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ly 1, 2009

【权利:2226】 广东建立维稳律师团

农民需要维权而非维稳律师
金羊网 2009-06-09 10:07:41

王琳

湛江财政每年拨140万元经费保障成立农村维稳律师团,这一做法据称为全国首创。《南方日报》6月5日的一篇报道中披露,这个“农村维稳律师团”自2008年3月2日成立至今,在1年零3个月时间内,共接受法律咨询4132件,受理维稳案件119宗,处理结案59宗,陪同市县领导参与大接访2460人次,劝回上访群众2万人次。

诸多高层领导对此专门作出批示,给予充分肯定。

然而旨在“维稳”的律师团也让人平生疑惑。我们知道,律师的天职是为当事人服务。按《律师法》的规范说法,叫“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因当事人的委托而介入法律事务,无当事人则无律师。既然是财政拨款聘请,这个律师团的当事人也就是当地政府,它的服务对象固然就是当地政府。

尽管有解释称,这个律师团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基层,服务大局,加强对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制意识;深入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活动,依法反映农民诉求,依法调解农村纠纷,维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稳定。这些任务是如此宏大,职能是如此复杂,让人怀疑这每年140万元经费是否不太相称。别说是多达百人的律师团,就算是一个律师领了这项使命,只怕要价140万也不为多。

应当说,政府聘请公职律师,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是件值得鼓励的大好事。聘请公职律师不但是世界多数国家的通例,也为中国政府和民众所接受。公职律师领取财政俸碌,服务于政府机关,并不可耻,也无须遮掩。但律师既然接了政府的法律委托,就请别再打民众的主意,也不要再冠冕堂皇地宣称自己“服务基层,服务大局”,又“维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稳定”。政府权益和农民权益虽然有重合的时候,但也不乏有冲突之时。在诸如征地纠纷、拆迁纠纷中,多表现为公众与政府的冲突。一个服务于政府的律师,是无法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两全”的。否则,就有可能违背行业禁止。脚踩两只船,在所有国家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中均不被认可。

相比较而言,政府可以方便地利用财政资金,聘请法律专业人士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而农民却匮于种种原因,无力聘请律师来维护合法权益。相对而言,农民更需要、更盼望的其实是“农村维权律师团”,而非服务于政府的“农村维稳律师团”。因为财政资金属于公共资源,而公众又的确有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的迫切需要,由财政每年拨付一定数额的法律援助经费作为村民免费聘请律师的物质保障,在理论上成为可能。“农村维权律师团”与“农村维稳律师团”的区别就在于,前者只有在接受民众委托之后,才有其基于委托的律师职能,他的服务对象当然就是作为委托人的村民;后者只要被列入到“团”中,就意味着必须接受“服务基层,服务大局,维护农村稳定”这一政府委托的职能,他的服务对象则固定于为政府服务。

根据湛江市委有关领导的说法,律师团的工作方法是处理案件立足于调处化解、止纷定争,主要负责处理农村重大涉法事件或案件,如因山林、土地、滩涂权属争议或者宗族矛盾引起的群体性纠纷且在当地造成重大影响的;因干群纠纷引发村民集体上访或投诉的;已经造成或者可能引起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的;案件本身或者因矛盾纠纷久拖不决,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冲突的;有可能影响当地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其他案件和纠纷。从这些处理对象上看,多为公众与政府的冲突。已经接受了政府委托的律师又怎能站在中立的立场来为双方“调处化解、止纷定争”?当作为冲突一方的政府本就强势,现在又加上律师的帮助,处于弱势且无律师支援的民众一方将如何抵御政府的法律攻势?

在这场以法律为武器来进行的对抗中,更需法律帮助的其实是村民,而不是政府。政府更不能以服务村民为由聘请律师为自己“维稳”服务。(作者系海南大学副教授)

(编辑:杨日)

  来源:南方农村报
 
 
权利时代维稳机制遇尴尬:需稳控对象达21种人
 
 
广东湛江农村维稳律师团化解多宗“三农”纠纷
市维稳律师团成立 159名律师提供免费服务
广东中山成立维稳工作律师团
http://www.legaldaily.com.cn/misc/2006-04/07/content_2961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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