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法院已正式受理忆通所诉司法局未履行给李苏滨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职责一案
来源: 忆通律师网作者:李劲松律师时间:
忆通快讯:
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忆通律师所起诉司法局未依法及时履行给忆通所聘用的专职律师换发律师执业证"一案。
今天(2009年2月26日)上午11时24分,
北京市西城法院法官依法致电通知忆通律师所,
告知,
法院已收到忆通所咋天下午特快专递补寄交的诉状,
并已决定正式立案受理"忆通律师所起诉司法局未依法及时履行给忆通所聘用的专职律师换发律师执业证"一案。
忆通所可来法院办理缴交诉讼费用手续。
今天下午15时40分,
忆通所已办理完了相关手续,
依法缴付了50元案件受理费。
忆通护法维权依法自卫行动之一:
起诉北京市司法局未依法履行给李苏滨律师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职责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505室,邮编100038。
法定代表人: 李劲松,所主任,电话010-86869595,手机13691124988。
原告指定代收本案相关诉讼文书人:张海涛,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
原告指定代收人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邮编100038。电话:86869595、63990626。
被告: 北京市司法局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法定代表人:吴玉华 局长 。电话:010—58575482。
案由: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北京市司法局于2005年1月5日收到并决定受理了原告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在与李苏滨律师签定专职律师聘用合同后即及时依法向北京市司法局呈交的'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已聘任李苏滨为专职律师,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请求北京市司法局为早已经司法部审核批准合法取得了律师执业证的李苏滨律师《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行政许可申请后,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
二、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北京市司法局于2005年1月5日收到并决定受理了原告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在与李苏滨律师签定专职律师聘用合同后即及时依法向北京市司法局呈交的'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已聘任李苏滨为专职律师,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请求北京市司法局为早已经司法部审核批准合法取得了律师执业证的李苏滨律师《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行政许可申请后,虽然已于2005年1月5号当日即及时地以北京市司法局的名义向河南省司法厅寄发了一份要求将李苏滨同志的律师执业档案调往北京市司法局的《调档公函》,但北京市司法局自2005年1月5日至今一直没有作出相应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
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2009年2月16日(星期一)下午15时左右,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六位工作人员来到了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忆通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A512室的办公室。
他们送来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权利告知书》海司告字(2009)第001号。
该告知书上写道 "你所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十九)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所行为进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你所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所的陈述、申辩的申请,请在2009年2月17日12时前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从这份"告知书"中可知,海淀区司法局要对忆通律所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但具体违规事实及拟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则没有说明。
不说明具体违规事实及拟给予何种处罚,忆通所又该如何陈述和有效申辩呢?
但忆通所还是写了一份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在
接待人员收下陈述申辩意见书后,当即就要给"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但因领导不在家无法签发而没有给。
当日下午二时五十分,海淀区司法局派出四名工作人员,来到忆通律师事务所给了一份听证权利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中称,依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拟给予你所停业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二、忆通所发现:
1、该告知书上根本没有写出:
A、忆通所究竟具体是何时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的违法执业行为提供了便利?
B、忆通所究竟具体是为哪一个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的违法执业行为提供了便利?
C、这个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的究竟做了什么样的具体违法执业行为?
D、这个人的这个所谓的具体违法执业行为究竟具体违反了哪个法律法规的哪个条款?
E、忆通所究竟具体给这个人提供了什么样的便利?
F、这个便利在这个人的所谓的具体违法执业行为中又究竟具体起了怎样的作用?
2、该告知书上写道"你所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十九项的规定,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规定,我局拟对你所行为进行处罚"。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是由司法部在2004年颁布的效力远低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内容已落伍的老规章。
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海淀区司法局在告知书中指称忆通所违反了《办法》第九条之(十九)项,
该条款内容是"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
但是,按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即北京市司法局。海淀区司法局显而易见不是该办法第九条明示的处罚主体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该办法规定,海淀区司法局是没有处罚主体资格的。
不过,新修定的
那么,海淀区司法局为何不依《律师法》规定来行使处罚权呢?
仔细研究
海淀区司法局所指控忆通律所的,
所谓"按照司法部在2004年颁发的其内容如今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存在直接冲突的老规章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应受停业六个月严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其实,
根本不在现行有效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所设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有权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之列!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早已明确限定: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这可能就是海淀区司法局不敢说自已是依《律师法》第五十条行使处罚权,而硬要依据牛头不对马嘴自相矛盾的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来处罚忆通律所的主要原因吧?!
