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om: lisubin21891 <lisubin21891@163.com>
Date: 2009/2/22
Subject: 关于要求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律协会长等人退还敲诈勒索律师钱款的举报信
To: ppoon小潘 <ppoon@asia.com>, 常柏阳律师 <changboyang@vip.sina.com>, 程海 <chh075@yahoo.com.cn>, 常坤 <changkunchina@gmail.com>, 冯正虎 <fzh2005@hotmail.co.jp>, 付希秋 <info@chinaaid.org>, 江天勇 <jiangtianyong@globe-law.com>, 刘晓原 <liu6465@126.com>, 张海 <crownlawyer@163.com>, 赵国君 <zhgj@yahoo.com.cn>, 自由亚洲电台中文部主管 周允庭 <chouj@rfa.org>, 滕彪 <fangu@email.com>, 楊月芬 <funfun23@gmail.com>
关于要求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律协会长等人退还
敲诈勒索律师钱款的举报信
自1997年至2008年底,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协利用律师年检注册之机,非法敲诈勒索律师管理费、注册费、会费高达十亿元之多,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作为直接受害者,我们特此依法举报。
一、
各地的律师事务所在建所之初,是从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的一个科,那时每年要向司法局上交一部分费用,叫"管理费"。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和党中央下发《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乱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文件),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1999年底,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发布《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合字【1999】195号文件),该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取消对各地律师事务所收取的管理费,而且严禁变相收取注册费。但1997年后北京司法局继续收取"管理费",显然违反了1997年、1999年的法规和文件。
二、
2000、2001年,北京市司法局非法敲诈律师"注册费"两年,而这违反了1991年生效、2006年才被废止的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证照进行年检、查验,除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收费。"
三、
2001年9月,由北京司法局收取"年检注册费"变成由北京律师协会收取"会费",而当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明确规定,个人会费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0元,而北京律协对每个律师每年收取会费2500元,超过法定最高限额250倍。
四、
2003年7月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而北京律师协会既未经过全体会员同意,也未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同意,继续非法收取注册费,累计高达十亿元之多,至今不予以退还。
而北京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相互勾结,在同一时间进行年检注册,交了会费才予年检注册。而律师为了能够继续执业,不得不缴纳巨额会费。
进一步,而北京律师协会没有经过公开选举产生,不具有合法性。(此外,七届北京律协到2008年3月届满,擅自延期。)并且巨额会费的收取,不给每个被收费的律师个人开具发票;会费的使用也未经会员同意,暗箱操作,不审计,不公开账目,会员也无法进行监督,可谓腐败之至。(当然会费的使用情况,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构成。)
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以上分析,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北京市律协会长李大进等人,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借助其领导地位,利用年检之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指使他人对律师进行敲诈勒索,数额极为巨大,毫无疑问构成敲诈勒索罪。他们的行为亵渎了国家法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检、法举报。"因此我们有权利、也有义务必须向贵部举报,请贵机关依法立案追究吴玉华、李大进等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及时向举报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我们同时要求,其敲诈勒索的钱款必须依法退还。
作为法律人,我们要争取自己的权利,更要维护法治的尊严。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
抄送: 北京市人大、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政法委、北京市纪检委;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纪检委
2009年2月21日
举报人:
李苏滨 (电话:13366121891)
杨慧文 (电话:13681108292)
谢燕益 (电话:13121117524)
滕 彪 (电话:13241918519)
兰志学 (电话:13001251152)
唐吉田 (电话:13161302848)
网易邮箱,中国第一大电子邮件服务商
--
为艾滋病防治努力一生!
Devote my life to AIDS prevention and care work!
----~----~------~----~------~--~----~----
常坤 Chang Kun
13810726838 (短信)
Office:010-51917982
MSN:changkun2008@msn.com
Skype:chinachangkun QQ:582765214
★北京益仁平中心http://www.yirenping.org
★博客http://www.changkun.org
★中国艾滋病博物馆/China AIDS Museum
http://www.aidsmuseum.cn
★中国艾滋病网络/China AIDS Group:http://www.chinaaidsgroup.org
★艾滋人权 AIDS RIGHTS:http://www.aidsrights.net
★艾博维客 http://www.aidswiki.cn
~~~~~~~~~~~~~~~~~~~~~~~~~~~
2009让我们发扬对父母对民族对人类这无比巨大的爱,以坦荡沉稳的胸怀用社会运动的方式推动中国艾滋病防治事业,抗击艾滋病及其所带来的一切邪恶!
--~--~---------~--~----~------------~-------~--~----~
★★北京益仁平中心http://www.yirenping.org
★★公益法律人http://www.gyflr.org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李苏滨律师)http://www.bj580.com
★★伯阳法律援助网(常伯阳律师)http://www.by148.com
★★以坦荡沉稳的胸怀用社会运动的方式推动中国艾滋病防治事业: http://www.changkun.org
★★《权利》电子邮件网络非常鼓励具有行动力的文章供大家分享和引起支持!
1,所有帖子没有注明"不可转载"的,一律可以转载;转发本邮件成员文章,请注明"转自《权利》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Rights"。
2,《权利》公共发言,请发电子邮件到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3,订阅:https://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Rights/subscribe
4,要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Rights-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5,群发邮件,慎重发言,文明用语,切忌只言片语不明不确!
6,备份查询:http://chinarightsgroup.blogspot.com/
7,联系:gongchangbeijing@gmail.com
-~----------~----~----~----~------~----~------~--~---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