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协助解释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政策及其“知情不拒绝”原则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3月6日发布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中国办事处、世界卫生组织中国办事处:
日前,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2012-2015年),提出“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的工作目标,规定:“高流行的县(市、区)要将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县级医疗机构将艾滋病检测纳入住院和门诊的常规检查,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高危行为人群提供必要的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针对高危行为人群开展艾滋病快速检测咨询和梅毒检测;积极推广抗艾滋病病毒治疗作为预防的策略,根据病人数量和分布,按照方便患者、保证质量的原则,合理设置治疗服务网点,提供治疗服务。中度流行地区要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中度流行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扩大艾滋病检测范围,县级医疗机构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重点科室就诊者和住院病人主动提供必要的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
我们注意到,《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和上一个五年行动计划《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在艾滋病检测原则上出现显著的变化。
首先,《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没有把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作为工作目标,而新的五年计划提出“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的工作目标。
其次,《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坚持自愿咨询检测,强调检测前的知情同意,规定:“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要遵循知情同意和保密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为新婚人群和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抗体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有艾滋病检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手术病人、性病病人等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对应征入伍青年免费实施艾滋病抗体检测;将公共场所服务人员艾滋病抗体检测纳入从业人员常规健康检查内容,并依法告知检测结果。”
我们注意到,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积极参与了《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起草工作。
我们注意到,美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在2006年9月关于艾滋病病毒检测提出了新的建议,即在所有医疗服务机构,包括公立和私立医院、诊所、急救中心、药物滥用服务点、内科外科门诊等等,将艾滋病病毒检测作为一种常规,对所有前来就诊的病人(包括成人,青少年,孕妇)进行艾滋病病毒筛查,但也保留病人拒绝检测的权利。2006年11月27日,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发布了在医疗机构由医务人员主动提供的对所有病人进行咨询和检测(provider-initiated HIV testing and counseling PITC)的详细指南,推荐opt-out检测原则(中国目前翻译为“知情不拒绝”)。
我们同时注意到,在上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尽管五年计划只要求“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要遵循知情同意和保密的原则”,“有艾滋病检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手术病人、性病病人等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但是中国全国各地医疗机构普遍对手术病人实施艾滋病抗体检测,而且事先并不告诉病人,完全违反“知情同意”的原则,而一旦发现手术病人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医院通常会采取拒绝或推诿的方法,不给病人做手术,严重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就医的权利。
鉴于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均积极参与《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起草工作,以及新的艾滋病检测原则“知情不拒绝”一词为中国社会新的名词,该中文词汇只出现在近期发布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和相关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及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发布的在医疗机构由医务人员主动提供的对所有病人进行咨询和检测的指南或相关研讨中,我们特此致信,要求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中国办事处和世界卫生组织中国办事处解释《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提出的艾滋病监测和检测政策以及“知情不拒绝”原则的含义。
同时,我们要求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中国办事处和世界卫生组织中国办事处说明自己对中国艾滋病监测和检测新政策以及“知情不拒绝”原则的立场,中国是否现在适合推行“知情不拒绝”原则?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及世界卫生组织对《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知情不拒绝”原则下扩大的医院例行艾滋病病毒检测和高危人群艾滋病病毒检测可能出现的人权伤害有哪些考虑?如何避免出现这些人权伤害?
特此致函,希望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及世界卫生组织能够尽快回答我们提出来的上述疑惑。
万延海 所长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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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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