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关于《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立场声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3月5日发布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欢迎五年计划关于“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每学年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宣传教育活动”,以及“充分发挥学校社团、互联网、学生刊物等平台的作用,鼓励青少年主动参与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同时我们欢迎五年计划关于“要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艾滋病防治中的重要作用,利用其易于深入接触特殊社会群体、工作方式灵活、效率较高等优势”,以及“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卫生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意见。但是,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缺乏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以及国家试图控制个人隐私和社会组织发展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将面临新的失败。
第一、“属地活动”原则不利于艾滋病社会组织自主全面发展和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
五年计划提出“按照属地活动的原则”,“统筹规划,加强合作、引导,促进社区组织在高危行为人群宣传教育、行为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领域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属地活动原则不符合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特点。众所周知,艾滋病病毒感染和高危人群存在诸多隐私需要,流动性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社区组织或社会组织需要依靠社群关系和信任来开展工作,以及需要考虑互联网对人类交往行为的影响开展工作。社区组织属地活动和政府的属地管理,将制约社区组织“易于深入接触特殊社会群体”和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能力和发展。
“坚持政府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政府的官僚主义将给艾滋病工作社区组织和社会组织带来新的挑战,比如政府挪用资金、贪污腐败和对社区组织指令性的工作关系,将制约社区组织和社会组织独立自主发展,严重伤害社区组织的积极性和能力发展。
社区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不仅参与政府属地统筹规划下的在高危行为人群宣传教育、行为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工作,而且需要发挥对政府开展艾滋病工作包括合理使用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监督工作,需要对政府提出政策建议,需要监督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人权问题,开展法律援助和人权保护工作。同时,社区组织和社会组织需要横向的交流,一方面交流工作经验,一方面处理共同面临的问题,比如政府对社区组织和社会组织政策问题、社区组织和社会组织注册、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等问题。
第二、艾滋病检测实名制和缺乏知情同意原则,“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严重侵犯人权
五年计划提出“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但是,一方面中国实行艾滋病检测实名制,艾滋病检测需要登记被检测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等隐私信息,同时中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缺乏“知情同意”原则。可以预见,扩大艾滋病监测检测覆盖面将严重侵犯人权。
1、五年计划规定“高流行的县(市、区)要将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但是在《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潜在的婚姻歧视规定下,这个规定威胁感染者婚姻自由和组建家庭的权利。
中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那么,医学上认为艾滋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可以结婚吗?1995年6月1日生效的《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同时,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解释说,本法所称“指定传染病”,包含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二)指定传染病。
尽管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婚姻权利上的含糊状态,但是因为中国2003年后开始实施的婚前体检自愿原则,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婚姻权利实际上受到保护。
令人困惑的是,2010年12月31日发布的国务院4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不再强调感染者的婚姻权利。文件第十一条“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提出“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同时,48号文件第四条“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出“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后,对感染者婚姻权利有哪些影响?艾滋病病人会继续被要求暂缓结婚吗?如果被继续要求暂缓结婚,暂缓结婚到什么时候?这些都没有对外作出解释。而此时国务院提出“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无疑对艾滋病病人婚姻权利带来困扰。根据48号文件制定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对感染者婚姻家庭的权利构成侵害。
2、五年计划提出“县级医疗机构将艾滋病检测纳入住院和门诊的常规检查,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高危行为人群提供必要的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针对高危行为人群开展艾滋病快速检测咨询和梅毒检测”,以及“中度流行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扩大艾滋病检测范围,县级医疗机构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重点科室就诊者和住院病人主动提供必要的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
