如担任现有政府、人大、政协、军界、警察等重要岗位职务,如有担任,可辞去,退休干部除外。
  第五条  会员之义务如下:
  (一)遵守本会会章,服从组织之决议;
  (二)宣扬本会纲领,争取民众之支持;
  (三)参与组织活动,担任本会指派之工作;
  (四)发展优秀公民加入本会;
  (五)缴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之权利如下:
  (一)有依据本会规章选举、被选举及罢免之权利;
  (二)在会内会议有发言、提案及表决之权利;
  (三)有接受本会提名与支持之权利;
  (四)对本会有建议、检举及获得资讯之权利;
  (五)对本会之活动有参与之权利。
第七条 会员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属省市县分部或特种会部执行委员
  会声明退会。曾经退会之成员再行申请加入时,应报请全国总部核准。

  第 三 章 组织

第八条  本会之组织运作,采取民主方式:
  (一)组织决议以多数决为原则,但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人数三分之二通过;
  (二)上级权力组织应由下级组织之代表组成;
  (三)执行委员、评议委员及各级代表均由选举产生,以无记名方法投票方式为之;
  (四)执行委员、评议委员有定期向组织报告之义务。
第九条  本会区域组织分总部、省市(包括直辖市)及县、乡镇四级。
  各级区域组织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意志机关,执行委员会为执行机关,评议委员会为评议机关;
  会员超过五百人者,应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为该分部最高意志机关。
  第十条  各级区域组织之结构如下:
  (一)总部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总部执行委员会、评议委员会;
  (二)省市级:省市会员大会(省市会员代表大会)─省市分部执行委员会、评议委员会;
  (三)县市级:县市会员大会(县市会员代表大会)─县市分部执行委员会、评议委员会;
  (四)乡镇级:乡镇会员大会(乡镇会员代表大会)─乡镇分部执行委员会、评议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会设妇女、知识青年、产业、海外或其他直属特种分部。其组织层级相当於省市分部;
  本会于各级议会设议会组团,前二项组织另订之。

 第 四 章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每一年由总部执行委员会召集一次,必要时经总部执行委员会决议或全国五个以上省市分部之书面提议,总部执行委员会应召集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之成员如下:
  (一)各省市分部选出之代表;
  (二)各直属分部选出之代表;
  (三)现任总部执行委员、评议委员、秘书长;
  (四)现任省市分部及直属特种分部主任委员;
  (五)现任县市以上民选首长之成员;
  (六)现任总部及省市民意代表之成员。
  *前项代表任期二年,(一)至(三)项代表之名额、比例及产生办法另订之,(四)至(六)项代表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开会时在任者为限。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修订本会会章;
  (二)议定本会纲领;
  (三)听取并检讨总部执行委员会之工作报告;
  (四)听取并检讨总部评议委员会之工作报告;
  (五)听取并检讨总部及省市议会党团之工作报告;
  (六)受理及议决提案;
 (七)选举、罢免会长、总部执行委员及评议委员;
  (八)议决总部评议委员会移送之重大纪律案;
  (九)议决纪律条例及仲裁条例并选举仲裁委员。

  第 五 章 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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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总部执行委员会置委员41人,候补委员13人,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出,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并由执行委员互选7人为常务执行委员,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
  全国会员代表就常务执行委员中推选一人为会长,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一次,会长出缺时,所余任期未满六个月,由总部评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总部执行委员就总部常务执行委员中推选一人代理会长;所余任期超过六个月,应择期由全国会员代表投票补选之。
  前项代理会长或补选产生之会长,其任期均至补满原任期为止,但任期超过一年者,视为一任。
  第十六条 总部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
  (二)制订及执行会政计划;
  (三)制订本会内规;
  (四)编制预算及决算;
  (五)议决重要人事案;
  (六)审查奖惩之提案;
  (七)督导地方分部及直属分部之会务。
  第十七条 总部执行委员会至少每三个月开会一次,休会期间,前条规定之职权由常务执行委员会行使,常务执行委员会至少每星期开会一次。执行委员会及常务执行委员会,均采合议制。
  第十八条 总部评议委员会置委员 人,候补委员 人,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出,并由评议委员互选一人为主任委员,任期均为二年,连选得连任。
  总部评议委员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一)曾任省市级或总部级组织执行委员、评议委员者;
  (二)曾任省市议员以上民意代表者;
  (三)曾任法官、检察官者;
  (四)具有律师、会计师资格者。
  第十九条 总部评议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督总部执行委员会推行会务工作;
  (二)本会内规及预算之备查;
  (三)审议本会之决算;
  (四)会员及各级组织奖惩之决定;
  (五)对会员及各级组织作奖惩之决定时得解释会章;
  第二十条 总部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均为专任,由会长提名,经总部常务执行委员会同意后任命之,其任期与会长同。
  (总部之组织另订之)

