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劲松:北京律协涉嫌偷逃所得税3272万元
来源: 北京忆通永道咨询有限公司 作者:海涛 时间:2009-07-28
北京律协涉嫌偷逃所得税3272万元
1、要求依法查处渎职包庇被实名举报单位偷税上亿元的外资房地产企业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偷税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并纠正其违法乱纪行为;
2、要求依法查处北京市地税局相关税务稽管员玩忽职守,
导致,
北京一家年收入达三亿六千万元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仅2006年度这一年少交的合伙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即高达5040万元,
造成国家5040万元税款损失,
这一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人,
并纠正其给国家税收造成5040万元巨额损失的违法乱纪行为;
3、要求依法查处渎职包庇被实名举报仅2005年度单位偷税即达数百万元以上的北京市司法局单位偷税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并纠正其违法乱纪行为;
4、要求依法查处北京市律师协会自2001年度至2008年度总计偷逃所得税税金3272万元这一偷税行为;
5、要求依法责成相关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信访条例》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及时书面回复公民实名信访事项并纠正其在处理公民实名信访事项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
6、建议把对房地产企业应纳土地增值税的工作,结合到各地税务部门每年一次按规定必须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去;
7、建议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组织一次全国性的房地产企业税收拉网式专项大检查;
8、建议国家税务总局的这次全国房地产企业税收拉网式专项大检查工作,
检查人员实行异省交叉检查;
即:
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抽调精干稽查员组成房地产专项税收检查团,且各检查团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检查本省的房地产企业,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各检查团检查对象;
9、建议按实际入库的补税罚款总额的20%重奖举报偷税行为的反涉税腐败公民,确保做利国利民好事的反涉税腐败公民在经济上也能有好报,激励启发更多公民做利国利民利已的反涉税腐败好事。
10、建议国家税务总局的这次全国房地产企业税收专项大检查工作,对查补的税款和罚款,在支付给举报人的举报奖金后的结余部分,实行检查团所在省份与被查房地产企业所在省份五五分成制度。
11、建议在个人所得税的税前准许扣除项目中明确增加一项,
即明确规定"准许税前扣除纳税人个人所得中已用于纳税人本年度家庭日常生活正常开支及纳税人家庭本年度教育医疗的实际支出费用"。
李劲松在向致呈国家税务总局肖捷局长的《公民信访投诉建议函》中详细说明:
一、近日,我在网上见到:
1、
北京税务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盟偷税所涉"问题款"来自于耶鲁大学法学院和另外一家公司自2006年以来的五笔资助款项,共计人民币110余万人民币。北京地税局认为,这些"捐赠"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没有交纳5%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偷税达6万余元。
北京国税局则同样认定,这些"捐赠"属于法定企业收入,公盟没有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共计18万元。按照相关法律,偷税行为可施以50%至5倍的罚款。在对公盟的处罚中,两局执行了5倍的最高上限,罚款总额达到142万元。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nfzm/200907230100.asp
2、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上海地产商拟联合"上书"反对清算土地增值税。
由于土地增值税是地方税种,赶在地方实施细则出台之前,地产商抢先行动了起来。上海地产商是其中的一个缩影。
"与其说是清算土地增值税,还不如说是清算地产商的命!"房地产企业老总对记者说。
土地增值税因为是一项地方税种,138号令虽然在1993年底就已经发布,但在国家层面一直没有强制执行。也就给地方留下了操作空间。
以上海来说,本世纪之前,房地产业基本上属于地方鼓励投资的产业范畴,所以对开发商的土地增值税要么免征,要么缓征。
一直到2002年,上海财税部门才下发通知,该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销售金额的1%。
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土地增值税按次或定期申报纳税、预征和税款结算等征收管理工作。
"直到2004年下半年,上海部分区才开始征收。"上海一家房地产企业副总表示,当时普陀、闵行等区开始按照销售收入的1%预征。
此前国家和上海财税部门针对此税种下发过30多个文件。
上海市财税局有关人士透露,由于房地产开发与转让周期较长,造成土地增值税征管难度大,一些地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产生畏难情绪,还有一些地区误信土地增值税要停征,而放松了征管工作,造成应收税款的流失。
