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May 13, 2009

【权利:1952】 向市审计局及李局蓝局梁科诚致敬意和谢意!

 

向市审计局及李局蓝局梁科诚致敬意和谢意!

 

来源: 忆通律师网 作者:李劲松律师

 

 

向市审计局及李局蓝局梁科诚致敬意和谢意!

 

 

李劲松律师与北京市审计局蓝局梁科的工作谈话摘记

 

1、首先,非常感谢审计机关和李局及蓝局对我这次举报的重视和约谈。

这从大的角度说,体现出了公民对审计机关的信任支持和审计机关对自身职责和普通举报公民的尊重,

从我个人角度来说,我认为这也体现出了审计机关和李局及蓝局对我个人的尊重和理解,这一点,我非常感谢!

 

2、我这次的投诉、举报并不是针对某一个部门寄交,这件事我知道有几个部门可以管,我也是给有关部门同时寄了资料。

所以,我的举报信内容,有可能只是一部分比较有针对性,可能涉及到咱们审计局的职能、权限。

另一部份它们也可能是涉及到犯罪侦查,可能有一些不一定跟咱们审计局的职能管理权限非常吻合,需其他部门才能处理。

 

3、有一点可以肯定,这次被我举报的事情实际上是关联两个单位,一个是司法局,一个律协,这两个部门都属于咱们审计局可以审计的对象,他们如果有违纪行为,咱们审计局都有权利处理。

因为,司法局是行政单位,北京市律师协会成立于1982年,北京市律协机关是"具有独立编制的事业单位",北京市律师协会属于"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

 

而且,北京律协会费它其实一直还等同于司法局的小金库。

很长时间,律协都是会长没权直接签字批示决定用会费钱,有权直接签字批示用会费钱的是秘书长,而律协秘书长则直接就是由司法局的副处长亲自兼任。

 

4、我知道任何机关都得依法行政,咱们行政部门不能做的事,我肯定不会无理的说你也必须得做,你没去做就不行。

 

5、司法局把律协的钱以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的名义拿到了他的小金库用于办公楼的基建上,审计机关肯定有权管,不管它是哪来的钱,只要到了司法局帐上,它该交税就得交税了,该被没收就得没收。

 

6、如果不该收的钱它司法局吴玉华董春江等收了呢,也必须得依法处理。

就是说,司法局它作为行政机关,向律协收钱,是一定要有合法依据才合法。

司法局吴玉华董春江等没有合法依据就利用职权便利向律协强收900万钱作为司法局基建用款,司法局吴玉华董春江等就得承担法定责任。

   

 

 7、司法局作为行政机关它的任何收入都必须要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这些都是国有资产,都得上缴,不是说司法局吴玉华董春江有权利想花就花,

你得做个预算,你想支出这个钱,你得有预算才能支这个钱。 

  

8、为了捍卫冤有头债有主多行不义必自毙这一社会原始天理,出于人类原始血性及现代法律人的基本社会责任,我这一次六个月的护法反腐行动主要目标,的确是咬定司法局局长吴玉华副局长董春江律管处长萧骊珠等人在长期任意支用北京律协七年期间即高达2亿5千9百万元的会费过程里的违法乱纪犯罪行为不放松。

 

我明确说了,我肯定会尽全力和他们较量拼搏到底,设定目标是,力争在六个月内,他们三个之中的至少一个人,因为在长期任意支用律协高达几个亿会费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败露,被绳之以法送进监所。

 

但是,我也明确地说,我绝对不会做令亲者痛仇者快的事,

我并不会是被司法局局长吴玉华副局长董春江律管处长萧骊珠等人逼疯了见谁都要咬一口。

 

咱们局里能够约我过来面谈,最起码,我理解为至少是对我个人的一个尊重,我个人的确很感谢咱们局和李局蓝局梁科。

日后我如果说对咱们的工作有某种看法,我会跟你们提出来沟通交流。

如果说法律规定尚不够明确的事,我肯定不会跟咱们较真。

 

9、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协领导历年来客观上都是亲如一家人,钱上分的也没有那么清楚。

在他们心里,司法局和律协虽然是两个单位,但实际上类似上下级的关系,领导和领导的关系,就像父子俩。

2005年之前父单位盖新办公楼时,建设资金需2000万元,财政只给了1000万元,另需自筹1000万元,故当时父单位缺钱,就把手伸入子单位钱袋说,我要900万元,把钱给我吧。

 

审计机关2006年11月去调查要求市司法局吴玉华董春江等出示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收取560万元房租是否有租房协议等计算依据时,

市司法局吴玉华董春江等承认这笔钱其实就是市司法局自筹1000万办公楼基建用款时向律师协会要的基建用款,

司法局根本没有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收取560万元房租的租房协议,

所以市司法局拿不出和律协的租房协议来。

 

