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卫生局在2008年度执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的自白书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我于2009年3月20日以书面方式向郑州市卫生局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郑州市卫生局公开其在2008年度执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的情况,“在2008年度是否在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设置艾滋病防治方面的公益广告”。在2009年4月2日郑州市卫生局很坦荡的书面答复我“2008年度未在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上设置艾滋病防治方面的公益广告”。郑州市防艾办工作人员后来又电话联络我,给我解释这方面工作还未做得原因是“防艾办在08年刚成立,很多工作还未来得及做。”
《艾滋病防治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生效三年多了,郑州市卫生部门竟然还未来得及做,不知道郑州市卫生部门什么时候能来得及做,在艾滋病感染者越来越多的背景下,我们亲爱的公仆们在做哪些工作呢?在对郑州市卫生局坦诚相告的回复肃然起敬的同时,也提醒他们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让《艾滋病防治条例》继续沉睡,使国务院的政令成为一个好看的花瓶。 使我们社会本应享受到的公益广告却“千呼万唤不出来”,让我们深恶痛绝的非法医疗广告却“大珠小珠糊你眼蒙你钱”。
杨占青
200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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