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律协欲练“备案神功”,挥刀自宫!
几多故友纷纷来信,告知一个很奇怪的事情——四川律协拟推出刑辩律师异地办案备案制度。四川那天荒地老的地方,八杆子打不着,更何况律协——作为律师自治的社会团体——制作在一个约束自己成员的纪律,本无可厚非的。何况隐退江湖的我,本已偏安京郊,去离尘世,与事无争,何须置喙?
然而,坐下电脑前,还是惦记着这件事情,敲下键盘,搜索“关于建立异地办理刑事案件备案制度的意见”的关键字。让我始料不及的是四川律协理事会讨论刑辩律师异地办案备案制度的事件成为了一个社会的焦点新闻。有的称之为“封喉剑”,有的庆贺其“流产”,种种不一。
事情大致是:2010年12月15日四川省律师协会七届二次理事会会议召开,讨论《关于建立异地办理刑事案件备案制度的意见(草案)》(以下简称“备案制度”)。该草案规定:(1)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起5日之内,承办律师要将备案表发往案件所在地市州律协备案;审理阶段拟作无罪辩护的,还应填写主要案情、辩护观点及理由……;(2“备案制度”中多处条款提到律师作无罪辩护时的处理情况,如要求律师事务所实行集体讨论制度,向所在市、州律协及司法行政机关的报告制度,必要时,律协的刑辩指导、协调委员会可向事务所提出辩护参考性意见,还可派员旁听开庭。(3)承办律师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事务所可另行指派律师办理,委托人不同意的,事务所可解除委托合同:在罪与非罪等重大辩护观点上与事务所集体讨论意见发生冲突且不服从事务所最终决定的;未经事务所同意,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4)“备案制度”也提到协调、处理律师异地办理刑事案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会见难、阅卷难等实际问题,研究、总结刑辩律师异地办案的执业环境、风险防范等。(5)对于不执行“备案制度”决定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律协有权要求其纠正;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将给予行业处分并载入事务所或律师个人诚信档案。表决结果显示:50多名理事中,有20多名理事举手同意,20多名理事弃权,2名理事明确举手反对,“备案”未获通过。
看罢这则消息,让我唏嘘良久。四川律协欲练“备案神功”,何须挥刀自宫!古语曰“天作孽,犹可活,自作孽,不可活。” 或许最终受害的不仅仅是四川省省内执业的律师,还会杀一儆百,甚至以制度复制的形式波及到整个中华大地!其危害不可不使人警醒和警惕。
在这个“公权力膨胀,民权式微”的“中国特色”土壤之上,制度创新未必就能够产下好种,就如基因变异未必就是良胎,往往结出是“畸胎”。在众多法治国家以香港地区,律协都是律师自主联合的自治、自律的社会团体,是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为其首要的职责。但是在中华这块土地上,律协却变成了政府当局控制律师的为虎作伥的“畸胎”。据四川省律协一名副会长作为决定起草人曾向在场律师宣读的起草说明表示,这个“备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制度创新,目的在于案件所在地律协有条件通过办案机关了解承办律师在当地执业活动的真实情况,也可有效地配合律师所属律协解决办案的实际困难,协调与当地办案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一个自身具有公权力影子的律协通过这样的备案制度不请自来,主动介入“当事人—帮助人/辩护人”的关系之中,不可不谓“来者不善”!至于其自创处分权,更是“司马昭之野心,路人皆知”了。因此,所谓的“备案制度”也是一个制度创新的“畸胎”!
庆幸四川律师的眼睛还是雪亮的。通过民主表决程序,四川律师以弃权的方式否决这个“畸胎”,乃四川律协作茧自缚,咎由自取。当然,这个注定是“畸胎”的 “制度创新”工程还在继续。据报道,目前该协会正在根据理事们的意见修改“备案制度”,并根据理事会工作规则,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出现需要理事会决定的事项,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决定采用通讯或互联网表决方式表决。
“畸胎化”的 “备案制度”进一步佐证了大陆“律师的困境可能还没有见底”。就在2010年1219日《中国法制建设盘点 律师执业环境险峻》报道:“香港和大陆的法律界精英说,中国的法制建设在2010年取得了一些成就,主要表现在办案的透明度比以往更高,但是律师的执业环境依旧十分险峻,甚至出现了倒退。”在该报道中,长期研究中国司法制度的傅华伶教授说,除此之外,2010年中国法制建设的亮点并不多,执法司法体系一贯不尊重律师职权的状况继续是法制建设的一大黑点,而法院再次强调调解优先的做法显示法制建设甚至出现了倒退。他还认为,在新的一年里,中国司法行政部门的改革会继续,信息公开和透明会得到进一步推进,但是法院的改革可能会停滞不前,而律师的角色还可能会进一步被收紧,律师的困境可能还没有见底。四川省律协拟出台“畸胎化”的 “备案制度”恰恰发生在岁末年初之际,不可不谓被傅华伶教授一语言中。
哀中华律师生之多艰,复哀民众民众生之如草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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