上海市财税局官员向记者透露,几个月前上海市财税局就征收土地增值税一事,对部分房地产公司进行调研和抽查。
上海市财税局科研所一位了解情况的人士私下透露,"抽查结果蛮令人吃惊的"。
"如果真严格清算的话,上海这几年的土地增值税,每年至少都能收上来四五百亿!"上海市当地的一位权威地产专家直言不讳地指出。
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表明,2005年,上海市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达2160多亿。该专家据此估算,其毛利至少在1200亿以上。2004年和2006年也大致如此。
而按照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年底国务院发布的第138号令,以下简称138号令)中的相关条款,上海2005年的土地增值税至少能征收400亿左右。
http://news.sohu.com/20070120/n247726265.shtml
二、2006年1月6日,我即曾寄送特快专递,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呈交了一份署名的《情况反映暨检举函》。
公开举报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偷税总额超过1亿元"暨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黄美廉违犯税法"涉嫌触犯刑法构成偷税罪"。
因为,我初步调查分析发现:
1、自1999年起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
按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总额已达16亿元以上、土地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62%、销售利润率为38%计算分析。其所偷逃的土地增值税总额高达1亿9千3百6拾万元以上(=608000000*40%—992000000*5%)。
2、自1999年起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
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几乎一直仅按10%的销售利润率预征企业所得税,没有依法及时按规定汇算清缴应纳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
仅2000一年,其所偷逃的企业所得税总额即高达998万元(=43088495元*30%—98004761元*10%*30%)。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按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总额已达16亿元以上、实际销售利润率不低于38%计算分析。其所偷逃的企业所得税总额高达1亿3千4百4拾万元以上(=1600000000*28%*30%)。
三、不知道什么原因,如今,整整三年半都已经过去了,我却还没有见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或其它任何一个单位,就这份公开举报信,给我片字回复!
四、2009年4月9日,我又寄送特快专递,实名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呈交了一份北京市司法局"涉嫌偷税1104万元"暨北京市司法局吴玉华局长董春江副局长等相关责任人"涉嫌触犯刑法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之"报案控告举报函"。
信访投诉举报北京市司法局截至2009年4月8日止,
涉嫌"偷逃了国家的房产税税金319万元、偷逃了国家的营业税税金133万元、偷逃了国家的所得税税金552万元";
北京市司法局涉嫌偷逃国家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税额总计高达1004万元,
而且北京市司法局涉嫌偷逃的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税额,占北京市司法局同期依法应申报缴纳的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款总额的100%。
五、亦不知道什么原因,如今,整整三个半月已经过去了,我却又是还没有见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就北京市司法局"涉嫌偷税1104万元"暨北京市司法局吴玉华局长董春江副局长等相关责任人"涉嫌触犯刑法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之"报案控告举报函",给我片字回复。
不过,
除税务系统外,
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财政局、中纪委驻司法部监察局等,
在收到我2009年4月9日左右,
就北京市司法局暨北京市司法局吴玉华局长董春江副局长等相关责任人"涉嫌违法乱纪行径"之相关信访"报案控告举报函"后,
都已经做到,
依法及时给我信访回复,
依法及时决定正式受理我的信访投诉举报,
依法及时决定正式安排检查人员深入被投诉举报有相关违法乱纪行为的北京市司法局进行相关调查和检查,
并依法及时向我通报沟通进展状况。
1、我明确公开地同审计局领导坦白说过,我针对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副局长董春江律管处长萧骊珠等涉嫌偷税受贿罪行的犯罪嫌疑人的反腐护法行动的终点,
是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副局长董春江律管处长萧骊珠等涉嫌偷税受贿罪行的犯罪嫌疑人之中至少有一个被绳之以法送进监牢。
我倒要看看,
是忆通在被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等非法责令停业六个月期间先被饿死了,