其实就是,司法局因盖楼需要挪用了律协900万元钱作为自筹基建用款,

其实并不是司法局真由于把房子租给律协了所以要律协交560万元房租。

而且,司法局当时也没有按规定把从律协拿的这笔钱作为非经营性收入计入财政收支帐。

 

审计机关2006年11月对司法局吴玉华董春江等非法以房租名义支取律协560万元用做办公楼基建款未将此非经营性收入报帐的行为进行查处之后,

司法局吴玉华董春江等,在2005至2008年度,

又以物业管理费的名义支取了律协483万。

 

这显然是,

审计局2006年11月对司法局吴玉华董春江等非法以房租名义支取律协560万元用做办公楼基建款的行为进行查处之后,

司法局吴玉华董春江等就不敢再用房租名义支取律协这483万元了。

 

10、审计机关日后肯定能核实:

司法局吴玉华董春江收到北京律协这1043万元钱,入了什么帐,作为司法局的收入报财政帐上了没有?

 

11、小金库的问题。

司法局吴玉华董春江收到北京律协这1043万元钱,是做小金库使用,并没有把它入到财政预算和预算外收入帐上,而是直接把它作为自筹办公楼基建款。

 

12、最关键的问题:

司法局吴玉华董春江等在2005年之前非法以房租名义支取律协560万元用做办公楼基建款是不是合法?

司法局吴玉华董春江等在2005年之前非法以房租名义支取律协560万元用做办公楼基建款的这560万元该不该返还给这560万元巨额财产的真正的主人和真正的受害人北京律协全体律师?

 

司法局吴玉华董春江等在2005年之后又非法以物业管理费名义支取律协483万元是不是合法?

司法局吴玉华董春江等在2005年之后又非法以物业管理费名义支取律协的这483万元该不该返还给这483万元巨额财产的真正的主人和真正的受害人北京律协全体律师?

 

13、如果司法局吴玉华董春江等向律协支取的这1043万元是合法的,但假如说它没有上缴财政,这肯定是违纪收入。

那得让它上缴财政。

  

 

 14、如果司法局吴玉华董春江等向律协支取这1043万元钱的合法性存在问题。

就是说,它把一笔不该要的钱要了,

或者说,它利用职权便利,坑抢了北京律协1043万元巨款。

 

这种行为,就真是一个大问题。

那就不是得让它上缴财政,而是必须得让它返还给受害人才对。

 

15、北京市司法局与北京律协,是两个法律主体。

现在我知道,本质问题是:

北京市司法局吴玉华董春江等在建司法局新办公大楼的时候,利用自已与律协领导客观上是类似父子关系自已有权直接掌控律协会费收支的职务便利,

挪用或者说非法借贷了律协至少900万以上的巨款作为司法局自筹基建款使用。

之后,司法局吴玉华董春江等为了把这个窟窿填充,就是说,为了不用出钱还这笔巨款,便开始非法假借房租的名义于2004年前索收律协560万元。

 

在这一非法行为于2006年被审计局查处之后,

司法局吴玉华董春江等不敢再顶风用房租的名义索收了,

就改用物业管理费的名义又非法支取北京律协483万元。

 

16、所以,这件事司法局吴玉华董春江等至少有两个错。

 

第一个错是,司法局吴玉华董春江等至非法挪用了行业协会的九百万以上的钱,

而且,司法局吴玉华董春江等挪用到这900万以上的巨款后,

是违反财政纪律没有把它列入财政预算收支报表反映。

 

第二个错是,司法局吴玉华董春江等至非法挪用了行业协会的九百万以上的钱,又利用自己的职权便利,就是说与北京律协相关会长们共同串谋,里应外合巧取豪夺,从律协这边又以房租及物业管理费的名义,把1043万元钱转过去了。

 

17、还有一个非常离奇的现象:

2006年3月6日,

北京律师协会自己又向银行贷款6000万共花1亿多元另买了一栋新办公楼,这栋花费了1亿多元的楼,北京律协2006年3月就买下并验收了新房。

 

2007年初,北京律协即开始了对新办公楼进行装修的装修工程。

可是,07、08两年过去了,

在此期间,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会长们,

自始至终齐心决定,这两年都不能去自已买的新楼办公,

非要以装修的名义,把这花了1亿多元的新楼,空置两年以上不可。

 

北京律协的会长们,竟然是拖至两年后的今天,

还始终死赖在司法局大楼里不肯出来到自已06年3月即已花1亿多元其中贷款高达6000万元购买的独栋办公楼里办公。

 

