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ly 2, 2009

【权利:2236】 Re: 冯正虎第三次回国闯关纪实

抗议北京律协迫害维权律师的违法行径

致司法部的公开信

司法部:

    惊悉北京有十几家律师事务所和一百多执业律师没有通过北京律师协会的年度考核,因而丧失从事律师工作的资格,不胜骇异。我们感到骇异的,不只是没有通过年检者的范围之广,数量之多,而且这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大部分曾经介入维权运动,涉及所谓“敏感”案件。这就使这个事件超出了业务年检的范围,而带有政治迫害的性质。

    今年413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发布《关于开展2009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规定全市执业律师须在420531之间接受北京律协的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准予重新登记为协会会员,继续执业;考核不合格的,不准重新登记,注销律师执业证,停止执业。据北京市司法局冯新泉和朱玉柱611介绍,全市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通过年检的有90家律师事务所、1000余名律师,至今仍有十几家律师事务所和一百多律师没有通过年检。

    我们认为,这个事件完全是非法的。作为一个律师行业的群众团体,律师协会没有权力限制甚至剥夺会员的执业权利。过去北京律协曾经剥夺有些维权律师的执业资格,已属非法越权,现在竟然迫使许多家律师事务所停业,几百位律师无法执业,更是骇人听闻。这种既非法、又悖理、更违情的倒行逆施,将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恶果。

    首先,它进一步恶化社会的法治环境。十七大提出“弘扬法治精神”,“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北京律协的作为却同十七大精神背道而驰。表现为:1、司法部在2008718颁布《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正式废止律师年检注册制度。北京律协却发布通知,变“注册”为“登记”;而且无视司法部关于“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的原则,擅自规定没有通过考核的律师将注销律师证,取消执业资格。2、律师协会利用北京司法局的授权,随心所欲地对维权律师打击报复。从他们提出的“考核不合格”的理由,如“参与推动北京律协直选”、“办理政治敏感案件”、“办理群体性公益案件”、“案件辩护意见没有讨论报批”等,就可以看出他们对维权律师进行政治迫害的用心。这是对法治的公然破坏。3、这些律师大多是是北京上万名的律师群体中最富于法治精神的佼佼者。他们勇敢地踏上维权道路,运用法律武器,为弱势群体讨还公道;在律协改选时,站出来要求采取体现法治精神和民主原则的直选办法;他们敢于接触政治敏感的案件,为受害者伸张正义,捍卫法律的尊严。总之,他们的所作所为,既反映了他们作为法律卫士的社会责任感,也体现了十七大提出的应该弘扬的法治精神。对他们的无理排斥和迫害,无异是对法治精神与法治社会的蔑视和挑衅。

    其次,取消大批律师的执业资格,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要求。富于法律知识的律师们介入维权运动,把那些因个人权益受到侵害而奋不顾身地起来抗争的弱势群体的维权斗争,引上合情合理合法的轨道,坚持以和平非暴力的方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从而保持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近几年发生的遍布全国各地的群体性事件,引发了大量的社会骚乱,在许多地区造成人心惶惶、动荡不安,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大威胁。这些威胁社会和谐的群发性事件的起因,固然多数是由于当地的贪官恶吏滥用政治权力,侵害民众利益,激起民愤,因而治本之策在于改革政治体制,对政治权力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严惩滥用权力、残民以逞的贪官恶吏,及与他们深相勾结的地产豪强,才能从根本上消弭引发社会骚乱的事件。但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而且此起彼落,严重地威胁着社会的和谐稳定,那么,把民众的维权抗争引上依法的轨道,避免造成更大的动荡和破坏,仍不失为治标的良策。许多律师参与维权运动,运用他们的法律知识,一方面捍卫民众的利益,同时又充当矛盾的调节者,从而缓和矛盾与斗争的激烈程度,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现在的问题是敢于走上维权第一线的律师太少了,许多群发性事件都得不到律师的指导。如果我们能够有更多的律师参与维权运动,用法律来引导民众的抗争,就会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现在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律协却反其道而行之,对本来就十分稀少的维权律师痛下杀手,剥夺了这么多律师的执业资格,使他们无法再介入维权运动;大量冤案和群发性事件失去法律援助和律师参与,将使问题难以得到公正的解决。例如,不久前有一位基督教牧师印刷《圣经》,免费赠送给信徒和亲友,却被以“非法经营”的罪名送上法庭。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张星水、周敏两位律师为他作了无罪辩护,仍被法庭判罪罚款。他本想上诉,但张、周二律师因未通过年检而失去执业资格,其他律师也不敢问津。这个枉法的判决得不到纠正,引起许多基督教徒和知情者的不满,种下了社会不和谐的种子。

    第三,取消众多维权律师的执业资格,是对社会良心的挑战。多少年来,许多地方官吏为了积累“政绩”和私人财富,想方设法侵吞民众赖以生存的土地、房舍,激起被侵害者的抗争,有的甚至引起大规模的社会骚乱。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上的同情往往都集中在遭受侵害的弱者一边。这种感情的流露和心怀的倾注,集中表现了社会的良知。社会良知是对社会现象的是非、善恶、美丑作出准确判断的最好的镜子。为什么在官民的矛盾和冲突中,社会民众总是支持民的一方,而对官方却往往进行无情的谴责和讽刺呢?这个现象的复杂背景和性质这里暂不评论,但它所显示出来的民心所向和社会良知,则是无可怀疑的现实。特别是在互联网普及后,成千上万的网民在网上尽情表达他们对各种社会问题的臧否、爱憎、好恶之情,迫使当局在有些事件的处理上顺从社会良知,作出基本上符合于民意的选择。不久以前湖北发生的邓玉娇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尽管当地官方为了掩盖真相,三易其口;中央有关部门封锁消息,严禁媒体报道。但网上支持邓玉娇的言论,却势如怒潮喷涌而出,迫使有关当局不得不正视这个现实。邓玉娇最后被判免除刑罚,是社会良知战胜邪恶势力的反映。北京的一些律师为被侵害的弱势民众主持公道,正是他们顺应社会良知的表现,应该受到鼓励和赞扬,而北京司法局和北京律协却因此注销他们的律师证,剥夺他们的执业权利,公然对抗社会良知,这是非常愚蠢、非常恶劣的。

    我们认为,司法部作为我国最高的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律协的这种恶化法治环境、破坏社会和谐、挑战社会良知的违法事件,不应置之不理。希望司法部能本着十七大的“弘扬法治精神”的原则,责令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律协收回成命,纠正错误,恢复维权律师的执业权利,并向各界赔礼道歉,使这个问题得到合情、合理、合法的解决。

   不胜企盼之至。

 

   上书者:

(截止200972第一批31人)杜光(北京)、张泽石(北京)、汪海洋(开封)、冯建林(北京)、丘岳首(澳大利亚悉尼)、刘逸明(湖北)、黄淼仙(北京)、孙幼军(北京)、崔文华(重庆)、胡甫臣(北京)、尹慧珉(北京)、陈坚(北京)、郑海天(北京)、程乃欣(北京)、张显扬(北京)、于友(北京)、戴晴(北京)、韩三洲(北京)、曾纪木(南通)、张玉春(北京)、林可期(北京)、林祥榕(福州)、季庆云(北京)、戴恩泉(成都)、刘志琴(北京)、吕万和(天津)、田奇庄(北京)、陶勇(北京)、冼宁(北京)、甘泉(北京)、郭道晖(北京)。

 

 

                                                  2009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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