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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状
原告: 谢燕益 男 28岁 汉族 住址:河北高碑店中铁建材厂家属院
被告: 江泽民 男 77岁 汉族 住址:不祥
工作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诉由:因被告违反宪法以及民法通则而损害原告的公民权利及其他权利的纠纷。
诉讼请求:
一、 责令被告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职务。
二、 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赔礼道歉。
三、 主动消除因其继续担任该职务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
事实和理由:
2003年3月5日至3月18日,被告利用其长期担任党和国家的领导职务和影响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采用等额选举的方式违背全国人民的意愿继续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一职,使海内外中华儿女敢怒而不敢言,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程。被告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之规定以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非政治私有)之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以及全国人民的公民权利,故请求判令其辞去军委主席职务并向全国人民赔礼道歉,尽一切可能挽回政治影响,恢复应有的政治秩序和政治氛围。与此同时,其行为还因违反民法通则之基本原则即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构成侵权行为使原告及全国人民在政治、经济、人格权上等各方面受到不可估量且难以弥补之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宪法赋予的独立司法权公正裁决,以保障人民权益、弘扬法制精神、教育全国人民,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进步与发展。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谢燕益
2003年 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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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燕益博客http://hexun.com/okoky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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