还是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副局长董春江律管处长萧骊珠等涉嫌偷税受贿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在忆通被饿死之前即东窗事发被关进了看守所并将被依法判处六个月以上的刑期。
2、所以,在投诉举报了吴玉华董春江等涉嫌"单位偷税、单位受贿"的罪行后,我便没太大心情再去用心细查他们的其他涉嫌"个人偷税、个人受贿"罪行,殃及其他与我毫无兴趣的池鱼。
3、苦守四个月,因被非法停业无法继续履约,忆通不仅没有收入还得支出外,至今还已退赔了客户近五十万元解约退赔款。
至今,忆通确已被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副局长董春江等祸国殃民的贪官污吏伤害至濒临生存绝处,
4、可如今看来,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副局长董春江等还在负隅顽固到底并企图借助其在税务系统的特殊利益关系人死保自己仍拒不肯坦承单位偷税、单位受贿小罪纠错,不见棺材不流泪。
5、为避免,忆通被祸国殃民的吴玉华董春江等等贪官污吏害得饿死了,
但因没能见到北京市司法局吴玉华副局长董春江等涉嫌偷税受贿罪行的犯罪嫌疑人东窗事发罪有应得地被关进看守所,忆通死不瞑目。
6、这迫使,哪怕有可能殃及池鱼,
在忆通被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副局长董春江等贪官污吏非法责令停业六个月绝手下被饿了四个月得眼冒金星快要被饿死了之际,
我这些天也还是要,不得不,再次出手,不得不,再去用心费劲调查落实其罪行证据线索固定发掘落实其罪行新证据。
六、国难当头,我坚定支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从严治税从重执法,
任何纳税人,
要是它确有偷税行为,
哪怕它是偷税近千万元的司法局局长副局长,
哪怕它是年收入高达3、6亿财大气粗背景非凡年偷税高达5040万元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哪怕它是偷税额高达3272万元的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会长副会长,
哪怕它是一家偷税过亿老板系全国政协委员的房地产公司,
哪怕它是以法治和正义为己任涉嫌偷税额仅为24万元的公盟,
都必须依法查办!
由此,我想到了以下几个问题:
1、四百亿元的土地增值税征收不到位,最受益的是房地产资本家及其特殊利益集团里玩忽职守的渎职受贿贪官污吏。
可受损的是谁?是各地老百姓!是国家法律!是国家利益!
2、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一样都是地方税种,各地对已落到了所有工薪阶层身上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能做到征收到位;
可对只落到房地产资本家头上的土地增值税,却为何至今仍是心慈手软征收不到位?
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商唯利是图、有法不依!
是由于地方政府执法官员对房地产商的违法不究、执法不严!
是由于地方腐败官员、无良学者和行贿房地产商组成了贪腐"铁三角"形成了特殊利益集团!
腐败官员、无良学者和行贿房地产商组成的贪腐"铁三角",为了小集团私囊罔顾国家和人民利益;
导致中央宏观调控措施不能完全见效,
导致国家税法在地方渎职受贿贪官污吏们的势力范围内完全无效!
3、土地增值税也是税,偷逃四百亿元土地增值税,和其它偷税行为及偷盗国家银行金库一样,就是相当于偷盗了全民所有的国库里的四百亿元钱!
偷逃土地增值税四百亿元显而易见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4、自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615号)发出后至今,仅上海一个地区,每年房地产开发商应交未交、征收机关应收未收的土地增值税,已超过了四百亿元!
相信,北京地区每年房地产开发商应交未交、征收机关应收未收的土地增值税,也是已超过了四百亿元!
即:仅上海北京两地,房地产开发商应交未交、征收机关应收未收的土地增值税,就已超过了八百亿元!
如果真严格清算的话,上海北京两地这几年的土地增值税,至少都能收上来八百亿!
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表明,2005年,上海市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达2160多亿。据此估算,其毛利至少在1200亿以上。2004年和2006年也大致如此。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相关条款,上海2005年的土地增值税至少能征收400亿左右。虽然该条例还规定,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住宅免征增值税,但上海土地增值额大多远远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很多项目超过了300%以上!
以2000年时开发商在上海拿到一块成本5000万元的地块为例,如果项目建成后其他费用为1亿元,项目销售总收入2亿元,减去成本后的余额(即项目增值部分)为5000万元。按照四级累进税率,余额(5000万元)占成本(1.5亿元)的比例为33%,在50%以下,税率为30%。
由此可得,开发商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5000万×30%=1500万元,
而此前的预征是2亿元×1%=200万元,少交了1300万元,已收土地增值税款只占应交土地增值税款的13%,流失土地增值税款比例高达87%,仅上海一地流失土地增值税款总额至少高达400亿。
七、我认为,客观上,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严格执法清算各房地产商应交未交的土地增值税:并不是在革开发商的命,也不是在革房地产暴利的命;
它仅是:
在尽职保护国家依法应收的四百亿税金!