两三年来始终死赖在司法局大楼里不肯出来到自已06年3月即已花1亿多元其中贷款高达6000万元购买的独栋办公楼里办公的北京律协会长们因此还非让北京律协,

每年再花120万元以物业管理费的名义交给司法局不可。

 

北京律协花费1亿多元其中银行贷款6000万元买来的这一栋房子,自06年买进收房后至今,不仅空置了三年,空置期间装修费竟又花掉了2000多万元。

 

任何一个经济人,任何一个家庭,任何一个企业,任何一个资本家,

哪怕他是个败家子,哪怕他就是个阿斗,哪怕他家富得流油,哪怕他家有摇钱树。

 

他也肯定不会,

 

一方面,

因为觉得花费每年177万元的租房费用给别人太不合算,

故决定自已花费1亿多元其中银行贷款6000万元也要购买一栋现楼。

 

另一方面,

却又不仅决定要另花费2000万元装修费给装修公司,

而且要求装修公司必须把装修时间拖长至2年以上,以便自已能再交两年以上的房租给别人。

 

18、我们个人贷款购买自住现房之后,

谁会在跟装修公司签装修合同的时候,

允许装修公司的装修期间高达两年以上?

 

相关责任人简直就是败家孙子花爷爷的血汗钱毫不心疼。

败家孙子们在嫖娼时为博妓女一笑真能够一掷1043万金爷爷的血汗钱毫不心疼。

 

19、北京律协的会长们,非常清楚知道自已的会长官位和利益,实质上是司法局吴玉华局长董春江副局长送给自已的。

司法局吴玉华局长董春江副局长等因为盖办公楼超支需自筹资金1000万,所以从律协非法挪用了至少九百万元。

自已得知恩图报,自已必须协助司法局吴玉华局长董春江副局长把非法挪用北京律协900万元以上巨额资金用作司法局办公楼自筹基建款这一窟窿补完。

 

20、一个行政单位要盖一幢楼,这个楼要用两千万元,发改委批准它立了基建项目,但财政只批了一千万元基建资金,另一千万元基建资金发改委批复自筹。

但行政机关它能上哪儿自筹这一千万元资金去?

行政单位的所有开支都是行政拨款,那另一千万财政不拨,它拿什么去筹?

它就只能是拿手上能管能用律协会费的权,从律协要钱了。

 

21、确实,司法局吴玉华董春江等非法挪用律协900万元以上的会费用作基建款,这件事情没人较真,大家都睁只眼闭只眼,可能也真就是不致东窗事发可平安无事。

 

所以,如果说我们要分析一件事的对错,或者说落实一件事的对错的时候,先得有一个标准。

到底是用人情来,还是以法律的标准判断?

 

如果以法律的标准来说,你司法局吴玉华董春江等也肯定是错的。

以法律的标准,

不是说,2005年之前,就没有这样的标准,标准不明确。

只不过,当时就有的这些执行标准法律规定,你司法局吴玉华董春江等没有把它当真。

 

其实我也早说过,我并不是不食人间烟火,不知道人情世道。

 

但是,如果要我就事论事对一件事对一个案子发表意见,

我真的就只能以法律为单一标准做事。

标准一多我就没法做事了,所以这种时候我只能认法律死理。

 

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司法局吴玉华董春江等这样做是不是违反财政纪律?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对它该不该做处理?该如何处理?

  

22、总而言之,

这一次我举报的第一个问题是说,司法局盖楼的时候肯定是财政资金不够用,从其他渠道自筹了钱,这个渠道跟律协相关的,至少是九百万。

司法局吴玉华董春江等挪用北京律协九百万元以上巨款肯定是违法乱纪的。

 

第二,2006年11月审计机关去司法局审查过,非常明确,司法局收取律协560万元房租是没有任何协议作为收款依据的。

 

没有租房协议,司法局吴玉华董春江等凭什么收律协这560万元钱?

 

这个租价、租金是凭什么定出来的?是谁定出来的?

 

23、相比过去,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咱们党执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国策那么多年,应该讲主旋律是没得说,党章是没得说的。

可政府官员里面,也确实有腐败现象,社会上反映很强烈,但我们确是并不能因此即否定党的执政地位,否定党这么多年建设的成就。因为,这样,是不够理性不够现实不够客观不够公平的。

 

24、日后我们依法把党内政府内司法局吴玉华董春江等违法乱纪官员打败了将其绳之以法送进监狱了,

这并不意味着党的执政成就党的执政地位被否定。

 

日后我们依法把党内政府内司法局吴玉华董春江等违法乱纪官员打败了将其绳之以法送进监狱了,

被我们打败被我们否定的,

也只是司法局吴玉华董春江等违法乱纪的官员这样党内和政府内的害群之马,并不是司法局这个国家司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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