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9月6日)开远地区一同伴因为《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这项政策的实施,以及自己的驾驶证刚好有一项科目考试之前没有通过,所以特意到红河州交警支队去提交检审证明、补考时被告知:其2012年8月21日在某地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派出所抓获,故将其定为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把他的驾驶证强行注销了!后该同伴到*****派出所询问,并让其提供当天对自己吸食毒品的详细经过、抓获证明、尿检证明照片以及当时为什么没有把自己送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理由给予相应的解答时,派出所又不能给予相应的回应!为此,派出所最后不得公开对其同伴进行道歉,并且开具有效的相关证明给该同伴,同时又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证明该同伴已经戒除毒瘾多年,并且一直未发现有复吸的经历。该同伴再次到红河州交警支队提交这些相关证明,交警部门在得到派出所提供的这一切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后,才对该同伴做出"让其到红河州交警支队进行补考,在补考通过后答应对其恢复其驾驶证使用权!
对此事件的发生,发现一个问题:"就是交警部门在需要注销某过往成瘾者的驾驶证时,需要对其是否成瘾做出一定的鉴定,在不能正确鉴定与判断的前提下,交警部门就会胡乱的给成瘾者扣上一些无端的罪名,让其平白无故的变成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就像昨天发生的这个案例一样,让已经戒除毒品多年的过往成瘾者,在一夜之间又被带上吸毒人员的帽子;这样无形中也让许多已经戒除毒瘾多年的过往成瘾者、隐私被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同时、驾驶证也就被这顶妄为添上的罪名而被注销。对于这样的做法,我们的同伴给予强烈的鄙视!在此、强烈的希望交警部门在鉴定某过往成瘾者是否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时,需慎重的调查、并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后,再来注销其驾驶证!
对于毒驾注销驾驶证的这一政策,并不是要100%的否决掉这种做法,它和酒驾有着相同的危害,尤其针对吸食新型毒品的这些成瘾者,采取这种做法也是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吸食者个人安全的角度出发的,但是希望在执行这项政策与行使权利的同时,先确定持有驾驶证的驾驶人员,是否真的是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或者在驾驶过程中被确定为、已经吸食了国家违禁的属于毒品范畴内的毒品的前提下,再来吊销其驾驶证,这样的执法过程才能真正的服众!同时、也才能得到国民的大力支持!但是如果交警执法部门(公安部门)、仅仅只凭曾经有过吸毒史这样的过往经历就来鉴定为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话,那就是在太过于牵强了!这样等于一棒子打死一群人,对于这样的做法是合理的!个人认为它也是不受国民拥戴与支持的!但愿政府部门能尽快协调,整理出一套相对应的措施,来执行《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这一政策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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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电话:15987379606
工作室电话:0873-2159334
工作邮箱及MSN:ynhhqin@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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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877400065
工作室地址: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工人村29幢102号(云锡第一冶炼厂122幢102号)
邮政编码:661000
我需要戒毒,但不需要现在的戒毒模式,
我需要治疗,但不需要高昂的治疗费用。
我也是人,请不要给予我另类的歧视眼光,
我想生存,请给予我一份空间能自由呼吸。
From: ynhhqin@hotmail.com
To: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ghartmann@asiacatalyst.org; aidscarecn@gmail.com; li.dan@dongjen.org; manchuriansun@hotmail.com; china_hiv_aids_cbo_network@googlegroups.com; chinaaidsgroup@googlegroups.com; china-plwha@googlegroups.com; shop7977@yahoo.com.cn; ngo-action@googlegroups.com; liuyige201@gmail.com; kit.chan@ahrc.asia
Subject:
Date: Sat, 8 Sep 2012 10:49:07 +0800
对此事件的发生,发现一个问题:"就是交警部门在需要注销某过往成瘾者的驾驶证时,需要对其是否成瘾做出一定的鉴定,在不能正确鉴定与判断的前提下,交警部门就会胡乱的给成瘾者扣上一些无端的罪名,让其平白无故的变成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就像昨天发生的这个案例一样,让已经戒除毒品多年的过往成瘾者,在一夜之间又被带上吸毒人员的帽子;这样无形中也让许多已经戒除毒瘾多年的过往成瘾者、隐私被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同时、驾驶证也就被这顶妄为添上的罪名而被注销。对于这样的做法,我们的同伴给予强烈的鄙视!在此、强烈的希望交警部门在鉴定某过往成瘾者是否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时,需慎重的调查、并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后,再来注销其驾驶证!
对于毒驾注销驾驶证的这一政策,并不是要100%的否决掉这种做法,它和酒驾有着相同的危害,尤其针对吸食新型毒品的这些成瘾者,采取这种做法也是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吸食者个人安全的角度出发的,但是希望在执行这项政策与行使权利的同时,先确定持有驾驶证的驾驶人员,是否真的是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或者在驾驶过程中被确定为、已经吸食了国家违禁的属于毒品范畴内的毒品的前提下,再来吊销其驾驶证,这样的执法过程才能真正的服众!同时、也才能得到国民的大力支持!但是如果交警执法部门(公安部门)、仅仅只凭曾经有过吸毒史这样的过往经历就来鉴定为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的话,那就是在太过于牵强了!这样等于一棒子打死一群人,对于这样的做法是合理的!个人认为它也是不受国民拥戴与支持的!但愿政府部门能尽快协调,整理出一套相对应的措施,来执行《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这一政策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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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Sat, 8 Sep 2012 10:49:0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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