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国返乡青年创办社区公益书屋惨遭地方官员殴打
时近两年,临泉县公安局偏袒犯罪分子严重不作为
200封控告信今日陆续邮寄至阜阳市安徽省等相关部门
【请多多支持,欢迎引用采访报道,联系当事人18697332373】
2012年12月19日,归国返乡青年常坤向阜阳市公安局邮寄了一封控告信,控告临泉县公安局和东关派出所就其2011年4月4日在在临泉县新建路和港口路交叉口三角绿地处(现为垃圾中转站)被原城关镇光明社区干部常应彬等暴力袭击一案中,偏袒犯罪分子和严重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责令安徽省临泉县东关派出所立即追究常应彬袭击控告人常坤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临泉县公安局谷健、陈杰等人的渎职行为。
归国返乡青年创办公益书屋
2010年初,留学于美国的常坤,深为美国自由宽容平等的文化和城市社区的构建和老年青年服务所折服,感恩于家乡父老乡亲日日生活的土地,常坤在基于一个“公民权利教育,从家乡开始”的理念,和“我希望首先改变生我养我的地方,做一些我家乡社区建设的工作”开始,在家庭的支持下,建立了“常坤的家”,一个目前可以为家乡父老乡亲提供13种免费服务的地方。2010年11月17日,南方都市报曾以《一个青年的公民实践》,赞誉其艰苦其不懈的努力。
感恩支持捐赠者组织年会惨遭地方官员殴打
2011年4月4日,“常坤的家”召集所有的支持者和捐赠者约五六十人来到临泉县召开年度总结会议。不幸的是,当天14:10分,常坤和一些朋友来到临泉县凯悦王朝大酒店三楼会议室。常坤坐在主席台上的椅子上看其的手机。突然常应彬带着一帮人冲击会议室常坤我仰面摔倒在地板上,昏迷过去。
时至两年,临泉县公安局偏袒犯罪分子,严重不作为
时至今日,还三个多月就两年了,临泉县公安局,该案件没有任何处理结果,犯罪分子常应彬等人至今仍然逍遥法外。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临泉县公安局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恶意久拖不决案件,严重侵犯控告人常坤的权利,构成严重不作为!
无奈,200封控告信陆续邮寄至安徽省和阜阳市等相关部门
万般无奈之下,2012年12月19日,常坤把200封控告信中的首批邮寄至阜阳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要求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控告人的控告,及时监督、纠正临泉县公安局、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偏袒犯罪分子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立即追究常应彬袭击控告人常坤的违法犯罪行为,并调查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
联系人:
常坤,当事人,电话:18697332373,13349108944
蔺其磊律师,目击证人,电话:18639228639
姬来松律师,目击证人,电话:15037186255
潘龙义先生,目击证人,“常坤的家”主要捐赠者,电话:13515232503
陈琦,临泉县公安局长:电话:0558-6512405;13805580588
陈杰,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所长,电话:13966587511
谷健,原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指导员,电话:13805610988
孟宪景,警察,电话:13966583485
王旭光,警察,电话:13965745259
高子球,临泉县县委书记,联系电话:0558-6583899,18226231666
郁杉,临泉县县长: 0558-6538006,18712576799
南方都市报:公益书屋“常坤的家”被摘牌
http://news.sina.com.cn/o/2011-04-08/064022255240.shtml
南方都市报:一个青年的公民实践
http://gcontent.oeeee.com/2/6f/26f7fe7e89bce7ec/Blog/2f8/eb2875.html
2011年4月4日,常坤被袭击图片
2011年4月4-8日,常坤被袭击住院凭据
控 告 信
控告人:常坤,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阜临路53号2户,联系电话:13349108944。
被控告人: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琦,局长。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路66号,联系电话:0558-6512405;13805580588
被控告人:陈杰,男,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所长,联系电话:13966587511
被控告人: 谷健,男,原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指导员,联系电话:13805610988。
控告请求:
1、 责令安徽省临泉县东关派出所立即追究常应彬袭击控告人常坤的违法犯罪行为;
2、 依法追究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公安局、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对常坤被常应彬等殴打案件中偏袒犯罪分子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3、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谷健、陈杰等个人的渎职行为;
控告事实与理由:
一、 原临泉县城关镇光明社区副主任常应彬等人殴打控告人常坤的违法犯罪事实
2011年4月4日上午十点左右,在临泉县新建路和港口路交叉口三角绿地处(现为垃圾中转站),常应彬等对控告人常坤进行谩骂。突然,控告人常坤被人袭击后脑勺,就边跑边喊,“警察,打人啦”,常坤被他们拽拉,打了很多,就扶着背后的箱车,拉着铁柱站起来。警察过来了,增援的防暴警员也来了十几人。他们请常坤和他们回派出所协助调查。常坤站在台阶上,背靠箱车,向围观的父老乡亲说“我刚才被打了,现在孟宪景警察13966583485请我去派出所协助他们调查,我不是被抓的!我等会还回来的!”常坤又问请其去派出所的警员,警员也高声说“是!”
