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化名)
委托代理人:江天勇,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001010856,
刘书庆 系山东轻工业学院教师 联系电话317301867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众日报社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傅绍万 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起诉大众日报社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8)历民初字第3972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二审法院对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8)历民初字第3972号民事判决中"精神损害赔偿"和"各项经济损损失"的数额作部分变更,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12794元。
事实和理由:
(一)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偏低:
原审判决虽然认定了被上诉人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并支持了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但对于被上诉人给上诉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没有充分的认识。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理由虽正当,但数额偏高。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赔偿15000元较为合适。我方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低。
理由如下:上诉人毕业于名牌大学的新闻专业,为能真正奉献于该事业而努力学习,成绩优秀且有实际能力,参加被上诉人组织的招聘考试且能一路顺利通过就是证明。上诉人虽然早知道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非肝炎病人),但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上诉人的应聘岗位不属于乙肝病毒携者就业禁止的岗位,上诉人满怀信心前来应聘并一路顺利通过。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无疑给上诉人以沉重一击,侵犯了上诉人的平等就业权,使上诉人丢掉了理应属于他的工作岗位,严重打击了上诉人就业信心,恶化了上诉人的生存环境,对上诉人的再求职和未来的婚恋等人生重大抉择造成了持久地影响,使得上诉人本应平实的人生道路变得异常坎坷。上诉人遭此重挫以来一直神情沮丧,精神恍惚、萎靡不振,总之精神上受到了极大打击。
原审法院在判决说中写道:"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显然被上诉人给上诉人造成的精神损害非常严重;而被上诉人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理应以宣传和践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己任,然而作为身负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职责的被上诉人,却知法犯法,让人怀疑党的喉舌虚伪和表里不一,给党的新闻事业抹黑,主观恶意较深,因此侵害行为尤为恶劣;同时被上诉人属于强势部门,承担责任的能力自不必说。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明显偏少,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支持我们的上诉请求。
(二)各项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过低:
原审法院认为"结合原告工作生活情况等因素,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酌情予以支持1000元。"我方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的该项赔偿数额过低。理由如下:上诉人的交通费有案可稽,至于半年的误工损失,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上诉人为应聘被上诉人的职位放弃了许多就业的机会,错过了应届毕业生最佳的就业时间。上诉人为参加被上诉人组织的招聘考试和入职体检三次往返北京和济南,耽误时间10天,折人民币1000元,被损失往返车费人民币438元被上诉人本应依法录用原告,上诉人亦本应于2008年7月1日在被告处上班。现因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致使上诉人失去工作,被上诉人理应赔偿7月1日至原审起诉时的工资损失人民币11356元。共计12794元。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中"精神损害赔偿"和"各项经济损损失"的赔偿数额过低,应予变更。恳请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 诉 人 :张云
2009年02月18日
附:
本上诉状副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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