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收紧政策与NGO财务困难问题研讨会会议邀请
尊敬的各位同仁: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已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通知》造成国内多家非政府组织面临无法结汇的境地。
2010年3月12日,爱知行研究所召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研讨会后,与会人员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递交了《就<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给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建议信》,但至今未得到明确答复。
目前,该通知已正式施行两个多月,一系列的收紧措施使多家草根NGO陷入财务困境,机构组织的运营出现了严重的困难。
我们诚邀相关学者、律师、媒体工作者、NGO工作者、志愿者就目前外汇收紧政策造成的NGO财务困难问题一起参与讨论,并希望拿出运营困境的解决方案。
会议时间:2010年5月14日(周五)14:00——17:00
会议地点: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会议室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2号中裕商务花园12二层)
会议联系人:刘伊戈
联系电话:010-88142132
联系邮箱:liuyige201@gmail.com
请填好参会回执单发至上述邮箱。
参会回执单:
外汇收紧政策与NGO财务困难问题研讨会
会议回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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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是NGO (请√)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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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此奉邀!
会议背景资料附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年5月10日
会议背景材料: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9】63号
为完善捐赠外汇管理,便利捐赠外汇收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将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捐赠是指境内机构与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之间无偿赠与及援助合法外汇资金的行为。
二、境内机构捐赠外汇收支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境内机构应当通过捐赠外汇账户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当为境内机构开立捐赠外汇账户,并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捐赠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关闭按照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收入范围是:从境外汇入的捐赠外汇资金、从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购汇划入的用于向境外捐赠的外汇资金;支出范围是:按捐赠协议约定的支出及其他捐赠支出。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捐赠外汇账户收支范围是:境外非政府组织总部拨付的捐赠项目外汇资金及其在境内的合法支出。
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其捐赠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关闭按照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四、境内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提交相关单证并经银行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捐赠外汇资金的入账及对外支付手续。
五、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非营利性机构捐赠,应持以下单证在银行办理:
(一)申请书(境内企业在申请书中须如实承诺其捐赠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与其发生捐赠外汇收支的境外机构为非营利性机构,境内企业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格式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公证并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
(四)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
(五)在上述材料无法充分证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按照跨境投资、对外债权债务有关规定办理。
六、县级以上(含)国家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不登记和免予社团登记的部分团体(名单见附件2)接受或向境外捐赠,应持申请书在银行办理外汇收支手续。
七、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凭申请书、境外非政府组织总部与境内受赠方之间的捐赠协议办理外汇入账手续。
八、除本通知第五、六、七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应向银行提交以下单证:
(一)申请书(境内机构在申请书中须如实承诺该捐赠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列明用途的捐赠协议。
全国性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捐赠外汇收入,还应提交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和地方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捐赠外汇收入,还须提交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
九、境内机构向境外捐赠,除按本通知规定提交相关单证外,还应按有关规定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十、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应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并及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可疑或异常捐赠外汇收支信息。
银行应在审核单证上注明办理日期、金额并加盖业务印章后,留存相关单证五年备查。
十一、外汇管理部门应依法对捐赠外汇收支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对捐赠外汇收支的非现场监管。
十二、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二、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名 | 万延海 | 工作单位 |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310104196311202816 | ||
联系电话 | 010- 88148158 | 电子邮箱 | wanyanhai@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2号中裕商务花园12B二层 | 邮政编码 | 100142 | ||