4月4日11点左右,常坤在临泉县东关派出所做笔录期间,常坤向警察说,为什么单单把其带这里,为什么不控制施暴者,否则他们还会继续打人的。东关派出所指导员谷健13805610988却说了一大堆的道理来说明是为了保护常坤。此时,常坤也听到他们说,又打起来了。后来才知道:常坤的妈妈在打电话的时候,也被人袭击了后脑部,被120急救车带走了。
4月4日12点38分,常坤头突然很沉重,常坤的颈部和肩部几乎不能支持,常坤把头放到靠背椅上。常坤要求做笔录的警员,把常坤这个现象记录到笔录了。他记录了。
4月4日14:10分,常坤和一些朋友来到临泉县凯悦王朝大酒店三楼会议室。常坤坐在主席台上的椅子上看其的手机。突然常应彬带着一帮人冲击会议室常坤我仰面摔倒在地板上,昏迷过去。
4月4日19点左右,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孟宪景警察13966583485到临泉县人民医院脑外科住院部11号床位找到常坤,为其做笔录。当时常坤已经醒了,大脑意识还比较清晰,但是说话困难,不能完成的说一句话,上体僵硬,头部后仰不能转动不能低头。
二、 公安机关偏袒犯罪分子和不作为违法行为
(一)、警察在案发现场未采取措施制止常应彬等人殴打常坤,案发后又未对常应彬等人采取妥善措施,直接导致常坤的妈妈随后被袭击,常坤再次被袭。
2011年4月4日上午10时许,临泉县东关派出所的两名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后,常应彬等人不但不收敛其恶劣行径,反而变本加厉在警察的眼皮底下公然殴打常坤,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这两名警察却不予积极制止,致使常坤被多次袭击,衣服也被撕烂。而且警察不但没有追究施暴者的暴行,反而将常坤带走,并美其名曰保护我。在临泉县东关派出所做笔录期间,常坤问警察:“为什么单单把我带这里?为什么不控制施暴者?否则他们还会继续打人的。”东关派出所指导员谷健却冠冕堂皇地说是为了保护常坤,既然是为了保护常坤,为何不把施暴者抓起来呢?为何在我被殴打时不及时制止他们呢?可见这完全是无稽之谈,谷健的所作所为完全就是和暴徒一伙的。他是披着警察外衣的帮凶,故恳请领导清除这个害群之马!而此时,常坤的妈妈在打电话的时候,也被人袭击了后脑部,被120急救车带走了。真是恶贯满盈啊!
当日下午14:10分,常坤在临泉县凯悦王朝大酒店三楼会议室被常应彬带着一帮人冲击会议室,并把常坤袭击导致昏迷,进一步确认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为虎作伥,为非作歹,偏袒犯罪分子!他们纵容施暴者随意殴打民众的行为是否是警匪一家?如果他们没有利益关系怎会如此纵容常应彬等人如此恶劣行径?他们真是在为一己私利,置国家法律于不顾,颠覆国家尊严吗?!
(二)临泉县公安局、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严重不作为!为什么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办案需要得到临泉县城关镇政府书记葛金海批示?
不管是2011年4月4日上午11点左右,控告人常坤被带往东关派出所做笔录期间,而任由施暴犯罪分子横行,导致其妈妈被常应彬等人袭击后脑部,还是2011年4月4日下午14:10分,由于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偏袒犯罪分子,导致常坤再次被袭击致昏迷住院,这一年来,常坤的父亲多次前往临泉县公安局、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要求查明案情惩罚凶手,但是临泉县公安局、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都存在严重不作为,不仅仅在案发现场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监管不力,而且在近一年来,该案件没有任何处理结果,犯罪分子常应彬等人至今仍然逍遥法外。
除此之外,却得到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所长陈杰13966587511的答复竟然是:要等待临泉县城关镇书记葛金海的批示。
我非常的困惑临泉县公安局和临泉县城关镇到底是啥嘛样子的关系?为什么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所长陈杰竟然需要临泉县城关镇书记葛金海的批示?如果不是如此,临泉县公安局为什么时至今日不能处理该案件?
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临泉县公安局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恶意久拖不决案件,严重侵犯控告人常坤的权利,构成严重不作为!东关派出所作为其派出机构,目无国法,偏袒包庇犯罪分子,不能履行国家法定义务。
要求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控告人的控告,及时监督、纠正临泉县公安局、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偏袒犯罪分子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立即追究常应彬袭击控告人常坤的违法犯罪行为,并调查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
此致
阜阳市公安局!
控告人:常坤 2012年12月17日
抄:临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临泉县检察院,中共临泉县纪律检察委员会,临泉县监察局,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共阜阳市纪律检察委员会,阜阳市监察局,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共安徽省纪律检察委员会,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监察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共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国家公安部,国家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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