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号
网址:http://www.msguancha.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5746
一、社论
二、专访
三、湖北省孝感市闵集乡的“被精神病”们
四、特别关注:精神病院的常客——湖南访民辜湘红
五、专题:监狱里的“被精神病”
六、本月“被精神病”动态
七、精神病人权益
八、评论与访谈
九、民间行动与倡议
十、域外传真
编辑:刘飞跃
柳梅
主办:民生观察工作室
社论
精神卫生立法,人大岂能一拖再拖!
本刊特约评论员卫子游
2012年8月27日至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京举行,广受关注的《精神卫生法》虽经审议但再次被搁置。一部外界满怀期待的法律为何如此难产呢?立法者的一再拖延又说明了什么?
近几年来,广西“省三好学生”马加爵杀人案等与精神疾病有关的恶性案件频发,而这两年网络上更是迭爆武汉市徐武和不少访民横遭“被精神病”,还有不少贪腐官员也表现出严重的性变态和精神变态,精神卫生问题持续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热点。用百度搜索“精神卫生法”,相关结果396,000个,搜索“精神疾病发病率”,相关结果高达5,700,000个。对于一般不大了解精神卫生的人,通过搜索可以看到,世界精神病发病率一般在2-4%,而在中国,网络上的资讯则说已高达15%左右,严重精神病发病率约为1-1.5%。一种不无夸张的说法是,中国现在有“1 亿精神病人和数亿疑似精神病人”!精神疾病被某些媒体和专业人士称为威胁中国国民健康的头号杀手。
然而,与其它所有疾病不同,对于这个“头号杀手”,我们不仅在预防和治疗的设施、人才、科研和投入各个方面都严重不足,而且在立法上竟然还是个空白。这种状况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一方面,学生在学习期间精神的健康成长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精神病患者得不到优良心理医生的前期干预和专业的精神病院的诊治,病情得不到控制和康复;第三方面则是大量完全没有精神病的正常人的基本人权得不到保障,有时被亲人或利益敌对者或公权机关给无端送进精神病院强制接受“治疗”,精神和肉体饱受摧残,精神病院和医生出于赢利的目的,不惜把好人治成精神病人。精神卫生问题已经不仅仅是精神病人的事情,现在已经与我们每个人直接或间接相关了。
无论是相对于人类社会对精神疾患的重视程度,还是相对于世界各国精神病的立法进展,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精神卫生法律这一事实,都与一个人口大国和正在“崛起”的“世界大国”的地位严重不相称。从1948年联合国大会颁布《世界人权宣言》以来,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相关组织就不断通过了一系列保障精神病人的国际法律和宣言,1971年联合国通过了《精神发育迟滞者权利宣言》、此后又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宣言》、《保护精神疾病患者和促进精神保健的原则》等,世界精神病学协会(WPA)、世界心理卫生联事会(WMHA)等机构则于1983年通过了《夏威夷宣言》,1989年又先后通过了《精神疾病患者权益和保障的声明》、《精神病人人权宣言》等。据悉,“目前接受世界卫生组织调查的160个成员国中,已有3/4以上的国家制定了精神卫生法,欧洲、美洲各国基本都已立法;精神卫生法在美洲覆盖了87%、在东南亚覆盖了95%的人口;即使在非洲和中东地区也有59%的国家制定了精神卫生法;在西太平洋地区主要国家和地区中,现在只有我国和老挝、柬埔寨等国尚未颁布精神卫生法。我国也是世界上人口大国中唯一没有制定该法的国家。”(以上数据均来自于百度搜索。)
中国精神卫生为什么至今没有立法?从表现在台面上的因素看,也是从立法技术层面说,现在的草案不成熟,存在严重的争议和利益冲突,导致立法困难,是不得不予以搁置的重要原因。由卫生部于1985年组织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受到多方面的强烈反对和质疑。反对者认为,精神卫生立法绝不仅仅只是个医疗问题,涉及人身自由、监护制度、行为能力制度、刑法、法律援助、司法救济、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多种制度,远远超出了精神科医生的能力。
精神卫生法律应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以尊重精神病人权利为前提,从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出发,确立开放式社区治疗原则,自愿治疗原则及最少限制原则,而这些宗旨和原则在该草案中都没有得到体现。该草案甚至可以说是以违反这些世界公认宗旨和原则为宗旨和原则的。质疑者认为,卫生部单方面提出的草案是精神病医学专家垄断立法的产物,未能吸纳人口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学者,前期也没有经过公众辩论,立法质量低下。精神病医生受行业利益驱使,在草案中企图通过立法扩张自身权利,草案条文存在对精神病患者的制度性歧视,同时拒绝接受司法监督,把法院排除在非自愿住院程序以外,同时转嫁非自愿住院中的法律风险,极力将责任推卸给“监护人”。 草案将收治对象扩大为“疑似精神病人”,挤占心理医生的市场空间,是从行业利益出发扩大客户群体这一内在动机的表现。
然而,如果从没有拿到台上面来的原因说,导致精神卫生立法一拖再拖的深刻原因,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个官老爷机构的极度低效率和渎职。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个养老机构,在我国现行政制中既好像非常崇高,在公众舆论中通常又被视为似乎可有可无。其实这是误解。不管我们高兴不高兴,承认不承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老人们都在代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担负着为14亿人的大国制定基本规则的重任,承担的是过去被称为“制礼作乐”的、通常由皇帝掌握的国家最高也是第一权力。如果立法不重要,立法机构就不应当被称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如果立法非常重要,那么,该立的法不立,就必然会造成极其巨大的损失和极其严重的后果。精神卫生立法在我国已经延宕了26年,马加爵因精神不正常杀害同学案,徐武因得罪权力部门“被精神病”案等恶性的精神病案,都是在这26年间发生的,精神卫生法一日不立,目前精神病领域存在的种种乱象就必然会一直混乱下去,并威胁我们每一个国民。这种紧迫而重要的工作,换了任何一个认真负责的机构,在长达26年的时间里,有什么困难不能解决?有什么冲突不能协调?何况精神卫生的立法在世界范围内有丰富充分的资源可资借鉴。有什么理由还要继续拖延?
唯一的理由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与国民切身利害不关痛痒,这种制度是脱离国民的。国民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官老爷们既没有事实上的选举权,也没有事实上的罢免权,同时还没有问责机制。这就是这个机构在对外发布信息时,傲慢地对为什么没有完成精神卫生立法连提都懒得提一句的原因所在。正是违反常理的多层间接代表机制在保护着这些官老爷们,让他们能够高高在上,可以光拿钱不干活,可以满世界旅游随便花纳税人的血汗钱丝毫也不心疼,能在离开人世之前倍享悠闲和尊荣,搞了点事就成了不得了的伟大功德,可以到处大吹大擂,当他们什么都不搞,国民拿他们毫无办法。这样的官老爷机构,有时间和动力制定出纤细而完整的压制和剥夺公民言论、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一整套法律法规,可以急急忙忙推出一个打击互联网言论自由的条例,也有充分的时间把强奸幼女罪偷换为嫖宿幼女罪,却就是没有时间批准《联合国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就是没有时间对精神卫生法律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表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似乎把精神卫生立法当作了一个可掏出来,也可不掏出来给国民的囊中之物。这是一种傲慢和不负责。我们要问,精神卫生立法,人大岂能一拖再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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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观察维权工作室刘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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