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August 4, 2009

【权利:2423】 我提议以支付超长期限无息借款的方式与公盟共渡难关

公盟已于今日发公告募捐,参见:http://622007804.qzone.qq.com/blog/1249381963


我的理解:公盟已决定向税务机关支付税务罚款。

我支持这个决定。

不过,我建议大家不要以捐赠的名义支付资金,而是以向公盟支付超长期限(比如达到一百年)无息借款的方式表达支持。

理由如下:

1、向公盟支付无息借款可以使公盟免除此部分资金的税金。相反,如果公盟接受的是捐赠名义的资金,则公盟必须承担纳税义务。

2、在条件合适时,此部分资金可以由债权人自由转换为非营利免税性质的赠款。

3、可以在实际上以我们的资金表达对非营利公益活动的支持,即,超长期限(比如达到一百年甚至以上)无息借款方式提供的资金,无论在我们的内心,还是实质上都是自然正当而符合法律精神的免税赠款。


稍解释一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无论是工商注册的机构(即一般所说的公司、企业,包括公盟被迫工商注册成立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还是非营利机构也必须缴纳所得税。只不过,非营利机构在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上享有工商注册机构不享有的优惠。

非营利机构所得税优惠的具体条文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及八十五条。具体内容略。

以公盟注册的工商企业身份来说(当然这是迫不得已的),并非法律承认的公益组织,因此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企业接受的捐赠,这在新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为"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这种情形,是必须要缴纳所得税的。据我所知,此种情形下的所得税税率应为20%。

而对公盟支付的借款,从会计上说,实质就是公盟接受的一种投资。而此种资金,无论多少,不属于纳税的义务范围。

当然,公盟公司接受了借款,显然负有了还债的义务。这是公盟在这方面的风险。为帮助公盟尽可能抵消此种风险,所以我提议尽量加长借款的期限:比如上百年甚至万年。但愿,公盟那时已成为一个合法的NGO,可以光明正大地接受免税捐款了!

公盟接受了个人的无息借款,此个人将成为公盟的债权人。款项进入公盟账号后,将根据入款凭证做如下会计记录:

银行存款: 借 XXX 长期应付款----某某:贷 XXX 。

此部分资金与纳税义务无关。当借款期限到期,偿付资金时,会计记录:

长期应付款----某某:借 XXX 银行存款:贷 XXX 。

当借款后,比如3年时,借款人放弃此款项权益,此时,企业的会计根据借款人的声明等原始凭证(即证据),改变资金性质,将此款确认为捐赠收入入账。

先从借款科目销账:长期应付款----某某:借 XXX ;再确认捐赠收入: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贷 XXX 。

综上:债权人向公司支付超长期限无息借款资金,1、无论债权人还是公司都无需纳税;2、无论资金的偿付还是债权人的主张权利,都要在超长期限之后;3、除非债权人在此期限之前放弃自己的这部分权利,此资金性质改变;4、在3成立时,公司的行为将变为接受捐赠。此时公司才有纳税义务。

现实当中,有很多恶法,但是,我认为,真正的法律精神还是需要被认真遵守。比如这一条:未获法律认可资格的受赠人所获捐赠,应当纳税。

我希望的是,但愿不久之后,公盟能够成为合法的非营利公益组织!但愿他能光明正大地接受免税捐赠!


今天下午,我已向公盟的机构账号通过银行电汇借款。见附件(抱歉是手机拍摄图像不清)。

银行电汇时的注意事项:
1、向银行柜台索要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填写;
2、带上个人身份证。银行要求除了填表时填上身份证号外,还要与身份证核对;

资料:

公盟同意受赠用于履行税务处罚决定的公告 参见:http://622007804.qzone.qq.com/blog/1249381963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首体支行
帐 号:35080188000016762

联系电话:010-62111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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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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