三、2009年2月17日上午十时左右,忆通律所的合伙人之一于佳斌律师与季化实习律师及李劲松律师的助理张海涛来到了海淀司法局法制办公室,
向他们递交忆通律所的『对《海司告字(2009)第001号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权利告知书》的申辩』。
当时海淀区司法局法制办一朱姓男士口头介绍说:
忆通律所是因为在太平家园物业纠纷案件以及山东青岛拆迁案中让李苏滨以忆通律所副主任的身份参与了庭审,并为李苏滨出具了相关证明文书;所以将会受到海淀司法局的行政处罚。
四、然而,相关事实详情是:
1、李苏滨是一位早已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而且执业年限超过了十年的执业经历丰富的老律师,根本不是未取得律师执业证冒充律师的人员。
他原是在河南省执业的律师,因为前些年起诉河南省司法厅乱收律师注册费,而被当地停止了执业。
他状告河南省司法厅并胜诉的律师注册费案,引起了中央电视台等众多媒体的专题关注报道。
2、在2005年1月,李苏滨来到忆通所,被忆通所依法决定聘用为专职律师,并被忆通所聘任为专门负责协助李劲松主任相关工作职位高于普通受聘专职律师可帮助指导配合其他年轻普通专职律师工作的副主任。
3、与李苏滨律师签定专职律师聘任合同后,
忆通所即及时依法向北京市司法局呈交了"本所已聘任李苏滨为专职律师,请求北京市司法局为早已经司法部审核批准合法取得了律师执业证的李苏滨律师《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请求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办理"早已经司法部审核批准合法取得了律师执业证、且其合法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从来未被注销过的"李苏滨律师的《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行政许可事务》。
4、在办理"早已经司法部门审核批准合法取得了律师执业证的李苏滨律师的《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行政许可事务》"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
北京市司法局已于2005年1月5日专门以北京市司法局的名义,给河南省司法厅致送了一份"要求将李苏滨同志的律师执业档案调往北京市司法局的《调档函》(详见后附证据)"。
但是,
收到2005年1月5日北京市司法局向河南省司法厅发出的"请将该同志的律师执业档案调往我市"的北京市司法局调档函后,
河南省司法厅竟然一直拖着不肯将李苏滨的律师执业档案寄往北京市司法局。
原来,
李苏滨此前曾多次起诉过河南省司法厅且多次结果都是法院终审宣判河南省司法厅败诉赔款且此时河南省司法厅还差李苏滨一笔败诉赔款没付,河南省司法厅正面临着河南省相关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
河南省司法厅在法院开庭时宣称:
我们不理会北京市司法局的调档函,没有把李苏滨的律师执业档案转去北京市司法局,是因为调档于法无据,也不知道该怎么调档,没有法律法规及文件来指导。全国做法不一,调档属于同级业务部门的工作,配合好的做了,配合不好的可以不做。
5、为了帮助解决将李苏滨律师的执业档案由河南省司法厅调往北京市司法局的问题;
全国律师协会的于宁会长也曾亲自过问此事打电话给河南省司法厅,要河南省司法厅依法办理李苏滨律师执业档案资料的接转事务。
与李苏滨提起过同样诉讼的李午汜律师,他的执业证换领问题在2008年初得到了解决。
可李苏滨律师的律师执业档案,河南省司法厅就是始终不予以放行。
6、自2005年起,为避免在工作中遇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冲突,忆通所决定:
在北京市司法局因故尚未及时将"早已经司法部审核批准合法取得了律师执业证的"李苏滨律师的《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行政许可事务》依法办理完毕之前,
虽然李苏滨确实是一个多年前即已经司法部审核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其合法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从来未被吊销过,但他最好也还是先别以律师身份单独接办案件;
在北京市司法局尚未及时将李苏滨律师的《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行政许可事务》依法办理完毕之前,
李苏滨律师先就还是仅以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即忆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的身份,专门负责协助李劲松主任并配合指导其他律师做相关案件的代理工作。
众所周知,律师事务所是有权聘请律师助理等工作人员协助律师出庭或陪同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的。
7、2007年6月,北京市昌平法院向北京市律协投诉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指其开具的公函以"本所副主任"表明李苏滨身份,尽管有的特别标注"李苏滨因办理转所手续,证照正在办理中"。但昌平法院认为,李苏滨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律师,容易"误导当事人,误导公众",建议律协对忆通所进行查处。
2007年1月,李苏滨曾直接写信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举报昌平法院和北京一中院的四个法官"把国家公权力私有化、把法院流氓化"的行为。
对于法院的投诉,李苏滨视其为报复。他对律协的处理结果感到"意外"。
北京律协查明,忆通所在3个案件中,指派"非该所律师"李苏滨承接诉讼案件,参与庭审。
这三个案件的当事人均为北京太平家园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
"二李"(李苏滨和李劲松)共同代理了太平家园系列案件将近20场官司,多在昌平法院审理。
太平家园业主在维权中,多人被雇凶打伤,震惊全国。
"二李"的特别之处,按他们自己的说法是敢于较真。
他们要求法院收到诉状和证据必须开收条,复印庭审记录,他们在笔录上签名时曾在上面直接写上自己的抗议之词。
李苏滨每次去立案,必带着书,以随时驳斥类似"法律规定是规定,我们法院有我们的规定"的借口。
而被"二李"较真最多的对象,恰恰是昌平法院审理这些案子的一些法官。
"二李"曾数次以法官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涉嫌与原告官商勾结"为由,当庭要求法官回避,更多次向法院纪检部门举报投诉该院法官的"违法行为",并在互联网上写文抨击。
"认真点不是坏事。有灰尘,总得有人拿扫把出来打扫打扫。"李劲松说。
李苏滨还曾向昌平区发改委举报昌平法院复印费乱收费,法院最终被责令调整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张2元(A4纸)调到0.4元。
按照李苏滨的说法,他的一切较真的行为,都是要"为中国的律师杀出一条血路"。
投诉举报掌握着裁决权的法官,一般的律师不会轻易为之。
李苏滨说,投诉举报法官纯属迫不得已,对法官进行有效监督,法院作为最后的司法底线才不至于溃败。
事实上,昌平法院最开始是向北京市司法局发了一份内容相似的司法建议书。
此后,投诉件由司法局转交律协处理。
五、2008年12月1日,北京市律协曝光违纪律师名单 9名律师被处分。
其中列示"忆通律师事务所违规违纪行为:为非该所律师执业提供便利、指派非该所律师代理案件。处分决定:公开谴责"。
北京市律协的处分决定其实认定:
李苏滨是律师。但李苏滨律师是非忆通所律师。
但北京市律协又无法说清:
李苏滨自2005年1月起已受聘在忆通所工作了三年,他的党组织关系也早已于2005年即转到了北京市律协党委,说他不是忆通所律师,该说他是哪个所的律师?!
