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4/5 shuming cheng <chh075@yahoo.com.cn>
建议同时向北京大学建议取消其法学教授等学术资格
发件人: WanYanhai <wanyanhai@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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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送: 2009/4/5(周日), 上午4:25:23
主题: 【权利:1796】 要求取消孙东东医师资格和卫生部专家资格的呼吁
要求取消孙东东医师资格和卫生部专家资格的呼吁万延海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9年4月5日发布卫生部、北京市卫生局:今去信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北京市卫生局采取下列行动:1、解除北京大学“精神病学专家”孙东东在卫生部的所有职务,包括参与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工作或相关工作专家组成员资格;2、解除北京大学孙东东执业医师资格,禁止其从事精神疾病诊断和治疗工作。我的理由如下:1、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被称为精神病学专家的孙东东先生,在2009年3月23日出版的第412期《中国新闻周刊》,一篇名为《孙东东:把精神病人送到医院是最大的保障》的文章中,他公开讲“对那些老上访专业户,我负责任地说,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障碍属于需要强制的一类。因为它扰乱社会秩序”。“他们为了实现一个妄想症状可以抛弃家舍业,不惜一切代价上访。你们可以去调查那些很偏执地上访的人。他反映的问题实际上都解决了,甚至根本没有问题”;“把他(们)送到医院就是(对他们人权的)最大的保障。”
2、孙东东的上述言论,缺乏基本的医学科学工作精神,缺乏事实证据的支持,其用词用语也不规范,比如“老上访专业户”、“至少99%以上”、“很偏执地上访”。他自己不去调查,不用自己的调查数据说话,也不引用或许已经有的他人调查数据,而让记者“去调查那些很偏执地上访的人”,并在调查之前就预言或得出结论“他反映的问题实际上都解决了,甚至根本没有问题”,“那些老上访专业户,我负责任地说,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3月12日10:40,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与新浪网联合邀请公安部信访办副主任李竹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孙玉生,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国家一级律师秦希燕做客“2009全国两会系列访谈”,围绕如何进一步发挥公安信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密切警民关系中的作用展开访谈。李竹红表示:“上访群体80%都是农民,绝大多数都是社会最底层,也是弱势群体……绝大多数上访群众他们最初反映的诉求是有道理的,当然没有任何人会平白无故的就来上访”3、孙东东的上述言论,违反医学工作者的执业规则,违反了基本的医师职业道德。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我国政府设立信访制度,国务院2005年1月10日颁布《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面对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宪法规定的“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同时受到法律约束“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孙东东不是去分析上访者提出的诉求是否有事实证据支持、是否合乎法律原则、上访者是否违反法律规则,而是臆断老上访专业户99%以上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扰乱社会秩序和需要强制。人家不是来看医生,也不违法,不需要精神病学专家孙东东来给上访者的精神卫生状况定性,更不能被主张为可以强制上访者关入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孙东东的言论非常不专业,不仅违反了医学工作者的基本人道主义精神,而且为对上访者的人权侵害制造借口。《中华人民共 和国执业 医师法》第三条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4、孙东东的言论让人们担心他是否精神不正常,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予注册。孙东东的言论目前已经引起大众媒体和网络上强烈的反应,人们普遍怀疑他是否精神正常和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孙东东的言论,败坏了精神病学者和卫生部的名誉。孙东东在各种场合出现的头衔有主任医师、卫生部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精神病学专家、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等。其言论已经让很多人怀疑“精神病学家”(职业)和“精神病学”(学科)的正当性(是否需要?)和正常性(是否这些人自己会出问题?是否学科会被滥用?)关于孙东东担任卫生部专家委员以及已经参与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工作的说法,让人们联想到我国的医学科学特别是精神病学是否会受到类似当年德国纳粹党人滥用医学的情况。人们对卫生部主导下的精神卫生立法工作忧心忡忡。6、孙东东的言论违反法律常识和人权观念。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最后,鉴于孙东东言论反映出来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实践中上访者被当作精神病患者的情况,我要求卫生部对我国各地和各个部门利用精神病学迫害上访者的情况进行调查,纠正错误,还医学工作人道主义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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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镝牢囚取次过,依然不废我弦歌
死犹未肯输心去,贫亦岂能奈我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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