  第六章 地方分部

第廿一条 省市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县、乡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为省市分部及县、乡镇分部之最高权力机关,每一年由执行委员会召集一次,必要时经执行委员会决议或五分之一以上地方会员(会员代表)之书面提议,执行委员会应召集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廿二条 地方会员大会由该地之会员参加。会员超过五百人,应设立会员代表大会,其成员如下:
  (一)地方分部选出之代表;
  (二)该省市民族代表;
  (三)现任该级地方分部执行委员、评议委员;
  (四)现任下级分部主任委员;
  (五)现任地方民意代表之会员。
  前项代表任期二年,(一)(二)款代表之名额、比例及产生办法另订之;(三)至(五)款代表以地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开会时在任者为限;第五款所指现任地方民意代表,在省市会员代表大会为省市议员以上之民意代表,在县、乡镇会员代表大会为县、乡镇市民代表以上之民意代表。
  第廿三条 地方会员大会职权如下:
  (一)听取并检讨执行委员会及评议委员会之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检讨地方议会分部之工作报告;
  (三)受理及议决提案;
  (四)选举、罢免主任委员、执行委员及评议委员。
  第廿四条 省市党部执行委员会置执行委员 至 人,候补委员 人,县、乡镇分部置执行委员 至 人,候补委员
人,由会员(会员代表)就执行委员中推选一人为主任委员,省市会部评议委员会置评议委员五至九人,候补委员二人,县、乡镇分部置评议委员五至七人,候补委员一人,互推一人为召集人,任期均为二年。前项执行委员及评议委员人数由全国总部依各该分部成员人数之多寡另订之。地方分部之组织及职权,在不抵触其地方法规范围内,准照全国总部之规定。
  第廿五条 各地方分部对各该地方之会务问题,在不违反本会章程及决策范围内,有自治自主之决定权。
  第廿六条 各地方分部举办跨越地方之活动或出版刊物,应经全国总部之认可。

第 七 章 纪律及仲裁

第廿七条 本会会员及各级组织,在会内对本会之路线、策略、纲领、政策及主要干部之言行均可自由讨论及评判。会员及各级组织不得以见解或意见不同而拒绝服从本会的决议和活动。
  第廿八条 各级组织之决议、活动有违背会章或本会之政策者,全国总部可予公开谴责、撤销该决议或活动、撤销该组织之处分;
  若言行有违背会章、决议或破坏本会名誉者,本会可依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公开谴责、停职、除名之处分。
  第廿九条 有关各级组织之惩罚事项,由全国执行委员会提案,移送全国评议委员会议决;
  有关会员之惩罚事项,由各所属会部执行委员会提案,移送评议委员会议决。但经全国执行委员会决议移送全国评议委员会者不在此限;
  评议委员会议决有关下级组织或会员之惩罚案,得要求当事人或组织提出说明或答辩;
  不服评议委员会惩罚之决定,得向上级评议委员会申诉,情节重大之惩罚案其不服上级评议委员会惩罚之决定者,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复决之,但复决前受罚人停享在会内之全部权利;
  本会纪律条例另订之;
  各级组织之活动或会员之言行,对本会有显著贡献者,应予奖励;
  本会会员及组织奖励办法另订之;
  各级执行委员会就有关奖惩之提案,应负搜证、举证之责任,各级评议委员会就受理之奖惩案应负审理、判断证据之责任。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置委员十一人,由全国常务执行委员会推荐学养俱佳、立场超然、处事公正之会内外人士,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仲裁委员为无给职,任期与全国常务执行委员同,仲裁委员互推一人为主任委员。
  仲裁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一)仲裁本会总部机关间之重大争议;
  (二)仲裁本会地方机关与总部机关间之重大争议;
  (三)仲裁本会会员与总部机关间之重大争议;
  (四)在仲裁重大争议时得解释会章。
  (本会仲裁条例另订之)