不过,在2008年12月1日北京市律协曝光违纪律师名单之前的2008年11月,
忆通所即已因故作出了解除与李苏滨工作聘用关系的决定。
而且,忆通所在距今已长达三个月的2008年11月,即已经将忆通所因故作出了解除与李苏滨工作聘用关系的决定书面通报给了北京市司法局及海淀区司法局。
六、北京市司法局自2005年1月5日至今,
收到了忆通所在与李苏滨律师签定专职律师聘任合同后即及时依法向北京市司法局呈交的"本所已聘任李苏滨为专职律师,请求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办理早已经司法部审核批准合法取得了律师执业证的李苏滨律师《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的相关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理了"忆通所请求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办理早已经司法部审核批准合法取得了律师执业证的李苏滨律师《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许可申请;
却至今仍然没有依法及时作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没有及时履行职责义务给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聘用为专职律师的李苏滨"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将其送达该给此《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即:
1、"被告北京市司法局于
2、"被告北京市司法局于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规定: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下列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八、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于2004 年1月13日经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批准成立,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是010004100827,至今,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已走过了五年的风雨历程。
在此期间,蒙社会各界的厚爱,
凭着忆通律师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凭着忆通律师对法律的坚定信仰和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
忆通所目前已经成了:
坚定信仰法律、执着追求公平正义;
在坚信国家的民主法治和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律师提供专业帮助的公司企业及社会公众心目中,具有较强专业公信力;
在唯利是图、违法乱纪、瞒上压下、祸国殃民、作贼心虚的贪官污吏心目中,具有一定震慑力;
在京城甚至海内外都享有一定信誉的诚信专业律师所。
忆通律师所数年来,承办了一系列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为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尽了一份应尽的义务。
这些年来,忆通律师确是顺手做了一点有利于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益国益民但肯定也令贪官污吏及有些管理部门相关官员难受或不高兴之事。
比如:
1、履行律师辩护职责,接受委托担任陈光诚案、崔英杰案、胡佳案、杨佳案等刑事案件被告的辩护人。
2、实名举报控告"折腾"杨佳案中涉嫌渎职犯罪的相关责任人。
3、实名批评铁道部长有损社会和谐稳定并影响上亿春运铁路消费者权益的不当行为。
4、实名批评北京朝阳区法院院长、北京昌平区法院法官有损社会和谐稳定及影响数千万小区业主权益的不当行为。
5、起诉公安机关户口迁移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行政行为。
6、参与呼吁北京市律师协会直选。
7、起诉长安街禁止小排量车上路违法。
8、起诉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违法。
9、破解"铁道部刘志军部长胞弟刘志祥之类的铁路腐败票贩官员以票谋利导致的上亿人年年春运一票难求"问题致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铁道部公开《火车票实名制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春运售票真实信息"。
10、理性建设性地关注一些重大敏感社会事件中的法律问题等。
九、忆通律师坚定支持"以具有现代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执政理念的
忆通律师坚定支持"以具有现代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执政理念的
十、但是,忆通律师同样坚定地反对执政党及政府内的贪官污吏。
2005年11月,忆通律师写给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院长李新生要求其引咎辞职的公开建议函中,曾明确指出,忆通律师坚信:
真正有能力"毁掉中国共产党、颠覆中国政府、破坏和谐社会建设、使民众同党和政府离心离德"的;既不是境外敌对势力,也不是党外持不同政见人士,而是党内和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内"背离了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不依法尽职做利国利民正事、违法乱纪做祸国殃民错事"的贪官和污吏!
如今,忆通律师欣慰地看到:
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胡锦涛先生,代表以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为宗旨除了人民利益之外没有任何自身私利的中国共产党,
日前已在十七大报告中,
明确公告:
"反腐败关系到执政党的生死存亡"!
明确公告:
"与党内和政府内的贪官污吏腐败现象水火不相容"!
明确公告:
"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明确公告: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当然,忆通律师也知道,自已数年来:
并没有也不可能象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一样,与党内和政府内的"所有"贪官污吏们都水火不相容。
数年来,自已仅仅是:
有时会与直接损害到自已的合法利益、损害到自已所代理案件的委托人利益的贪官污吏几乎是水火不相容。
但自已其实更多的是:
为所有东窗事发的贪官污吏感到惋惜,
为所有东窗事发的贪官污吏们无辜受人白眼的老父老母感到难受,
为所有东窗事发的贪官污吏们无辜受人白眼的弱子弱女感到难受。
因为,
所有的贪官污吏都并不是经济困难到了生存不下去的地步而不得不违法乱纪去伤天害理唯利是图害人害己;
所有的贪官污吏都并不是被挤压到了生存不下去的地步而不得不违法乱纪去伤天害理祸国殃民害人害己。
忆通律师也知道,
自已真的并不是一条很喜欢主动找贪官污吏交锋较量的稔鱼。
而且,忆通律师清楚:
所有的贪官污吏,也都有自已真心牵爱的父母妻子子女,都并不是天良泯灭十恶不赦,且也根本都不是与忆通律师往世有怨天生要来坑害忆通律师。
违法乱纪的贪官污吏不来坑害忆通律师及忆通律师的当事人的话,
忆通律师其实也并不是经常喜欢主动去找寻违法乱纪的贪官污吏"没事惹事"。
但贪官污吏若是象坑害其他人一样继续违法乱纪来坑害忆通律师及忆通律师的当事人,