在尽责保护国家税收法律的尊严!
在尽力保护"全国购房消费者已承负并交付给开发商由其负责依法交纳给国家"但国家却没接收到的"四百亿元全民共有财产"!
八、事实是:
2002年至今,腐败官员、无良学者和房地产商人组成的贪腐"铁三角特殊利益集团"———为了小集团私囊罔顾国家和人民利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导致宏观调控措施不能完全见效,导致本属于国家和人民的四百亿税金被房地产商们非法无偿占用多年。
而且,我注意到,这一腐败官员、无良学者和房地产商人组成的贪腐"铁三角特殊利益集团",至今仍在利用媒体发出声音,群起攻击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通知,企图将这本属于人民的八百亿元土地增值税税金永远据为已有!
九、北京市律师协会这一属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法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社会团体,身为纳税义务人,自2002年至2008年度,涉嫌偷逃国家企业所得税税金总额高达3272万元!
其中:
1、北京市律师协会2001年度会费收入1642万元,利息收入22万元,年度会费结余487万元,应纳所得税160、71万元(=487万元*33%),偷逃所得税税金160、71万元;
2、北京市律师协会2002年度会费收入2220万元,利息收入22万元,年度会费支出1545万元,年度会费结余697万元,应纳所得税230、01万元(=697万元*33%),偷逃所得税税金230、01万元;
3、北京市律师协会2003年度会费收入2488万元,利息收入30万元,年度会费支出1072万元,年度会费结余1446万元,应纳所得税477、18万元(=1446万元*33%),偷逃所得税税金477、18万元;
4、北京市律师协会2004年度会费收入2932万元,利息收入41万元,年度会费支出1249万元,年度会费结余1724万元,应纳所得税568、92万元(=1724万元*33%),偷逃所得税税金568、92万元;
5、北京市律师协会2005年度会费收入2932万元,利息收入41万元,年度会费支出1363、58万元,年度会费结余1609、42万元,应纳所得税531、10万元(=1609、42万元*33%),偷逃所得税税金531、10万元;
6、北京市律师协会2006年度会费收入3562万元,利息收入58万元,年度会费支出1838、59万元,年度会费结余1781、41万元,应纳所得税587、86万元(=1781、41万元*33%),偷逃所得税税金587、86万元;
7、北京市律师协会2007年度会费收入4082、6万元,利息收入50、8万元,年度会费支出2921、15万元,年度会费结余1212、25万元,应纳所得税400、04万元(=1212、25万元*33%),偷逃所得税税金400、04万元;
8、北京市律师协会2008年度会费收入4635万元,利息收入52、5万元,年度会费支出3421、12万元,年度会费结余1266、38万元,应纳所得税316、59万元(=1266、38万元*25%),偷逃所得税税金316、59万元;
9、北京市律师协会身为纳税义务人自2001年度至2008年度累计应纳所得税税金3272、41万元。
北京市律师协会身为纳税义务人自2001年度至2008年度总计偷逃所得税税金3272、41万元!