 第 八 章 经费

第卅一条 本会之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费;
  (二)社会各界捐助;
  (三)其他收入。
  (会费缴纳办法另订之)

  第 九 章 附则

第卅二条 本会创会会员入会手续及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之办法另订之。
  第卅三条 本会章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後施行。
会章之修改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通过,修改会章之提案应於该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一个月前以书面提出,并於开会一周前函送各代表。

附件4:中国公民监政会代表资格推荐表草稿

本人自愿推荐--------------为--------地 ------级代表,其身份证号------------------------

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推荐理由:
推荐人姓名---------------------身份证号----------------- -年龄-----------性别-----
家庭地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推荐人签名: 推荐日期

规则:
1、推荐人和被推荐人必须年满18周岁,户籍就在本地;
2、任何公民或代表在推荐某级别代表时只能推荐一人;
3、凡被推荐代表,无论村、乡、县、地、省、全国代表,必须具有正常行为能力;
4、凡代表,身体健康,无剥夺政治权利的合法公民,户籍就在本地;
5、村级代表由村民或所在单位直接推荐,地区代表由县级代表推荐,省级代表由地区代表推荐,全国代表由省级代表推荐;
6、全国代表推荐者可以是本地代表之外的人,但必须具有省级代表资格;
7、各级代表可自行成立代表委员会,并选举委员会主席与副主席等人选;
8、各级代表必须只有取得二十人以上推荐人签名推荐才具有该级代表正式资格,并成为该级该地委员会正式成员,拥有代表委员会的所有权力、责任和义务;
9、任何人不能通过不正当的手段非法谋取推荐表,比如金钱购买,或其它一切不合理方式等。

