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April 23, 2009

【权利:1876】 回复: 【权利:1867】 “嫖宿幼女案”已撤诉 公检法负责人手机无人接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怎么的?你们申请执行,我们法院就得给你执行啊!"

 

申请执行人是从东北远道而来的一位女士,被执行人是一所大学,要执行的钱只有2万多元。申请执行快半年了,没有任何音讯,这位女士在打电话询问,执行法官赵某上来就大喝:"怎么的?你们申请执行,我们法院就得给你执行啊!你没提供账号,也提供财产,上哪执行去,让我们法院满世界给你找去啊!"

这位女士把电话录音给我们几个律师听,问我们法官说的对吗?我们无不愤怒!对方是大学,查他帐号,法院以去学校财务不久一清二楚,让人家一个外地人自己上哪去查?再说,大学不是公司,不会欠债潜逃,更何况才2万多元,这个执行如果还难,那你们法院是干什么吃的?

这位女士走了,我们却难以平静!

--- 09年4月23日,周四, 工厂北京 <gongchangbeijing@gmail.com> 写道:


发件人: 工厂北京 <gongchangbeijing@gmail.com>
主题: 【权利:1867】 "嫖宿幼女案"已撤诉 公检法负责人手机无人接
收件人: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日期: 2009年4月23日,周四,上午11:51

"嫖宿幼女案"已撤诉 公检法负责人手机无人接

2009-04-23 05:49:51 来源: 广州日报(广州)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昨日,记者获悉,对于不久前刚刚开庭审理的"习水嫖宿幼女案",检察院方面已经撤诉。当天下午,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负责人手机均无人接听。对于是否改罪名法院也不予回应。

广州日报4月23日报道 (记者李颖、杜安娜)昨日,记者获悉,对于不久前刚刚开庭审理的"习水嫖宿幼女案",检察院方面已经撤诉。当天下午,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负责人手机均无人接听。

是否改罪名法院不回应

记者后来经过多方查证,确认了这一消息。

对于撤诉的原因,法院负责人透露:"检察院审查过程中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要补充侦查。"

记者询问是否因为要更换罪名重新起诉或提交中级法院审理,该负责人没有正面回答,仅表示"只是进入了补充侦查阶段","你可以自己判断,但我不便直接问答"。

检察院撤诉一事影响很大,消息人士称有关方面将通过省里发布正式的新闻稿。但截至记者发稿时,仍未有官方新闻稿发布。

审理之初就受到质疑

浙江临海去年捣毁一卖淫窝点时,两个官员牵涉其中,涉嫌嫖宿幼女罪。4月10日,浙江临海市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市人大代表王宗兴嫖宿幼女一案,没有判决。此前,临海市气象局原副局长池全胜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1万元。2个受害女生,案发时均未满14周岁。这一案件与习水案先后审理,且涉案人、案件性质都有雷同之处。那么,审判结果是否可能雷同呢?

事实上,习水案自审理之初就受到舆论质疑。比如为何以嫖宿罪起诉?为何在县人民法院审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认为,此案中,行为人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仍然嫖宿,实际上已完全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而原计划为期2天的庭审也被压缩在一天之内结束。庭审结束后,不少媒体纷纷撤离,但舆论的关注仍然持续,仅在百度新闻上几天内新闻报道就有3000余篇。

此次撤诉是否与舆论压力有关,尚不得而知。但案件发生后,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中央调查组已经进驻习水,而且相关部门要将2007年以后的案件重新审核。

受害幼女之一已经回家

本报曾报道,习水案受害幼女之一康倩(化名),在案件审理前失踪,引起公众广泛关心。昨天,康倩的父亲告诉记者,康倩已经回家了,"这几天很乖,一直在家里",而家里也对康倩管得紧了,"想上网没让去,准备以后买一台放在家里"。对于这些天的行程,康倩没有详细告诉父亲,只说在"城里和附近城市耍"。

这些天,当地公安机关一直在联系康倩父亲,准备安排人与康倩谈心,给康倩一些精神鼓励。女儿回来后,康倩父亲的心情明显好了很多,他已经听说了检察院撤诉的事情,但并不清楚详情。

他现在最担心的是,案件过后,女儿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如何保证。"这段时间他们不敢出门。" (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 jiangtao


好玩贺卡等你发,邮箱贺卡全新上线! --~--~---------~--~----~------------~-------~--~----~
★★北京益仁平中心http://www.yirenping.org

★★公益法律人http://www.gyflr.org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李苏滨律师)http://www.bj580.com

★★伯阳法律援助网(常伯阳律师)http://www.by148.com

★★以坦荡沉稳的胸怀用社会运动的方式推动中国艾滋病防治事业: http://www.changkun.org

★★《权利》电子邮件网络非常鼓励具有行动力的文章供大家分享和引起支持!

1,所有帖子没有注明"不可转载"的,一律可以转载;转发本邮件成员文章,请注明"转自《权利》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Rights"。
2,《权利》公共发言,请发电子邮件到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3,要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Rights-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4,群发邮件,慎重发言,文明用语,切忌只言片语不明不确!
5,备份查询:http://chinarightsgroup.blogspot.com/
6,联系:gongchangbeijing@gmail.com
-~----------~----~----~----~------~----~------~--~---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