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自珍珠妹博客http://blog.sina.com.cn/xunzhaoguangmingzhenzhu
江西南昌"博雅案中案"----万建国被南昌市公安局刑讯逼供致死一案将于2009年7月1日在南昌开审。
在南昌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整个事态初露端倪----这是一起骇人听闻的酷刑逼供案:省部级长官授意;涉案警察众多;施刑时间漫长,当事人遭受严酷折磨;如此同时,起诉书也带来了家属和公众的诸多疑问。
万建国案件起始于震惊全国的江西博雅免疫球蛋白致六人死亡案。博雅案曝光后,面对上级的重重重压,警方为自己的急功近利,草菅人命找到了"合理"的刺激点。2008年7月7日,南昌警方对万进行刑事拘留;但是折腾了一个月以后,警方在万身上一无所获,而法律规定的刑拘期限很快就要到期了。
就在8月7日,博雅案5.30专案组决定将审讯任务叫给南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完成。专案组的成员有谁?专案组的决定是什么?据一般的常识知道专案组涉及到领导人员,但是在起诉书中对此只字不提。在起诉中提到"由被告人夏向东和江西省公安厅刑侦总队重大案件侦查处处长夏红色具体负责刑讯工作的布置",并提到"会议(布置审讯任务)由夏向东和夏红色共同主持",但是就是这个省厅处长的夏红色在本案中没有被采取任何措施,也没有要求任何责任,家属认为,夏红色作为本案的主脑和负责人物,如果不受到法律追究,本案没有审理已经丧失了公正,为此强烈呼吁社会公众地关注,强烈呼吁异地监督和上级介入。
上级机关的授意在夏向东----其身份是南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的传达、授意和示范中不断得到强化。夏向东的身份是南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起诉书提到,夏向东向众涉案警察传达了专案组的决定,布置了审讯任务,并且提出所谓要"以暴制暴",夏冬在一旁做了一个反身吊挂的示范动作。
众涉案警察被分成两班,一班是聂军、夏冬、吴传龙、李辉,夏冬负责主审。另外一班是熊玉儿、郭松林、聂军、邓鸿飞,熊玉儿负责人主审。从起诉书中公布第二组涉案人员职位看都是来自基层的骨干力量。他们打算由这两班人员负责对万建国进行24小时的车轮酷刑审讯。从8月7日下午6点到第二天早上六点由第一班人员负责,接下由第二班接力,第二班人员进行了约五个小时后酷刑后,当事人万建国死亡。是日晚,北京奥运会开幕。
令家属震惊的是,检察机关竟然对第一班人员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对长达12小时的刑讯逼供不做任何处理,也意味着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南昌检察院认可"反身吊挂,电击等刑讯逼供行为"。
让人震惊的不仅是不起诉决定书,就在这同一个起诉书中,在上级领导授意,夏向东和夏红色亲自指挥,众多警察实施的刑讯逼供行为中,起诉方认为只有邓鸿飞实施了故意伤害罪,而其被诉人员要么不起诉,要么就是只触犯了刑讯逼供罪。如此荒唐地将一个完整的案件被强行割裂成两个案件,为有关人员逃避罪责强硬且生硬地安排了借口。刑讯逼供罪的最高刑罚不过三年,而事实上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也就是说所有的涉案警察都共同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万建国死于奥运开幕日,举国欢迎日留下了寡妻孤儿。他的家属亲属切切企盼公正地审理,期盼有一个公正的结果,但是看到如今面对一个弱化控诉,规避责任的检控机关,惟有仰望公正的审理和民心天理地监督了。我们在奥运会向世界展示了国家的自信,但愿死于这一日的一个公民,也在这个国家的自信中能找到公平和正义
把MSN装进手机,更多聊天乐趣等你挖掘! 立刻下载!
--~--~---------~--~----~------------~-------~--~----~
★★北京益仁平中心http://www.yirenping.org★★公益法律人http://www.gyflr.org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李苏滨律师)http://www.bj580.com
★★伯阳法律援助网(常伯阳律师)http://www.by148.com
★★中国人权维基 Chinese Human Rights Wiki http://www.changkun.org/wiki
★★《权利》电子邮件网络非常鼓励具有行动力的文章供大家分享和引起支持!
1,所有帖子没有注明"不可转载"的,一律可以转载;转发本邮件成员文章,请注明"转自《权利》http://groups.google.com/group/ChinaRights"。
2,《权利》公共发言,请发电子邮件到 ChinaRights@googlegroups.com
3,要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ChinaRights-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4,群发邮件,慎重发言,文明用语,切忌只言片语不明不确!
5,备份查询:http://chinarights2.blogspot.com
6,联系:gongchangbeijing@gmail.com
-~----------~----~----~----~------~----~------~--~---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