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申请书
(致国务院法制办)
申请人:谢燕益
地址:北京市密云县檀洲大厦301 邮编:101500
联系电话 :010―69085033;13121117524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之规定特提出此行政裁决申请书。
请求事项:
1. 撤销被申请人2009年8月31日向申请人作出的(2009)司复函22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
2. 责成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做出具体、准确、完整的答复。
3、责成被申请人依法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申请人提出的四项申请内容所涉详尽信息。
事实与理由:
2009年5月14日,申请人(以下称我)向被申请人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致司法部),2009年6月3日被申请人做出答复并邮寄送达给我。
被申请人的答复如下:
你致司法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全国劳教场所、劳教人员数、劳教人员的待遇已作为政府公开信息在司法部网站发布。
二、 对于劳教人员不服劳教决定而提出申诉的数量、行政诉讼立案率、胜诉率等的统计,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三、 劳教人员分类统计数字属于国家秘密,而且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你所申请的统计项目。
四、 其余申请事项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开。
对于被申请人的答复申请人不能满意,嗣后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于2009年8月31日向申请人作出了(2009)司复函22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该告知函内容如下:
“谢燕益:你寄来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收悉。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司法部办公厅于2009年6月3日出具的答复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义务,为侵犯你的合法权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和《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应诉工作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你提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从以上答复的内容来看,被申请人实际上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范围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又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是完全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关键在于被申请人不向申请人公布其提出的信息公开内容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申请人对其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关于劳教方面的信息有知情权:第一、申请人作为纳税人对劳教行政管理事项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第二、申请人作为公民对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管制措施认为对自身安危存在威胁获得公开透明的劳教信息以便消除恐惧心理。第三、申请人作为执业律师在办理劳教案件中多次经历执业障碍,通过了解相关信息以便于更好的开展工作。
申请人坚持本裁决请求的其他理由与此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致司法部)所述理由相同。需要指出的是,相关劳教信息内容的公开不是申请人的最终目的,申请人希望籍此推进国家人权计划不断落实、推进我国依法治国事业不断向前!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谢燕益
2009年10月22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致司法部)
申 请 人 :谢燕益
联系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檀洲大厦301
联系电话 :010―69085033;13121117524
邮 编 :101500
申请公开事项:
1、在司法部网站公布我国现有多少家劳教所、现有多少被羁押的劳教公民、劳教系统有多少名干警、一年国家财政支出情况;
2、在司法部网站公布近五年以来,有多少被劳教公民不服劳教决定曾提出过申诉(包括复议、起诉、投诉、申诉、控告等等)、被劳教公民得到法律救济的情况如何比如:行政诉讼立案率、胜诉率;
3、在司法部网站公布近五年来,被劳教公民主要包括哪些群体各占有多大比例?比如:一、上访者所占比例及其人数;二、宗教信仰者所占比例及人数;三、寻衅滋事等所谓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程度被劳教者所占比例及其人数。四、异议人士、“因言获罪”、右派等所占比例及人数;
4、在司法部网站公布目前被劳教人员待遇如何?如:是否强制劳动、遭受过殴打、折磨等人身伤害者人数以及被劳教公民非正常死亡人数。
事实和理由:
一、 申请此项信息公开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200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第二部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载明了:2009━2010年,国家将继续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提高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保障水平。其中第(五)项知情权部分包含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全面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全面定期考核,检查督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依法追究违反该条例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完善地方性政务公开法规。与此同时,执政党也在其17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让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为何提出此项信息公开请求。
一直以来,劳教制度备受争议,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这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不经任何法定程序、公开程序不经审判即可决定剥夺人身自由、执行过程不公开并且通常无法获得司法救济的制度,它的长期存在使每一位公民的人身权利随时受到威胁让人不寒而栗,尽管申请人目前并未遭到劳教所害但却始终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只要有一个人被奴役,所有人都不自由!”