在缺乏病人权利保护机制的中国,“知情同意”原则远远没有被医务人员遵守,病人也缺乏保护自己权利的意识。目前,中国各地医院普遍对手术病人实施不告知情况下的艾滋病检测,一旦发现艾滋病感染者,往往找出各种借口拒绝或拖延手术。在这种情况下,五年计划非但没有强调《艾滋病防治条例》确定的艾滋病自愿检测和自愿咨询制度,没有强调艾滋病检测中的“知情同意”原则,而是提出概念模糊的“知情不拒绝”原则。人们自然担心,中国政府在为广泛推行强制艾滋病检测提供借口。
第三、打击卖淫嫖娼政策和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政策互相矛盾
在性传播成为中国艾滋病流行主要因素后,国家行动计划强调“公安部门要继续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国家行动计划重提近年来不再强调的打击卖淫嫖娼作为艾滋病防治策略,显示中国公安部门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越来越重要的发言权,而不是相反。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卫生部门有优先的发言权。打击卖淫嫖娼政策对中国性工作者健康和人权带来严重伤害。
在打击卖淫嫖娼政策下,特别中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条款下,中国艾滋病国家行动计划提出“要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对检出的艾滋病病人、性病患者及时提供治疗服务。”
上述政策是混乱的。中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如果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是针对卖淫人员,那么如果检查出性病和艾滋病后,除可能接受治疗服务外,被查出有性病或艾滋病的卖淫人员也随时面临被刑事处罚的危险。
针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进行性病和艾滋病检查缺乏法律依据。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长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新规定于2011年5月1日生效。新修改的实施细则没有提供“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具体信息,从而性病患者(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作为一个类别在公共场所就业上遭遇的歧视和障碍被去除。
第四、缺乏有力和有效的预防艾滋病性传播措施
中国国务院2010年12月3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提出“部分地区和人群疫情已进入高流行状态,许多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加大。”
但是中国国家艾滋病行动计划缺乏对预防控制艾滋病性传播有力和有效的策略,而且打击卖淫嫖娼政策和安全套推广计划、实名制艾滋病检测和特殊社会群体对隐私保护的需求相冲突。中国国家艾滋病行动计划预防艾滋病性传播的策略无异于放空炮,难以对艾滋病性传播发挥预防和控制作用,理由如下:
1、“公安部门要继续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行动将迫使卖淫嫖娼等“特殊社会群体”走入地下,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将难以找到他们/她们并提供艾滋病防治和性病防治服务。
2、“公安部门要继续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政策和“要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对检出的艾滋病病人、性病患者及时提供治疗服务”的政策相冲突。打击政策将迫使人们逃避健康检查,而且健康检查必然会作为给卖淫嫖娼人员依照刑法定罪的依据。
可以预期,卖淫人员将积极逃避政府卫生部门的健康检查。同时,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检查,也无法控制通过卖淫嫖娼传播艾滋病的情况,原因有:1)卖淫人员并不一定是在编服务人员,2)没有对嫖客进行健康检查,3)卖淫服务是常年性的,打击政策下,难以经常性地对卖淫人员进行健康检查,4)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窗口期,使得新感染的卖淫人员不能被健康检查发现,5)街头卖淫人员不在健康检查和健康服务中,6)很多娱乐场所并没有在政府登记注册,也是健康检查和健康服务的盲区。
3、尽管国家艾滋病计划提出“要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的有关规定”,“各省(区、市)要明确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公共场所。有关场所的经营者要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安全套的使用。”但是行动计划对公共场所安全套推广缺乏具体措施,比如对场所经营者的责任规定不清楚,相关部门落实政策的规定不清楚,缺乏相应的执法检查和处罚措施。同时,虽然行动计划提出的“95%的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有积极意义,但售套机器在推广安全套使用上的意义值得探讨,安全套这样廉价的卫生用品需要更加便利的方式。
4、缺乏针对男同性恋人群艾滋病预防的策略。尽管行动计划提出“高危行为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的工作目标,但行动计划缺乏在男同性恋人群中推广安全套使用的有效策略,比如在公安打击卖淫嫖娼和聚众淫乱政策下,就难以在男同性恋浴池里推广安全套,而场所经营者会对性行为视而不见。行动计划对基于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性行为和性安全策略缺乏敏感性。
5、行动计划提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性病防治能力建设,完善治疗服务网络,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和规范治疗性病病人,并将性病诊疗服务与艾滋病预防干预紧密结合。”但是,缺乏免费的性病诊疗服务,中国性病诊疗服务市场非常混乱,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将难以获益于与性病诊疗服务密切结合。
6、行动计划提出“积极探索使用抗病毒治疗药物预防配偶间和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间传播的方法。”但是,在一个隐私不受到保护以及缺乏匿名参加艾滋病检测和服务的国家里,大量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并不在政府抗病毒治疗计划里,政府试图通过抗病毒治疗来减少艾滋病病毒的性传播的努力将受到挑战。
第五、五年计划缺乏信息公开和问责制
和中国过去的国家艾滋病计划一样,2012-2015年的中国遏制和预防艾滋病行动计划缺乏具体可以执行的计划和策略,不同政策互相冲突,而且最为重要的事情是,中国国家艾滋病行动计划缺乏监督实施和法律处罚的问责机制,中国艾滋病流行疫情和防治经费缺乏基本的信息透明,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缺乏基于社群经验的评估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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