喜欢平等讨厌屈服并早已看透生死的天性,
决定了忆通律师自然也是"有事不怕事",
当自觉有必要有可能或有心情时,
会顺手打击和无奈反击贪官污吏的违法乱纪伤天害理欺人恶行。
十一、忆通律师深信,正在复兴之路上前行的中华民族,在转型期急需和必需的,就是:
必须树立全民族所有人特别是公权力持有者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1、忆通律师知道,腐败贪官和污吏们的心里,根本不会有"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兴亡荣辱、民族的未来前程"。
腐败贪官和污吏们,是根本不会在意,
自已滥用职权违法乱纪伤天害理坑害百姓的祸国殃民损人利已行径,
会使国家形象受到多大损害、会使政府形象受到多大损害、
会使执政党的形象受到多大损害、会使执政党和政府最高领导人的形象受到多大损害、
会使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受到多大损害、会使社会的公平正义受到多大损害。
而且,体制内外唯利是图祸国殃民的贪官污吏特殊利益集团,不停做的多是祸国殃民但却能利已之事,所以个个都财大气粗又有共同的利益基础,自然极易结成贪官污吏共同体抱团互保。
但是,忆通律师坚信,
体制内具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和历史责任感的民族精英,
肯定会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肯定能对民间蒙冤百姓的疾苦声有揪心感应,
肯定能在意,
自已随心偶然的一言一行,
会否"使国家形象受到损害、使政府形象受到损害、使执政党的形象受到损害、使执政党和政府最高领导人的形象受到损害、使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受到损害、使社会的公平正义受到损害"。
2、忆通律师知道:
在所有真在用心致力把中国建设成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中,
最辛苦最心累的,并不是体制外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间精英,
最辛苦最心累的,
其实是执政党内和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内正在坚守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理念、正在坚持践行依法治国之路、正在坚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正义良知犹存的民族精英们。
3、忆通律师确信,
至今还没有任何一个政党或组织所聚集的民族优秀精英真比现执政党内目前已汇集了的民族优秀精英更多。
至今还没有任何一个政党或组织的领导核心的组织能力和治国执政能力真能比胡温更强。
至今还没有任何一个政党或组织的领导核心真能比胡温更理性更宽容。
至今还没有任何一个政党或组织的领导核心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真能比胡温更强。
至今还没有任何一个政党或组织的领导核心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能比胡温更强、亲民爱民意识真能比胡温更强。
当然,
至今也还没有任何一个政党或组织里的贪官污吏比现执政党内目前已存在的更多.
所以,忆通律师的确始终期盼:
体制内所有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族精英们,与体制外所有同样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间民族精英们,能良性互动。
体制内所有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族精英们,与体制外所有同样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间民族精英们,能相互体谅同声相应。
体制内外所有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族精英们,能齐心协力把中国建设成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谐社会。
所以,忆通律师的确始终期盼:
体制内所有"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族精英们的言行,
别"让体制外同样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间民族精英们痛、让体制内外祸国殃民的特殊利益集团及贪官污吏快"。
体制外所有"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族精英们的言行,
别"让体制内同样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族精英们痛、让体制内外祸国殃民的特殊利益集团及贪官污吏快"!
4、2006年11月访美期间,在美国白宫、国务院、国会山,在同美国总统顾问、国务院高级官员、国会议员代表座谈时,忆通律师多次明确述说:
中国是一个从五千年的封建人治法社会向现代法制社会转型的国家,中国的民主法制肯定是并不尽如人意的,不过,中国的民主法治能够有这几年这样的进展,忆通律师认为其实已经是很难得了。
中国现有的宪法和法律里面,至少已有80%的内容是符合普世人类共同的人性和世界文明的。
忆通律师觉得眼下最该做的事情,不是去无休止地纸上谈兵争论另20%是否符合普世人类共同的人性和世界文明。
忆通律师现在最想做的事情,是尽力协助以胡锦涛主席曾庆红副主度温家宝总理为代表的体制内坚守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的力量和法定权益受到侵害的弱势民众,把这80%的,体制内外都认可的,符合普世人性和世界文明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在这样一个由五千年人治向现代法治转型过程中,在立法执法层面客观上都极容易出现人治皇权传统的反复,所以需要的是法制国家成熟经验的建设性批评和细致到位的援助帮助。
忆通律师认为,中国实现民主法制的关键,在于协助中国基层的普通民众牢固树立起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
忆通律师非常欣赏中国目前的最高层领导核心胡锦涛主席曾庆红副主席温家宝总理身上所具有的人性光芒。
忆通律师确信他们是有现代普世文明法制理念的领导人(美国总统顾问当即插话说,他对此也深有同感)。
中国如今的人权污点个案,至少有80%的象山东陈光诚案一样,是地方政府不法官员所酿成的。
5、
在与法国的外交部国务秘书办公厅主任等法国朋友们会谈时,忆通律师也坦诚说明:
中国是一个从五千年的封建人治法社会向现代法制社会转型的国家,中国的民主法制肯定是并不尽如人意的,不过,中国的民主法治能够有这几年这样的进展,忆通律师认为其实已经是很难得了。
在这样一个由五千年人治向现代法治转型过程中,在立法执法层面客观上都极容易出现人治皇权传统的反复,所以需要的是法制国家成熟经验的建设性批评和细致到位的援助帮助。
忆通律师认为,中国实现民主法制的关键,在于协助中国基层的普通民众牢固树立起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
所以,这次到法国,忆通律师不是来向国际社会控告投诉中国政府的人权状态,而是希望了解,象法国这样的成熟法治国家,在制度性建设上,特别是惩治防范司法腐败方面,有哪些中国可以直接引用和直接借鉴的东西。
目前,中国民间有一些主持社会公平的人,确是受到了很不公平的待遇。
但忆通律师认为,象山东青年盲人陈光诚这样的这类伤害,至少有80%以上都是地方政府里面一些不按规定办事的人造成的。
自然,中国政府或者说中央部门的负责人,是有责任去负责纠正这种错误的。
而且,纠正这类人权案件,
不但是对受害的良心人士和他们的家属有利。
对中国政府、对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的维护也都有益。
6、忆通律师清楚:
一定要将人民政府同那些混入人民政府中的贪官污吏区分开来!