十、北京市地税局相关税务稽管员玩忽职守,导致北京一家年收入达三亿六千万元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仅2006年度这一年即少交合伙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高达5040万元,造成国家5040万元税款损失,这一渎职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并纠正其给国家税收造成5040万元巨额损失的违法乱纪行为;
(参见:2006年,北京律师行业业务总收入达到70多亿元,比上年增长约20%,继续稳居全国第一位。不过,业务总收入最高的律师事务所达到3.6亿,而最低的律师事务所尚不足万元。
http://www.legaldaily.com.cn/zbzk/2007-06/05/content_631327.htm)
该所2006年的累计经营收入总额360,000,000元
*北京市地税局相关分局相关负责人给该所核定的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率7%
=该所合伙人2006年按核定征收方式实际交付的合伙人所得税总额25,200,000元。
该所2006年的累计经营收入总额360,000,000元
—该所当年度成本费用总额144,000,000元(360,000,000*该所当年度成本费用率40%)
=该所合伙人应纳所得税的计税所得额216,000,000元
*该所合伙人应适用的所得税税率35%
=该所合伙人依法应纳所得税总额75,600,000元。
该所合伙人2006年度依法应缴交所得税总额为7560万元,
该所2006年度按北京市地税局相关分局相关责任人非法给该所核定的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率7%计算实际缴交的合伙人所得税总额只是2520万元,
该所合伙人仅2006年度这一年即少交了5040万元所得税(=7560万元—2520万元)。
十一、建议重奖举报偷税行为的反涉税腐败公民,确保做利国利民好事的反涉税腐败公民在经济上也能有好报,激励启发更多公民做利国利民利已的反涉税腐败好事。
1、税务机关对举报涉税腐败的举报人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章相结合的奖励政策。
2、对所有实名举报人税务机关必须即时出具书面的接到举报回执并在七日内将举报材料转交负有处理举报事项法定义务的具体业务部门。负有处理举报事项法定义务的具体业务部门必须在接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向举报人书面回复告知负责此举报相关查处工作的具体承办人姓名电话。
3、对所有实名举报人业务处理部门必须每月书面通报对相关涉税腐败举报的查处情况,并于结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结案处理结论副本书面送达实名举报人。
在规定时间内举报人没有收到相关举报回应,或者举报人不服查处结果或者结案报告,举报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举报人胜诉后,税务机关负责另先行补偿举报人的精神损害补偿金及诉讼合理费用如举报人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的律师费共5000元。
此5000元补偿款由负有接受举报法定义务的业务处理部门负责人及直接承办人各负担一半。
4、接到举报后经查属实的涉税腐败案的物质奖励实行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原则。
5、接到举报后经查属实的举报案均按结案实际收取到的补税及罚款总额的20%计付举报奖励金给举报人,上不封顶,但下要保底。
其中,对第一举报人按补税及罚款总额的10%给予奖励,其他举报人则共同均分按没收及罚款总额10%计付的奖励金。
但如果按此案结案实际收取到的没收及罚款总额的20%计付的举报奖励金未达2000元。
则对第一举报人支付1000元的举报奖励金,其他举报人则共同均分1000元奖励金。
即:
对社会公众举报祸国殃民贪腐偷税行为这一益国益民的公民参与行动,进行公平合理的经济激励,
确保做了利国利民好事的良好正直公民在经济利益方面也能有公平合理好报;
化解目前"冒险护法举报有权有钱的贪官污吏无良资本家特殊利益集团祸国殃民偷税罪行的优秀公民,深陷利国利民损己流血又流泪、令亲者痛、让仇者快、使旁观者寒心泄气不敢跟进"现实困境;
启用利国利民科学人性化的手段,充分激活良性有序法治轨道内社会大众雪亮眼睛这一贪官污吏无良资本无法收买的公民监督力量;
确保对贪官污吏无良资本家特殊利益集团的唯利是图祸国殃民无法无天的涉税腐败现象进行真正切实有效的打击遏治。
(参见:中新网7月22日电
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最新一期刊登署名为刘日的文章,就当前官员腐败问题进行了分析。文章建议重奖举报人,将腐败分子犯罪数额的30%奖励给举报人作为合法收入。
文章指出,当前领导干部腐败的一个特点是面积广、案件大。腐败问题之所以屡禁不止,其原因除官员素质、觉悟,管理、体制外,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官员财产不透明、不公开,群众无从监督。
文章称,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就是一把利剑,它直刺腐败者的要害。该制度要求,一是官员财产必须透明、公开,让群众知情。二是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在领导监督、专门机构监督和自我监督的基础上,放手发动群众监督。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什么都逃不过老百姓的眼睛。
文章提出,为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可以重奖举报人。可借鉴国外经验,被举报的腐败分子,若被法院依法判罪的,将该腐败分子犯罪数额的30%奖励给举报人作为合法收入,保证兑现,并为其严格保密。这必然会调动起广大群众反腐的积极性,他们会想出各种办法,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围追堵截贪官,使腐败分子没有藏身之地。
文章介绍,国外对于举报人的奖励制度是非常完善的。比如,美国法律规定,整个罚款的1/4用于奖励举报人。
http://news.sina.com.cn/c/2009-07-23/092018280775.shtml)
十二、借此,我要向国家税务总局及北京市地税局领导和北京市地税局几位处长诚挚地道声谢!
