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February 12, 2009

【权利:1603】 Re: 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旨在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和能衔接。单位缴费比例为12%,而城镇的高达20%。原来只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现在改为199811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除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外,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抱怨"歧视",其实单位缴费率高低与个人享受的待遇无关,基金缺口会加大,国家负担重了,意在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同时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从200611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基础养老金=(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保留两位小数 +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2×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1%

        缴费工资指数是指职工每一年的缴费工资与对应的当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之比。

                                                                                                                              刘

 

在2009-02-06 21:31:31,8858zhiqiang <8858zhiqiang@163.com> 写道:

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

           

200925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近在网站上公布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并就其中的主要政策措施向社会吹风,同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我看了后的第一反映就是:中国的法律一直在倒退,而且违背上位法。

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和法律的健全,社会保险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对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或暂时中断劳动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的帮助或补偿,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人类为谋求经济安全,藉互助和自助的力量,以解决其经济不安全的问题。基于社会及国家对人生存权保障和社会经济生活安定的需要,产生了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对劳动者劳动风险的强行保险制度。

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和联合国成员国,应当主动、积极、自觉地履行和遵守《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以及政府自己所签署的国际公约,特别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第九条的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我们《宪法》也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自从199511实施的《劳动法》实施以后,就没有农民工这一说法,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该法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是强制性的,而且是法定义务。这使得社会保险具有社会性和保险性的双重性质。即社会保险是以推行社会政策为手段的一种保险经济制度,它通过保险方式来解决政府推行社会政策所谋求的问题,以达到在特定事故发生时,能给予劳动者最低生活保障的目的。因此它与一般的商业保险相比,具有强制性、福利性、非营利性等特征。

同时,社会保险应该由国家、单位和职工三方负担,实行部分积累方式,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提高相适应。

1999122颁布并实施的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律再一次强烈地要求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以及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和范围。

本人一直以来都是一位地地道道的农民。因为,我一直都有自己的土地和农村户口。我从15岁就开始外出打工。"农民工"一词是2002年来到中国的首都——北京时第一次听到,后来在北京市相关法规和地方条例中的明确规定"农民工"相应权利。最早是1986年京政发127号《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终止后,退休养老金由企业一次性发给。"

时间过去了20年,中国改革开放30年了,劳动者(农民工)的权利每愈况下。特别是《宪法》,以及其他法律里的法律条款莫明其妙的都不见了,或者被篡改了。

例如:1996101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为"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劳动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200411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却没有具体的关于"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明文规定。

最早的1951223通过,于26日发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乙、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在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病伤假期工资或疾病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其数额按下列情况规定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劳动者在"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依法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直到生命的尽头。

奇怪的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从200611日起,单位缴纳的19%不在划入农民工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者个人缴纳的那一部分才属于自己的,从而再一次打击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在这里,国家和政府首先逃避法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让劳动者觉得原来养老保险是自己缴纳的那一部分。所以,很多劳动者并不主张主动缴纳社会保险,更多的是关注工作的稳定性、加班费与工资的如实足额按月发放,似乎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是一件遥不可及的事。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等主要地方统筹实施,而且是在县级以上的城镇户口,不针对农村户口,以及巨大的城乡差异和国家统筹的保障制度缺失,农民工如果回家,这笔钱也不知道转到哪里,保险关系就无法转移接续。同时,用人单位缴纳的那一部分"贡献"给了地方社保,保护了地方利益,养了当地人,而当地人还在歧视、排斥外地人。

而在世界金融危机,企业破产倒闭、2000多万农民工失业、每年有600多万大学生毕业找不到工作、每年又有800多万以上的农村新生劳动力在四处寻找工作,居然提出《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很显然是不合适宜的,有点像三岁小孩的智力。同时,"农民工"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界定,它是一个歧视性的规定,以及国家对养老保险的投入、用人单位不缴纳的如何处罚以及责任等等违法后果没有规定。

同时,中央财政的导向还是在无限的城市扩张,4万个亿的财政投资看不到农村、农民、农业上的投入,想不让农民进城都不行,大学生毕业后想到农村去发展都找不到事作,找不到方向。

我认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是什么?是歧视!是空话!是画蛇添足!是画饼充饥、望梅止渴!

这就是:中国的经济在高速地增长,而我们的法律却在快速的后退!

我们唯有消除户籍歧视、地域歧视、政策歧视,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才有希望看到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我们才能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以及长治久安!

                                            张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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