如果劳教制度仍旧存续下去,以下我国在法治、人权方面的种种开拓与努力都将成为空谈: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保障人权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了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1996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胡锦涛总书记代表执政党在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的大会上提出了“不折腾”,众所周知劳教制度是我国反右特殊历史时期“折腾”出来的非法产物,而今不折腾日益成为全国上下的共识。2009年4月中国政府又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在其导言中载明: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是中国政府促进和保障人权的阶段性政策文件,各级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将依照“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的原则,将本行动计划纳入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积极认真地予以落实。在其第二部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第(一)项人身权利完善预防和救济措施,在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人身权利。━━严禁执法人员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对造成非法拘禁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三、提出并解决上述请求所关涉之问题对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国家决策者、执法者以及公民的意义。
由以上第一、申请此项信息公开的依据;第二、为何提出此项信息公开请求可知:劳教制度与我国现行宪法、法律、执政党政策的内容及精神相悖而行。司法部依法向申请人及社会公开上述申请事项,既履行其作为政府主管部门信息公开的义务又可以用事实说话,向决策者及社会各界提供劳教制度存、废争议所需的重要事实信息。不谋一事者不足谋全局,劳教制度及其实施现状涉及人民切身利益事关公民生命、自由之至高权利,善政、恶政泾渭分明。一个政府越依赖于法治就越可树立其合法性及权威越轻视法治其合法性及权威则当然受到质疑。面对当前社会转型时期,阶级分裂、阶级矛盾日益加剧,法治是一个社会解决自身矛盾和解共生、非暴力、可持续发展的唯一途径,而少数官僚权贵不愿受法律约束任意运用劳教等非正义、非法治手段管制人民终将酿成民怨沸腾政权瓦解的恶果,当此之时,全社会应站在一道,支持政府继续推进依法治国事业,维护公民各项基本权利、依法对待被劳教公民为尽快恢复所有被劳教公民的人身自由、给予公正待遇而不懈努力,从而使包括被劳教公民在内的更多公民成为促进社会和解、和谐、有序的积极力量,为最终建立法治社会实现长治久安作出历史贡献!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申请人:谢燕益
2009-05-14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牵头单位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谢燕益
地址:北京市密云县檀洲大厦301 邮编:101500
联系电话 :010―69085033;13121117524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请求事项:
1. 撤销被申请人2009年6月3日向申请人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
2. 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做出具体、准确、完整的答复意见。
3、被申请人依法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申请人提出的四项申请内容所涉详尽信息。
事实与理由:
2009年5月14日,申请人(以下称我)向被申请人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致司法部)(见证据一),2009年6月3日被申请人做出答复并邮寄送达给我(见证据二)。
被申请人的答复如下:
你致司法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全国劳教场所、劳教人员数、劳教人员的待遇已作为政府公开信息在司法部网站发布。
二、 对于劳教人员不服劳教决定而提出申诉的数量、行政诉讼立案率、胜诉率等的统计,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三、 劳教人员分类统计数字属于国家秘密,而且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你所申请的统计项目。
四、 其余申请事项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开。
首先,对于被申请人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我的公民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给予相应答复,我予以肯定。尽管这一答复在程序上和内容上存在一定瑕疵,但毕竟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它是政府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尊重公民的具体表现,并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这一开端能够使公事诉诸于公,为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创造了有利条件。
但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程序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15日内即2009年5月29日以前给我答复,否则应当向我提供经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期限的相关证据,该答复文件也应当被进一步规范制作成具有统一编号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第二,从答复内容上看,我第一项申请有如下内容被申请人未正面回应:“劳教系统有多少名干警、一年国家财政支出情况?”对于这两项内容直接涉及到劳教成本,我作为纳税人之一有权利了解政府为该项行政管制措施付出的行政成本。对于我的第二项请求被申请称:“对于劳教人员不服劳教决定而提出申诉的数量、行政诉讼立案率、胜诉率等的统计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据我所知关于对劳动教养的行政诉讼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无法立案、律师会见存在障碍往往需要批准,当事人因此无法得到司法救济。之所以我向被申请人提出此申请,是因为我认为,作为全国劳教管理机关的被申请人不但最有条件提供这一方面信息而且可能也是唯一有能力提供这方面信息的机关。被劳教公民的人身自由被劳教管理机关完全掌控,劳教的处理方式往往游离于司法之外,与此同时,保障被劳教人员的申诉权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十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之规定,意味着行政处罚的做出及执行都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以便受到有效监督,劳教作为一项行政处罚措施当然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上述被申请人未正面回应的请求内容主要指涉劳教的司法救济现状,因此只有被申请人向社会主动公布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劳教群体已经提出的救济诉求以及救济状态被申请人的申诉保障职责才有可能被有效监督从而得到改进。我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该政府信息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主动履行职责公开相关内容。