一定要将庙里的个别坏和尚同其他并没犯错的好和尚区分开来!
不要因为受到庙里坏和尚的伤害便过激地将这个庙里的好和尚都视为坏人!
不要因为受到庙里个别坏和尚的伤害便无理地认为整座庙都该拆除!
没有中央政府的理解、支持、指导和帮助,
弱势群体抗击有权有势土皇帝非法侵害的护法维权工作将困难重重难以成功!
7、忆通律师深知:最反感自由和民主这两个词的是基层执法部门无法无天祸国殃民的土皇帝们。
中国人民的自由和民主,是执政党的历代领导核心都喜欢见到并发誓自已要为之贡献终生的东西。
所以,维护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自由和民主权利的行为,它根本不是会让执政党的领导核心敏感反感的行为。
其实,最害怕维护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自由和民主权利的人,对自由和民主这两个词敏感和反感的人。
就是离社会弱势群体最近、最容易并事实已经常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基层执法部门的土皇帝们。
因为,这些基层执法部门无法无天祸国殃民的土皇帝们,其主动或被动获得的权力寻租利益,
正是产生于"将执法责任变作执法权力"、"将执法权力变作不受监督的行政特权"、"将行政特权变做横行无忌为所欲为的霸权"!
8、忆通律师深知:
违法乱纪侵害老百姓利益贪官污吏们经常用来打压护法维权弱势群体的高调,
即是"权力被侵害的公民们的集体护法维权行动多是易被利用的"、"被侵权者的集体护法维权行动直接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但是,
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罪魁祸首,其实根本不是"权力被侵害的公民们的集体护法维权正义之举"。
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罪魁祸首;其实是必须得到有效制止的"欺上压下、弄权渎职、祸国殃民、唯利是图"的基层贪官污吏们"对无权无钱势单力薄的普通农民们的非法侵权行径"!
是谁在真正害怕"权力被侵害后不懈护法维权的弱势群体及协助弱势群体护法维权的良心法律人"?
绝不会是问心无愧"正在身体力行建设法制政府"的"真正想落实亲民便民利民政策"的中央政府核心领导!!
肯定是"欺上压下、弄权渎职、祸国殃民、唯利是图"的贪官污吏!!
9、忆通律师坚信:
即便"境外敌对势力、境内持不同政见者"对"无权无钱势单力薄的弱势群体维权案"的实际关注"确实是另有用意";
只要及时尽职保护好了国家的主人我们的人民"我们的权利被侵害的弱势群体";
只要及时惩前毖后处罚了"违法乱纪的不法侵权贪官污吏";
政府就肯定能得到人民的认可和支持长久立于不败之地!!
忆通律师坚信:
民间理性法律人在知悉有关违法事件发生后有序建设性地介入,
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国家法律的切实有效执行,
有利于"惩前毖后"促使各地行政和司法工作人员切实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10、忆通律师坚信:国家兴亡,13亿公民,人人都有13亿分之一的责任。
就象各个小区的业主们不能"把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建设安居乐业和谐社区的责任全落到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几个委员们的身上,自已却在后边旁观小区业委会几个委员们与无良房地产开发商及无良前期物业公司老板及其在黑白两道上的打手走狗们浴血艰辛拼搏,期待坐享其成"一样。
任何一个有基本良知、有基本社会责任感、理性的现代公民,
都不会也不能,把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这一重大艰辛工作和责任,全推到几位中央核心领导人的身上,自已却在后边当看客,期待坐享其成。
忆通律师深知,自已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现代社会法律人,
"对国家的民主法治、对民族的未来前程、对社会的公平正义、对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 ",理应担负起"13亿分之一"的责任!
忆通律师其实也非常清楚:
身为中国人,我们的确应该对自已深爱的国家和民族尽自已的一份责任,
但是,中国有十三亿人,就国家和民族而言,这个我们必须承担的这份责任其实只是十三亿分之一。
我们同时其实的确也应该对自已深爱的家人尽自已的一份责任,
而且,就自已深爱的家人而言,我们必须承担的这份责任就是无可替代的百分之百。
但是,有些事,的确真是知道容易做到难,自已很难控制。
十二、忆通律师的确十分赞赏
"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忆通律师认为:
1、再美好的蓝图,如果没人动手一砖一瓦地去做实事,把它落到实处,使它变成美好事实,则它自然将永远也只是充不了饥的画饼。
2、有义务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美好蓝图化做事实的责任人,是全中国的所有公民。
3、有义务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美好蓝图化为美好事实的责任人,绝不仅仅是确定设计描绘出这一美好蓝图的几位中央最高层领导。
忆通律师非常认同山东青年盲人陈光诚听到自已妻子"这么多残疾人的困苦,都是社会问题,光靠忆通律师们俩能改变什么?什么也改变不了"这句话后对自已妻子所说的下面一句平淡简朴家常话:
很多很多人都有你这种想法,说同样的话,都在讲,这个社会如何如何不好。
可是,你有没有想过,你为这个社会做了什么?
