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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人权保护、协助民间维权
4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新华社称"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制定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行动计划明确了未来两年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从拒斥人权,指人权为西方资产阶级的专利,到2004年人权入宪,再到2009年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表明中国政府在对待人权问题上的态度有了一定转变和进步,我们对此给予肯定并表示欢迎。我们认为,这一转变和进步是与公民社会对于人权事业的执着努力和国际社会的长期关注与推动分不开的。
《行动计划》全文约22000字,分为导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人权教育和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及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等六个部分。分别对应中国加入的联合国通过的各项国际人权公约,结构上遵循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查"工作组对各国撰写国家报告提出的要求和格式。
《行动计划》正文第二部分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内容包括(一)人身权利;(二)被羁押者的权利;(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四)宗教信仰自由;(五)知情权;(六)参与权;(七)表达权;(八)监督权;这些都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文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政府虽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迄今已逾10年仍未将该公约交付全国人大审议批准,致使该公约在中国一直无法正式生效。 如果这些基本人权的保护在中国国内法体系中不能生效,那么,《行动计划》仍然是在对保障这些人权进行空头许愿。所以,《行动计划》第二部分的一个起码行动达标应该是中国全国人大尽早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使该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而不应继续虚与委蛇,无限期地拖延下去。
我们注意到《行动计划》在保障人权的实际措施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做法,如在人身权利方面,重申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拘禁,对刑讯逼供和非法拘禁责任人进行追责,惩处暴力取证行为;在改善被羁押者待遇方面,提出"所有提讯室实施强制物理隔离",建立提讯前后体检制度,被羁押者可约见驻所检察官,保障人权待遇;在农民权益方面,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建设全国信访信息系统,设立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畅通各种渠道,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等等。这些措施在此前的相关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大多已有规定,但是在实际上并未得到切实执行,尽管如此,我们仍愿意对这种字面上的再次承诺给予肯定并会在今后履行作为民间人权组织监督政府落实《行动计划》的职责。
令人遗憾的是,《行动计划》对严重违反国际人权公约和中国《宪法》、肆意践踏人权的劳教制度只字不提,这实在令人对其自我宣示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目标"产生疑虑。众所周知,劳教制度产生半个多世纪以来,由于其所具有的非法违宪的性质,成为执政者用来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并强迫劳动的一种最普遍的行政措施。公安机关和劳教管理部门在做出劳教决定时,具有相当大的自主裁量权,他们事实上不受任何司法机构的制约,不允许公民行使其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保障的法律咨询权和公正审判权。有关案件在不经过任何司法程序审理的情况下,当事人就可能被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劳教制度的任意性和独断性继续为地方行政执法机关和政府部门报复打击人权捍卫者、敢言者、敢于揭露贪污腐败者、上访伸冤者及异议人士提供了方便快速、避免司法监督的强力手段。继续维持这种制度,怎么可能实现"保障人身权利"呢?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行动计划》在如何落实与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与人身自由等诸项宪法权利方面缺少实在可行的措施。在实现相关义务教育和公共健康的计划中,缺失对权利保障的定义和手段。对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制度创新的方面也了无新意。政府在这些方面应该认真听取公民社会和民间组织的意见,对《行动计划》作认真负责的、而不是敷衍了事的补充、修订和完善。
为了履行公民社会和民间组织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权及对于政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维权网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修订、补充与落实提出如下建议:
一、政府应该就这个《行动计划》向民间开放征集意见,邀请公民社会的代表,尤其是独立民间社团代表、民间人权捍卫者、以及独立专家参与讨论、修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应该包括设立一个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国家人权委员会",来负责监督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落实宪法、法律规定的人权落实状况,以及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二、敦促全国人大尽早批准中国已经签署十年之久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并在此基础上对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修订。
三、敦促全国人大尽快通过决议废除劳教制度,终止"警察罚",维持司法机关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监督与制约,使公安机关不再拥有不受制约的自由裁量权,结束完全不经过司法程序任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和强制劳动的现象。
四、全国人大应该通过议案禁止各级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设置"黑监狱"、"法教班"这一套违宪、非法、侵权的任意剥夺人身自由的设施,追究违法设立维持这类任意羁押场所的地方官员或警方的法律责任。
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进行违宪审查,使其与《宪法》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的规定相符,禁止警方在实践中利用该法来达到禁止集会和示威游行、并对申请游行示威许可的个人进行惩罚之目的。同时,对限制言论自由与结社自由的相关法规和行政规章进行清理,予以废止。
六、提请全国人大重新修订《刑法》有关条款,以便认真落实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2008年11月审议中国政府关于落实《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四轮报告后提出的各项改进建议,切实保障公民的人格权与人道待遇。
七、尽快兑现"保障汶川大地震灾后重建中的人权,为尊重遇难者,承诺对地震中遇难和失踪者登记造册并予以公布。"震区的地方政府,应公开已经掌握的名单,并彻查遗漏的姓名。这些人权名单属于所有民众,必须公之于众,公众有权自由查阅、获取和传播,自由地查漏补缺。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阻止。
200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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