众所周知,劳动教养动辄以1―3年的期限剥夺人身自由还可以变相叠加适用这一制度本质上属于刑事手段,其对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甚至超越刑事手段,从其严厉程度上看,其惩罚性已经在部分刑法种类之上比如:管制、拘役、缓刑、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刑事罪犯有诉讼制度救济有一整套监狱制度保障人权,劳教措施却存在更多的专制、人治因素。原本刑法作为重要的公法部门,是对自由的被迫约束也是维持社会秩序最严厉、最极限的选择,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刑事处罚是一项罕见的暴力措施此时的国家机器受到最严格规范。
从以上分析来看,我的第三项、第四项申请内容就十分必要了,我要了解一下到底都有哪些人受到劳教,各类别被劳教公民人数及其比例;被劳教人员待遇如何?如:是否强制劳动、遭受过殴打、折磨等人身伤害者人数以及被劳教公民非正常死亡人数。被申请人均以申请事项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开。我认为,被申请人以国家秘密拒绝公开均不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及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并且被申请人在对我做出答复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未向我提供任何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认定相关内容涉密的证据材料,《保守国家秘密法》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被用来当作剥夺公民权利的借口。我的第四项申请公开内容,恰恰体现了作为劳教管理机关的重大责任,被劳教人员的待遇有劳教管理机关控制其被强制劳动与否甚至在劳教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歧视、暴力、刑讯等情况是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履行职责的最重要一个方面。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盘根错节的利益格局、重重阻力面前,我认为以吴爱英女士为部长的现任司法部领导班子是一个勇于改革、积极进取、负责任的领导集体。我之所以做这一判断,是因为自2005年7月以来,司法部在行政、立法方面均做了一些好事。依法行政之风在司法行政系统得到有力推进,多年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律师制度改革受到社会普遍关注。2005年我也曾就律师制度改革一事致信吴爱英部长。嗣后,司法部于2006年酝酿律师法修订草案,2007年正式进入立法程序。新律师法正式实施后,尽管仍存有一些问题,但律师的三项权利得到较大改善,关于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大家只要对比新旧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就知道这两项权利的改善程度。与此同时,律师的行政管制被放开,年检制度被废除。但是众所周知,律师的行政管制有巨大的部门利益,一些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不愿意放弃权力及利益,在实践中落实起来仍然十分艰难。2009年初,司法部又出台112号令及116号令进一步在部门规章上废除年检制度为“解放律师”做出努力,与此同时,个别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却以考核之名剥夺限制律师的执业权利。大家都知道,律师执业权这一私权利面临刑法、民法、律师法法律规范,受到律师执业纪律和道德规范约束的同时还要面对行政考核这一生杀予夺的管制。个别倒行逆施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种种行径简直是要把律师这一私权变为行政权力受行政权挚肘与行政权合二为一。我在律师制度改革的倡议信中曾指出律师作为私权的代表没有权力资源是最需要依赖于法律的社会角色,所以解放律师会更有利于依法治国事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正如大家知道的一样,任何公权力,本质上都产生于私权,国家不过是因一个个具体的人而存在,公权正是私权的延伸。国家存在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并为其更好的实现而创设、运转。具体到个人的人民利益高于抽象的国家利益。人的权利和自由与生俱来,掌握公权者剥夺、侵犯私权无疑也是在践踏毁损自己的权利、子孙后代的福祉。当前的确存在一个公权横行、公权私用进而达到公权疯狂的现实情况,不过这个情况不可能长期存在下去。任何一项良好的法律、政策原本都应当更有利于私权利的保障、实现,管制人民应被服务人民的执政理念所取代,抛弃斗争哲学,包容人民的不同诉求。以人为本使每一个公民得到公正待遇,让我们社会的全体公民都成为社会的积极力量,不作人为划分、群体分裂、阶级对立。真诚的尊重每一位公民,一切纷争矛盾不采取简单粗暴的非法管制方式解决,那样做只会让一个政府逐渐丧失威信,相反我们要用法律解决问题全力推进法治建设。劳教制度产生于斗争哲学,是我国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把人民当作管制对象妄图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待不同政见者,劳教推崇者通常带有惰政专制主义的特点,不积极改善政府的执政方式不愿意顺应潮流服务于人民的多元诉求,以违反宪法、法律为代价的劳教制度,严重剥夺侵犯公民权利侵蚀着我们的整个法律信用、政权权威,那些打着国家主义之名行官僚权贵利益之实的做法正在日益摧毁国家的基石。
作为律师我赞赏司法部过去几年在律师制度改革进程中所持的立场和付出的努力,广大律师同仁也需要从漠视自身权利的历史中走出来,权利只为行使者设立!对于废除劳教制度这件事情上,我对司法部抱有深切的期望,在我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为避免我们这个社会在扭曲的公权力面前,上至总理、部长下至平民百姓皆有可能成为受害者之现实处境,朝野应有更多的默契,共同驯化国家机器,每一位公民都来尽一份力,毫无疑问,我们应当具有面对现实的勇气,因为对于人性我们始终抱有信心,中国改革进步的潮流无可阻挡,那些可怜的抗拒者终将被滚滚的历史巨轮碾得粉碎!
申请人:谢燕益
200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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