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July 5, 2009

【权利:2249】 昆明警方该补补未成年保护方面的法律课了


楼主和昆明警方多学学未成年保护方面的法律

    你有质疑的权利,你也有权利为昆明警方辩护,对于你对吴记者报道中有关事实部分的质疑在目前还不是评论的时机,暂切由它去吧。但是对于你在质疑中对法律问题的评论,我忍不住有话要说。

    我请求你在为昆明警方辩护之前,多学习些与未成年保护有关的法律,不要象昆明警方那样勇猛而无畏,以免误导网友,更重要的是不要再误导昆明警方了,你这样替他们辩护不是帮警方,而是害了警方,请求你引用那些自以为可以驳倒吴记者的法律条文时考虑得周全些,别太自以为是,以免不合时宜。

   是的,刑事诉讼法有关讯问未成年的法律条款,对监护人是否到场的的问题上,用的是"可以",不是"应当"和"必须"这样的字眼,但是请你注意,我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用的是"应当"这样的字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既然该条用了"应当"这样的字眼,就表明,监护人到场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行为,当然是一种违法行为。

    从刑事诉讼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发布实施的的时间来看,未成年保护法于20061229修订通过200761起施行,而刑事诉讼法是1996317修订后公布,自199711起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未成年保护法,另外,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也应当适用未成年保护法,从法律层级上看,都是全国人大颁布法律,没有法律层级上的冲突,因此,警方应当通知未成人"陈艳"的监护人到场。但是昆明警方没有遵守法律的规定,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多次传讯"陈艳",显然是一种非法行为。

    楼主想当然的认为,张安芬是犯罪嫌疑人,没有资格当监护人,这样的说法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哪一条法律上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能成为监护人?况且张安芬虽然目前的身份是犯罪嫌疑人但是她现在处于取保候审状态,有相对的人身自由,她完全可以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只不过在本案中,她与刘仕华的关系由于没有领取结婚证,在与陈艳的关系上,是否可以成立监护关系存在争议而已。但是警方完全可以通知陈艳的其他监护人到场,比如叔叔姑姑或者其他可以担任监护职责的人到场。法律上规定的可以作为监护人的不仅仅只有父母。

     楼主既然想为昆明警方辩护最其码在法律知识的掌握上也应当比昆明警方高明一些,才会达到辩护的效果,从楼主与昆明警方对未成年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表现出来的无知来看,出现小学生卖淫案这样荒唐的事情也就不足为奇了。我真的不知道昆明方面未成年保护工作是怎样开展的,昆明未成年人保护状况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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