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国家禁毒委员会的一封信 ---要求完善禁毒法和出台禁毒法相关实施细则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国家禁毒委员会: 我研究所于2009年2月17日-18日和来自云南个旧、蒙自、开远,以及弥勒的曾经有过成瘾经历的社群人员进行了法律交流,并亲自到蒙自和开远进行法律培训。在这两天的实地交流中,以及结合我们日常工作中的经验,我们发现,成瘾者在戒毒过程中,以及回归社会后面临着许多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强制尿检问题、戒毒所医疗问题、以及回归社会面临的就业歧视、社会保障等问题。 一.关于强制尿检,社群反应: 1.警察对成瘾者随意尿检,有时一天多达三次,对涉嫌吸毒人员的尿检没有间隔时间及次数的限制,已经影响了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2.已经戒毒许多年的社群人员去公安局办理户口或身份证时,被强行尿检; 3.警察工作中不注意保护隐私,导致许多人曾经有吸毒经历的隐私被暴露; 4.尿检被收取费用; 5.在派出所尿检呈阳性后,往往就被认定吸毒,被强制戒毒。 二.戒毒所医疗和劳动问题,社群反应: 1.在戒毒所里,感染艾滋病的成瘾者,如果抗机会感染,不仅得不到治疗,而且在戒毒所达不到治疗条件的情况下,也不让成瘾者出所治疗; 2.戒毒所要求成瘾者过度和过长时间劳动,并不给予任何报酬。 三.低保问题,社群反应: 在办理低保过程中,工作人员有歧视性话语,态度不友好,甚至搁置其申请,不给予办理。 四.就业问题,社群反应: 一些招工启事上直接注明"拒绝录取有吸毒史的人"。 除上述问题外,还存在警察在美沙酮治疗点外传唤服用美沙酮的成瘾者,强制其尿检;在传唤过程中警察暴力对待成瘾者;成瘾者被传唤后,不让与外界联系,不告知其家属;没收成瘾者身上所有财物,甚者警察直接去成瘾者家中搜查并没收现金等情况。 诚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在很多方面有所进步的,比如对未成年人和妇女的保护。但是,依旧存在着很大的不足。而以上问题的出现,均在于《禁毒法》的相关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没有给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其结果给予警察无限权力,导致警察权力滥用,侵害成瘾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要求完善禁毒法和出台禁毒法相关实施细则,并重点完善和补充以下内容: 一.应当就《禁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吸毒成瘾人员的标准给出定义,并规范确定吸毒成瘾的程序。 1998年《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里规定: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的界定意见: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对曾今吸过毒,但有证据证明其没有继续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阴性的,不认定为成瘾。对尿样毒品检测呈阳性,但吸毒证据不足的,应进行尿样复检和进一步调查取证,有条件的可作药品(纳络酮)催瘾医学实验,然后作出确认。 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而没有证据证明其吸毒,而被强制戒毒的情况。 我们认为, 对尿样毒品检测呈阳性,不管吸毒证据是否充足,都应当到鉴定机构进一步复检才可确定,而且应当明确这种复检是血液检测还是尿样检测。 二.完善《禁毒法》三十二条关于涉嫌吸毒的概念和范围,以及认定法定程序 由于涉嫌吸毒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实际情况中往往是很多人已经戒断毒品多年,但是,每到一个地方,他们都会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干扰、盘问和进行检测。其次,公安机关往往会自己"找上门",侵入当事人的家里、住地,完全不顾其居住和生活的安宁。很多执法人员还拒绝说明来意、拒绝出示证件。很多药物成瘾者和已经戒断多年的人,在面对这些情况的时候往往是不知所措,因为他们受到的伤害已经很多很多,况且,他们内心知道很难得到有效的救济。此类情况的发生,挫伤了每一个人的自尊,使他们受到更多的歧视,成为了他们回归社会最大的障碍。 因此,我们建议界定涉嫌吸毒的情形和范围,以及认定的法定程序,以限制警察权力的滥用,维护成瘾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其正常生活不受侵犯。 三.应当增加对毒资的定义、范围及数额的规定 社群反映,警察抓捕吸毒人员时,没收其身上所有的财物,甚至跑到成瘾者家中拿取其现金作为毒资。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毒资的范围及数额,导致成瘾者的合法财产被侵害。 四.应当对正在进行美沙酮替代治疗的成瘾者出台保护措施 我们了解到,警察在美沙酮治疗点外强制传唤服用者尿检。为了配合国家顺利推广美沙酮替代疗法,让更多成瘾者积极参与进来,建议对参与美沙酮替代疗法的成瘾者是否应当进行尿检做出明确规定。 五.应当对"吸毒成瘾严重者"的认定及范围作出列举性规定 《禁毒法》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建议对吸毒成瘾严重者的认定及范围做出列举性规定。 六.应当在就业和社会保障上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规定,帮助成瘾者回归社会 成瘾者本身就是毒品的受害者,他们需要家庭和社会的关心和帮助。我国 《禁毒法》的出台和相关禁毒的工作,同样也是为了能够帮助和解决成瘾者的吸毒问题,但是由于社会中普遍存在对成瘾者的歧视,而《禁毒法》中只做原则性的规定,不能体现对成瘾者的关心和关怀,因此,应当在就业和社会保障上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规定。 同时抄送给:公安部、卫生部、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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