哪怕只说一句公道话,做一件公道事;
哪怕把这个社会不好的地方,改变一点点,尽一点点力也好。
假如人人都能这样,那咱们的社会不好的地方肯定都能改变。
忆通律师知道,
有人常抱怨法律有问题、执法官员有问题。
但事情其实是这样的:
国家给了你一个好东西,能够保护你的权益,但中途被人抢走了,难道你不主动出击自己抢回来,还非要坐等几位中央最高领导人来负责亲自帮你把它抢回来?还非要坐等几位中央最高领导人来负责亲自将它塞进你的口袋?还非要坐等几位中央最高领导来负责亲自替你系好口袋钮扣?!
"有句谚语:'上帝只救那些自救的人',换一种说法,其实:'法律只救自救者'。"
"好东西"就是国家法律。
"以案推法"则是最有效的"自救"方式———通过诉讼,尤其是成功的诉讼,提出建设性意见,从而推动国家立法执法的进步。
这,即是忆通律师下定决心不惧风险提起本诉的主要目的之一。
十三、忆通律师知道,被忆通律师这次起诉的北京市司法局相关责任人肯定会认为自已很冤。
而且,忆通律师如此认法律死理,同他们较真,把他们告上法院;似乎,实在是忆通律师如此护法维权做事太过份,并不是他们如此违法乱纪祸国殃民做事太大胆太过份。
1、其实,忆通律师对北京市司法局不少相关工作人员的个人感觉总体都不错,甚至可以说个人感觉非常好。
忆通律师认为他们都真不是十恶不赦的坏人。
2、不过,忆通律师决定提出本诉,
主要目的之二,就是想通过法院的公正判决,
重树包括他们在内的所有执法者对法律的绝对尊重和信仰!
3、忆通律师认为,
他们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仅在于违规侵害了忆通律师的合法权利。
他们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主要的,是在于:
如放任纵容它如此泛滥下去的话,
在这些政府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心里,必将是权大于法,
法律在这些政府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心里,
肯定不会是"必须重视、尊重、信仰、遵守的东西"!
4、假定他们这次对忆通律师的违法行为,
出发点真也有一点点确是为了维护行业既有秩序状态及国家和社会稳定,是好心做了错事。
可是,
"政府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不用依法办事"这个害人害已祸国殃民的魔鬼潘多拉瓶口一开:
谁能确保这个祸国殃民的魔鬼潘多拉绝对不至于导致手持宪法的国家主席刘少奇被非法致死这类祸国殃民的无法无天悲剧重现?!
5、忆通律师忧虑的是:
政府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这类不依法办事歪风,如受不到阻止,一路畅通扩散,其风势必将会压过体制内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正气!
忆通律师知道:
在处理一些转型期社会问题时,如果严格依法办事,的确是会举步维艰;
如果不用依法办事不用受法律约束去处理,
如果用法外强权和血腥暴力去打压相关社会问题当事人,
则的确是能立竿见影很快见效。
特别是,
当相关社会问题当事人亦还具有"敬恶神欺软怕硬劣根性"状态下。
6、忆通律师担心的是:
政府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这类可不依法办事的歪风畅通无阻势如破竹后,体制内这类不依法办事者即会以此为资本,取得行政决策话语主导权,它即会趾高气扬地排挤体制内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力量的话语权,把体制内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力量,凌辱为无能解决现实问题的法律教条主义呆子!
7、更可怕的是:
政府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一个有行政决策强权的贪官污吏,
第一次,它或许主观上的确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决定摆脱法律约束指令下属国家机器用法外强权和血腥暴力去打压相关社会问题当事人;
由于它指令下属国家机器用法外强权和血腥暴力去打压相关社会问题当事人的这一行动,客观上真是及时有效地解决了一个有损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具体社会问题,
于是,有权制约他的上级执法监督官员,对它这一摆脱法律约束指令下属国家机器用法外强权和血腥暴力去打压相关社会问题当事人的行为,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装作没看见甚至默许。
有了第一次,它就知道了有权制约他的上级执法监督官员这种心态,
日后在行政决策时,它就放心地不把法律约束放在眼里了。
结果,
经常不受法律约束指令下属国家机器用法外强权和血腥暴力去打压相关社会问题当事人的它,从此必定失去了对法律约束性规定的尊重;
经常接受它的指令用法外强权和血腥暴力去打压相关社会问题当事人的一线具体直接执行者,从此也必定失去了对法律约束性规定的尊重;
受到法外强权和血腥暴力打压的相关社会问题当事人及其亲朋好友们,从此也必定失去了对法律规定的信赖和尊重。
进而,
这个有行政决策强权的贪官污吏,
日后当它和其它贪官发生权斗或它和举报它贪污受贿等罪行的举报人进行你死我活的交锋时,
它就有假公济私的条件,
就可滥用不受法律约束指令下属国家机器用法外强权和血腥暴力去打压相关社会问题当事人的特权,
指令下属国家机器用法外强权和血腥暴力去打压它的对手及相关举报它贪污受贿等罪行的举报人!
此时,
其下属的已习惯于接受其指令用法外强权和血腥暴力去打压它所要求打压者的相关国家机器,客观上:
就会成了帮助这贪官污吏个人祸国殃民打压对手及相关举报它贪污受贿等罪行举报人的打手,
就会成了这个贪官污吏个人祸国殃民打压报复对手及相关举报它贪污受贿等罪行举报人的暴力工具!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此次所受到的司法局相关"无视中央领导不折腾要求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官员的报复打压折腾伤害案;
就是近在眼前的活生生的实例!
举世皆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长彭德怀等,被动用国家机器用法外强权和血腥暴力打击报复枉法迫害致死,这类已被昭雪的历史冤案,
就是远在天边的血淋淋的实例!
