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December 29, 2009

【权利:2971】 任星辉:就财政部拒绝公开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就财政部拒绝公开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20091012日我向财政部提交了关于公开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书。20091029日财政部向我传真送达《延期答复告知书》[2009(年)第5-延答告],决定对我的申请延期至20091120前作出答复。20091116日,我收到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09(年)第39],该告知书除告知三峡工程建设基金2008年的收入和支出数据已经公开及具体查询方法外,对我申请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做出了如下答复:“根据您提交的申请材料,您所需申请获取的其他信息与您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并无直接关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您申请获取的其他信息本机关不予提供。”

对于财政部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的决定,我20091228日向财政部快递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今天北京邮政短信提示我发送的快件“已于1229日妥投。签收人:财政部”。

关于我此次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详细情况,已在《我申请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63523)中说明。以下是我向财政部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号和手机号下面做了处理)。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任星辉;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北京传知行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华清嘉园23号楼401室(北京市83-034信箱);

邮编:100083;电话\传真:010-62618102;手机:1381098****

 

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行政复议请求:

 

一、撤销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09(年)第39]对本人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不予提供的决定;

二、请财政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公开本人于20091012日申请公开的以下政府信息:

1、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年的收入、支出和结余分别是多少(2009年的计算到10月为止)?截止200910月,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汇总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数额分别是多少?该基金各年份的支出的具体用途分别是什么?

2、 征收电力附加的各省份每年度缴纳的电力附加分别是多少(2009年的计算到10月为止)?

3、 1984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发(1984)43号文件决定将葛洲坝电厂上交利润转作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开始,葛洲坝电厂每年上缴的利润分别是多少(2009年的计算到10月为止)?

4、 200910月为止,除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外,财政部为三峡工程建设拨付的其它各笔资金的数额、用途及总额。

5、到200910月为止,财政部拨付用于三峡工程建设的资金总额是多少?

 

事实和理由:

 

20091012日,本人向财政部提交了关于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20091029日财政部向本人送达《延期答复告知书》[2009(年)第5-延答告],决定对本人的申请延期至20091120前作出答复。20091116日,本人收到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09(年)第39],该告知书除告知本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2008年的收入和支出数据已经公开及具体查询方法外,对本人申请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做出了如下答复:“根据您提交的申请材料,您所需申请获取的其他信息与您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并无直接关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您申请获取的其他信息本机关不予提供。”

财政部上述拒绝向本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错误适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侵犯本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财政部承担的信息公开义务,构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详述如下:

 

一、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提交的申请材料要件完备,内容明确,符合法定条件。

关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财政部政务公开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公开时申请应当包括的内容有:“(一)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描述应简明准确。(三)获得政务信息的优先形式。”除前述规定外,并无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信息。据此,对于本人提出的申请,财政部审查后若认为申请要件不完备,则应依《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规定,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告知本人进行修改、补充;若财政部认为本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则应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告知本人作出更改、补充。

在本人向财政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财政部于20091020日下午通过电话了解本人所申请信息的用途,我即告知财政部工作人员申请系研究公共财政和行政公开问题之需。20091029日财政部再次打电话给本人,要求提交关于科研的更多材料,诸如开题报告之类,我当时告知财政部工作人员,财政部要求的这些信息于法无依。在财政部工作人员承认这些信息不是按规定应该提交而是财政部希望提交的情况下,本人于20091030日和财政部联系,请财政部书面通知本人需要进一步提交的材料,然后我配合完成,但财政部以从来没有这样的程序为由拒绝。如前所述,财政部两次向本人了解情况,都不涉及我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件不完备或内容不明确的问题;后一次索要额外信息,更是相关规定未予授权,且无适当程序。

 

二、本人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中“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的问题,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09(年)第39]引用该条,显系适用依据错误,且对该条的理解明显不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即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财政部政务公开规定》第一条也规定:“为了进一步推进财政政务公开,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财政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履行职责,促进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建设,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财政部政务公开的内容,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除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其他政务信息都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如实公开。”由此可见,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障,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所在。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固然为保障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途径,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行政机关依然负有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义务,且该项义务不因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而消除或削弱。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乃概括性规定,指行政机关除有义务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外,还负有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义务,并未因此授权行政机关在申请所应当提交的材料之外,向申请人索取更多信息。

本人研究公共财政问题和行政公开,和三峡相关,申请财政部公开相关信息,特殊需要之外,更涉及作为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三峡工程又系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由国家财政支持兴建,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组成部分之一的电力附加,是从全国电力消费中每度电征收3厘钱而来(部分地区、部分电网除外,3厘是1992年最初的额度,后来又有增加)。据此,财政部认定我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本人的特殊需要无关,并无事实依据,不存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中“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的情况,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09(年)第39]引用该条,属于适用依据错误。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中仅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而财政部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09(年)第39]中却把该条中的“无关”限制为“无直接关联”,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进行额外限缩,加重申请人负担,明显不当,是违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基本原则的限制解释。

 

三、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09(年)第39]拒绝向本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为严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财政部承担的信息公开义务。

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财政部相关规定,若本人提出的申请不存在要件不完备、内容不明确等从而需要通知补充、修改的问题,申请公开的信息又不存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免予公开的情况,财政部则应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依法向本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财政部在未告知本人的申请存在前述诸项问题的情形下,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不提供本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综上所述,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09(年)第39]“根据您提交的申请材料,您所需申请获取的其他信息与您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并无直接关联”的认定错误,无事实依据;该“告知书”引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不但系适用依据错误,且对该条的规定做了明显不当的限制性理解;最后拒绝向本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明显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构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特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提出此行政复议申请,请复议机关全面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申请人:任星辉

20091228

 

附件:

1、  原申请材料(含身份证复印件)及财政部《收件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2、  财政部《延期答复告知书》[2009(年)第5-延答告]复印件一份;

3、  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09(年)第39]复印件一份。

 





--
“公益法律人”邮件组欢迎您的参与!
要退出本邮件组,请发邮件至 gongyifalv-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即可退出,今后便将不再收到本邮件组的邮件。

--
★★《权利》电子邮件网络非常鼓励具有行动力的文章供大家分享和引起支持!
 
1,所有帖子没有注明"不可转载"的,一律可以转载;转发本邮件成员文章,请注明:转自《权利》https://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Rights
2,《权利》公共发言,请发电子邮件到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3,要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Rights-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4,群发邮件,慎重发言,文明用语,切忌只言片语不明不确!
5,备份查询:http://chinarights2.blogspot.com
6,联系:gongchangbeijing@gmail.com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