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ne 17, 2010

【权利:3284】 新闻线索:某戒毒康复社区的怪象

新闻线索:某戒毒康复社区的怪象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2010617日发布

云南省某戒毒康复社区是一所非强制性戒毒的特性的社区,这样的戒毒康复场所成为了一个让戒毒人员再进入社会的缓冲地段。这样的人性化的戒毒社区确实给身在社区的戒毒人员带来了不一样的感受,如每月可以拥有1-2天假期回家与家人团聚。但这样的美好假期却在一项"奇怪的制度"下反而成为了社区内女性的一种说不出口的"负担"。

·奇怪的制度

某社区人员是一名从此戒毒康复社区请假外出的人员,明天,她的假期就结束了,按规定必须返回社区。但当我们的志愿者见到她的时候,她脸上并没有那种因请假外出与家人团聚的喜悦,相反,却锁上了深深的愁容。因都是同伴,又是旧识,简单的寒暄之后,她的话匣子打开了。

原来,这位人员即将回归社区了,可社区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凡请假外出归来的女性社区人员,必须接受"扩宫"检查。对于上次外出的检查,这位人员仍心有余悸:基于女性的羞怯心,不愿把自己的身体让别人那样折腾,更不愿检查人员把那冰冷的器械插入自己的身体。

为什么会有如此奇怪的规定呢?通过这位人员的讲述,我们大概的理解到了事情的前因后果。

事情还得追溯到去年。某天,一名女社区人员在请假外出归来之时,把一些毒品藏在阴道中,企图通过这样的方法把毒品带入社区使用,结果被查了出来。经过这次事件之后,社区为了进一步杜绝类似事件,制定了上述规定。这一规定不打紧,却害苦了所有的女性社区人员,社区内的女性为此怨声载道,虽多次反映,却没有什么结果。这位社区人员说,社区女性非常反对此项规定,但如果她们拒绝检查则面临着不许请假甚至强制戒毒的后果,希望我们能关注这个问题,并为之呼吁,渴望能通过大家的努力停止此类检查。

·专家意见

带着这位人员的希望与许多的问题,我们咨询卫生专家及妇科大夫,得到的回复是:

此戒毒社区所作的"扩宫检查"使用器具为阴道窥探器,为常规妇科检查器具,这样的定期检查对未有性生活的女性身体会产生处女膜破裂的问题,但对于有性生活的女性的身体不会产生相关的损伤。虽然这种检查不会对生理产生损伤,但针对社区的相关强制阴道检查的情况,可能会对相关人员的心理产生损伤。

姑且不论此规定是否起到杜绝毒品流入的效果,从女性生理卫生的角度出发,这确实不符合医疗卫生常规;从健康权利的角度来说,已经侵犯了女性社区人员的健康权益。我们咨询了专门的律师并就此事件出具了律师意见。

诚然,监管场所需要严格的纪律和制度,但在具体执行的同时,还需要考虑是否保障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这样一种非封闭的戒毒场所,人性化的关怀不能仅仅体现在宣传上,而是应该落实到各个制度层面。这样才能让这样的社区成为戒毒人员再进入社会的缓冲地带,才能真正达到设立这种社区的目的。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这样的戒毒社区能够规范改进管理制度,体现出更多的人文关怀感。不能简单得牺牲部分人的合法权益来换取一个美名。

 

附:律师就强制"扩宫"检查事件的意见书

关于戒毒康复场所对女性康复者强制生殖系统检查的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九条对戒毒康复场所做出了规定,此条款是我国以立法的形式将国际上的成功经验予以了肯定和借鉴。1987年的《联合国控制麻醉品滥用今后活动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第415条的行动方针指出,"为了使曾经染上滥用麻醉品习惯的人重新回到其过去的环境中之后不致旧病复发,与公共保健或社会福利有关的部或当局可考虑建立过渡性机构,以便在医疗环境中通过工作和教育的方法,培养上述人员适应正常的生活方式。"

我国创建的戒毒康复场所就是这种过渡性的机构。

实践证明,戒毒康复场所集生理脱毒、身心健康、融入社会三大功能于一体,是完善我国禁毒工作体系,有效解决我国吸毒人员复吸率高的问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戒毒人员自愿留所生活劳动,继续进行身心康复训练和就业技能的培训,进一步巩固戒毒成果。戒毒康复场所为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搭建起一座桥梁。