8、忆通律师现已清楚一个问题的答案,就是:
无论如何,我们这个正在民族复兴之路上前行的国家,都绝不能放任纵容手握公权力的执法人员"无视法律尊严、肆无忌惮地滥用公权力、以非法手段粗暴践踏法律尊严和公民合法权益"!
因为:
政府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用非法手段处理社会问题,问题只是暂时被盖住,不但没能根本解决,还肯定会使问题累积、扩大、激化。
更主要的是:
如果非法手段被国家机器的操控者习以为常地随意使用,
使得体制内外所有社会成员,都不再重视尊重和信仰遵守法律;
这对中华民族文明复兴进程的破坏程度,将是最严重!
综上所述:
1、显而易见,被告的上列行为属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行政行为。
2、正在复兴之路上前行的中华民族,
在转型期急需和必需的,
就是必须树立全民族所有人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3、为确保手持宪法的国家主席刘少奇被非法致死这类祸国殃民的无法无天悲剧不致在中华大地上重现!
4、 为求我们的祖国繁荣昌盛!
为求我们的人民安居乐业!
为求我们的政府官员
"不要动摇自已对如炉国法的敬畏、不要懈怠自已对国家的职责、不要折腾国家的主人民众"
"要和人民群众齐心协力、共克时艰、共建共享"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现特依法向法院提起本诉。
祈请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本诉并依法尽职做出公正判决!
此 致
北京市 西城区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李劲松主任
起诉日期: 2009年2月 25 日
附:
1、足以全面佐证2005年1月5号北京市司法局已向河南省司法厅寄发要求将李苏滨同志的律师执业档案调往北京市司法局的《调档函》相关事宜的新闻报道一份。
2、本状副本一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4、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5、授权委托书一份。
核心提示:因为6年前状告司法局"乱收费",洛阳律师李苏滨接二连三开始了为自己的权益打官司的历程。他的一场又一场的官司也引起了各界的关注。昨日上午,李苏滨和他的代理人、民间维权斗士汪海洋再次来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和前几次一样,李苏滨是原告,告的仍然是省司法厅,他的代理人仍然是汪 这次,李苏滨告的是省司法厅,缘由是司法厅不为他办理调转执业档案。他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省司法厅将他的执业档案调转至北京市司法局或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说起这个案件,还得追溯到2001年的一场官司,翻起一段过去的档案。 档案:6年前状告司法局"乱收费" 2001年11月10日,李苏滨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洛阳市司法局和洛阳市律师协会向他收取2500元年审注册费的行为违法。这一起诉,引起了全国律师界的关注。司法局是律师的顶头上司,李苏滨竟敢状告顶头上司,很多同行为他捏了一把汗。向律师收取注册费是行政行为,是针对所有律师的,为什么就他李苏滨跳出来打这场"大逆不道"的官司呢?李苏滨说:"他们违法了,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是律师,所以,我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国的律师制度是1979年开始恢复重建的。当时,律师事务所每年要向司法局缴纳律师管理费,律师是国家工作人员,除了国家发放的工资外,还有自己的办案提成。1996年,我国《律师法》颁布以后,律师从司法行政部门分离出来,不再享受国家的财政拨款,而成为社会法律工作者。1999年,国家财政部和原国家计委下发文件:2000年1月1日起,取消向律师收取的管理费。但就在这个文件出台的前一个月,河南省司法厅转发了河南省财政厅和物价局联合下发的通知:决定向河南省的律师事务所收取"年检费",向律师收取"注册费"。通知规定: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审注册费每年3000元,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审注册费每年2500元。 因为这个通知,洛阳市司法局和洛阳市律师协会成了被告。作为律师,李苏滨没有料到,这仅仅是他与司法部门打官司的一个开始。状告司法局的案子还没有结果,李苏滨就出事了。 2002年4月28日,洛阳市司法局召开全市律师大会,到会的有五六百人。会议中途,司法局一名负责人突然宣布:对李苏滨的律师执业证2002年暂缓注册,理由是8年前李苏滨"私自接案"、"私自收费"。1995年,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逮捕了李苏滨。被关押371天后,老城区检察院以该案不属该院管辖为由,将案件移交到西工区人民检察院。20天后,李苏滨被取保候审。案件几经周折,2001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李苏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依然维持了对李苏滨"私自收费"的认定。不过,李苏滨因此重新获得了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8年后,这个案件被洛阳市司法局"旧事重提"。 而此时,李苏滨的好朋友律师李午汜也将洛阳市司法局告上法庭,状告理由和李苏滨一样。李午汜的案件立案3天后,迫于压力,李苏滨撤诉了。之后,李午汜胜诉。撤诉后,李苏滨的事情并没有完,洛阳市司法局对他作出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因为状告司法局,李苏滨和省、市司法主管部门、律师协会以及律师事务所打起了一系列的官司。因为被停业一年,2003年,李苏滨将洛阳市司法局再次告上法庭,法院判定司法局的行政处罚无效。 回顾:4年前第一次状告司法厅 2003年3月21日,李苏滨将省司法厅告上了法庭。他告司法厅的理由是:司法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李苏滨这个案件没有律师敢接,民间维权斗士汪海洋主动要求为他免费代理。李苏滨在诉状中说,2002年4月份,省司法厅下达通知注册律师执业证,他按照要求填好表格,2002年5月,通过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上报到洛阳市司法局,再由该局上报到省司法厅,但司法厅一直没有为他注册。他向司法厅书面申请予以答复,2003年2月28日,司法厅答复,他正处在行政处罚程序当中,他的执业证不符合注册条件。 