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林:你好!多谢关注。通常意义上创始合伙人需要投入(金钱和精力)使事务所运转。当然,合伙人也会从投入中获取收益。也就是说,合伙人没有什么固定的待遇,需要去开创业务,收入减去成本,就是合伙人的收入。鉴于本所的特殊性,合伙人可以无需出资(有其他合伙人代出),也可以从事务所营销中得到部分案源的支持。
详细情况见面再谈。给我留个电话吧。
John Wang
在 2010年12月28日 上午10:40,李静林 <snshr@163.com>写道:
是王君么?这合伙人什么待遇?李静林问。
在 2010-12-27,"Jun Wang" <johnkinglawyer@gmail.com> 写道:
本人拟在北京发起设立一个以民权保护、公益法律事务为主要业务方向的律师事务所,现邀请以下同仁加盟:--
A. 合伙人:符合合伙人法定条件、业务水平过硬、具有创业意愿的律师;
B. 合作人:有一定社会资源、支持上述业务方向的各界同仁;
C. 专业人员:热爱法律业务、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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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 / Wang Jun (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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