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曾沸沸扬扬的“躲猫猫”事件有了初步结果,8月14日,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也就是同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躲猫猫”案件中,在看守所内故意伤害致李荞明死亡的张厚华、张涛、普华永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比较一下判决的结果,李东明和苏绍录的量刑明显偏轻,其中被判缓刑的李东明根本不用坐牢。判决结果公布后,引来了社会上的一片质疑。有人问,审判“躲猫猫案”有没有“躲猫猫”?更有人直言,“躲猫猫”一审不能再“躲猫猫”了!
李荞明是在监狱里被人活活打死的,当值狱警难逃其咎。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躲猫猫”案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应按照情节特别严重来量刑,应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涉案警察获轻判确实值得商榷。
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一种严重的腐败形式。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败坏政府的威信,损害公众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但我们不难发现,实践中职务犯罪也往往能得到比普通刑事犯罪更多的“优惠”,比如贪污受贿犯罪起刑点要远远高于盗窃、诈骗等犯罪;相当部分的腐败分子都被判处了缓刑,个别人甚至工资照领、还能保住饭碗等。
职务犯罪的被告人,因其特殊身份及社会关系、社会活动能力非同一般,查处这类犯罪时,更应强调严格执法,否则可能给执法腐败与权力寻租以可乘之机。 只对某种特定类型的犯罪给予“照顾”,有损于法律尊严与权威,更是一种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的“选择性执法”,同时也挫伤了人们反腐败的积极性,助长了贪官们的侥幸心理和仿效心理,不利于有效地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
因此,这种职务犯罪量刑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是应当引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高度重视的时候了。具体到“躲猫猫案”对涉案警察的轻判,一审之后,很多人开始寄希望于二审法院的公平公开公正。不过,在此之前,对一审法院在审判“躲猫猫案”时有没有“躲猫猫”等公众的质疑,有关方面还是应该及时回应。
王威(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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