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该报告的目录和导言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维权网
2009年4月25日发布
目录:
导言
第一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的背景分析
第二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
第三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与《保密法》之间的冲突
第四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身的局限性
第五章:中国政府的信息公开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第六章:对于政府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主张和建议
附录一:注释
附录二:参考文献
导言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同年4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492号国务院令,规定该《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注1)
政府信息公开是民主制度对政府的最基本要求之一。在民主和法治不健全的国家里,政府推行信息公开将会出现一个什么样的场景呢?《条例》实施已近一年,《条例》究竟执行得怎么样?《条例》本身有哪些局限性?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可以使政府的信息公开的工作达到一个新的境界?本报告试图通过民间的独立视角及对重大典型案例的跟踪、分析和总结,就这些问题给出一个基本的回答。
近一年来,我们首先对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重大事件进行全程的跟踪和分析,如"5.12地震遇难学生事件、杨佳事件、瓮安事件、陇南事件、三鹿奶粉事件、重大矿难瞒报事件、华南虎事件",无一例外地发现这样一个共同现象:政府对公共信息的刻意隐瞒普遍存在。
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国务院发布的法规,层级低于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法律,只对国务院所属机关和各级政府部门有约束效力,不对人大、政协、法院和检察院系统拥有效力,而对中国政治生活中的最关键主体----执政党更是没有丝毫的效力。同时,《条例》内容上仍有许多模糊的表述,并预留了许多限制条款,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可以利用堂而皇之的理由拒绝公开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而以中共宣传部为核心、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为基础的一元化新闻控制体系的存在,也限制了《条例》的有效实施。
《条例》的自身漏洞、《保密法》的羁绊以及一党专制的体制性制约,使得《条例》对各级政府几乎毫无约束。很多事情总是闹到了无法收拾、民怨沸腾的地步,才由上级部门通过行政手段的干预,相关政府部门才公开部分经过过滤的信息以应付一下舆论的压力。而对于他们认为的有损他们利益的信息,仍然是"决不公开"的态度。
为什么作为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对信息公开是这样的态度呢?这是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是民主宪政体制的"果",而民主宪政体制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因"。在"因"不健全的情况下,能结出好的"果"吗?因此,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一党专制是《条例》有效实施的制度性障碍。民主宪政制度的缺失是《条例》无法有效执行的最根本的原因。
因此,我们在报告结尾对《条例》的有效实施提出了我们的主张和建议:
第一、尽快出台《新闻法》,保证记者的自由采访、报道和媒体监督的权利。取消新闻检查制度。撤销中共各级宣传部。废除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的新闻垄断地位,为新闻监督扫清障碍。
第二、广泛而深入地开展对《条例》的宣传。
第三、加快《保密法》的修订,清晰界定"国家秘密"的概念和范围,取消"秘密"层级。
第四、对《条例》进行修订,出台较完善的实施细则。
第五、尽快将《条例》上升为法律,制定出《信息公开法》。
第六、政府应该正面积极地回应《零八宪章》,开启中国民主化的制度建设,开放党禁、报禁,早日结束一党专制的政治局面,实行民主宪政,为打造阳光政府奠定一个良好的制度基础。
作为国内第一个系统研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际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的参与者基本上是国内媒体从业者。依照我们十几年的媒体从业经验,以及国内生活的切身体验,我们对政府的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本身就有一个感性的认识。同时,我们仍然力求更广范围的调查,以求对政府公开信息的实施情况做一个客观的总结。
因此我们不但对政府主动公开的报告和事件通过网络、电话进行了较大范围的调查,同时,我们把重点放在跟踪重大信息公开事件上,对事件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尤其,我们对重大事件进行完整跟踪的团队与个人及其发布平台----包括个人博客,予以了高度的重视。如杨佳事件中的刘晓原律师的博客、5.12地震死难学生事件中艾未未的博客、冉云飞的博客。这些网络发布平台更能让人们了解到事件的真相。
对重大事件的长时间的跟踪,就可以发现政府在这些事件上的共同行为模式,我们通过对这些共同行为模式的分析、总结来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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