所需信息描述 | 所需信息内容概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申请获取以下信息: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出台背景及相关政策依据;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将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说明该通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哪些条款,并请说明“其他相关规定”具体是指哪些;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条中,提及的“可疑或异常捐赠外汇收支”,请就“可疑或异常捐赠外汇收支”的情况做出大致说明,或以列举的方式做出说明;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民政部免予社团登记的社团、民政注册的社团组织以及工商注册企业性质但从事公益事业的机构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外汇管理局是否对上述不同类型的组织机构的捐赠外汇收入金额以及“可疑或异常捐赠外汇收支”情况做出了统计,如果有,请具体说明2005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上述不同类型的组织机构的捐赠外汇收入金额以及“可疑或异常捐赠外汇收支”情况 。 | |||
申请公开信息原因 |
了解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以便更好地从事公益性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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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 | 纸质 快递或挂号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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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
三、
就《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给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建议
尊敬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领导同志:
2009年12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表示,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完善捐赠外汇管理,便利捐赠外汇收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就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发布该通知。《通知》于2010年3月1日生效,参见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laws/law_detail.jsp?ID=80303000000000000,24&id=4。
本通知所称的捐赠是指境内机构与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之间无偿赠与及援助合法外汇资金的行为。规定境内机构捐赠外汇收支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们是一些在工商部门注册为企业但从事公益性社会服务、主要接受境外非营利机构捐赠开展工作的境内机构。我们注意到通知第五条是特别相关我们这样的境内机构接受境外非营利机构捐赠问题的。规定如下: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非营利性机构捐赠,应持以下单证在银行办理:(一)申请书(境内企业在申请书中须如实承诺其捐赠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与其发生捐赠外汇收支的境外机构为非营利性机构,境内企业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格式见附件1);(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公证并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四)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五)在上述材料无法充分证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按照跨境投资、对外债权债务有关规定办理。
《通知》要求,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应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并及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可疑或异常捐赠外汇收支信息。
作为经常性需要接受境外非营利机构捐赠开展公益工作的企业性质的境内机构,我们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相关规定或通知,非常及时和重要,这有助于明确我们这类企业性质的境内公益机构接受境外非营利机构捐赠的性质,有助于我们正确地处理接受捐赠的纳税问题。而且,这也是我国中央政府部门第一次正式发文规定我们这类机构接受境外非营利机构捐赠的性质。从内心,我们感谢国家外汇管理局正视我们这类组织的存在以及我们依靠境外非营利机构捐赠的现实。
我们愿意承诺捐赠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我们很高兴看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协同相关银行愿意监督和管理我们这类机构接受境外捐赠的行为,这有利于我们机构的健康发展和有法可依。
根据媒体消息,“外汇局表示,此举意在便利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业务,规范境内机构捐赠外汇收支行为,同时有利于防范异常资金通过捐赠渠道跨境流动。”参见:http://finance.nfdaily.cn/content/2009-12/31/content_7714713.htm。
但是,《通知》部分用词相对模糊,一些关键的操作细节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建议,为避免在实际操作中产生分歧,从而影响了对国家、人民有利的公益善举,我们希望国家外汇管理局能够明确以下内容:
1、《通知》第五条第三款提及需要“经公证并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我们建议外汇管理局考虑公益捐赠的特殊性,采取变通的方式去证明其捐赠意图。我们已经注意到,有工商注册机构在按照《通知》的要求去公证时,被要求协议签订双方到现场公证。这显然是不现实的,不具操作性。我们建议外汇管理局可以就该特殊的证明程序作出规定及降低收费标准等。鉴于我们这类机构属于公益性质,纯属响应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号召,而境外非营利机构提供捐赠的资源也来自不易,我们希望外汇管理局可以体谅这一点。
2、《通知》第十条提及“可疑或异常捐赠外汇收支”。我们建议外汇管理局对“可疑或异常”的情况做出大致说明,或以列举的方式表示(如“涉及多个机构转账、出现资金分包等”),这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楚地明白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并依照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严格依法处理捐赠性外汇。因为有一些跨国运转的非营利机构,行政管理和财务分属不同业务,很有可能是由总部签订协议,由他国的分支机构汇款。
3、《通知》第五条第四款提及需要“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我们建议外汇管理局对此类证明文件予以明确。因为不同国家非营利性机构的注册登记方式各不相同。在很多国家里,非营利机构也有注册为企业的。这类国外非营利机构的捐赠行为,是否属于《通知》认可的范围,我们认为需要明确。
4、《通知》全文没有提及办理外汇捐赠手续的时限,我们建议外汇管理局确定这一点。许多公益性工作,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比如灾后重建、残障康复等,如果审核、认定公益性外汇捐赠的程序持续很长时间,将严重影响公益事业的执行效果。
就目前情况而言,我们接受境外非营利机构捐赠一般向银行提供捐赠协议及其中文翻译件,银行需要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对我们机构进行监督时,我们也予以配合。我们也向审计机构提供相关捐赠协议信息。政府职能部门了解相关情况时,我们也予以配合。我们非常支持和理解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也非常愿意就规范外汇结汇话题和外汇管理局一起协商。
特此致函,请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考虑并答复为盼。
万分感谢!
签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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