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ly 28, 2011

【权利:3913】 就温州市律师协会擅自冒用司法局名义发布通知事件致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举报信

    2011年7月26日,温州市部分律师接到温州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联合发布的通知,要求“不得擅自解答与处置7.23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伤者家属的求助,必须向律管处和律协报告”。7月28日,温州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发布声明,司法局称该通知为律师协会擅自冒用司法局名义发布。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如果按照温州市司法局和律协的解释,该通知属于律协擅自发布,则温州市律师协会相关人员涉嫌触犯《刑法》第280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有关人员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刑罚,情节严重甚至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刑罚。现公开发布此举报信,鼓励公民就此向温州市检察院进行举报。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网址:http://www.wenzhou.jcy.gov.cn/wsjb/jb_1.php?area=12

举 报 信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您好,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公民,现就温州市律师协会违法冒用温州市司法局名义发布通知事件,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向贵院进行举报。

据“温州网”新闻报道[1]20117261745分,温州市部分律师通过律师事务所QQ群收到以温州市司法局和温州市律师协会联合名义发布的《关于加强7.23动车事故法律处置报告工作的紧急通知》。

728日上午,温州市司法局和温州市律师协会就通知里要求“接到死伤者家属求助的律所和律师,在第一时间向律管处和市律协报告,不得擅自解答与处置”一说法委托温州网发布声明。

温州市司法局在声明中表示,由于对律师协会的监管不力,导致温州市律师协会未经司法局同意,擅自以和温州市司法局联合署名的方式在QQ群上发布通知,对此他们深表歉意。

温州市律师协会在声明中表示,温州市律师协会对擅自加署温州市司法局之名,给温州市司法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此一并致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温州市律师协会作为行业自治组织,在未经司法局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和温州市司法局联合署名的方式对律师发布“通知”,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公文是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文件。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既构成伪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本事件中,温州市律师协会作为行业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也并未获得温州市司法局的授权,在此种情况下以市司法局的名义联合发布“紧急通知”,涉嫌伪造市司法局作为国家机关对律师进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影响了市司法局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了市司法局的名誉,破坏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

尤其是在全社会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紧急处理的现阶段,温州市律师协会违法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在社会上已经造成严重恶劣影响,造成部分群众误认为温州市司法局有意干涉受害者及家属们的正常法律活动,极大地降低了国家机关温州市司法局的声誉,客观上也使部分群众对温州市律师执业环境造成误解。对此温州市律师协会绝不仅仅是致歉的问题,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此负有立案调查的义务和责任。

我们特向贵院举报温州市律师协会涉嫌触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事件,希望温州市检察院能秉公执法,对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将此事件真相公布于社会。

 

举报人: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

温州网:《授权发布:温州市司法局和温州市律师协会声明》

20110728 09:20:49

7261745分,温州市律师协会以温州市司法局和温州市律师协会的名义,通过律师事务所内勤QQ群发布了《关于加强“7.23”动车事故法律处置报告工作的紧急通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反响。今天上午,温州市司法局和温州市律师协会就通知里要求“接到死伤者家属求助的律所和律师,在第一时间向律管处和市律协报告,不得擅自解答与处置”一说法委托温州网发布声明。

温州市司法局在声明中表示,“7.23”事故发生后,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全国人民一样,心情极为悲痛,纷纷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表达对逝者的哀悼和伤者的祈福。但由于对律师协会的监管不力,导致温州市律师协会未经司法局同意,擅自以和温州市司法局联合署名的方式在QQ群上发布通知,对此他们深表歉意。

温州市律师协会在声明中表示,“7.23”动车事故发生后,温州市律师协会与全国人民一样,心情十分沉痛,部分律师应市慈善总会等组织要求,自发开展了法律援助活动。鉴于7.23事故的赔偿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为了避免律师在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出现差错,温州市律师协会决定组织多名资深专业律师成立指导组,对此类法律事务处理进行统一指导,以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在通知中指出“不得擅自解答与处置”,并无干预律师正常办案之意,但因措辞不够严谨,导致公众一定程度的误解和误读,温州市律师协会表示真诚的歉意!

同时,温州市律师协会对擅自加署温州市司法局之名,给温州市司法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此一并致歉。

 

温州市司法局声明[2]

726日,温州市律师协会以我局和协会的名义在律师事务所内勤QQ群发布了《关于加强“7.23”动车事故法律处置报告工作的紧急通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反响,现我局特作如下声明:

一、“7.23”事故发生后,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全国人民一样,心情极为悲痛,纷纷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表达对逝者的哀悼和伤者的祈福。

二、由于对律师协会的监管不力,导致市律师协会未经我局同意,擅自以和我局联合署名的方式在QQ群上发布通知,对此我们深表歉意。

三、我们将深刻吸取此次教训,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协会的监管,健全制度,杜绝此类情况的再度发生。

  特此声明。

  温州市司法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温州市律师协会声明[3]

7261745分,本会以温州市司法局和本会的名义,通过律师事务所内勤QQ群发布了《关于加强“7.23”动车事故法律处置报告工作的紧急通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反响,现特作如下声明:

 7.23”动车事故发生后,我市律师与全国人民一样,心情十分沉痛,部分律师应市慈善总会等组织要求,自发开展了法律援助活动。鉴于7.23事故的赔偿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为了避免律师在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出现差错,本会决定组织多名资深专业律师成立指导组,对此类法律事务处理进行统一指导,以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在通知中指出“不得擅自解答与处置”,并无干预律师正常办案之意,但因措辞不够严谨,导致公众一定程度的误解和误读,本会表示真诚的歉意!

同时,我会对擅自加署温州市司法局之名,给市司法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此一并致歉。

特此声明。

  温州市律师协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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