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必须得到公正、公开的审理
——致最高法院的公开信
最高法院:
根据湖北省巴东县政府5月31日的通报,国人关注的“邓玉娇案” 已侦查终结移交检察院,这意味着此案开始转入司法程序。但我们注意到,在上述通报中,湖北方面对邓玉娇为保护自己的性权利不受侵害的自卫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
我们认为这个认定是不恰当的。从法律来说,“防卫过当”不是起诉的刑名,而是判决的结果,它仅仅是犯罪成立后的一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所以,我们将关注检察机关以什么刑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邓玉娇案”发生后的第6天,鉴于巴东警方在此案侦办过程中出现了太多的不合逻辑和违背常理和常识的表现和做法,为寻求真相和使案件得到公开、公正的处理,我们曾向公安部呼吁责成湖北地方公安部门,以正当防卫为由,开释邓玉娇。然而,遗憾的是,改由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办的“邓玉娇案”,虽然推翻了此前巴东警方的“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但还是作出了“防卫过当”的结论。
我们认为,根据邓玉娇本人的叙述和邓案初期聘请的律师披露的情况以及其他渠道得来的信息,邓玉娇是在邓贵大、黄德智等人实施强奸行为时为维护自己的性权利和尊严而在自卫过程中将一人杀死、一人刺伤的,它完全是一种正当防卫!
退一步而言,即使如巴东县政府通报,邓玉娇是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致人死伤的,我们认为,其行为依然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巴东公安部门认定的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按照巴东官方上述通报的说法,邓贵大、黄德智等人对邓玉娇是“强迫要求陪其洗浴”,仅以此就可认定他们对邓玉娇违背意愿的性要求是存在的。因为根据常识,在梦幻城那样一个提供“特殊服务”的场所,邓贵大、黄德智等人对邓玉娇的“拉扯推搡”,不能与一般公众场合几个男人对一个女人的“拉扯推搡”现象等同,它实际上就是一种强迫性要求的行为表现,也即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强奸行为。而法律关于对强奸无限防卫的规定,并没有要求受到侵害的妇女在守卫最后一道防线时才可使用,虽然强奸犯罪既遂标准是以是否进入确定,但对于强奸行为并没有确定为只是进入才是强奸,强奸行为包括了既遂前行为与既遂后行为。换言之,只要是实施强奸行为,不管是既遂前行为还是既遂后行后,受到侵害妇女实施正当防卫时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邓玉娇案”从5月10日发生以来,之所以在短时间里引起国人的高度关注,迅速升温为中国社会最受关注的社会事件,除了有公众对弱者的同情,对贪官污吏的特权、霸道以及欺压底层民众的愤慨这层因素外,最主要的是在这样一起简单的案件中,巴东官方不顾事实和常识,试图遮掩真相,蔑视社会正义,从而激起民愤。在作出上述结论前,巴东官方曾三次向社会通报案情,然而,每次通报都改变案件情节,前后说法不一,尤其是案发后强制将邓玉娇送精神病院却又莫名带出,涉案人员黄德智移送外地治疗,关键证人离奇消失,不及时提起内衣裤等关键证物致使其失效,提前代邓母申明解聘律师,等等一系列将案件复杂化的行为,使得公众丧失对巴东官方的基本信任。鉴此,我们希望,法院在审判此案时,必须注意巴东官方这一系列的反常表现。我们并呼吁,最高法院能够直接审理此案,或者将此案移交与巴东甚至整个湖北都无关的异地进行审判。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注意到,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6月2日在回答记者关于邓案的提问时所阐述的立场,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称,越是媒体关注,办案法院越要保持理性,要坚决公正处理,绝对不能以个人的意志和感情来代替法律,最后的判决将是“充分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我们无意以公开信的方式给法院的独立审案施压,但是,法治是整个社会的实践,而不仅仅是法院或法学家的事情,每个公民都有责任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做出自己的努力。
出于对司法的尊重和法治信仰,我们呼吁,审判此案的法院和法官能够秉持司法独立的精神以及内心的良知,尊重常识和真相,为弱势者的维权行为提供司法判例的支持。我们不希望,对“邓玉娇案”的审判成为加速官民对立的催化剂,也不希望民众心里的最后一点对司法的信任因此而丧失。如果是这样,那将是整个中国的灾难。
因此,我们呼吁,对“邓玉娇案”的审判过程能够公开、公正和透明,把“邓玉娇案”办成一个能够经受得住历史检验的案件。
此致
敬礼
本次签名为开放签名,签名邮箱:hougaige@gmail.com。新签名的进展在后改革思想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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