因为,2008年,我的助手张海涛,就客户向我们提出的几个涉税专业性问题,向国家税务总局寄交了一份涉税业务信访咨询函,总局领导依法及时将我的助手张海涛这份涉税业务信访咨询函批转给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相关处室的几位处长,为此主动及时地热情与我的助手张海涛联系,并多次热诚耐心细致地向我的助手张海涛分析解答了所咨询的有关涉税专业性问题。
我的助手张海涛非常高兴并十分感动地告诉我说,自己以后一定要向国家税务总局及北京市地税局的这些好领导好税官们学习,一定会更加认真负责热情细致地做好接待解答忆通客户咨询的工作!
相信,
我今天在此所投诉反映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我这两份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未尽责及时查处相关被举报人重大偷税行为(不是少交税总额仅24万元而是少税总额高达1千万元及少交税总额高达1亿元)这一问题,
并不即意味着,
北京地方税务局北京国家税务局的多数税官都是没有良心和职业道德玩忽职守无法无天地把依法征税权及依法处罚权变成了自己可任意滥用的打人(即,哪怕你其实真没有也从没想偷税24万元,我们可以恣意强说你就是已经且故意偷税24万元,且按最高幅度重罚你五倍)保人(即,你们其实是偷税额已经高达1000多万及1亿多万元了,我们却可以恣意包庇你们睁着眼晴欺下瞒上对上级领导及举报人瞎说你们并没有偷一分钱税,硬是就不去立案检查你们,你们不仅不用担心被我按最低幅度罚款50%,而且你们这1000万元及1亿元偷来的税金也都可保住我不会来把它收缴国库)工具;
也许是,
具体负责处理这两项举报事宜的一小伙基层税务具体稽管人员,
其实恰好是与被举报人有特殊利益关系,吃了被举报人的嘴短拿了被举报人的手短,
惧怕挖出萝卜带出泥自己收受被举报人好处的事情也会东窗事发;
所以,其便利用"县官不如现管、一官堵道万民难过、阎王好见小鬼难缠"优势,
特别是见到举报人也并没有较真对此举报不死不休紧盯不放,于是就结伙欺上瞒下,对此举报能拖一天则拖一天,能包庇被举报人一天,则包庇被举报人一天,期待此事最终无人过问不了了之。
十三、并此,请求国家税务总局依法责成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履行法定义务,
对举报人在三年半之前向其呈交的公开举报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偷税总额超过1亿元"暨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黄美廉违犯税法"涉嫌触犯刑法构成偷税罪"之署名《情况反映暨检举函》,
及举报人在三个半月之前向其呈交的就北京市司法局"涉嫌偷税1104万元"暨北京市司法局吴玉华局长董春江副局长等相关责任人"涉嫌触犯刑法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之"报案控告举报函",
负责依法进行信访处理回复。
备注:
此<<公民信访投诉建议函>>已于2009年7月28日14:13电邮至国家税务总局局长信箱
"您的问题已经提交成功,答复情况可以通过查询码进行查询,查询码为8930471210!"
★★北京益仁平中心http://www.yirenping.org★★公益法律人http://www.gyflr.org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李苏滨律师)http://www.bj580.com
★★伯阳法律援助网(常伯阳律师)http://www.by148.com
★★中国人权维基 Chinese Human Rights Wiki http://www.changkun.org/wiki
★★《权利》电子邮件网络非常鼓励具有行动力的文章供大家分享和引起支持!
1,所有帖子没有注明"不可转载"的,一律可以转载;转发本邮件成员文章,请注明"转自《权利》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Rights"。
2,《权利》公共发言,请发电子邮件到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3,要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Rights-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4,群发邮件,慎重发言,文明用语,切忌只言片语不明不确!
5,备份查询:http://chinarights2.blogspot.com
6,联系:gongchangbeijing@gmail.com
-~----------~----~----~----~------~----~------~--~---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