附件5党中央领导下"三条腿子"干革命时机已经成熟
作者:郭永丰
在中共中央直接领导下,不受地方政府领导,仅受地方政府监督,由人民自愿参加,义务工作。由全体参加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地方监政工作班子,专业带头开展各项监政工作。特成立纯属于民间的《为社会正义事业自由工作者联合会》,类似《义工联》性质,全面代表广大弱势群体和普通百姓,负责监督各级政府所有违法乱纪与不正当行为。充分保证党的各项政策和法律制度在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全面贯彻落实到位。
产生背景:
由于人类认识社会的局限性,中共当时所实行的政府官员必须都是党员,政府行政和监督没有彻底分离的政治体制模式。长期以来,使中共政府内部滋生和孕育了大量腐败分子、官僚主义,这使中共在成立初期及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吃了不少苦头,走了不少弯路。尤其是在中共第三代领导人江泽民的领导下,虽然为遏制腐败打击官僚主义与不正之风现象,江泽民曾提出"三个代表"的理论和思想,以及"三讲"的政治主张和口号,但在真正遏制腐败、打击官僚主义与不正之风面前,由于没有根本的保障机制和措施来监督其高效贯彻落实到位,所以,便一直高悬着。虽然在反腐败方面侦破了许多大案要案,但在彻底根治腐败方面却总是表现得很乏力。
全部情况说明:
如今,仍然在中共中央统一领导下,把行政和监督彻底分离,在地方政府以外专门成立一个仅代表中央以及地方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群众性组织。这个组织与人民群众距离最近,仅负责监督地方政府行政的违法乱纪行为,不受地方政府领导,仅代表中央贯彻落实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制度等,代表地方广大人民群众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应有权益,尤其是充分保障所有处于弱势群体的人民群众和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神圣不可侵犯。
保障党的所有理论和思想在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全面贯彻落实到位。
作为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的组织,除地方政府中正在执政的人及其所亲密的人以外,谁都能以义务的形式加入这个组织,并成为她的一员,为这个组织无偿工作。这个组织是完全独立的,与地方政府在人、财、物上没有任何联系。这个组织在各地方的负责人完全由地方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只接受总部的管理。该组织总部的负责人也由地方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但必须在中共中央的直接领导和监管下。
这个组织的费用来源主要靠政府财政拨款、其次靠会员所交纳会费,以及企业和其他任何政府的捐助等。
你的企业被政府干预了吗?找正义者协会;你个人受到政府哪些委屈了,找正义者协会;政府所任用的官员廉洁不廉洁,找正义者协会来评价,等等。
于是,地方政府只有真心实意地做人民的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否则,在正义者协会的强力制约下,其不真心也得实意。这就是"三权分立"。
所谓三权,即在中共中央统一领导下,一、政府仍然由党员组成,负责行政管理的全部,政府组织形式不变,地方政府与人大、政协的关系不变;二、正义者协会,仅直接代表广大人民,不享受任何特权,仅代表中央和地方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监督地方政府所有的行政行为。
人民主要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但也可以监督这个组织,直接向政府或司法部门投诉或控告。
这种三权分立制度,可以从根本上保障各方利益,同时也可以从根本上制约各方不合法的任何行为。这种体制和机制的建立,对有效遏制腐败、消灭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现象,真正保障党的领导,切实艰苦奋斗、居安思危、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能够产生非常积极的作用。当然,这种作用一定是天翻地覆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度文明和高度民主国家的一次质的飞跃。
实际上,在中共革命成功后的初期,中共基本实行的是单腿干革命的政策,这种政策的失败是很明显的。中共第二代、第三代领导人,终于把中国拉出了苦海,从根本上实行了双腿干革命。虽然,目前国家正在狠抓经济建设,着重强调市场化和逐步实行民间化的政策。以及专门为防职务犯罪、官僚主义、不正之风等设立了很多机构和部门,但对彻底根治腐败仍然极为有限,甚至还起到了相反的作用。比如,使本来就很臃肿庞大、冗员繁多的官僚机构更加臃肿庞大了,无形中增加了巨大的财政负担,造成办事效率更加低下,相互扯皮、推逶极为严重的现象。
在我国现有政策环境下,笔者认为,全面实行"三条腿子干革命"的时机已经成熟。这种在中共中央直接领导下而成立的民间监政社团组织的办法,实际就是"三条腿子干革命"的最佳体现。
公民监政歌
下级监督上级,群众监督官员,监政,监政,我们要独立监督政府,历朝历代的独裁者都是窃国大盗,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主人监督公仆天经地义合理合法,我们只有联合才能有效监督政府,官权才不会说一套做一套,挂羊头卖狗肉,欺世盗名蒙骗人民群众。
彻底铲除五千年的官僚恶习,把腐败毒瘤最小化,杜绝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让冤假错案永远消失,唯有公民联合监政才有力量,一党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绝不可能还社会公平正义,向父亲控告其儿子的犯罪,个体公民维权都是自杀,官官相护永远都是专制本性。
监政、监政,我们要独立监督政府,历朝历代的独裁者都是窃国大盗。
政治权利是一个人一生中最大的人权,这种权利不能充分享有,其它所有的人权都不可能得到有效保障,即便是亿万富翁,一夜之间可以成为穷光蛋,即便是高官显贵,一夜之间可以沦为阶下囚。权大于法,势力相搏,一生只能煎熬在相互倾轧中。这就是为什么?失去政治靠山的中国富人,唯有逃到国外才得安生。
好民不与官斗,谈政治色变,中国人的政治权利被终身剥夺了。什么的选举与被选举权;什么的言论、信仰、结社、集会、出版自由权;什么的监督官员依法行政权。所有权利都被官权垄断,政治成了统治者的专利,个人意志凌驾于国法之上,官权想怎样就怎样,祸国殃民何时了?所有冤假错案全都发生在弱势者身上
监政、监政,我们要独立监督政府,唯有监政才能坚强保障每一个中国人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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