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选自张凯律师博客http://blog.sina.com.cn/lawyerkai
南昌市公安局胡焯局长:
我知道:公民万建国被拘留后,一个本来健康且身体强壮的男人,被贵局带走后,折腾的面目全非直至死亡。期间反身吊拷起来用电棒、木棍击打,其残忍程度实在超出了我们普通正常人的想象。
然而我了解到:到目前为止,作为南昌市公安局局长,作为南昌市公安局法律上的直接负责人,您没有向受害人家属表达任何歉意和慰问。您的冷漠与残酷实在让人心寒,我以为:您这样的铁石心肠也实在不适合作为苦难百姓的保护神,也让我无法理解警民之间的鱼水情深。
同时我了解到:公安部1999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追究领导责任和逐级汇报检讨等项工作的通知》中第三条清晰的表明:"致人死亡案件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局长和主管副局长要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案件情节恶劣,造成冤假错案,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主管副局长一律撤职,并调离公安机关;局长一律引咎辞职,拒不引咎辞职的,要通过组织程序予以免职。"
我认为:根据您上述表现及法律规定,您完全具备了引咎辞职的条件,为了党的事业兴旺发达,为了国家经济社会长治久安,为了广大人民群众安全,为了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本律师张凯(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据上述法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一百二十七、一百二十九规定,敦促您:立即辞去南昌市公安局局长及南昌市委政法委书记职务,并向国家和人民谢罪,并向受害人家属忏悔和祈求原谅,如此这般或许可以获得原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凯
电话1391190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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