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May 20, 2010

【权利:3242】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关于接收捐赠款不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说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关于接收捐赠款不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说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年5月20日发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开展公益性艾滋病防治工作,非但没有"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反而屡遭北京市税务部门恶意检查和刁难,令人心寒。我们要政府干什么?政府几乎不给爱知行研究所资金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反而用纳税人的钱来刻意刁难我们,目的何在?
 
大家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法违规行为,可以打电话询问税务官员是否知道自己违法?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送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院C3座323室联系人:李颖 江海泱电话:(010)82259184
 
《艾滋病防治条例》提出: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卫生部、国家计委、科技部、财政部,1998年10月26日)指出:"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国际援助,拓宽投资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有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开展艾滋病病人的家庭护理和心理咨询服务以及针对有高危行为人群的预防宣传教育活动,尽可能为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帮助,在减少对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亲属、家庭成员的社会歧视方面发挥特殊作用。"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2006年3月1日生效)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第五十一条规定:"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主要从事非盈利性社会工作。研究所致力于通过教育(Education)、关怀(Care)、研究(Research)和呼吁(Advocacy),维护我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和性少数人群及其它弱势群体的权益,消除对于他们的歧视,促进艾滋病的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推动有利于感染者权益和公共健康的公共政策的出台,支持各地艾滋病组织及其它弱势人群支持性的发展。更多机构信息请访问主页:www.aizhi.net
 
1994年3月,北京爱知行动项目成立;2002年9月,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在北京市工商部门注册,2005年初更名为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中心,2007年中更名为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创办人和法人:万延海。本机构主要接收国内外公益基金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和相关人权保护。
 
2003年开始,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开始接受各个国际基金捐款,到2009年底,累计接收捐款额大约在2500万人民币(未经详细计算)。
 
通常情况下,爱知行接受国际基金会捐款,需要和基金会签署赠款协议;随后,基金会一次性或分数次给爱知行指定的银行账户拨款,爱知行凭借赠款协议书原件和中文翻译(加盖单位公章)到银行,银行按照捐赠款结汇;结汇后,爱知行开始使用赠款资金。爱知行获赠款,根据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上述处理方式,获得爱知行账户所在的2家银行认可,获得2003年到2009年以来为爱知行提供税务审计服务的2家审计公司的认可,获得2008年9月前来爱知行进行2006-2007年税务稽查的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认可,因为该局调查结论认为没有发现爱知行存在税务问题。
 
接受货币性捐赠,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不需要交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4年1月1日生效,修订后的条例1999年1月1日生效)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接受捐赠款,致力于中国艾滋病防治和公共卫生事业,为中国人民服务,而不是为境外基金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不需要交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第二款关于企业捐赠(二)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接受性货币捐赠的,虽然会计处理上不做收入,但是,在税务处理上,应当计入接受捐赠当年年度应税所得中,交纳企业所得税。
 
2008年9月9日,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所在的北京市海淀区某税务所告知爱知行研究所要检查其2006和2007年账目,说是上级交代的任务。

2009年2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签发《税务稽查结论》(海地税稽结(2008)37号),通知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经对你(单位)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情况的检查,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2010年4月6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李颖等人来到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又称"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电话:010-82259184),下达对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我机构2008年1月1日到2010年2月28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调查。但调查不限于此期间,通知书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
 
2010年5月19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再次前往我单位下达《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和《提供纳税资料清单》,调查范围扩大到我机构2002年在工商部门注册以后的所有涉税情况。其中包括2008年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已经检查过的2006年和2007年涉税资料。
 
5月19日,税务检查人员对我单位会计进行了单独的询问和记录并签字。调查主要围绕爱知行获得的捐赠款和营业税问题。
 
我们认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5月19日给我单位下达的《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和《提供纳税资料清单》违反下列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规定:"不允许有多个检查组同时对同一纳税人实施检查,也不允许因同一内容对同一纳税人进行多次检查。"我机构2006-2007年税务情况2008年已经接受调查并有结论。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既然超出5年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为啥要调取5年以上的纳税资料?
 
同时,税务局的要求也很不合理:
1、要求我们提供那么多资料,却只给2天时间。
2、要求提供2002年以来的与"经营资金提供方"签订的所有合同(包括附件、财务报告、工作报告)及中文译本,也存在很多困难。首先这些材料早已经提供给银行,也给税务审计机构,2008年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检查税务时我们提供2006-2007年的所有相关材料。其次,这些文件是否需要保管那么多年时间?要求调取这些资料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另外,我们工作人员已经更换多次,是否保留好所有给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和工作报告,也是一个问题?我们给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和工作报告基本用英文,翻译2002年以来的所有给基金会项目财务和工作报告,是否必须是我们的工作?
 
我们认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上述做法违法基本法律规定,纯属对公益性艾滋病组织的迫害和捣乱行为。我们强烈要求该稽查局立即取消这种迫害行为。
 
大家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法违规行为,可以打电话询问税务官员是否知道自己违法?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送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院C3座323室联系人:李颖 江海泱电话:(010)82259184
 
 
附录:

爱知行研究所继续遭北京地税稽查局查访

要求调阅2002年爱知行成立以来的各项纳税资料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519

2010519上午十点左右,北京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两位税务稽查人员来到北京爱知行研究所通知调取纳税资料,要求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于2010521之前,提供送交如下材料:

1、与经营资金提供方签订的所有合同(包括附件、财务报告、工作报告)及中文译本;

2、2002年至2007年所有账簿;

3、2002年至2007年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4、2010年账簿;

5、所有地税税种缴纳情况;

6、2005年至20102月在地税缴纳税款的税票;

7、2006年至20102月的所有银行对账单。

 

以下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

二稽税稽提通【201017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请你单位按所附《提供纳税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与缴纳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并于2010521日前送交核查。

送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院C3323

联系人:李颖 江海泱

电话:(01082259184

 

附:提供纳税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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