司法厅认为,2002年注册律师执业证时,洛阳市司法局对李苏滨违法违纪事件,未能向省司法厅提供处理完毕及其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良好的证明。按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只有洛阳市司法局出具这个证明,省司法厅才能为他注册。 法院审理查明,在注册期间,司法厅没有要求补充材料,至年检结束,原告的执业证未经注册退还。法院审理后认为,"正在处罚当中"并非《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中列举的暂缓注册条件,因此,省司法厅未在注册期间为原告办理注册即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并确认司法厅的行为违法。 李苏滨说,几年下来,他打的和状告洛阳市司法局相关的官司已有很多起。按照李苏滨的说法,他状告洛阳司法局的那场官司为他埋下了"祸根",致使他年复一年多次受到司法主管部门及其利用其他途径的打击、刁难。 3年前再诉司法厅 状告司法厅赢了,李苏滨的案子该到头了吧?然而,事情没有李苏滨想象得那样简单,他的案子没有结束。因为法院宣判省司法厅不为他注册律师执业证行为违法。2003年10月18日,他向省司法厅申请行政赔偿。由于省司法厅拒绝赔偿,2004年,他再次将司法厅推向了被告席。通过上次的官司,他和汪海洋已经成为亲密战友,这次,依然是汪海洋为他代理官司。 这次诉讼并不顺利。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省司法厅没有为原告办理2002年度律师执业资格证注册的手续虽已被确认为违法,但该行为没有直接侵害到国家赔偿法列举的人身权利赔偿范围,该行为是否对原告的财产造成损害以及产生了何种直接损失,应由原告举证。原告举证的并非是不注册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故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法院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败诉后,李苏滨有些气馁了。他不想上诉,太累了。在代理人汪海洋的鼓励下,他再次鼓起勇气,于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这一次,李苏滨赢了。 2004年6月1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省司法厅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上诉人工资14040元及其他直接经济损失30元;驳回上诉人李苏滨的其他赔偿请求。省司法厅不服,申请再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1日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现场:为调档三告省司法厅 不知道是李苏滨等人的抗争,还是巧合,2005年3月,省发改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费、律师的注册费。得到这个消息,李苏滨很高兴,他们为之抗争的事情终于可以有个了断了。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李苏滨已经身在北京。2005年1月,他选择了离开河南,来到首都北京继续谋生,他的职业还是律师。 因为在北京办理律师执业证需要档案,2005年2月开始,他开始向省司法厅申请办理调档手续,一直没有如愿。2007年2月,他再次向司法厅申请调档。他在申请中说:"申请人多次发函,要求贵厅依法或按照惯例,将本人律师执业档案调往北京市司法局或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并出具回收律师执业证等证明,但始终未见答复。"这次,他还是没有成功。李苏滨愤怒了,第三次将省司法厅告上法庭,他说他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昨日上午开庭前,李苏滨和被告省司法厅的两名代理人不期而遇,他们分别是省司法厅律管处和法制处的工作人员。在开庭前的交流中,双方言语不合。 调档有无规定起争执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认为,调不调档案和办理律师执业证不产生利害关系,办理律师执业证只要符合品行良好、取得律师资格证等几项条件就可以;调档行为也不是办理律师执业证的前提。被告代理人承认,收到原告2005年的申请调档信函,并在电话中告知他,他的情况比较特殊,要申请司法部。因为他们不知道该如何办理调档手续,所以一直在等待。原告李苏滨也承认,省司法厅的工作人员曾经在电话里告诉他需要请示司法部,而且他也通过其他渠道,证实省司法厅确实已经向司法部请示了。 被告代理人认为,他们不调档,是因为调档于法无据,到现在他们也不知道该怎么调档,没有法律规范文件来指导,而且司法部至今也没有给他们回复。被告另一名代理人说,调档没有统一的做法,主要是双方司法部门的工作配合,配合好的做了,配合不好的可以不做,调档属于配合同级业务部门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河南的律师不需要调档就可以办证,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全国做法不一。 被告代理人说,2006年11月,省司法厅律管处出了一个调档的操作流程,原告因为没有出具其他相关材料,不符合该调档条件。在回答法官的提问时, 被告代理人说,在该操作流程出台后,他们没有通知李苏滨让他补充所缺的材料,因为一般都是律师主动和他们联系。他们两人也没有见到2007年2月李苏滨再次发给省司法厅的请求调档的信函。 针对被告代理人说调档流程司法部没有规定的说法,原告代理人汪海洋举起两张纸大声说:"司法部有规定。"并向法庭出具了从网上下载的一份司法部2003年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说:"律师调动时要及时调转执业档案,并做到材料完整。",还有"简化办事程序,加快文件流转"等。对于这个通知,被告代理人说,他们需要回去核对后才能确认是否有该文件;即使有该文件,材料怎么算齐全也没有说到。 李苏滨称,按有关行政法规,材料不全,应当当场或5日内告知,不应该开庭了才告诉他材料不全。而且,2002年,对方就已经将他的律师执业证扣押,现在让他提供律师执业证,他又怎么能拿得出? 原告代理人当庭洒泪 庭审时,被告代理人没有过多的陈述,也没有过多的辩论。在双方的辩论中,原告代理人汪海洋说,为什么李苏滨长达5年不能执业?因为他状告司法主管部门乱收费,这是对方公报私仇。说到此处,汪海洋情绪激动,当庭哭泣,不得不走出法庭。原告李苏滨只好跟出去将他叫回来,继续开庭。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但原告代理人汪海洋信心十足:"我肯定我们会赢,今晚我就回去发帖,说我们这个官司会赢。我相信法律。" | |
来源:今日安报 责编:路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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