但是,目前在我国的一些戒毒康复场所发生了个别女性康复人员外出回所时在阴道隐藏毒品的现象,于是,戒毒康复场所便实施了一项措施,当女性康复人员外出回所时,对她们采取强制扩宫的生殖系统检查,避免她们携带毒品回所。

现就戒毒康复场所对女性康复人员强制进行生殖系统检查的合法性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未经女性康复者本人同意,强制进行生殖系统检查,侵犯了她们的人格权。

戒毒康复场所一般是政府开办,司法行政部门承办,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社会公益性机构。戒毒康复场所接收康复人员时,工作人员对康复人员的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通常,这种人身检查不应包括对女性康复者生殖系统的检查。

生殖系统属于身体隐私,对女性来讲,还会涉及到性隐私。未经女性康复者本人同意,对她们的生殖系统进行强制检查,侵犯了女性的身体隐私和性隐私。由于传统的习俗,这样的强制检查,会使女性产生侮辱感,被歧视感。长期以往,这样的强制检查对女性的心理造成的伤害是无法估量的。

1998105我国政府签署的目前正在研究批准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视。"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加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被剥夺自由的人尚且应该得到人格尊严的待遇,禁止任何歧视,那么,在戒毒康复场所接受治疗的康复人员,不属于被剥夺人身自由者,她们的人格尊严也应当得到平等和有效的保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未经女性康复者本人同意,对其生殖系统进行强制检查,侵犯了被检查女性的身体隐私和性隐私,侵犯了她们的人格尊严,违反了我国的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       未经女性康复者本人同意,对其生殖系统进行强制检查,侵犯了她们的健康权。

尽管没有看到医学专家关于戒毒康复场所对女性生殖系统强制检查是否对她们健康产生影响的书面论证,但我们可以确定这种检查会对女性心理造成严重的伤害。因为在强制检查中,这些康复者被当做违法嫌疑人对待,她们的身体隐私和性隐私未得到保护,她们人格未得到尊重。

2001228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批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明确,"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这里的健康权包括精神和身体两个方面。

戒毒康复场所对女性康复者强制生殖系统检查,给她们造成了心理伤害,已经构成了对她们健康权的侵犯。

二、       未经女性康复者本人同意,对其生殖系统进行强制检查,消极影响了她们自愿参加到戒毒康复场所的积极性。

戒毒康复场所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康复人员是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体现的是康复人员的自由意志。由康复人员自愿地提出申请,并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自觉遵守戒毒康复场所的规章制度。

目前,我国戒毒康复场所的各项工作正处于探索阶段,在管理模式上逐步实现工作人员管理过渡到康复人员自我管理,使康复中心有效运转,形成良性循环,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康复之家。

戒毒康复中心的设立,无论对社会还是对康复人员都是有益之举。康复人员在这里找到了家的感觉,体会到了平等、自由、和谐、友爱,重新建立了生活的信心和勇气。

但是,一些戒毒康复场所未经女性康复者本人同意,对其生殖系统进行强制检查的做法,实质上已经造成了对康复人员的歧视,使她们产生消极、抵触的心理,影响了她们自愿参加到戒毒康复场所的积极性,为她们回归社会设置了障碍。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建议,本着戒毒康复场所建立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尤其是对外出人员也包括男性康复者回所后的检查程序规范上,应采用其他方式替代对康复者生殖系统的强制检查。

 

新闻线索采访: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法律咨询热线:010——88142132

线索提供人:高先生 13649635121

--
★★《权利》电子邮件网络非常鼓励具有行动力的文章供大家分享和引起支持!
 
1,所有帖子没有注明"不可转载"的,一律可以转载;转发本邮件成员文章,请注明:转自《权利》https://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Rights
2,《权利》公共发言,请发电子邮件到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3,要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Rights-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4,群发邮件,慎重发言,文明用语,切忌只言片语不明不确!
5,备份查询:http://chinarights2.blogspot.com
6,联系:gongchangbeijing@gmail.com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